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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汽車使用環境的安全法規範與執行

一 基本原則

面對著各種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風險社會,學者們提出了各項因應的法律基本 原則,以作為相關法治的設計張本。這些基本原則,包括了「預防原則」( Das Prinzip der Vorsorge )332、「理性原則」( Das Prinzip der Rationalität )333、「責任原則」

( Das Prinzip der Verantwortung )334、「自決與自我規制原則」( Das Prinzip der Selbstbestimmung und Selbstregulierung )335與「時宜性原則」( Der Grundsatz der Zeitlichkeit )336。這些原則的運用,還必須由國家與社會運用多元與多層次分工 的秩序組合、負擔與費用的分配,去達成最適度的促成。

二 道路硬體設計

汽車既然是行駛於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則道路即必須配合必需使用該等路段 的所有車輛之特性與行使目的,去設計該等道路的硬體設備。當然,因為汽車可 能只作為城鎮內的載具,而必須與其他也需使用同種道路(市區道路)的人、獸 力車、自行車或摩托車共存。因此,其使用的道路也必須配合其他可能的用路人,

甚至是獸牲,作適當的規劃與建設。如果汽車必須作為城市間的快速運輸工具,

則其道路之硬體設計與施工,當然必須配合可以高速行駛,而能夠確保安全的需 要。由於行走速度緩慢的用路人必需使用的道路,必須容許該等用路者使用,其 硬體設計與使用時應遵守的安全規範,必然不同於必須高速行走之交通工具所需 使用的道路。後者,不僅僅只允許可以高速安全行駛的交通工具行駛,而且其硬 體設計與施作,也必須能夠確保該等交通工具得以高速、安全地在上面行駛。

當然,各種道路除了規格的設計與施工品質的控管以外,仍需同時建立一套符合

332 Peter-Tobias Stoll, aaO., S. 319 ff.

333 Peter-Tobias Stoll, aaO., S. 328 ff., u. darin gezitierte mehreren Hinweisen.

334 Vgl. Peter-Tobias Stoll, aaO., S. 344 ff.; Hans Jonas, Das Pinzip Verantwortung. 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Frankfurt 1979; Jörg Schubert,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als verfassungsstaatliches Rechtsprinzip. Rechtsphilosophische und verfassungsrechtliche Betrachtung zur Verantwortungsethik von Hans Jonas, Baden-Baden 1998; Volker Gerhardt, Das Prinzip der Verantwortung. Zugrundlegung einer ökologischen Ethik. Eine Entgegnung auf Hans Jonas, in:Gehardt/Krawietz (Hrsg.), Recht und Natur. Beiträge zur Ehren von Friedrich Kaulbach, 1992, S.

103 ff.; Werner Krawietz, Risiko, Recht und normative Verantwortungsattribution in rechtsethischer Perspektive, in:Gerhardt/Krawietz (Hrsg.), Recht und Natur 1992, S. 147 ff.

335 Peter-Tobias Stoll, aaO., S. 356 ff.

336 Peter-Tobias Stoll, aaO., S. 364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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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本質與科技水平的軟體規則。否則,仍無法確保使用時的安全與萬無一失。

三 道路軟體設計

如上所述,針對使用道路者的不同需要,除必需設計與施作不同之道路以 外,同時對於使用該道路的所有用路者,也必須設計一套能同時確保所有用路者 安全的「道路使用規範」,亦即道路的軟體設計。道路的軟體設計,包括: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設計、施工與養護規範。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方面,由於不同區域之不同道路,其使用目的不同,得 以使用該道路者亦有所差異,可能產生之危險,也不盡一致。基於國家有保護人 民生存權、健康權與財產權之義務,對於可能發生危險的行進中車輛,國家乃分 別規定其安全規範。緣此,我國乃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第 1 項規 定,訂定全文154 條337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綜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雖然已經 相當齊全,但對於本計畫前此所提出之各種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因素,似乎仍有 待充實。

在道路的設計、施工與養護規範方面,我國公路法第33 條規定:「公路設 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同法第79 條規 定:「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因此,交通部乃訂頒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54.2.27 制頒,97.12.30 修正),至於土木與建築規模與標準,則屬於建築法及建築技術 規則的規範範圍。

四 全面性照明設計

正如本研究前面所述,駕駛人的安全視線距離,常常屬於其能否安全駕駛的 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果車輛本身的照明度不足,再加上外界的照明不足,就 常常容易,甚至必然會造成車禍的發生。

全面性的照明,提供全面行車安全的基本條件。不僅道路應提供必要與足夠 的照明,使車輛駕駛人足以在安全距離內判斷車前路況,以確保其安全駕駛。當 然車輛本身的照明,也必須充分,不僅必需足夠照耀其行進與轉向之前方的必要 視野,同時也必須充分提供照明,並正確與適時地使用,讓周遭的其他用路人得 以清晰地察覺其存在與隨時的動態。由於用路者的多樣化與不同特質,在不同的 時間(一天中之不同時間,可能會與規律性天候結合)與天候(一年四季以及不 同的氣候下的規律或不規律的天氣)下,其照明需求也應有所不同。即使是路人

337 最後條號為第 146 條,但以之幾方式增訂之條文,則多達 15 條,但刪除 7 條,故總數為 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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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穿著,也必須讓車輛駕駛人得以在安全視線距離內發現其存在,並為適當的處 置。

汽車照明設備之使用時機與方式,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 條規定:「汽 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 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 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 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 使用近光燈。」第8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第91 條規定: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 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

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 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三、減速暫 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四、允讓 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 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 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第94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 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 意前車之行動。」第97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 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 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於汽車交會時,第100 條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 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 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 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第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規定:「三、欲超越同 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 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 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 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 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時,第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分 別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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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 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 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汽車迴車時,依同規則第106 條第 5 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 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汽車倒車時,

依同規則第110 條第 2 款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汽車停車時,依同規則第112 條第 13 款規定:「十 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 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五 天候適應設計

如前與如上所述,在地球不同的經、緯度與不同的季節,甚至是不同的大氣 科學狀態與條件下,天候均會有所不同,而對於汽車駕駛人而言,也會產生不同 的能見度與車輛行進與停止的不同條件,而影響行車的安全。既然汽車必須在不 同的地球經、緯度、不同的季節與不同的大氣狀態及條件下行駛,則其即必須配 備足以適應不同天候的設施,例如:照明、排水、止滑、防滑、防凍、防風、防 雨、防雪、防霜與防霧等的必要設施。

在照明上,除頭(前視)燈外,霧燈、轉向警示燈、煞車燈、側警示燈(含 後視鏡上之轉向警示燈)、暫停與停車警示燈與第三煞車燈等,應足以提供必要 的內外視覺需求。

在排水方面,除輪胎上的排水溝痕設計外,全車各容易積水部位的順利排 水,也必須有適當的設計。

在止滑與防滑方面,除輪胎煞車外,引擎煞車與四輪動力分配、循跡防滑系 統等,也應屬於必要的配備。

在止滑與防滑方面,除輪胎煞車外,引擎煞車與四輪動力分配、循跡防滑系 統等,也應屬於必要的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