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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關問題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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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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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關問題之研究. 立. ‧ 國. 學. Study on Related Issues Concerning. ‧. n. al. er. io. sit. y. Nat. Insurance Development Fund.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林建智 博士 彭金隆 博士 研究生:陳愷瑩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

(2) 謝詞 終於完成了。 這是我碩士生涯的第六個年頭。雖說當初因為興趣進入了風管所,但念著念 著,從沒有想過能有完成論文的一天,直到全部完成,仍然是那麼不可思議。我 想,我大概是全風管所最有始有終的學生了吧!如果我都可以完成論文,也沒有 誰不能了吧! 本文能夠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我的兩位指導教授-林建智老師和彭金隆老 師。憶及當初茫茫然不知要撰寫什麼方向的論文時,兩位老師提供了本文的研究 主題、架構與核心議題,讓我可以順利開始進行研究;由於這個主題的特殊性, 需要許多行政單位內部之會議記錄、公文等,兩位老師又盡力協助我蒐集這些資 料;而由兩位老師所合著,關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的法律意見書也一直是我參考 的重點。林老師雖任職於金管會,公務繁忙,但只要一有相關開會的資料就會提 供給我;且因為本文有參酌專家學者意見的需要,所以需要訪談專家學者,老師 在訪談的安排上對我大力幫助,使訪談都能順利進行,才使本文能順利完成。在 開始撰寫本文後,經常和老師討論撰寫的方向和內容,不論是大綱的擬定、內文 的鋪排,處處可見老師思考邏輯之縝密與嚴謹的研究態度,更讓我在撰寫本文之 外,有了寶貴的收穫。而彭老師對於本議題之研究,提供了非常多寶貴的意見, 其犀利的看法令我佩服不已,尤其彭老師在財務處理方面的意見更能彌補我的不 足,使本文更臻完整。.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此外,還要感謝我的兩位口試委員。李志峰老師在博士班期間就經常指導學 弟妹,我也曾經有想不透的問題請老師幫忙;李老師相當仔細的審閱本文,在註 腳的編排和格式的調整方面對我幫助很大,很感謝老師的用心。羅俊瑋老師在百 忙之中特地自南部北上擔任口委,也給了我修正的建議,使本文內容更加充實精 緻。. Ch. engchi. i n U. v. 為本文之撰寫曾訪問八位專家學者:感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的陳惟龍總經理和我分享經營財團法人的心得、羅清安主任秘書特別 找資料和我解釋基金會的成立過程;感謝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的周吳 添董事長和我暢談基金會的運作和經營的甘苦;感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的洪燦楠秘書長抽空講述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的緣起和發展給我聽,並分享他 對基金未來發展的意見;感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沙克興秘書長, 和我分析基金的問題和分享他的看法;感謝亮東會計師事務所的鄭純農會計師, 其財務、會計方面的意見對本文的分析相當重要,補強了我在會計問題上的不足; 感謝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校長吳文弘教授,闡述當初成立信託基金的過程給.

(3) 我聽,並分享行政機關處理此議題的考量;感謝財政部會計處陳惠美副會計長, 雖公務繁忙不便接受面訪,仍以書面的方式為我詳細說明其立場。若無諸位專家 學者提供寶貴的看法和意見,不可能有本文之誕生。 最後,要感謝全體風管所的老師們,讓我在風管所的這幾年有了充實豐富的 收穫,也感謝所有陪我走過的風管所同學們,讓我度過了美好的時光。志勇在擔 任林老師助理期間對我幫助很大,常常麻煩他很多事情,沒有他我不可能順利完 成本文。畢業時限倒數計時和宛瑩、幼霓組成背水一戰三人組,相互激勵、安慰、 打氣,才在最後能夠一口氣寫完、口試,感謝兩位的友情支援。 這邊要特別感謝我的父母-陳鳳生先生和吳麗娟女士,兩位在實質上和精神 上不斷的鼓勵我完成碩士學業,若無兩位的支援,我無法拿到碩士學位,亦無本 文之誕生;謝謝爸媽多年來無條件的支持我的決定,雖然我的規劃常常和兩位想 的不同,兩位也常常質疑我的做法,但都是出於擔憂,且最終總能贊成我的決定, 讓我朝著自己的人生規劃前進。而這些年精神上和生活上的伴侶彥宇,陪我走過 低潮哀傷,克服了種種困難,一切盡在不言中。.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碩士生涯中,經歷了國考的壓力、生病、受傷,心靈上的毀滅和重建,是我 人生中相當特殊的一段過程,總算是走過來了。本文的完成是我一個階段的結束, 也是另一個人生階段的開始,我期許自己能繼續保持撰寫論文的精神,面對未來 的每一件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愷瑩 謹誌 101.8.8 於台中.

(4) 論文摘要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於民國 59 年成立,當時保險業資源稀少、人 才匱乏,由保險業者每月自保費收入中提撥 3‰至 5‰至該基金,為健 全保險業之發展為宗旨。40 多年來,不論透過捐補助保險業相關單 位,或專案補助之方式,該基金對保險業之發展有相當之貢獻。惟近 年來,整體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劇烈,保險業之發展與當年亦不可同日 而語,如何將此基金法制化,即為各方關切之重要課題。. 政 治 大 本文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中心,與金融市場中其他相關基金- 立. ‧ 國. 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 究發展基金會作比較,並參酌產、官、學界各方長期關注本基金發展. ‧. 之專家學者意見,做出法律層面之分析。先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所. y. sit. Nat. 有權歸屬,由來源、徵收過程、目的、運用等各方面探討其應歸屬於. io. er. 保險業者、保戶或政府;次就該基金之管理,應以管理委員會、信託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或財團法人之模式進行,探討其適法性與利弊得 a. n. iv l C n 失;再就該基金未來之發展提出可能之方向。最後總結全文,期望本 hengchi U 研究之結論與建議,能為該基金相關爭議之解決,俾供參酌。. 關鍵字: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所有權歸屬、信託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2 第一項 比較研究法.................................................................................... 2 第二項 訪談研究法.................................................................................... 3 第三項 法律分析法.................................................................................... 4 第四項 研究限制........................................................................................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5 第二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沿革 ....................................................................... 7 第一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緣起................................................................ 7 第二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相關法規........................................................ 8 第三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徵收.............................................................. 10 第四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16 第一項 以信託基金方式管理之探討...................................................... 16 第二項 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管理之探討.............................................. 21 第五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現況.............................................................. 25 第六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待解決之問題.................................................. 2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三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我國金融市場中相關基金之比較 ..................... 31 第一節 訪談大綱之擬定.............................................................................. 31 第二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沿革.............. 32 第三節 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沿革.................................. 36 第四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相關基金之比較.......................................... 40.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家學者意見之分析 ............................................. 43 第一節 訪談大綱之擬定.............................................................................. 43 第二節 訪談內容—專家之意見.................................................................. 44 第一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所有權歸屬問題...................................... 44 第二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定位問題.................................................. 50 第三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未來發展.................................................. 53 第三節 專家意見之分析與探討.................................................................. 59 第五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 63 第一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爭議.............................................................. 63. i.

(6) 第二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權利歸屬...................................................... 65 第一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來源.......................................................... 66 第二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徵收過程.................................................. 74 第三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成立目的.................................................. 84 第四項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運用.......................................................... 86 第五項 小結.............................................................................................. 88 第三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89 第一項 以管理委員會模式管理.............................................................. 89 第二項 以信託基金模式管理.................................................................. 92 第三項 以特別收入基金模式管理.......................................................... 99 第四項 以財團法人模式管理................................................................ 103 第五項 小結............................................................................................ 107 第四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未來發展之芻議............................................ 107. 政 治 大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12 立 第一節 結論................................................................................................ 112 建議................................................................................................ 114. ‧ 國. 學. 第二節. ‧. 參考文獻 ................................................................................................................... 118. n. al. er. io. sit. y. Nat. 附錄 附錄 1 陳惟龍先生、羅清安先生訪談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總經理及主任秘書,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 139 附錄 2 周吳添先生訪談稿,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暨發起人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144 附錄 3 洪燦楠先生訪談稿,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 151 附錄 4 沙克興先生訪談稿,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 155 附錄 5 鄭純農先生訪談稿,亮東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158 附錄 6 吳文弘教授訪談稿,康寧護理暨專科管理學校校長,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163 附錄 7 陳惠美女士訪談稿,財政部會計處副會計長,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166. Ch. engchi. ii. i n U. v.

(7) 圖表目錄 圖 2-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組織執掌....................................................................... 26 表 3-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市場中金融相關基金之比較........................... 41 表 4-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家意見之比較........................................................... 60 表 5-1 民國 57 年財產保險費率結構..................................................................... 66 表 5-2 民國 66 年財產保險費率結構..................................................................... 69 附表 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沿革......................................................................... 12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本文以下即先就筆者撰寫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 方法、範圍與內容,簡述如後:.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我國保險業於民國 40、50 年代發展初期,人民尚無保險觀念,. 政 治 大 險、人壽保險均發展困難。為此,當時保險業主管機關財政部發佈命 立. 國內亦無相關科系培養保險人才,整體保險業可謂一片荒漠,產物保. ‧ 國. 學. 令,以成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名,由各保險業者自保費收入中 提撥一定比率之經費,用以從事保險之研究及發展;後屢經更迭,至. ‧. 民國 84 年時停收,並累積相當龐大的基金以供後續支用。. sit. y. Nat. 惟我國保險業自民國 40、50 年代發展至今,不論產物保險業、. er. io. 人壽保險業已均有一定之規模及市場,國內已有多所大專院校以專門 a. n. iv l C n 科系培養保險人才,相關科系學生出國進修者不在少數,人才輩出; hengchi U 一般民眾亦有一定之保險觀念,均就自己的財產、人身做適當之保險 規劃,整體保險業發展良好,可期待繼續蓬勃發展,保險業之發展可 謂今非昔比。在時空背景、環境、需求皆已與當時不同之狀況下,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之保管、運用、管理支配,尤其法制化的過程,相關 問題即隨之浮現。. 我國經濟與政治數十年來變化劇烈。我國經濟發展與金融監理早 期採取嚴格監管之方式,我國雖號稱為自由市場,政府對整體市場管. 1.

(9) 制卻很多,大部分的金融業務皆在政府的管制與監理下,按政府的規 劃發展,市場並不自由。然隨著經濟蓬勃發展,市場自由的風氣和呼 聲漸漸在國內高漲,市場漸趨開放,自由度也越來越高,政府越來越 「放手」讓產業、金融業自由發展,不再嚴格管制,僅為適當之監理。 保險業亦受益於此,漸朝向自由、多元化發展。而政治由早年的高度 戒嚴狀態,至今日的自由民主,改變不可謂不大。. 如何在現今自由開放的思潮下,處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歷史問. 政 治 大 有不同的意見,且隨著我國政治的民主化,立法單位也在近年來頻頻 立 題,實不無疑問。對此,不論保險業界、保險學界及政府監理單位皆. ‧ 國. 學. 關心此基金之發展。本文嘗試透過多種研究方法,試圖在產、官、學 界中達一平衡,在面對今非昔比的經濟政策、法治、金融體系、行政. ‧. 立法組織時,找出一有效之解決方式,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未來法. sit. y. Nat. 制化與有效運用,能符合各方之期待,並有效達成其發展保險之目的. io. n. al. er. 與實現其歷史意義。. 第二節. Ch 研究方法與限制 e. ngchi. i n U. v. 本文所欲探討之各項問題,採用比較研究法、訪談研究法與法律 分析法,並試圖找出解決之道。. 第一項 比較研究法 雖然我國金融市場中有許多基金,經過多所比較,選定其中二個 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做比較:. 2.

(10) 一、歷史背景、成立目的似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同之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 二、資金來源、組織運作皆獨立之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金研會)。 以各基金(會)之歷史背景、成立目的、組織運作、法制定位、 基金運用保管、主管機關監理等,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比較,做為 解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問題之參考與借鏡。. 政 治 大. 第二項 訪談研究法. 立. 1. ‧ 國. 學. 訪談方法主要有三種 :. 一、結構式訪談:又稱標準式訪談或調查式訪談,通常有一致性的問. ‧. 題及依序訪問,以事先設定的題目並以封閉式的問題呈現,再由. sit. y. Nat. 受訪者選擇「是/不是/不知道」「很好/好/普通/不好/很不好」 等事先設計好的選項。. er. io. 二、非結構式訪談:又稱開放式訪談,不同於結構式的問題設計與先 a. n. iv l C n 後順序,著重在研究者與受訪者間的互動以蒐集資料,訪談內容 hengchi U. 則縮小在研究者有興趣的範圍內,沒有事先設計好的答題選項, 由受訪者願意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 三、半結構式訪談:介於上述二者之間,以較寬廣的問題作為訪談的 依據,通常會事先提出訪談大綱或訪談表作為訪談的架構,但用 字及問題順序並不侷限,也沒有事先設計好的答題選項,由受訪 者自由回答每一個問題。. 1. 參林 金定、嚴 嘉楓、 陳美 花,質 性研 究方法 :訪 談模式 與實 施步驟 分析,身心 障礙 研 究 ,第 3 卷第 2 期, 民國 94 年 6 月,頁 122-125。. 3.

(11) 本文於第三章中,深入介紹前述欲比較之二基金會,除讀取其書 面資料外,筆者欲以訪談之方式來瞭解基金會最真實的組織運作狀況, 訪談之對象為基金會內的領導者與高階幹部,期能獲得第一手之資 料。 由於受訪者皆為專業的基金經營者、高階幹部,且筆者欲深入瞭 解基金的運作模式,故實不宜以封閉式的問題進行訪談,不採用結構 式訪談的方式;而基金整體的運作、發展範圍相當寬廣,若採取最開 放的非結構式訪談,訪談內容恐過於龐雜,無法專注於筆者所欲瞭解. 政 治 大 大綱,並由受訪者自由回答,既能專注於筆者所欲瞭解的部分,又可 立. 的部分;再三權衡之下,筆者決意採用半結構式訪談,事先提出訪談. ‧ 國. 學. 兼顧受訪者意見的表達。. ‧. 本文於第四章中,將深入介紹各專家學者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 sit. y. Nat. 看法,故亦採用訪談法,透過一對一訪談之方式,詳細地收集、紀錄、 整理各方意見。. er. io. 由於本次受訪者皆為產官學界的專家學者,且筆者欲深入瞭解其 a. n. iv l C n 見解,實不宜以封閉式的問題進行訪談,不採用結構式訪談的方式; hengchi U 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發展多年,諸位專家多觀察、參與此基金多年, 為免限制受訪者意見之表達,筆者決意採用非結構式訪談,惟為使訪 談進行順利,並聚焦於本文所欲處理之問題上,筆者將提出概略的訪 談大綱,僅供受訪者參考,其仍可暢所欲言,表達之內容並不限於訪 談大綱之內容或順序,筆者亦於訪談時與受訪者互動,自其言談中再 追問其他問題,以蒐集更詳盡之資料。. 第三項 法律分析法. 4.

(1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雖有其成立背景,然在現今之法制下是否能合 理存在與有效運作,不無疑問。本文嘗試透過今日之法律規範,找出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最佳定位,探討其法制化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 並研擬具體可行之建議,供各界人士在推動該基金發法制化時之參 考。. 第四項 研究限制. 政 治 大 法及法律分析法等做全面性的探討,惟本基金成立於民國 59 年,時 立 本文之主題具有相當之實務性,雖已以比較研究法、訪談研究. ‧ 國. 學. 間久遠,許多資料已亡佚,蒐集不易;且此一議題牽涉行政機關、立 法機關業務資料,有時無法全面取得,凡此種種皆會造成一定之研究. io. er. 研究範圍與內容. sit. y. Nat. 第三節. ‧. 限制。. al. n. v i n Ch 本文研究範圍係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中心,由其特殊之時空背 engchi U. 景出發,透過研究方法所收集之資料,深入探討其權利歸屬、基金管 理、未來發展等問題。茲將本文之研究內容分為下列各章:. 第一章為「緒論」 ,針對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與限制、研 究內容與範圍為說明. 第二章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沿革」,先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之緣起做一簡介,並就其相關法規、徵收過程、現況逐一介紹,並提. 5.

(13) 出基金目前待解決之問題,作為後續探討之基礎。 第三章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我國金融市場中相關基金之比 較」 ,介紹我國金融市場中的二個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並就各基金 之異同點加以整合分析,作為後續比較之參考。. 第四章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家學者意見之分析」,闡述設計 訪談方向、比較整理訪談內容,最後分析訪談內容,深入瞭解各界對. 政 治 大.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看法與期待,並找出可能之共識,作為保險業務. 立. 發展基金未來規劃之參考。. ‧ 國. 學 ‧. 第五章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深入探討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適法性。先就其權利歸屬,究屬國庫、保戶、保. y. Nat. io. sit. 險業者做出釐清;再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現階段之管理,應循信託基. er. 金,或特別收入基金之模式進行,加以分析。最後對本基金之定位、. n. a. l C 法制化之可能做出規劃。. hengchi. i n U. v.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先總結各章節,對各項探討之問題做 出結論,並提出具體可能之建議,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未來發展, 略盡棉薄之力。. 6.

(14) 第二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沿革.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於特殊時空背景下成立,至今已有 40 餘年之 歷史,期間主管機關對該基金發佈數十道行政命令,影響基金之徵收、 保管、運用甚鉅,有仔細探究之必要;而多年來該基金一直問題不斷, 雖經產官學界多年討論,立法機關、主管機關公文往返十數載,仍未 有定論。若欲瞭解其爭議之問題,則必先瞭解該基金之成立背景、目 的、屬性、功能、運用等,故本章將逐一介紹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由. 政 治 大 題,作為後續探討之基礎。 立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緣起. 學. 第一節. ‧ 國. 來、組織法規、徵收過程、基金現況,並提出本基金目前待解決之問. ‧. sit. y. Nat. 保險業為因應推展各項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及委託中央信託保險 局再保險處代辦業務統計之需要起見,於民國 40 年初,由中華民國. er. io.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a. n. iv l C n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即各家保險業者,依 hengchi U 照各險業務量,在保費計算公式內之「其他費用」項下,分別按照產 2. 險公會、壽險公會訂定之比率,繳撥「事業費」,俾資運用 。. 迄民國 59 年間,當時的保險業主管機關財政部,為謀促進保險 事業之健全發展,由部長邀集錢幣司司長、會計處處長、產險公會及 壽險公會(以下簡稱兩大公會)理事長、產壽險全體同業負責人暨中 央再保險公司總經理商議籌組「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並 2. 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關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背景之分析,資料來源: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年代不詳,頁 1。. 7.

(15) 分別在產險公會、壽險公會各設「業務發展委員會」,辦理有關費率 規章之研訂、業務之統計、從業人員之訓練與業務之研究發展等工作, 至其所需經費仍由兩大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負擔。此案雖曾遭壽險公會 3. 反對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兩大公會之業務發展委員會 仍順利成立。. 自民國 60 年 1 月 1 日起,將其前由本會分向各會員公司所收取 之事業費改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由財政部新設立之保險業務發. 政 治 大 部所設立之上述基金會繳納,作為來源。每年兩大公會若需動支保險 立 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並續由各該公司依照規定比率按月逕向財政. ‧ 國. 學. 業務發展基金作為研究、訓練、統計等工作,仍須依其年度計畫編具 4. 預算,報請財政部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撥 。. er. io. sit. y.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相關法規. Nat. 第二節. 民國 59 年 10 月 15 a 日,財政部(59)台財錢字第 17561 號令訂定. n. iv l C n 發佈,「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公佈施行。該組織 hengchi U. 規程第 1 條即開宗明義:「財政部為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特設立 3.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 59 年 4 月 14 日第 2 屆第 11 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於民國 59 年 4 月 17 日保壽秘字第 0160 號呈報財政部陳述理由表示反對,理由大致為:一、中央再保 險公司乃係公營,財政部如為加強管理壽險業而指定該公司辦理統計、研究等事宜,宜由該公司 編列預算。二、壽險公司所營收保費,係遵財政部核准之各種壽險計算基礎而定,其附加保費、 危險保費及儲蓄保費之比率概有規定,如將所收營業保費中撥付 0.5%,則壽險公司應提存之責 任準備金(包括危險責任準備金)即發生短存之事實;如由附加保費中撥付又恐各壽險公司概在 產生差損之現況下,再加重差損而影響其業務之經營;再若以之增加於營業保費內另向保戶收取, 於法似非所許,而事實上亦恐難以施行。三、關於保險業務統計、研究等事項均已由本會辦理中。 四、中央再保險公司原係辦理產物再保險之機構,至人壽再保險係委託代辦性質,今發展基金所 欲辦理之各項工作,本會既已自辦,倘再委託代辦,不無重複之嫌。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紀要,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年代不詳,頁 1、 2。 4 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關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背景之分析,資料來源: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年代不詳,頁 1;張晉城,財政部應尊重人民的財產權—從產物保險發 展基金之歸屬談起,深耕雜誌,第 1 卷第 1 期(總號 1 期),民國 70 年 6 月,頁 32。. 8.

(16)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且於隔年依第 2 條之規定,由 財政部代表 2 人、產險公會、壽險公會理事長、中央再保險總經理等 5 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該條並規定公會理事長出席本委員會時, 得邀請公會理監事隨同列席,但無表決權;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由財政部代表擔任。委員會依第 3 條負責該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並辦 理有關保險業務之統計、研究、訓練、諮詢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發展 工作等之計畫、預算核定、報告、決算審定等事項。而依第 4 條將該 基金按產險與壽險分設專戶存儲。至民國 80 年 8 月 22 日,財政部(80). 政 治 大 15 人,由財政部代表、保險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 立. 台財保字第 801747991 號修正發布第 2 條,明訂該委員會設委員 9 至. ‧ 國. 學. 成,並由財政部聘任之,任期兩年,主任委員仍為財政部代表。. ‧. 至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1501 號令發. sit. y. Nat. 布,將原第 2 條修改新增為第 2、3、4 條,明訂該委員會設委員 11 至 15 人,包括財政部代表 3 至 4 人,其中保險司司長為當然成員;. er. io. 保險業代表 2 至 3 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為 a. n. iv l C n 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學者及專家 h e n g c h i 3U至 5 人;社會公正人士 3 至 4 人,其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 教基金會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主任委員由財政部代表擔任, 綜理會務。委員任期仍為兩年,由財政部聘任之。至民國 93 年 6 月 29 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1501 號令發佈,修改原第 1 條至第 4 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配合金融監理一元化政策,改隸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原財政部代表改為金管會代表, 保險司司長改為保險局局長,主任委員由金管會代表擔任,所有委員 由金管會聘任之,任期仍為兩年。. 9.

(17) 此外,為促進保險業務之健全發展,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強化財務 管理,依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現為第 5 條) ,訂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該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該基金為動本基金;第 3 條規定: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業依照財政部核定之『各類保險收取保費計算公式』所定比 例提撥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二、前項基金之孳息。三、其他收入。」 而依第 4 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運用於支應保險之調查統計、研究 發展、保險訓練、保險諮詢等。民國 60 年至 73 年收取之保費於 73. 政 治 大 險審議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立. 年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其後訂定第 7 條,財政部保. ‧ 國. 學.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均可受該基金之補助。. ‧. 除上述二者外,另有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培育保險從業人員出國進. sit. y. Nat. 修計畫及經濟補助辦法、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補助保險從業人員出國進. io. er. 修辦法等,以達其培育保險人才之目的。. n. al. 第三節. i n C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徵收 hengchi U. v.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民國 59 年起徵收,至 84 年間停收,期間 5. 過程相當複雜,茲整理敘述如後 。. 民國 59 年 4 月 7 日,財政部以台財錢第 12348 號令,指定中央 再保險公司集中辦理保險業務之統計、研究、訓練、諮詢等事項,設. 5. 綜合整理自行政院、財政部歷年公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紀 要,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年代不詳;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立 法院歷次會議記錄。. 10.

(18) 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並自 59 年 4 月起由各保險業者自各保險費 用原有比率中以相當於當月保費收入 0.5%撥付該基金,按產、壽兩 險分別設帳保管支用。由財政部指派代表二人、產壽險公會理事長與 中央再保險公司總經理共同組織「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 責核定基金支付事宜。自此,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開始徵收。. 民國 59 年 5 月 5 日,財政部又頒佈台財錢第 13132 號令表示: 「本 部核定之壽險費率公式,雖未如產險費率公式列明各項費用,但其內. 政 治 大 研究發展費用提出,集中使用以免各公司移充其他用途,妨害壽險業 立 容包括發展研究費用,本部前令設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將此項. ‧ 國. 學. 未來之發展。至於指定由中央再保險公司辦理之統計研究諮詢等工作, 均係為各公司業務發展所必須辦理之事項,過去該公會未能積極辦理,. ‧. 故決定由中央再保險公司統一辦理,如該公會仍願自辦,亦無不可,. sit. y. Nat. 惟仍應照前令撥付基金後,由公會擬具計畫向基金申請經費辦理,並 由基金監督使用。」後又於同年 6 月 11 日,頒佈台財錢第 14093 號. er. io. 令: 「人壽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a ,准按新契約第一年保費收入 0.5%提撥,. n. iv l C n 存入『人壽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戶』 h e n g,仍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 chi U. 委員會』監督使用。」係對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徵收做出進一步之 說明。. 為明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徵收額度與方式,財政部於 60 年 3 月 1 日發佈台財錢第 11566 號令,規定自本年(60)1 月 1 日起,產險 以每月報繳營業稅之毛保費收入,壽險以每月報繳營業稅之第一年度 新契約毛保費收入為計算基礎,按 0.5%繳入基金專戶。至產險各險 之收取比率,在不少於保費收入總額 0.5%範圍內,由公會釐定報部. 11.

(19) 後核定辦理。 同時為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運用,財政部於 60 年 3 月 12 日於台財錢第 12020 號函呈行政院時表示:「為辦理『保險業務發展 方案』有關之保險業務之統計、研究、訓練、諮詢等工作,已督促業 者設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說明收取比率,並成立『保險業務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掌理其收支保管等事宜。」並於該函中檢陳「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呈請行政院鑒核備查。行政院於同 年 4 月 7 日以台 60 財 2953 號令准予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 政 治 大. 織規程之備查。自此,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有其獨立之組織規程。. 立. ‧ 國. 學. 其後財政部又陸續頒佈函令,於 60 年 6 月 21 日發佈台財錢第 15176 號函,令各保險業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支出」科目列帳,並. ‧. 列於「金融業務支出」項下,以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帳務處理方式;. sit. y. Nat. 於 62 年 4 月 21 日,發佈台財錢第 13843 號函,核定產險業費率計算. io. er. 公式中其他費用科目之範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屬其中一項。. al. n. v i n Ch 至 66 年 4 月 22 日,財政部正式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列入保險費 engchi U. 率結構之一項,其以台財錢第 13957 號函檢發修正「各類保險收取保 費之計算公式」 ,係依據保險法第 144 條 6規定辦理,從此財產保險費 7. 率結構表包含發展基金項目 ,並明訂人身保險附加費用內包含發展. 6. 依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 144 條規定: 「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由主 管機關核定之;但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費率中所含之利潤率,應低於其他各種保險。」 7 財產保險費率結構表:. 12.

(20) 8. 基金 。 同年,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42、43 次會議決議表示,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非屬保險業者所有,亦非被保險人所有,乃政府為 發展保險事業,為保險業按保費計算公式中之規定收取,繳交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者,充分展現管理委員會之立場。. 至 68 年 12 月 4 日,財政部發佈台財錢第 23778 號函,使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之徵收有所改變。該函令主旨:「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 政 治 大 員會』負責收支及保管,自 69 年 1 月 1 日起,在會計處理上應以代 立 公式內所列『發展基金』,應由本部所屬『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 ‧ 國. 學. 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在保費收據內註明『包含代收發展基金 0.5%(或 0.3%)』字樣。則此項『發展基金』准予自保費內扣除,免予課徵營. 2.火災附加保險 3.住宅綜合保險. 其他. 合計. 基金. 費用. v 60 4 10 0.5n i 19.5 Ch e4 n g c10 h i U 60 0.5 19.5. 6. 100. 6. 100. 6. 100. 準備金. a55l. 4. 12.5. 0.5. y. 發展. sit. 特別. 佣金. er. 保險. 利潤. n. 1.一般火災保險. 損失率. io. 火災. 賠款. ‧. Nat. 保險種類. 預期. 22. 海上. 1.船體保險. 70. 3. 5. 0.3. 16.7. 5. 100. 保險. 2.海上貨物保險. 60. 3. 12.5. 0.5. 18. 6. 100. 3.漁船保險. 70. 4. 5. 0.3. 15.7. 5. 100. 陸空. 1.汽車損失保險. 65. 3. 10. 0.5. 16.5. 5. 100. 保險. 2.航空保險. 75. 4. 1. 0.3. 16.7. 3. 100. 3.其他. 60. 3. 10. 0.3. 20.7. 6. 100. 責任. 1.汽車責任保險. 80. 3. 0. 0.5. 16.5. 0. 100. 保險. 2.其他. 65. 3. 10. 0.3. 15.7. 6. 100. 其他. 1.工程保險. 60. 4. 10. 0.3. 19.7. 6. 100. 財產. 2.保證保險. 70. 4. 10. 0.3. 9.7. 6. 100. 保險. 3.其他. 65. 4. 10. 0.3. 16.7. 4. 100. 8. ……上列人身保險附加費用內包括發展基金,按第一年新契約保險費 0.5%計收;……. 13.

(21) 業稅。」該函說明: 「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經本部於 66 年 4 月 22 日以(66)台財錢第 13957 號函訂頒, 『發展基金』項目及費率, 已明訂於費率結構內,此項基金之收取,係用以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 發展,非屬保險業所有,保險業僅負代收代付之責,今後在會計處理 上,應以代收款方式辦理。」則此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徵收之處理皆 依此函令所指之方式辦理。隔年,財政部又發佈台財錢第 16461 號函 表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依據保險法第 144 條規定核定之費率結構, 要保人不得拒付,堅定基金徵收之立場。至 69 年 7 月 3 日,財政部. 政 治 大 據加蓋「包含代收發展基金 5 ‰ (或 3 ‰)」戳記目的在於表示保費中 立. 發佈台財錢第 17825 號函,對前第 23778 號函補充說明,表示保費收. ‧ 國. 表明財政部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取之態度。. 學. 所佔 5 ‰ (或 3 ‰)部分,係屬「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有,. ‧. sit. y. Nat. 至 73 年 3 月 5 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結餘及財產合計已達 3 億 3316 萬 3 千元之多,故財政部以台財融第 13000 號函報行政院,以. er. io. 現有之基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同時產壽險公 a. n. iv l C n 會之業務發展委員會裁撤,嗣後累積之基金係 h e n g c h i U 73 年以後保險業代為. 收取者。同年行政院以台 73 財第 5075 號函核定,指示成立「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原則可行,並依法辦理;且財團法人成立後, 基金之繳存及運用,仍由財政部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切實督促,嚴加 管理,無另行成立特種基金之必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 下簡稱保發中心)遂於 74 年經台北地方法院於 3 月 28 日完成財團法 人登記,於同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持續營運至今。.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捐助成立保發中心後,仍繼續徵收、一切如舊,. 14.

(22) 直至 76 年 3 月 9 日,財政部以台財融第 7637424 號函,取消加蓋於 保費收據之「包含代收發展基金 5 ‰ (或 3 ‰)」戳記,但發展基金仍 須依規定繼續繳納。. 基金持續徵收至 83 年時,立法院開始關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先是立法院第 2 屆第 3 會期財政預算聯席會議決議表示,財政部應停 徵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組董事會,並檢討改善目前現有基金之管理 運用,以維保險業者與投保者雙方之權益 9。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 政 治 大 之法源應予斟酌,並由委員 2 至 5 人組成專案小組,評估過去基金之 立 委員會以第 101 次會議決議做出回應表示,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徵收. ‧ 國. 學. 功能及研擬改組基金會之方案。後立法院於第 2 屆第 4 期預算委員會 10. 決議中,指明財政部應研究停徵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行政院並以台. ‧. 84 財 10190 號函回應表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停止收取案,由行政. er. io. sit. y. Nat. 院函覆財政部本於權責辦理。. 最終於 84 年 5 月a24 日,財政部以台財保第 842028795 號函,命. n. iv l C n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本年(84 h 年)7 i U e n g月c1h日起停收。並說明停收後之保 費收取方式如下:. 1.停收日前本部已核定之保單,自停收日起銷售者,依左列方式辦 理: i.保險期間一年期(含)以下者,不論主契約或附加契約,均按原 核定之保險費減收 5‰。 ii.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以第一年度應繳保險費之 5‰ 9.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83 卷 29 期,民國 83 年 5 月 4 日出 刊,頁 219。 10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83 卷 70 期,民國 83 年 11 月 5 日出 刊,頁 407。. 15.

(23) 換算一年定期壽險保險金額,增加第一保險年度死亡保險金額。生 存保險則以第一年度應繳保險費減收 5‰。 iii. 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之健康保險,以第一年度應繳保險費之 5‰換算增加第一保險年度各項保險給付金額。 iv.其他屬特殊給付性質之保險,以第一年度應繳保險費減收 5‰。 2.前項採增加第一年度死亡保險金額或各項保險給付方式辦理者,應 將增加第一年度給付及其金額,載明於保險單之中。. 政 治 大.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至此完全停收,結束了長達 25 年之徵收。. 立. ‧ 國. 學. 第四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民國 60 年成立時起,至民國 84 年間,均保. sit. y. Nat. 持單純之基金型態,以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保險業界、行政監理單位共管,後又加入專家學. er. io. 者、民間公正人士共同管理。惟自民國 84 年起,立法院即有意將保 a. n. iv l C n 險業務發展基金劃為預算法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信託基金, h e4 n條第 gchi U. 後又有意將其劃為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之特別收入基金。 期間,保險業界、行政監理單位、立法院等各方均有不同之立場與看 法,茲整理敘述如後 11。. 第一項 以信託基金方式管理之探討. 11. 綜合整理自立法院、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說帖,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不符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不應列入政府預算審議,資料來源: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民國 97 年 4 月 18 日。. 16.

(24) 民國 84 年,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3 次財政預算聯席委員會 附帶決議表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2. 3 目之規定成立信託特種基金,納入總預算接受監督 。由此開啟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是否改制為信託基金之討論。. 至 91 年 5 月 14 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第 119 次委 員會決議中做出決議,原則同意由財政部函報行政院將基金改制為預 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所稱之信託基金,惟未來基金改制為. 政 治 大 處理方式;而本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信託基金,與會各委員所提 立 信託基金後,倘若執行上,未能保有基金運用彈性時,將另函報其他. ‧ 國. 學. 各項疑點包括引用預算法適法性之爭議及是否需修正預算法規定,相 關經費動支彈性是否受影響,基金相關採購是否應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 等問題,請財政部釐清,如無顧慮可照擬辦意見辦理,否則應再召開. sit. y. Nat. 委員會討論。財政部隨後以台財保字第 0910750544 號函報行政院時 表示,擬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 er. io. 定成立信託基金,惟有以下之疑慮: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為健全保 a. n. iv l C n 險事業之發展,於民國 60 年報鈞院(行政院)核定於保險業收取保 hengchi U. 費計算公式中規定,原則依產壽險毛保險費按 5 ‰由保險業代為收取, 故該基金並非政府的歲入,亦無國庫補助,且該基金於 84 年 7 月 1 日即停收;而基金每年之決算報告均登報公告,應已有相當公開之監 督機制。今該基金若依上開決議(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第 119 次委員會決議)成立信託基金,尚有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歲入之 適法性及信託人、受託人法律關係釐清及未來基金運用彈性等問題, 一時尚難釐清,迫於時限,僅報請核定先朝預算法成立信託基金方向 12.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84 卷 23 期,民國 84 年 4 月 26 日出 刊,頁 125。. 17.

(25) 推動,未來如法令或執行確有困難,將另函報鈞院採行其他處理方式 以為因應。」. 行政院隨後以院授主孝字第 091005976 號函回覆財政部函表示, 所報擬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 成立信託基金一案,原則同意,至部分待釐清之問題,請儘速檢討。 財政部隨後又發佈台財保字第 0910751297 號函表示: 「有關保險業務 發展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成立信託基金案,. 政 治 大 092002922 號函回覆財政部函表示,仍須依行政院院授主孝字第 立. 部分待釐清之問題,請釋疑。」行政院主計處於隔年以處孝一字第. ‧ 國. 學. 091005976 號函,先予釐清受託之法律關係並確定為信託基金後再考 量相關規定之適用。至此,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成立信託基金之問題,. Nat. sit. y. ‧. 雖經多次公文往返,惟並未獲得解決。. 由於行政院於 88 年 2 月 5 日曾發佈台八十八孝授一字第 01024. er. io. 號函表示:「各機關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自 88 年下半年及 89 年度 a. n. iv l C n 預算起,請比照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 hengchi U 法人預算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參 考。」財政部亦於 92 年 1 月 15 日以台財保字第 0920750016 號函表 示: 「為使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運作更臻透明,建請行政院主計處修正,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制辦法』 ,第 20 條第 2 項,增列一 定金額以上信託基金,其相關報表需造冊送立法院參考之規定,俾使 發展基金適用上開辦法,並得以納入監督管理。」隨後行政院主計處 以處校一字第 092002056 號函回覆財政部,命其本於權責督促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依現行規定辦理。故若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信託基. 18.

(26) 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將其預算送至立法院接受監督。. 13. 92 年 5 月 30 日立法院第 5 屆第 3 會期第 14 次會議 ,審查 9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 審查總報告之通案決議,命行政院主計處應於一個月內,將中央政府 之基金規模 30 億以上信託基金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交相關委員審查。 14. 同年 10 月 27 日,立法院第 5 屆第 4 會期預算決算委員會會議決議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依規定編妥 92 年度預算書經改制後第 4 次保險. 政 治 大 處孝一字第 0920005041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嗣經 92 年 10 月 27 日預 立 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行政院主計處,同年 8 月 7 日以. ‧. ‧ 國. 督。. 學. 算決算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故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至此已受立法院監. sit. y. Nat. 惟立法院於做成前述決議之同一日,立法院預算及決算、衛生環 15. 境及社會福利、科技及資訊、財政委員會等聯席會議 亦做成決議:. er. io. 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由保險業所收保費提撥 ,非由政府預算成立, a. n. iv l C n 也非國庫補助,顯非預算法所稱之基金,無成立特種基金之法源 hengchi U 依據。. 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信託基金,其受託人與委託人關係也無 法律根據。. 92 年間適逢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13.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2 卷 33 期,民國 92 年 6 月 11 日出 刊,頁 52。 14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2 卷 49 期,民國 92 年 11 月 15 日 出刊,頁 27。 15 同前註,頁 28。. 19.

(27) 簡稱金管會)籌設,並於隔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以實現金融監理一 元化之目標,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配合政府改造,自此改隸金管會。. 後審計部於 94 年間以台審部肆字第 0940000553 號函表示: 「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經行政院同意,依預算法第 4 條成立信託基金,惟因 其非國庫補助,亦非政府編列預算成立,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及同法第 6 條第 1 項歲入之定義,及是否適用中央 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暨其信託人、受託人法律關係,. 政 治 大 義,妥適處理。」金管會隨後以金管保三字第 09400073391 號及第 立 請行政院金管會儘速督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釐清相關疑. ‧ 國. 學. 09400073392 號函回覆審計部,將函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儘速釐清相關問題,妥適處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遂於隔. ‧. 年 2 月 17 日召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後第 11 次會議,討論有關保. sit. y. Nat. 險業務發展基金依預算法改制為「信託基金」 ,其信託人、受託人法 律關係,及基金運用疑義等問題,其研議結論如下:. er. io. 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非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尚無信託法之適用,爰 a. n. iv l C n 無須有委託人、受託人進行信託行為,成立信託關係。此外, 「預 hengchi U 算法」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亦無成立信託基金須有 委託人、受託人之規定。故現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進行設立程序 時,無須有委託人、受託人之存在。. 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已依信託基金相關規範自 92 年度起將預算書函 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具備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及同法第 6 條第 1 項暨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6 條之要件, 而得依上開規定進行設立程序。 3.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性質上屬社會資源,且為政府代收代管之專戶,. 20.

(28) 應可比照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之模式,由金管會以代管人 身份成立信託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之規定 完成設立程序並擬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佈 並函送立法院。至於基金之管理運用等事項可由保險業務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掌理。 4. 委員會將參考上開結論重新擬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 ,報請行政院核定發佈,俾符合「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管理準則」之規定。. 政 治 大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成立信託基金之問題,經公文往返至此,似已 立. ‧ 國. 學. 改制為信託基金,並將其預算送至立法院接受監督;惟雖經多年討論, 信託基金之相關問題,如預算法歲入適法性之問題、信託關係中之信. ‧. 託人與信託人之關係等,仍未獲得解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此即以. sit. y. Nat. 此模式運作至今-仍以管理委員會依組織規程、收支辦法管理,比照. io. al. n. 決至今。. er. 信託基金編制預算送立法院監督,而其成立信託基金之疑義仍懸而未.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項 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管理之探討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依立法院之建議和行政院之同意,似已成立信 託基金。惟立法院自 96 年起亟欲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特別收 16. 入基金。其於立法院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96 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中表 示:. 16.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ly.gov.tw/06_lyacc/search/accOutlineList.action?id=10799,最終瀏覽日民國 101 年 7 月 29 日。. 21.

(29) 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成立,屬普通規費,應 歸繳國庫,並研酌裁撤該基金,或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編列預算。 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歸繳國庫,惟行政院卻核准動支該基金 3 億 餘元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與當時適用之預算法第 23 條規定不合;該中心年度預算書亦應依預算法規定送本院審 議。 3. 主管機關人員至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講座並支領高額鐘點費, 有利益輸送情形。. 政 治 大. 4. 動支 2 千萬元捐助成立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核與預算法第 25 條規. 立. 定不合。. ‧ 國. 學. 自此開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特別收入基金之討論。. ‧. 其後立法院又於 97 年 10 月 22 日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9 次財政委. sit. y. Nat. 員會議決議 17中表示:「保發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屬 於普通規費,且保發基金支出主要為補捐助經費,業務內容與主管機. er. io. 關業務有所重疊,應研酌是否解繳國庫及該基金存在之必要性。」98 a. n. iv l C n 年 6 月 15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7 次財政委員會議決議 h3e會期第 ngchi U. 18. 中亦. 表示:「保發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屬於普通規費,應 繳歸國庫,且保發基金支出主要為補捐助經費,業務內容與主管機關 業務有所重疊,該基金未有積極功能,應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 則相關規定,審度整體情勢變更,應研酌是否裁撤該基金。」. 17.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7 卷 61 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出刊,頁 84。 18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7 卷 62 期,民國 98 年 9 月 29 日出 刊,頁 509。. 22.

(30) 金管會遂於 98 年 11 月 30 日召開會議研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是否應解繳國庫及其存在之必要性」 ,表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收取, 雖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惟與規費「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 相關事項,或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相關項目所徵收之相對給付」 之特性有別,爰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收取非屬規費。且保險業務發展 基金為動本基金,與主管機關業務職能明確區隔,並持續扮演促進保 險事業健全發展之任務,而仍有繼續存在之必要。. 政 治 大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時,仍建請研議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改為特別收入 立. 至 99 年間,立法院審議 9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 國. 學. 基金。同年金管會召開會議研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是否應改為特別 收入基金」,其決議認為,特別收入基金係「依法律指定用於特定目. ‧. 的之收入,並限定供特殊用途支出者」,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乃財政. sit. y. Nat. 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於民國 60 年間為辦理保險業務之統計、訓練、研. io. er. 究、諮詢及其他保險業務發展等工作,督促保險業業者所設立,其與. n. 上開特別收入基金性質有別,尚不宜改列為特別收入基金。 a. iv l C n hengchi U. 惟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 19時,仍建議應依立法 院 99 年度決議,儘速研議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特別基金。其 20. 後立法院更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100 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表示:. 19. 參立法院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100 卷 3 期,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出刊,頁 435-436。 20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ly.gov.tw/06_lyacc/search/accOutlineList.action?id=15178,最終瀏覽日民國 101 年 7 月 29 日。. 23.

(31) 1. 未依本院決議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列為特別收入基金,顯然藐 視國會,核有不當,亦與監察院 92 年糾正文有悖,應儘速補正。 2. 該基金改列為特別收入基金涉及預算體制問題,惟出席金管會研 商會議之專家學者均無類似專長,其見解多與預算法規定有悖, 顯失周延,仍應遵照本院決議儘速改制。 3. 金管會稱該基金非政府所有,也非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所有,故 並無「委託人」,無從將該基金財產委託代管,惟該基金管理委 員會卻以受託人身分動支款項成立 4 家財團法人,顯未適法。. 政 治 大 務發展基金,惟該會對監察院糾正案及本院決議相應不理,仍以 立. 4. 金管會以行政命令(權力行使)向保險公司徵收規費成立保險業. ‧ 國. 學. 各種謬論混淆事實,實有不當,應予以裁撤並歸繳國庫。 5. 保發中心測驗、訓練及委託研究等營運收入低於金融研訓院及證. Nat. sit. y. ‧. 基會甚多,金管會應督促該中心積極改善。. io. 基金是否應改為特別收入基金」 ,其認為: a. er. 為此,金管會於 100 年 6 月 21 日召開會議研商「保險業務發展. n. iv l C n 1. 按「特別收入基金」與「信託基金」之區別在於基金性質是否屬 hengchi U. 政府收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乃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於民國 60. 年間為辦理保險業務之統計、訓練、研究、諮詢及其他保險業務 發展等工作,督促保險業者所設立,其款項來源係從保費所提撥, 與稅捐規費有別,非為政府之收入,不宜改列特別收入基金。 2. 保發基金係為促進保險業務之健全發展所設立,如納為特別收入 基金,依預算法第 89 條之規定,即需繳庫,將與該基金設立之目 的有所悖離。. 24.

(32) 立法院雖亟欲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特別收入基金,惟其對 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性質及功能和金管會之認知不同,是否改制至 今未有定論,況且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似已依立法院之建議改制為信託 基金,並已以信託基金之預算編制送立法院監督,而今將如何改制為 特別收入基金,不無疑問。. 第五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現況. 政 治 大 任委員由金管會代表擔任,不定期舉行會議,會議內容多為依據「保 立.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目前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主. ‧ 國. 學. 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申請財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審議基金 會之經費,審核發展基金之資產狀況。發展基金藉由補助財團法人保. ‧. 險事業發展中心、學術團體、機構辦理保險統計調查、保險研究發展、. sit. y. Nat. 保險教育宣導、籌辦國際保險、兩岸或其他保險相關學術研討會議等. io. er. 業務,以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消費大眾權益暨提升保險服. n. 務品質 21。由於其目前僅為撥補助經費之功能,除管理委員會外,組 a 22. 織執掌如下圖 :. iv l C n hengchi U. 2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編,中華民國 101 年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 發展基金預算案,頁 5。 22 同前註,頁 3。. 25.

(33) 保險業務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會議. 主任委員. 執行秘書. 業務秘書. 會計秘書. 政 治 大. 立. al. n. 五、基金委員會議之 連繫與召開事宜。 六、基金綜合業務事 項. 三、基金補助機構 之年度經費查核事 項。. y. 二、基金資金運用 案件之辦理。. sit. io. 四、基金補助機構之 年度業務查核事項。. 一、基金出納之事 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 處理及報告編造與 分析。. 三、其他臨時交辦 事項。. er. ‧ 國. Nat. 三、基金經費運用規 劃與執行。. 一、基金年度預算 編制執行及決算編 報。. ‧. 二、基金委員遴聘及 未來發展方向研議。. 學. 一、基金專案補助案 件經費之審核與簽辦。. 出納秘書. C h四、其他有關會計U n i engchi 業務事項。. v. 圖 2-1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組織執掌. 自基金於 84 年停徵後,發展基金即無穩定之收入,現僅有銀行 存款及公債投資等利息每年約 3 千餘萬元(99 年 3,679 餘萬元、100 年 3,508 餘萬元) ,且銀行利率之升降將影響利息收入;此外,尚有 房產租予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利用,每年租金合計 460 萬元。發展基. 26.

(34) 金長期以來補助產險公會、壽險公會和保發中心,兩大公會每年約補 助 1 千多萬元,保發中心補助約 1 億至 1 億 5 千萬間;惟因 97 年立 23. 法院之決議 ,100 年後不再補助兩大公會,現今基金僅補助保發中 心。除保發中心外,基金亦作專案補助,如曾補助中華民國保險學會 2011 年海峽兩岸及港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實踐大學辦理 2011 年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第五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財團法人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建置保單風險資料庫系統、專案推動高齡化社會保 險商品推動及宣導等,每年支出約 1 千萬元(99 年專案支出 999 萬. 政 治 大 支出(99 年 166 餘萬元、100 年 201 萬元)。 立. 餘元、100 年專案支出 1,069 萬餘元) 。發展基金每年尚有一筆什項. ‧ 國. 學. 經收支相抵,每年基金短絀約 1 億元(99 年短絀 1 億 1,807 萬. ‧. 餘元、100 年短絀 9,945 萬餘元),為動本基金無疑。由於每年之經. sit. y. Nat. 費短絀不斷侵蝕基金之規模,基金之利息收入亦逐年減少。至 101 年 4 月 30 日止,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資產總額為 23 億 2,669 萬 3,054. er. io. 元,包括銀行存款 13 a億 8,745 萬 1,233 元(係定期存款 13 億 6,665. n. iv l C n 萬 7,859 元及活期儲蓄存款h2,079 萬 3,374 e n g c h i U元)、應收利息 1,539 萬. 8,225 元、長期投資 8 億 6,414 萬 9,143 元及土地房屋 5,969 萬 4,453. 元;基金負債總額為 163 萬 6,500 元,基金淨值 23 億 2,505 萬 6,554 元 24。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民國 73 年經財政部報行政院核 23. 97 年 7 月 18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19 次會議審議通過 (財政委員會第 12 次聯席會議):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每年補助中華民國產險公會及中華民國壽險公會之經費,自 97 年度起每年 減列 25%,4 年後即不補助。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意旨,主動公 開捐補助對象與金額、管理委員會議記錄等資訊,以利監督並保障公眾知的權利。」參立法院會 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發行,第 97 卷 50 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3 日出刊,頁 306。 24 以上綜合整理自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後)第 22 次(99 年 5 月 3 日)、第 23 次 (100 年 6 月 3 日)、第 24 次(100 年 7 月 6 日)、第 25 次(100 年 8 月 26 日)及第 26 次(101 年 3 月 29 日)會議記錄、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101 年 4 月 30 日平衡表。. 27.

(35) 25. 准 ,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捐助成立。惟其成立後,一直依賴保險業 務發展基金為經費之挹注,其多以七大項目向發展基金申請經費: (以 26. 101 年、102 年為例 ) 1. 行政管理業務:辦理行政事務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等。 2. 保險研究業務:保險專題研究、保險業財務監理制度研究、保險 期刊編印、保險書刊編撰等。 3. 保險綜合業務及理賠申訴:產、壽險理賠申訴處理、保險申訴案 件公布系統網路版之維護、提供申訴咨詢服務等。. 政 治 大 保險資訊處理業務:保險費查詢服務及作業之改進、保險監理資 立. 4. 保險訓練業務:辦理保險知識教育宣導等。 5.. ‧ 國. 學. 訊及保險產業資訊作業、運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維護及開發 作業系統等。. ‧. 6. 保險精算與統計業務:精算服務、監理資訊分析暨維持、保險精. sit. y. Nat. 算分析暨商品研究、保險商品審查暨保險商品資訊系統維護、統 計資料分析等。. er. io. 7. 國際保險事務業務: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相關組織之交流與活動、 a. n. iv l C n 處理外賓接待事務、國際保險市場之研究與調查等。 hengchi U. 由申請經費之內容觀之,保發中心之業務內容含括保險業之研究、 發展、統計、諮詢、教育訓練等。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本身雖無執行 促進保險業健全發展之業務,係透過捐補助保發中心,由保發中心進 行保險業之研究發展工作。. 25. 財政部(73)台財融第 13000 號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台 73 財第 5075 號函核定。 參 101 年度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基金補助費核列表、102 年度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基金補 助費核列表、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後)第 27 次會議議程。 26. 28.

(36) 惟長期撥補保發中心鉅額經費,在入不敷出之情形下,發展基金 之規模不斷縮小,故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曾於第 22 次會議審核保發 中心申請之經費時決議:「請保險業務發展中心研議逐年提高自籌比 例。」至第 23 次會議時更進一步要求保發中心自籌財源比例應不得 低於上一年度之水準,欲漸使保發中心財務獨立,保發中心 100 年自 籌財源比例為 54%,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自 92 年起,須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政 治 大 資金運用計畫及預算送主管機關後核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函送立法 立 算-非營業部分編制日程表,並擬編信託基金年度業務(工作)計畫、. ‧ 國. 學. 院審議。. ‧. 第六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待解決之問題. sit. y. Nat. io. er. 由前述徵收過程、基金管理方式等爭議等可知,保險業務發展. n. 基金目前須解決之問題,即為本基金應如何法制化之議題。 a. iv l C n hengchi U. 在此議題上,行政院、金管會成立前之財政部、金管會、立法院、 學者專家皆有不同之意見,故自民國 84 年起歷經長達十餘年之公文 往返部會之間溝通、陸續開會探討至今,卻仍無結論,保險事業發展 基金之法制化即延宕至今。. 如欲探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法制化—究竟應成立信託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抑或其他基金?—則不得不從該基金之歸屬著手。究 竟誰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方有支配、管領等. 29.

(37) 權利,故勢必先釐清該基金之所有權。是否如財政部所主張既非保險 業者所有,亦非保戶所有?是否如立法院所主張係國家行使公權力所 收取之規費,應歸屬國庫?皆須一一釐清。. 待確立所有權人之後,再探討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成立背景、 目的、基金來源、用途、組織運作等,是否適宜成立信託基金或特別 收入基金?成立此二種基金將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未來產生什麼 樣的影響?若皆不適合,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是否有其他選擇,既能符. 政 治 大. 合各方期待,又能達到最大的效益?期能為保險業物發展基金之未來. 立. 找出最佳之出路。.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0. i n U. v.

(38) 第三章.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我國金融市場中相關基 金之比較. 在我國金融市場中,除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外,尚有許多銀行、票 據、證券、期貨等行業的基金,其發展的背景、目的是否和保險業務 發展基金有相似之處?其運作模式是否有值得借鏡之處?為本章所 欲分析與探討之課題。以下將詳細介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之組織運作、法. 政 治 大 為解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問題之參考。 立. 制定位、基金運用保管等,並多方面與保險業物發展基金相比較,做. ‧ 國. 學. 第一節 訪談大綱之擬定. ‧. sit. y. Nat. 本次訪談之對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io. er. 方面,欲訪談基金會總經理陳惟龍先生與主任秘書羅清安先生;財團. n. 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方面,欲訪談基金會董事長暨創辦人周 a 吳添先生。. iv l C n hengchi U. 在擬定訪談大綱上,由於各基金之業務活動、發展過程、資金運 用皆不相同,各有其特質,大綱之擬定必須符合該受訪基金之狀況, 不能以同一份大綱一以貫之,故筆者先行擬定一份主要的訪談大綱, 再依據各基金會之狀況做細部修改。訪談大綱如下:. 一、 基金會成立之經費從何而來?成立當初如何定位這筆經費? 二、 成立的大致背景和過程為何?成立時是否遭遇困難?. 31.

(39) 三、 基金成立時之適法性是否有廣邀專家學者探討?是否有考慮以 不同形式的組織來達成目的? 四、 基金成立與發展時,政府的態度為何? 五、 基金成立後,是否歷經重大改變? 六、 基金會現在是否為一財務完全獨立運作之財團法人?除政府機 關外,是否受任何民間團體之監督? 七、 基金會發展至今是否順利?是否已達成其成立目的?. 第二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治 之沿革. 立. 政. 大. ‧ 國. 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金. sit er. io. 壹、成立宗旨. y. Nat. 介紹此基金。. ‧. 融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本文綜合書面資料與訪談內容,試從各方面. al. n. v i n Ch 配合國家經濟成長,引導投資活動,推動證券暨期貨學術與實務 engchi U. 研究,加強投資人服務,提供完整之資訊,促進市場整體的健全發 27. 展 。 貳、成立過程. 28. 證基會初創時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當時之 14 家專業證券經紀商 暨 14 家兼營證券經紀商為創辦人,於 73 年 3 月 26 日依民法財團法 人之規定經財政部及法院核准後正式成立,並訂定捐助章程。 2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 條。 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 2010 中華民國 99 年度年報,出版時間不詳,頁 9;附錄 1-陳惟龍先生、羅清安先生訪談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及主任秘書,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 28. 32.

(40) 初期創立基金為 150 萬元,由創辦人先行捐助;其後則將證券交 易手續費由原來的 1.5‰提高至 2‰,增加的 0.5‰中之 20%提撥作為成 立證券發展基金會之基金,直至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奉主管機關指 示停徵。 期間募得之基金於民國 77 年 5 月 13 日登記增加法人財產,總額 至 5 億元。民國 82 年 1 月 27 日第 5 屆第 10 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時, 決議將以前年度之經費結餘 3 千萬元轉列基金,並修訂捐助及組織章 程,基金總額調整為 5 億 3 千萬元,於同年 2 月 27 日奉台北地方法. 政 治 大 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國際化發展,設置「證券暨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基 立 院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嗣後於民國 85 年為促進. ‧ 國. 學. 金」1 億元,並於同年 7 月 19 日奉准變更基金財產總額為 6 億 3 千 萬元。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經第 8 屆第 21 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將. er. io. sit. y. Nat. 參、組織架構. ‧. 結餘 3 千萬元轉列基金,目前基金總額為 6 億 6 千萬元 29。. 證基會以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置董事 7 至 9 人,監察人 1 a. n. iv l C n 人,董事長為代表人。為協助推動各項業務,置總經理 1 人,綜理本 hengchi U 30. 會業務 ,並置主任秘書襄助處理會務,並設研究處、人才培訓中心、. 測驗中心、資訊處、圖書館及秘書處等 6 單位,迄民國 100 年底員工 31. 共 103 人 。 2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5 條:「本會基金以『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名義募集之,由創辦人捐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正,暨 累積盈餘新台幣伍億伍仟捌佰伍拾萬元正,及國際化發展基金新台幣壹億元,共計新台幣陸億陸 仟萬元正,嗣後繼續依左列方式募集,均列入本會名義財產:一、基金孳息。二、其他收入及捐 助。」 3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組織規程第 3 條:「本會以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 構,由董事長為代表人,置總經理 1 人、專任顧問 1 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任期同董事,連聘得連任,承董事長之命依董事會決議辦理本會一切業務。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 置主任秘書 1 人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 部門正副主管以上人員之聘用,應將其簡歷提報董事會 審議通過。其他人員之聘用,應以本會之名義公開甄選,並經董事長核可後聘用之。」 31 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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