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調查結果分析與實證研究
第三節 最適合之避難收容設施場所
4.3.1. 依土地使用類別,於進行「都市防災空間規劃」過程中,最 適合選定做為設置避難收容設施的場所,各評估因子之層級
分析。
其評估因子包括:體育場館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大 型都會公園用地、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寺廟用地等項,其優 先順序分析如下:
(一)依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有:體育場館用地 11.11
﹪,學校用地 38.88﹪,公園用地 11.11﹪、大型都會公園 用地 11.11﹪、機關用地 5.56﹪、停車場用地 11.11﹪、兒 童遊戲場用地 0﹪、寺廟用地 0﹪。
(二)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體育場館用 地第一優先佔 16.85﹪,學校用地第二優先佔 16.53﹪、公 園用地第三優先佔 16.03﹪、大型都會公園用地第四序位佔 11.94﹪、機關用地第五序位佔 11.62﹪、停車場用地第六 序位佔 10.63﹪,兒童遊戲場用地第七序位佔 9.65﹪,寺 廟用地第八序位佔 6.71﹪。(如表 4.3.1 及圖 4.3.1)
表 4.3.1. 最適合選定做為設置避難收容設施的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
評估因子體育場館
用地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大型都會
公園用地機關用地停車場用 地
兒童遊戲 場用地
寺廟用地
百分比 16.85 16.53 16.03 11.94 11.62 10.63 9.65 6.71
優先順序 1 2 3 4 5 6 7 8
學校用地 16.54%
公園用地 16.04%
大型都會公園 用地 11.94%
機關用地 11.62%
停車場用地 10.63%
兒童遊戲場用 地 9.65%
寺廟用地 6.71%
體育場館用地 16.86%
圖4.3.1. 最適合選定做為設置避難收容設施的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圖
(三)依各單項評估因子重要性排序
有11.1﹪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體育場館用地」列為第一優先,
有38.9﹪列為第二,22.2﹪列為第三優先,各有11.1﹪列為第五、第 六,其餘5.6﹪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 一優先。
有44.4﹪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學校用地」列為第一優先規劃,
各有5.6﹪的學者則列為第二、第三,16.7﹪列為第四,有11.1﹪列 為第六,其餘各有5.6﹪列為第七、第八及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 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二優先。
有11.1﹪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公園用地」列為第一優先,有22.2
﹪列為第二序位,33.3﹪列為第三優先,16.7﹪列為第五,有11.1
﹪列為第六序位,其餘5.6﹪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 目總排序為第三優先。
各有16.7﹪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大型都會公園用地」列為第 一、第二優先規劃,有16.7﹪則列為第四,有27.8﹪列為第七,有16.7
﹪列為第八,其餘5.6﹪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 排序為第四優先。
各有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機關用地」列為第一、第二優 先規劃,各有11.1﹪列為第三、第四,有38.9﹪列為第五,各有11.1
﹪列為第六、第七序位,其餘5.6﹪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
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五序位。
有11.1﹪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停車場用地」列為第一優先規 劃,有5.6﹪的學者則列為第三優先,有22.2﹪列為第四序位,各有 11.1﹪列為第五、第七、第八,有16.7﹪列為第六序位,11.1﹪未表 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六序位。
有5.5﹪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兒童遊戲場用地」列為第二優先 及第六、第八序位,各有11.1﹪列為第三、第五優先,22.2﹪列為第 四序位,另22.2﹪則列為第七,其餘16.7﹪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 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七序位。
各有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寺廟用地」列為第二、第四、
第七優先規劃,有11.1﹪的學者則列為第三,有16.7﹪列為第六,有 33.3﹪列為第八,其餘22.2﹪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 目總排序為第八序位。
(四)學者專家建議:
4.3.2. 於進行「都市防災空間規劃」過程中,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