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保險業不動產監理相關研究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兩國監理規範的根本差異。

王景澤、林秋瑾(2013)指出因高不可攀的房價成民怨之首,金管會於 2012 年 11 月 19 日調高壽險業者投資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及訂定購置素地之限制,但 有鑑於國際會計準則(IFRS)將於 2013 年開始實施,具租金收益不動產可採市價 認列,因而商辦產品對於手上資金雄厚的壽險業與法人企業為最佳投資選擇,且 商辦具穩定租金受益而使其成為壽險公司與法人投資首選,有鑑於當時台北市區 商用不動產年化收益率難達金管會規定,依其研究分析 2013 年將投資重點延伸 至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等直轄市具有收益性之商用不動產,惟此部分推論投 資區域將延伸至台北市以外直轄市區域,尚未能有實際投資交易結果得以論證。

第二節 保險業不動產監理相關研究

依金管會(2013)委託研究計畫,整理美國、歐盟、日本、澳洲、大陸地區等 國家對保險業資金運用於不動產之相關監理措施,並對於投資不動產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投資標的範圍及投資方式、取得及處分標的成本與價格之規範、投資不 動產產生收益期間及收益率最低限制、關係人交易限制等項目進行綜整及分析其 監理制度之優缺點。另就各研究國家面臨不動產價格上漲或預期發生資產泡沫化 現象時,研究結果得知於美國、歐盟、日本、澳洲以及大陸對於不動產價格上漲 或泡沫化時,皆未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加以特別規範。

依該研究分析,我國保險法對於不動產投資之監理措施,依下列各面向有其 優缺點,摘錄如下表:

保險法 146、146-2、146-5 2.法規命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蔡政憲、吳佳哲(2000)研究發現,民國 81 年的保險法修訂,對保險公司的 投資收益率沒有顯著的影響,但卻使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升高了。此意味著投資 限制的修訂,使保險公司所面臨的效率前緣往右下方移動,迫使保險公司採行更 高風險的投資策略,以維持既有的投資收益率水準。因此,證據顯示,民國 81 年 投資限制的修訂,對保險公司有不利的影響。該研究引用兩種不同學者意見,其 一為:Blair and Heggestad(1978)主張一般加諸於金融機構的投資限制,不僅會降 低金融機構的投資效率,還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破產風險。金融機構的投資監 理,通常會限制金融機構所能持有的高風險證券的種類及數量,Blair 等主張這 類的投資限制不僅會使投資效率降低,還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破產機率。另一派學 者則是:Eichhorn, Gupta, and Stubbs(1998)對投資限制的效果卻有非常不同的看 法。對投資證券的比重設限雖然會降低預期報酬率,但可降低投資組合的預期波 動性(expected volatility)。此外,對投資比重設限還可降低本金損失的風險

(downside risk)及投資組合價值大幅下滑的機率(the probability of drastic shortfalls)。因此,Eichhorn 等(1998)主張限制投資比重可以增進投資組合的健全 性(robustness)。

也有文獻另外用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切入,分析投資限制對不同的投 資機構所產生的影響,來評估投資限制。Herring and Vankudre(1987)發現在公 司未來的成長機會很低,或是當公司面臨財務危機,成長機會不容易轉換成現金 的情況下,限制金融機構的投資選擇,尤其是限制風險較高的投資機會,反而會 使公司選擇期望投資報酬率更低且風險更高的投資組合。因此,這類想要監管風 險的投資限制,只會限制到未來有成長機會的公司,對體質較差的公司,反而會 降低其投資績效,適得其反。

對整個投資種類,因為投資於國外市場所能帶來的全球性風險分散的效果,

早 受 到 研 究 文 獻 的 肯 定 例 如 Lee, Finnerty, and Norton(1997) 及 Grauer and Hakansson ( 1987)。以日本為例,倘若日本的保險公司能有相當的自由投資於日 本以外的利率市場,或許目前日本的低利率水平,就不會對日本保險公司的財務 健全帶來現在這般大的挑戰。

投資項目更進一步的放寬,也是文獻中理論一致贊同的作法,因為這類的放 寬,可以增加保險公司的投資選擇,使效率前緣往左上方移動,提高保險公司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投資效率。

許碩芬,黃玉珂與童心怡(2010)分析 RBC 制度對於國內壽險公司資金運用 績效之影響,其實證結果發現:RBC 制度的實施,使得壽險公司較不易投資於 RBC 風險係數高的投資標的上,進而降低其投資風險,其中不動產投資之 RBC 風險係數為中偏高,又加上研究期間(2000~2006 年)不動產的不景氣,因此造成 不動產投資比例呈現顯著下降的現象。

第三節 小結

部分文獻已分析政府監理機制是否可達到保險業投資風險分散之效果,且對 於是否提高投資效率有不同看法,所搜集之文獻大部分就保險業整體投資進行分 析,尚無相關研究論及有關政府監理機制對於壽險業就不動產投資之影響分析,

惟透過文獻回顧可歸納分析,壽險業在不動產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1.經營 風險 2.流動性風險 3.財務槓桿風險 4.利率風險 5.市場(價格)風險 6.通貨膨脹風險 7.法令政策風險,加上依過去經驗及與他國之比較分析顯示,我國在政府監理上 屬於高度監理,並因應總體經濟或市場環境之變化,對於不動產投資施以不同程 度之監理措施。

進而,政府監理的手段是否能達到其監理目的,則可能有所不同,例如 RBC 制度的施行,確實引導壽險業者較不易投資於 RBC 風險係數高的投資標的上,

而達到其降低投資風險之目的。惟經文獻回顧之整理,尚未有研究對於政府對壽 險業者施以不動產投資監理手段及目的所造成影響,提出實證分析,故本研究延 續前述之文獻回顧基礎及架構,可以補充政府監理機制對壽險業不動產投資影響 相關文獻的不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