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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前測結果分析 一、前測結果分析

在文檔中 研究生:石秋風 撰 (頁 47-6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調查

第三節 前測問卷調查計畫及結果分析修正問卷 3.3.1.前測調查計畫及樣本結構

3.3.2 問卷調查前測結果分析 一、前測結果分析

(一) 針對防災空間規劃的基本單元,其優先順序建議

本評估因子包括:鄰里社區單元、鄉鎮市範圍、都市計畫區、

都市生活圈範圍、都市範圍、區域計劃範圍等項,其優先順序前測結 果分析如下:

1. 依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之前測結果有:鄰里社區 單元佔 25﹪、鄉鎮市範圍佔 25﹪、都市計畫區佔 12.5﹪、都市生 活圈範圍佔 12.5﹪、都市範圍佔 12.5﹪、區域計劃範圍佔 12.5﹪。

2.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鄰里社區單元第一 優先佔 29.27﹪、鄉鎮市範圍第二優先佔 20.32﹪、都市計畫區第 三優先佔 16.26﹪、都市生活圈範圍第四序位佔 13.82﹪、都市範 圍第五序位佔 12.19﹪、區域計劃範圍第六序位佔 8.13﹪。(如表 3.3.2 及圖 3.3.1)

表 3.3.2. 防災空間規劃的基本單元-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 評估因子 鄰里

社區單元

鄉鎮市

範圍 都市計畫區 都市

生活圈範圍 都市範圍 區域 計劃範圍 百分比 29.27 20.32 16.26 13.82 12.19 8.13

優先順序 1 2 3 4 5 6

鄰里社區單元 29.27%

鄉鎮市範圍 20.32%

都市計畫區 16.26%

都市生活圈範圍 13.82%

都市範圍 12.19%

區域計劃範圍 8.13%

圖3.3.1. 防災空間規劃的基本單元-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圖

3.學者專家建議:

都市空間及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1)配合既有行政組織(鄉鎮市行政機關具基本的人員及預算)。

(2)依區域計畫法、都計法建立三個空間單元,較有法令依據,並 可簡化作業。

防救災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1)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第三層級之災害應變主體為鄉鎮市公所,

故以鄉鎮市之行政轄區為範圍來規劃較符應變所需,應列為第一優 先。

(2)依過去的經驗,當災害發生時,有很多災民不願離開自己的家,

故避難場所之選定不能離開災害地點太遠,因此以鄰里社區為單元之 規劃列為第二優先。

土木防災及建築工程類學者專家認為:

(1)依據距離、路線、熟悉及生活機能考慮。

(2)防災空間規劃必須由公部門主導,因此必須依據相關都市計畫

(提供法源與法令執行效率)並結合實際生活圈進行符合實際需要之 規。

(3)因此規劃之空間基本單元,應以周邊住民方便考量為主。

(4)基於防災空間規劃具備有地域性特質,因此較大範圍之「區域 計畫範圍」應以大型災害之防災需要為主,若只是單純考量「防災空 間的基本單位」,仍應以鄰里社區為主。另外若以鄉鎮市範圍為考量,

對於地廣人稀之鄉鎮可能難以進行規劃。

(5)「都市範圍」與「都市生活圈範圍」有何差異?

觀光遊憩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所提選項含括範圍有重疊,請再修正!都市計畫區可以小到鄰里 單元,大到鄉鎮市或院轄市全市。

(二)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一階段避難場所

1.針對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一階段避難場所,評估因子包括:住 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場,鄰里社區公園、兒童遊戲場、、

社區活動中心、鄰近學校、鄰近公家機關、大型都會公園及體 育場等項,其優先順序前測結果分析如下:

(1)依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之前測結果有:住家鄰近 街道、空地或停車場 50﹪、鄰里社區公園佔 37.5﹪、兒童遊戲 場佔 0﹪、社區活動中心佔 12.5﹪、鄰近學校佔 0﹪、鄰近公家 機關 0﹪、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 12.5﹪。

(2)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鄰里社區公園第 一優先佔 23.19﹪、住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場第二優先佔 17.39﹪、鄰近學校第三優先佔 16.91﹪、社區活動中心第四序 位佔 15.46﹪、兒童遊戲場第五序位佔 13.04﹪、大型都會公園 及體育場第六序位佔 10.14﹪,鄰近公家機關第七序位佔 3.86

﹪。(如表 3.3.3 及圖 3.3.2)

表 3.3.3 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一階段避難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 評估因子 鄰里社

區公園

住家鄰近街 道、空地或

停車場

鄰近學校 社區活 動中心

兒童遊戲

大型都會公 園及體育場

鄰近公家 機關 百分比 23.19 17.39 16.91 15.46 13.04 10.14 3.86

優先順序 1 2 3 4 5 6 7

鄰里社區公園 23.19%

住家鄰近街道、

空地或停車場 17.39%

鄰近學校 16.91%

社區活動中心 15.46%

兒童遊戲場 13.04%

大型都會公園及 體育場 10.14%

鄰近公家機關 3.86%

圖3.3.2 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一階段避難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圖

(3) 學者專家建議:

都市空間及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a)考慮便利性及短、中期的需求(正常生活運作)。

(b)震災發生後,應先避至社區開放空間,不可至建築內,如有安 置,再至學校(有維生設施)。

防救災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a)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因面積較大,且內部之建物空間可用來 做物資貯放、衛生醫療,甚且有足夠空間可做為直昇機起降場,

應是最理想的避難場所。如災害地點附近設有都會公園及體育 場,於第一階段避難時即應優先使用。

(b)鄰近學校主要亦為其空間大,災民不會離家太遠,且內部之建 物空間可用來做物資貯放、衛生醫療等,甚為理想。如災害地點 附近設有學校,於第一階段避難時即應優先使用。

(c)社區活動中心、鄰里社區公園、住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場、

兒童遊戲場、鄰近公家機關等,若其面積足以滿足避難所需,亦 不失為理想之避難場所,若其面積不足,可做整體考量,結合使

用。

土木防災及建築工程類學者專家認為:

(a)依據第一時間距離、空曠、可提供之遮蔽防護性、及生活。

(b)第一階段避難以人員安全為優先考量,因此必須具備明確地 點目標使人員(包括災民、救災人員)能迅速到達,並能提 供安全安置、物資提供、通訊聯絡之功能。

(c)鄰近公家機關定義不明(以下同)。

(d)論文是用「防災」但問答只有「地震」似乎‥‥。

觀光遊憩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鄰里社區公園與兒童遊戲場應屬同一等級,分列沒意義!

(三)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二階段,選定短期避難生活需求,以維持 災民基本及暫時的生活之能力理想地點

1.針對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二階段,選定短期避難生活需求,評 估因子包括:社區活動中心、鄰近學校、鄰里社區公園、大型 都會公園及體育場、兒童遊戲場,住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 場 0﹪,鄰近公家機關 0﹪等項,其優先順序前測結果分析如下:

(1)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之前測結果有:社區活動中 心佔 50﹪、鄰近學校佔 37.5﹪、鄰里社區公園佔 12.5﹪、大型 都會公園及體育場 12.5﹪、兒童遊戲場佔 0﹪、住家鄰近街道、

空地或停車場 0﹪、鄰近公家機關 0﹪。

(2)依重要性排序,各項評估因子之前測結果為:社區活動中心第 一優先佔 22.77﹪,鄰近學校第二優先佔 18.32﹪,鄰里社區公 園第三優先佔 18.32﹪,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第四序位佔 17.33﹪,兒童遊戲場第五序位佔 10.89﹪,住家鄰近街道、空 地或停車場第六序位佔 6.44﹪,鄰近公家機關第七序位佔 5.94

﹪。(如表 3.3.4 及圖 4.1.3)

表 3.3.4 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二階段避難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

評估因子社區活動

中心 鄰近學校 鄰里社區 公園

大型都會 公園及體

育場

兒童遊戲

住家鄰近 街道、空 地或停車

鄰近公家 機關

百分比 22.77 18.32 18.32 17.33 10.89 6.44 5.94

優先順序 1 2 3 4 5 6 7

社區活動中心 22.77%

鄰近學校 18.32%

鄰里社區公園 18.32%

大型都會公園 及體育場

17.33%

兒童遊戲場 10.89%

鄰近公家機關 5.94%

住家鄰近街 道、空地或停

車場 6.44%

圖 3.3.3 地震災害發生後之第二階段避難場所-優先規劃重要性排序圖

(3)學者專家建議:

都市空間及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a)考慮便利性及短、中期的需求(正常生活運作)。

(b)震災發生後,應先避至社區開放空間,不可至建築內,如有 安置,再至學校(有維生設施)。

防救災實務規劃類學者專家認為:

(a)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為首選,其理由為大型都會公園及體 育場因面積較大,且內部之建物空間可用來做物資貯放、衛生

醫療,甚且有足夠空間可做為直昇機起降場,應是最理想的避 難場所。如災害地點附近設有都會公園及體育場,於第一階段 避難時即應優先使用。

(b)社區活動中心、鄰里社區公園、兒童遊戲場次之。

(c)學校之使用需考慮學生是否復課,如學生復課則應先滿足教 學用途,如仍有多餘空間始提供做為收容使用。

(d)街道之使用應考慮其是否會影響整體交通動線;空地之使用 則需考慮其為公有或私有及其面積大小;停車場則需考慮其為 室內或室外停車場及其面積大小等因素始能判定是否提供做 避難場所使用。

(e)公家機關於災後仍需正常運作,如有多餘空間始能提供做為 收容使用,否則仍應以公務運作為主。

土木防災及建築工程類學者專家認為:

(a)依據第一時間距離、空曠、可提供之遮蔽防護性、及生活機 能。

(b)建議「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拆開改為「大型都會公園」

及「體育場館」。

(c)第二階段以有屋頂遮蔽之建築為佳,避免因氣候因素影響避 難功能。

(d)住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場不宜列為避難場所,因道路收 容災民後可能妨礙救災、並且災民緊鄰住家,可能在災害狀況 未解除前,難以控制災民冒險回家,將失去避難之意義。

(e)寺廟未列入考量可惜,921時確實發生功效。

觀光遊憩規劃類學者專家未表示意見。

(二)最適當選定做為避難收容場所的優先順序

1.針對最適當選定做為避難收容場所的優先順序,其評估因子包括:

住家鄰近街道、空地或停車場,鄰里社區公園、兒童遊戲場、社 區活動中心、鄰近學校、鄰近公家機關、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 等項,其優先順序前測結果分析如下:

(1)依計分法,佔各項評估因子第一優先之前測結果有:住家鄰近街 道、空地或停車場 0﹪、鄰里社區公園佔 0﹪、兒童遊戲場佔 0﹪、

社區活動中心佔 62.5﹪、鄰近學校佔 25﹪、鄰近公家機關 0﹪、

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 12.5﹪。

大型都會公園及體育場 12.5﹪。

在文檔中 研究生:石秋風 撰 (頁 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