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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不對稱問題

第二章 保險契約資訊不對稱與最大善意原則

第一節 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不對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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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契約資訊不對稱與最大善意原則

第一節 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不對稱問題

第一項 訊息揭露義務之根源~保險市場之資訊不對稱

保險市場之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一方當 事人擁有他方所無法驗證之訊息,所謂「無法驗證」,包括取得資訊之成 本過大而不符合經濟效益。資訊不對稱大致上可分為兩類:1.保險標的 由被保險人所掌握,保險人無法獲得控制風險所必要之資訊,因而處於 不利之地位。2.被保險人無法確知保險人之履約條件及償付能力,或是 無從確知保險商品對其適合性、價格是否公正等,在此情況下,保險人 可能利用優勢地位而為自己牟利。資訊不對稱不單單僅存於保險契約雙 方當事人之間,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或是保險經紀人與保險要保人 之間,均有可能發生資訊不對稱之情事。

「由於個人之理性有限,加上外在環境之複雜性,訊息的不對稱性 和不完全性,契約當事人或契約仲裁者無法證實或觀察到一切,因而造 就了契約的不完全性。2」,若以資訊不對稱發生的時間點區分,發生在 當事人簽約之前的資訊不對稱稱為事前不對稱,反之為事後不對稱,且 稱第一種資訊不對稱為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稱第二種資訊 不對稱為道德危險(moral hazard)3

一、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所謂之逆選擇,即為「劣幣驅逐良幣」之現象,又稱為「檸檬市場」

2 Grossman. G. and 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z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t. 94(1986), p.691-719 。 轉引自 樊啟榮,保險告知 義務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 1 月,頁 134

3 逆選擇討論的是,不同消費者具備互異的風險特性(無法被觀察到),在面臨不同的契約時(如保 單),是否會因風險程度的不同而選擇特定的契約;道德危險討論的是,相同風險程度的消費者,

是否會因為選擇了特定的契約(保單)後,而有不同的行為。 利菊秀劉純之、葉家興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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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rket for Lemons)效應,保險市場中通常握有他方所未知之資 訊者,越會傾向以保險分散自身風險,因而造成締結保險契約者,往往 是出險率越高之人。由資訊經濟學角度來看,逆選擇有可能發生於保險 買方,也可能發生在保險賣方,保險市場中常見者為保險買方之逆選擇。

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依風險發生高低來核定保單價格,此種 作法問題在於若不能準確區分保險標的之風險類型,即無法核定適合要 保人的保費水準;因此,受到這項條件的限制,保險人僅能以預估的方 式大致估算保險費率,結果導致在相同條件下,高風險者會購買更多保 險,而低風險者認為基於平均損失率所核定之費率過高,而不願購買保 險。進一步會提高所保風險的平均損失率,從而保費隨之提高,引發更 多人退出保險市場,最終結果是高風險者將低風險者逐出保險市場。

二、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保險法上通稱為危險者,可以劃分為兩類,而其效果相反4:(1)保 險所欲彌補之危險及損失,(2)因保險所引致之危險及損失。後者即為道 德危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因知有保險契約上之利益可圖,而 進行之故意行為,或雖非故意使其發生,但因其疏忽的態度而導致事故 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綜上所述,道德危險指的是市場交易的一 方難以測定或監督他方之行為所產生之風險,即隱藏行為之一方由於其 行為或疏忽所造成之風險提高。道德風險屬於事後機會主義,屬於經濟 環境中之不確定因素,破壞保險市場均衡,造成效率低落5

4 桂裕,保險法,三民書局,民國 82 年 12 月增訂 5 版,頁 11~12

5 1993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教授認為,人類社會交換形式的變化及協作的產生是產生道德 風險的必要條件。產生道德風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 機會主義傾向(opportunism)。如同Kenneth Arrow所說的,人們的行為“是有意識地理性的,

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機會主義傾向是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會採取非常微妙和隱蔽的手 段。雖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時間或場合都會以機會主義方式行事,但不排除某些 人在某些時間和場合,會採用這種方式行事。因此,以欺詐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是基 本的人性之一。當然,機會主義行為傾向是以人的有限理性為前提的,如果人具有完全理性,

能夠洞察現在和將來,機會主義行為將無從得逞。因此,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是由於動機問題,

從根本上講,產生道德風險的行為只不過是人們攫取其利益的動機選擇。

http://www.qiqi8.cn/article/42/193/196/2007/2007051146338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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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對稱可能指保險市場參與方的行為,如保險買方改變保險標 的風險分佈的行為,也可能指市場參與方的認知,如醫療保險市場要保 人對個人健康狀況的隱瞞。從這一角度講,不對稱資訊有兩類6:「隱藏 行為模型」(hidden action),即簽約時雙方都瞭解有關資訊,但簽 約後有一方可以利用對方不瞭解的簽約後資訊,採取偷懶或不盡力行 為,給對方帶來損失。「隱藏認知模型」(hidden knowledge),即有 些資訊只有一方當事人知道,另一方不知情,例如貸款契約中的借款方 過去有過違約的前,但銀行對此並不瞭解,簡單地說 隱藏知識即為說謊 (Lying) 。

第二項 保險市場資訊不對稱之影響7

一、使保險市場出現「稀薄」現象,導致次品驅逐良品現象的產生 所謂「稀薄」現象,是指由於消費者對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及 其所提供的產品缺乏信任,從而有意壓制自己的消費需求,減少甚至不 去購買所需要的商品,致使市場上該商品交易量未能達到應有交易量,

進而導致市場交易量不足,並使市場呈現萎縮狀態,反應在保險市場上 即為前述逆選擇所帶來之問題。

二、使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保險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傳統的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是為遭受災害者提供補償;現代保險產 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投資功能。若要保人參加保險,保險的 兩大功能就能得到順利實現。但由於保險市場訊息不對稱,要保人在投 保時猶豫不決,最後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決策;當遭受災害打 擊時,要保人就不能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和經濟賠償,當然更無法獲得 資金增值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全社會保險需求就無法得到滿足,保 險的功能也將喪失殆盡。

三、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影響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

資訊是影響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資訊結構的不對稱,使處於

6 于立、于左、丁甯,信用、資訊與規制—守信/ 失信的經濟學分析,中國工業經濟 2002 年 6 月 第 6 期,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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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資訊地位的供求雙方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失衡。由於缺乏保險基本知 識,面臨風險的個體特別是規模較小的經濟實體和個人對自身風險的認 識不足,將慎重對待投保或持觀望態度甚至敬而遠之,使潛在客戶轉化 為現實客戶的可能性變小,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影響保 險公司業務的開展。

四、增加交易費用,減少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

交易費用是指資訊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過程產生的費用。保險市場 的資訊不對稱使內部化的外部收益趨小,導致交易費用不合理增大,並 呈上升趨勢。資訊不對稱一方面使保險公司厘定保險費率成為一大難 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險人承保、理賠時的調查取證費用。要保人為 了以最少的保費獲得保險人最大的保險保障,會儘量隱瞞或回避危險事 實和實質,從而迫使保險人不得不加強調查取證,增加調查取證的費用,

降低其利潤。

五、減緩保險業的發展,使保險市場得不到充分發展

在現代社會,需求越來越成為刺激供給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險業也 不例外,保險需求越大,保險業的發展也就越快,這是因為:第一,大 數法則證明,保險單位越多,保險損失的概率也就越穩定,保險業的發 展也就越能走上正軌;第二,保險費越多,保險人越能積累保險資金,

也就越有能力提供風險保障。保險市場訊息不對稱的結果是保險需求者 較少或不去投保,其對保險業的發展所起的羈絆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所 以說,資訊不對稱是限制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第三項 資訊揭露義務之合理性分析

在一般契約中,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下競爭,且基於自利之人 性,雙方為取得最佳之締約條件會充分利用所擁有之資訊,且並無義務 幫助他方取得資訊,保險契約與一般契約同樣會發生資訊不對稱之問 題,而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卻負有揭露重要事實之義務,其理論基礎何在?

以下試著從法律經濟分析的兩個面相來作觀察8

8 樊啟榮,保險告知義務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 1 月,頁 14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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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資訊之類型

由資訊經濟學的角度觀察,資訊可以作為一種商品,而在私人之 間,資訊又可分為三類:

一、生產性事實:

指的是可以增加財富的事實,若一方當事人具有他方所未具備之

「生產性事實」之資訊則不在揭露義務範圍內。以法律經濟學「經濟 激勵」原理來解釋:「不存在資訊揭露義務之理由在於,對獲取技能 和知識進行投資,存在著某種經濟上之刺激,且該刺激是源自於雙方 契約協商時能充分運用自身掌握之知識及技能。」換言之,對於發現

「生產性事實」之資訊則不在揭露義務範圍內。以法律經濟學「經濟 激勵」原理來解釋:「不存在資訊揭露義務之理由在於,對獲取技能 和知識進行投資,存在著某種經濟上之刺激,且該刺激是源自於雙方 契約協商時能充分運用自身掌握之知識及技能。」換言之,對於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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