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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現況

第二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沿革

第五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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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雖亟欲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特別收入基金,惟其對 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性質及功能和金管會之認知不同,是否改制至 今未有定論,況且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似已依立法院之建議改制為信託 基金,並已以信託基金之預算編制送立法院監督,而今將如何改制為 特別收入基金,不無疑問。

第五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現況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目前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主 任委員由金管會代表擔任,不定期舉行會議,會議內容多為依據「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申請財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審議基金 會之經費,審核發展基金之資產狀況。發展基金藉由補助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學術團體、機構辦理保險統計調查、保險研究發展、

保險教育宣導、籌辦國際保險、兩岸或其他保險相關學術研討會議等 業務,以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消費大眾權益暨提升保險服 務品質 21。由於其目前僅為撥補助經費之功能,除管理委員會外,組 織執掌如下圖 22

2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編,中華民國 101 年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 發展基金預算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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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長期以來補助產險公會、壽險公會和保發中心,兩大公會每年約補 助 1 千多萬元,保發中心補助約 1 億至 1 億 5 千萬間;惟因 97 年立 法院之決議 23,100 年後不再補助兩大公會,現今基金僅補助保發中 心。除保發中心外,基金亦作專案補助,如曾補助中華民國保險學會 2011 年海峽兩岸及港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實踐大學辦理 2011 年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第五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財團法人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建置保單風險資料庫系統、專案推動高齡化社會保 險商品推動及宣導等,每年支出約 1 千萬元(99 年專案支出 999 萬 餘元、100 年專案支出 1,069 萬餘元)。發展基金每年尚有一筆什項 支出(99 年 166 餘萬元、100 年 201 萬元)。

經收支相抵,每年基金短絀約 1 億元(99 年短絀 1 億 1,807 萬 餘元、100 年短絀 9,945 萬餘元),為動本基金無疑。由於每年之經 費短絀不斷侵蝕基金之規模,基金之利息收入亦逐年減少。至 101 年 4 月 30 日止,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資產總額為 23 億 2,669 萬 3,054 元,包括銀行存款 13 億 8,745 萬 1,233 元(係定期存款 13 億 6,665 萬 7,859 元及活期儲蓄存款 2,079 萬 3,374 元)、應收利息 1,539 萬 8,225 元、長期投資 8 億 6,414 萬 9,143 元及土地房屋 5,969 萬 4,453 元;基金負債總額為 163 萬 6,500 元,基金淨值 23 億 2,505 萬 6,554 元 24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民國 73 年經財政部報行政院核

23 97 年 7 月 18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19 次會議審議通過(財政委員會第 12 次聯席會議):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每年補助中華民國產險公會及中華民國壽險公會之經費,自 97 年度起每年 減列 25%,4 年後即不補助。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意旨,主動公 開捐補助對象與金額、管理委員會議記錄等資訊,以利監督並保障公眾知的權利。」參立法院會 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7 卷 50 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3 日出刊,頁 306。

24 以上綜合整理自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後)第 22 次(99 年 5 月 3 日)、第 23 次 (100 年 6 月 3 日)、第 24 次(100 年 7 月 6 日)、第 25 次(100 年 8 月 26 日)及第 26 次(101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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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捐助成立。惟其成立後,一直依賴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為經費之挹注,其多以七大項目向發展基金申請經費:(以 101 年、102 年為例 26

1. 行政管理業務:辦理行政事務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等。

2. 保險研究業務:保險專題研究、保險業財務監理制度研究、保險 期刊編印、保險書刊編撰等。

3. 保險綜合業務及理賠申訴:產、壽險理賠申訴處理、保險申訴案 件公布系統網路版之維護、提供申訴咨詢服務等。

4. 保險訓練業務:辦理保險知識教育宣導等。

5. 保險資訊處理業務:保險費查詢服務及作業之改進、保險監理資 訊及保險產業資訊作業、運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維護及開發 作業系統等。

6. 保險精算與統計業務:精算服務、監理資訊分析暨維持、保險精 算分析暨商品研究、保險商品審查暨保險商品資訊系統維護、統 計資料分析等。

7. 國際保險事務業務: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相關組織之交流與活動、

處理外賓接待事務、國際保險市場之研究與調查等。

由申請經費之內容觀之,保發中心之業務內容含括保險業之研究、

發展、統計、諮詢、教育訓練等。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本身雖無執行 促進保險業健全發展之業務,係透過捐補助保發中心,由保發中心進 行保險業之研究發展工作。

25 財政部(73)台財融第 13000 號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台 73 財第 5075 號函核定。

26 參 101 年度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基金補助費核列表、102 年度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基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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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長期撥補保發中心鉅額經費,在入不敷出之情形下,發展基金 之規模不斷縮小,故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曾於第 22 次會議審核保發 中心申請之經費時決議:「請保險業務發展中心研議逐年提高自籌比 例。」至第 23 次會議時更進一步要求保發中心自籌財源比例應不得 低於上一年度之水準,欲漸使保發中心財務獨立,保發中心 100 年自 籌財源比例為 54%,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 92 年起,須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非營業部分編制日程表,並擬編信託基金年度業務(工作)計畫、

資金運用計畫及預算送主管機關後核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函送立法 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