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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制與產生糾紛之處理

為了確保住宅部品的品質持預維持、以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在優良住宅部 品認定制度(BL 制度)下,無論是一般取得 BL 或 BL-bs 認證的產品,其製造商(或 供應商)具有保險制度之保障。其目的為萬一 BL 部品產生瑕疵或品質缺陷之情 形,其製造商可容易地針對消費者進行售後服務或損害賠償之措施,藉由保險的 機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提升 BL 制度與產品的信賴性。

二、保險的內容

BL 保險機制依據日本經濟產業省、財務省的特別許可,以「品質保證責任」

與「賠償責任」的構成方式,針對優良部品的製造商、部品施工組裝廠商進行保 險制度之規範,以協助上述業者針對消費者履行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之責任:

(一) BL 部品品質保證責任保險(瑕疵責任擔保保險)

當產品發生設計或製造時之瑕疵、或是施工組裝之品質缺陷時,藉由 BL 部 品品質保證責任保險制度的運作,後續所衍生的修理、更換、施工等費用,由保 險金來支付。

(二) BL 部品賠償責任保險(生產物賠償責任保險)

當產品本身的瑕疵或是施工組裝之品質缺陷為原因,導致使用者或第三者產 生身體、財產方面的損害時,藉由 BL 部品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的運作,後續所衍 生的損害賠償金由保險金來支付。

圖 5-1 保險制度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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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L 部品品質保證責任保險 (一)品質保證責任保險之損害範圍

如同前述,在設計、製造、施工所產生的瑕疵被「發現」的情況下,製造商 或供應商針對瑕疵或缺陷品的無償修理保證之履行,所衍生的直接工程費用,以 保險金的型式作支付:

1. 瑕疵的定義與範圍:

「瑕疵」在本保險制度中的定義為:由於設計與製造等原因,對產品本身性 能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謂為瑕疵。而以同樣模式設計與製造的產品,即使沒有來自 消費者或第三者的負面報告,也視為瑕疵品來進行後續之處理。

在產品品質保證責任制度的執行方面,具體而言,當某一種瑕疵品在經由 某個消費者使用後發現品質瑕疵而向相關機關反映的情況下,即使只是個案,但 同一種產品流通於市面上,其瑕疵存在但尚未被發現的可能性亦相當高,故該項 產品最終必須面臨全面回收、修理與更換的情形下,其費用由該 BL 制度所附帶 的保險機制來負擔。

儘管該制度在保險執行上相對地讓企業對於事後處理費用上有所保障,但在 BL 機構與製造商所訂定之保險契約方面,通常不包括以下費用的負擔:

λ 製造商針對消費者進行瑕疵品回收宣導所花的廣告費用。

λ 從消費者回收該瑕疵品的運輸費或郵務費。

2. 瑕疵事件的發現

製造商得知該產品的瑕疵情況,主要由以下管道的發現:

λ 製造商在產品製造階段的主動發現。

λ 製造商、經銷商在執行定期點檢或售後服務實的主動發現。

λ 來自消費者的告知。

λ BL 機構或公私部門執行相關檢查的結果。

3. 施工時所生的瑕疵

雖然在 2005 年新修正的 BL 保險制度的條文修正中規定將施工時所產生之瑕 疵列為擔保之對象,但以下情況不在保險範圍內:

λ 施工者沒有依照製造商所規定之施工規範或要領施作,導致產品的性能 產生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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λ 產品製造商未依照合約所指定之施工廠商進行產品的組裝,而後衍生之 瑕疵。

4. 常見之瑕疵發生案例:

λ 陽台、樓梯或走道之扶手,其焊接部產生瑕疵而造成脫落。(施工瑕疵) λ 瓦斯熱水器內的隔音橡膠墊片因材質不良產生斷裂,造成作動異常而引

起瓦斯外漏。(設計及製造階段材質選擇之瑕疵)

λ 冷、暖房系統的熱源機器因設計上的瑕疵產生漏水現象。雖然只是數個 個案的發生,但其他同產品因同樣的產品設計,故預期可能有同樣的 事故陸續發生之危險,進而必須全面回收。(設計瑕疵)

λ 瓦斯熱水器內的熱交換器產生龜裂,導致機器背面過熱而產生火災之風 險。(設計與製造階段品管之瑕疵)

λ 天窗組裝工程中因防水施工不良導致漏水。(施工瑕疵)

5.以下情況不列入保險對象內:

λ 被保險者(保險金受領人,通常為製造商)故意使用不良零件而造成之瑕 疵。

λ 未依合約指定廠商施工或未依施工要領施作而產生之瑕疵。

λ 消費者因不當操作而產生之故障,所衍生之修理費用。

λ 產品的自然損耗。

λ 戰爭、暴動、天然災害(地震、火山、洪水、海嘯、落雷)所導致產品的 損失

λ 蟲食、鼠食、發霉、腐敗等生物性理由所導致產品的劣化 λ 在國外使用 BL 產品發現瑕疵時所衍生的修理費用

(二)品質保證責任保險的期間

當 BL 部品組裝於建築物內,而後交付使用者的時間點(一般為交屋時)開始 保險生效。通常每個 BL 產品所附之保證書皆會記載其保險期間。而依住宅部品 之屬性與種類之不同,一般保險期間約為 2 至 10 年。

(三)保證責任保險金的受領人(被保險者)與受領流程

保證責任保險金的受領人(被保險者)通常為部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廠商。即使 在瑕疵品修理、更換等後續工作非由廠商自行處理,而由委託指定之施工業者執 行的情況下,保險金還是可受領。

1.產品因設計、製造等原因所形成之瑕疵:

2.產品因施工原因所形成之瑕疵:

(四) 保證責任保險金支付基準

1.直接工程費用:包含 A. 更換部品之價格 B.勞務費 C.住宿費 D.交通費 E.連帶 工程費(例如假設工程費用等)

2.支付金額:以下列二種方式計算金額 (1)維修或更換一組部品之金額:

「(直接工程費用合計額-2000 日圓)×4/5」

備註:2000 日圓為免責額,4/5 為支給率 80%

(2)全 BL 部品的支付額上限:20 億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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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L 部品賠償責任保險 (一)損害賠償種類

部品在設計、製造或是施工組裝階段所造成之瑕疵為原因,導致偶發之事故 發生時,被保險者應針對使用者或第三者負起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當被保險者必 須以保險金的型式支付損害賠償時,大致分為以下兩種狀況:

λ 對人賠償:

產品瑕疵為原因,導致居住者(使用者)及第三者(例如路人)產生事 故,造成人員之傷亡者,列為賠償對象。

λ 對物賠償:

產品瑕疵為原因,導致居住者及第三者的財物損失(例如物品的損毀、

髒汙、機能喪失等)時,其物品列為賠償對象。

儘管該制度在保險執行上相對地讓企業對於事後處理費用上有所保障,並且 在 2005 年新修正的 BL 保險制度的條文修正中規定將施工時所產生之瑕疵列為擔 保之對象。然而,本保險之性質如同前面所述之品質保證責任保險,在以下情況 所造成之損害不在保險範圍內:

λ 施工者沒有依照製造商所規定之施工規範或要領施作,導致產品的性能 產生瑕疵,而造成人員的傷亡或財物的損失。

λ 產品製造商未依照合約所指定之施工廠商進行產品的組裝,而後衍生之 瑕疵造成人員的傷亡或財物的損失。。

1.常見的保險對象事故案例:

λ 陽台、樓梯或走道之扶手,其焊接部產生瑕疵而造成鬆脫,導致兒童使 用扶手時產生墬落意外而死亡。

λ 住宅用鋁窗因施工組裝之瑕疵,使用者在開關之際窗片掉落,造成地面 行人之受傷。

λ 由於系統廚房電路設計之瑕疵,導致電線走火因起火災,造成使用者財 物燒失。

λ 門弓器設計上的瑕疵造成漏油現象,是故強風發生時門弓器上的緩衝機 制無法作動,導致兒童的手指被夾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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λ 由於密閉式瓦斯熱水器設計不良。導致安全裝置產生缺陷,燃燒中的火 熄滅後造成入浴中的使用者一氧化碳中毒。

λ 集合住宅高樓層的陽台扶手因組裝不良被強風吹落,造成地面停車場之 車輛被其損毀。

λ 家用電熱水器中的安全閥因組裝不當,造成大量漏水,導致熱水器週邊 各居室的地毯、壁紙、家具的汙損。

λ 天窗組裝工程中因防水施工不良導致漏水。造成室內牆壁壁紙脫落及粉 刷層剝落(壁癌)。

2.以下情況不列入保險對象內:

λ 被保險者(保險金受領人,通常為製造商)故意使用不良零件而造成瑕 疵,所導致之事故發生。

λ 未依合約指定廠商施工或未依施工要領施作而產生瑕疵,導致事故發 生。

λ 戰爭、暴動、天然災害(地震、火山、洪水、海嘯、落雷)造成產品損壞 所導致的事故發生。

λ 蟲食、鼠食、發霉、腐敗等生物理由所引起產品劣化,導致的事故發生。

λ 在國外因使用產品而發生之事故。

(二)賠償責任保險的期間

1.當 BL 部品組裝於建築物內,而後交付使用者的時間點(一般為交屋時)開始保 險生效。

2.不同於品質保證責任保險,賠償責任保險的期間以民法所規定之賠償責任期間 為依歸,而在 BL 機構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持續更新的狀況下,責任險的期 間可持續延長。

3.從交屋時間超過兩年後,若從事產品的再組裝或施工(例如遷移位置)而成為意 外事故的原因,則不列為保險對象內。

(三)賠償責任保險金的受領人(被保險者)與受領流程

賠償責任保險金的受領人(被保險者)通常為部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廠商。即使 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施工階段,施工廠商必須經由製造商的同意始得向保險公司 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1.產品因設計、製造等瑕疵原因所造成之事故賠償:

2. 產品因施工瑕疵所造成之事故賠償:

3.賠償責任保險金支付基準 (1)損害範圍

支付對象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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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賠償 治療費 休業損失 慰問金 損害賠償金

對物賠償 財物喪失:依喪失時的實際價格賠償 財物汙損、破損:回復為原狀所需費用 (無法修理時以財物喪失時的實際價格計算) 1. 受害者的緊急治療、應變措施時發生之費用

其他

2. 訴訟發生時之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

3. 花圈、花籃、禮物等慰問被害者或其家屬之費用

(2)支付金額上限

對人賠償 對物賠償 免責金額

1 人上限 1 事故上限 年間上限 1 事故上限 年間上限 對人/對物 1 億日圓 3 億日圓 3 億日圓 5000 萬日圓 1 億日圓 10 萬日圓

4.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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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推動無障礙建築設備認證與材料檢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