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調查結果分析與實證研究
第三節 最適合之避難收容設施場所
4.3.2. 於進行「都市防災空間規劃」過程中,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 物資存放與發送地點,各評估因子之層級分析。
其評估因子包括:社區活動中心、鄰近之學校、村里長辦公 室、鄰近之公家機關、訂定契約之便利商店、體育場館內、鄰近 之大賣場、鄰近之超級市場、大型都會公園內、鄰近商家等項,
其優先順序分析如下:
(一) 依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有:社區活動中心 44.44
﹪、鄰近之學校 16.67﹪,村里長辦公室 11.11﹪、鄰近之公家 機關 0﹪、訂定契約之便利商店 5.56﹪、體育場館內 5.56﹪、鄰 近之大賣場 5.56﹪、鄰近之超級市場 0﹪,大型都會公園內 0﹪、
鄰近商家 5.56﹪。
(二) 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社區活動中心第 一優先佔 17.59﹪,鄰近之學校第二優先佔 15.19﹪、村里長辦 公室第三優先佔 12.56﹪、鄰近之公家機關第四序位佔 12.45﹪、
訂定契約之便利商店第五序位佔 8.85﹪、體育場館內第六序位佔 8.63﹪,鄰近之大賣場第七序位佔 8.30﹪,鄰近之超級市場第八 序位佔 7.65﹪,大型都會公園內第九序位佔 5.35﹪、鄰近商家 第十序位佔 3.38﹪。(如表 4.3.3 及圖 4.3.2)
表 4.3.3 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物資存放與發送地點-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
評估因子社區活動 中心
鄰近之學 校
村里長辦 公室
鄰近之公 家機關
訂定契約 之便利商
店
體育場館 內
鄰近之大 賣場
其他(包 含鄰近之 超級市場 等三項) 百分比 17.59 15.19 12.56 12.45 8.85 8.63 8.30 16.43
優先順序 1 2 3 4 5 6 7 8
社區活動中心 17.59%
鄰近之學校 15.19%
村里長辦公室 12.56%
訂定契約之便 利商店
8.85%
體育場館內 8.63%
鄰近之大賣場 8.30%
其他 16.43%
鄰近之公家機 關 12.45%
圖 4.3.2 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物資存放與發送地點-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圖
(三)依各單項評估因子重要性排序
有44.44﹪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社區活動中心」列為第一優先,
有27.78﹪列為第二,11.11﹪列為第三優先,有16.67﹪列為第四序 位。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一優先。
有16.67﹪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鄰近之學校」列為第一、第二、
第四優先規劃, 22.22﹪列為第三、第五,5.56﹪列為第六序位。經 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二優先。
有11.11﹪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村里長辦公室」列為第一優先,
各有5.56﹪列為第二序位、第五、第六及第九,27.78﹪列為第三優 先,16.67﹪列為第四、第七,其餘5.56﹪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 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三優先。
各有11.11﹪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鄰近之公家機關」列為第二、
第三優先規劃及第六、第八序位,有33.33﹪則列為第四,有16.67
﹪列為第五,有5.56﹪列為第七。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 為第四優先。
各有5.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訂定契約之便利商店」列為第 一優先規劃及第四、第八序位,各有16.67﹪列為第二、第七、第九,
各有11.11﹪列為第三,其餘22.22﹪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 後,本項目總排序為第五序位。
各有5.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體育場館內」列為第一、第三 優先規劃及第七、八、九序位,各有16.67﹪的學者則列為第五、第 六、第十,有11.11﹪列為第二及未表示意見者。經依重要性給分後,
本項目總排序為第六序位。
各有5.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鄰近之大賣場」列為第一、第 二及第四、第八、第九優先,各有16.67﹪列為第五、第六、第七序 位,其餘22.22﹪則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總排序 為第七序位。
各有5.56﹪的專家學者認為應將「鄰近之超級市場」列為第二、
第四、第五、第九優先規劃,有11.11﹪的學者則列為第三、第六、
第七,各有22.22﹪第八及未表示意見。經依重要性給分後,本項目 總排序為第八序位。
(四)學者專家建議:
詳如表 4.3.4.學者專家分類及建議彙整表
表 4.3.4.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物資存放與發送地點-學者專家分類及建議彙整表 問卷研
究課題
專長 分類
專家
編號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A1 考量具有近便性之公共建築。
A2 無
A3 優先以公部門執行場所,如有通路系統之超商亦可為配 套。
A4 無 六、於
進行
「都市 防災空 間規 劃」過 程中,
都市 空間 及實 務規 劃
A5 應優先考量儲放救援物資之場所儲存容量、安全性以及 受災民眾領取發送物資之最近距離。
B1 物資之發放一般均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故為方便災民領
地第三優先佔16.03﹪、大型都會公園用地第四序位佔11.94﹪、機關 用地第五序位佔11.62﹪、停車場用地第六序位佔10.63﹪,兒童遊戲 場用地第七序位佔9.65﹪,寺廟用地第八序位佔6.71﹪。
避難收容場所之選定,宜考量收容時間、收容人數、收容對象、
現有服務設施之品質,以維災民收容期間之生活品質及尊嚴,以公共 建築、交通及用地取得容易、並可儘速滿足生活機能之地點為優先考 量;站在規劃者之角度考量之因子繁多,包含距離、人口安全、土石 流等。既為收容場所,除考量基本生活設施之提供可能性外,亦應注 意空間容納量大小及對其他必要活動之干擾度,避免因收容而影響到 必要活動之進行。
於進行「都市防救災空間規劃」過程中,最適合選定做為救援物 資存放與發送地點,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社 區活動中心第一優先佔17.59﹪,鄰近之學校第二優先佔15.19﹪、村 里長辦公室第三優先佔12.56﹪、鄰近之公家機關第四序位佔12.45﹪。
物資之發放一般均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故為方便災民領取物資及 物資之安全管理,救援物資存放與發送地點以設於大家熟悉的社區活 動中心為第一考量,再則為村里長辦公室,如該等場所空間不足,則 可考慮鄰近之學校及公家機關,體育場館內及大型都會公園因其空間 較大,可用來做大規模災害時各項救災物資之集散點,再統一配送至 各村里物資存放與發送點。
至於民間商家,因涉及其供貨能力及責任問題,現況實不宜採用,
再則物資來源是多重管道的,如民間捐贈者,必需作通盤考量及公平 分配使能滿足災民需求。
第四節 都市防救災空間系統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項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