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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契約資訊不對稱與最大善意原則

第二節 誠信原則與最大善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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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量使被保險人謹慎行為的邊際收益及不謹慎行為之邊際成本為正 值。實務上,關於使不謹慎行為之邊際成本為正值之方式,可以透過 自負額條款(deductible),使被保險人負擔一部分損失,提供被保 險人減少損失之經濟上動力,降低道德危險之誘因;至於使謹慎行為 的邊際收益為正值之方式,則是獎勵被保險人防免損失之行為,例如 無賠款優待計費法(No-Claim Discount,NCD)10

上述由經濟學角度假設解決逆選擇及道德危險之模式,不外乎是 使保險人獲得充分之資訊對於風險做出精準之類型化區分,或是使被 保險人分擔部份損失,以降低誘因;惟上述作法涉及資訊取得成本問 題,且後者僅有降低誘因之效果,若當事人存有僥倖心態,仍有道德 危險發生之可能。因此,根本之道在於暢通保險當事人之間的資訊交 流,由法制面的角度來看,則關係到保險契約的本質-最大善意契約,

以及衍生出的各項資訊揭露義務,將在下一節作分析。

第二節 誠信原則與最大善意原則

保險市場是典型的資訊不對稱市場,以如前一節所述,基於保險機制 之特性,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如願獲得足夠之資訊,而這種資訊不 對稱,使得有心人得以操弄保險市場,造成保險市場運作效率低落,因此,

需藉由最大善意原則來平衡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的不對等關係。

第一項 誠信原則於保險法中之適用

保險契約基於其射倖性的性質,要保人所希望者為付出最少保費而 享受最大之保障;保險人則反之,希望收取高額保費而負擔較小之責任。

因此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力求減輕責任或免責,而被保險人隱匿不利於 己之事實,是人之常情。

法律於保險事件中所要求當事人之「誠實信用」水準較高,保險因

10 無索償折扣 (No-claim discount):部份保單,例如汽車保險或意外保險,當在指定期間內並無 索償便會提供保費折扣優惠。無索償期愈長,則可獲享的保費折扣率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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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最大善意契約(最大誠信契約)」之稱。所謂「最大善意」,並非 與其他契約作程度上之比較,法律固然不容許有違背誠信原則之事由發 生,但在保險契約,則特別強調此原則。最大善意原則於保險法中雖未 有明文,但實際上已經隱含於各條文之中,民法第 148 條誠實信用原則 對於保險契約而言,是一項「覆蓋條文」,所以在保險契約雖未違背法令,

但若手段有違誠信原則,仍應受其限制11

第二項 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背景介紹

第一款 最大善意原則起源

保險契約具有最大善意(utmost good faith)之性質,英國案例 法大多援引大法官曼斯菲爾(Lord Mansfield)所為之 1776 年 Carter v. Boehm12 判決為最大善意原則之起源13,大法官曼氏於該判決指出

14:「基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先天上之資訊不平衡以及保險契約之射倖 性,保險人為了評估危險,需仰賴被保險人之特別事實告知

(disclosure),而信賴保險人所為之事實陳述(representation),

除故意隱瞞之詐欺外,縱使僅因過失而無詐欺意圖,被保險人仍係隱 瞞,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乃因實際承擔之危險與締約時所瞭解而 意欲承擔之危險有異。本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契約及交易。善意(good faith)在於禁止當事人任意一方藉由隱瞞事實而使他方締結契約。」

本案判決由原告被保險人勝訴,理由在於該要塞僅為供一般商旅使 用,並非軍事陣地,無法抵禦歐洲敵軍之軍事攻擊,而被保險人僅為 一介商人,法官因而認為被保險人無詐欺意圖;除此之外,要塞不堪 一擊或有被法軍攻佔之可能性,保險人於締約時,依當時情勢,應可 由往來商人間訊息傳遞或當事與敵國之政治情勢中得知,因此為保險 人應知或可得而知之事,被告保險人之抗辯不可採。

11 桂裕,保險法,三民書局,民國 82 年 12 月增訂 5 版,頁 166

12 (1776) 3 Burr 1905

13 本案原告被保險人以蘇門答臘島上之要塞,向被告保險人投保一年期之損害保險,承保該要 塞被歐洲敵軍攻佔所受之損失,於保險期間中,該要塞被法軍攻佔,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故意隱 瞞要塞不足以抵禦外國軍事攻擊與被法軍攻佔之可能性,亦即被保險人詐欺而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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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氏於本案建立以下數項原則:1.保險契約受誠信原則拘束。2.

保險契約當事人負有告知義務。3.違反告知義務將導致契約無效 4.保 險人已知悉、應知悉或是降低風險之事實無須告知,保險人不得以未 告知為由使契約無效。5.告知義務為雙方性義務。一方面要求高標準 之被保險人告知義務,認為違反告知義務不以有無歸責性來判斷;另 一方面又認為保險人已知、應知、可得而知、放棄可知、通常危險、

減低危險之事項,被保險人並無告知義務,藉以平衡當事人之利益15。 第二款 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

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第 17 條即有規定:「海上保險契約,為基 於最大善意之契約,如一方當事人未遵守最大誠信,他方可以宣告契 約無效。」第 18 條規定投保方之告知義務:內容主要包括告知內容、

違反之後果、重大事項之標準及無須告知之事項。第 19 條則是規定投 保代理人之告知:投保代理人有義務將其所知悉或應知悉事項以及投 保方所應知悉之事項告知保險人。第 20 條主要針對虛偽陳述而進行規 定:投保方在契約商議階段所為之陳述須為真實,否則保險人得解除 契約,陳述之相關事實包括關於期待或信任之陳述。

1906 海上保險法規範對象雖為海上保險,但其立法總結當時保險 業慣例及理念,因此,往後之法院判決認為該法第 17 至 20 條規定適 用於所有保險及再保險契約。而現今保險契約中擔保條款

(warranty)、告知及隱瞞等法律概念,皆以此為理論基礎。

第三項 最大善意原則適用之期間16

關於最大善意原則之適用期間,由英國海上保險法發展之經過來 看,可分為兩個時期:

15 Lord Mansfield 雖裁定與先契約義務有關之最大善意原則適用於所有契約,應為契約法之一般 原則,惟法院僅視為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而無判例法之效力,因此除保險契約、合夥契約與 某些特殊信賴關係(special fiduciary relationship),係最大善意契約外,一般契約法並不適用最大 善意原則。但履行契約應「信守協議」(pacta sunt servanda)為一般契約法下之通則,因而善意於 一般契約法之體現僅限於信守協議之基本義務,惟英國契約法以發展嚴謹而有系統之要約 (offer)、對價(consideration)與承諾(acceptance)原則代之,以處理契約當事人之權益關係。參 饒瑞正,保險法最大善意原則之辯證,月旦法學 89 期 2002 年 10 月,頁 155

16 羅俊瑋,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與基因科技之發展(上),法令月刊 第五十七卷 第九期,頁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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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屬於先契約義務

前述之Carter v. Boehm案,Mansfield法官認為,不實陳述誤導 保險人是詐欺隱瞞之行為,基於誠信原則可以宣告契約無效,即使對 於重要事實非出於詐欺故意而揭露不實,也會造成相同之結果,影響 所及,要保人將負擔沈重的揭露義務。上述見解是認為風險發生之事 實由被保險人所掌握,保險人需藉由被保險人據實揭露而判斷所承保 之風險17。惟本案僅涉及契約訂立前之告知義務,對於契約成立後是否 仍有後續之義務則未論及。

18 世紀末,最大善意原則於海上保險已獲得普遍接受,英國海上 保險法生效前,英國法院審理海上保險案件,多認為最大善意原則僅 適用於保險契約訂立前18,由 1906 年海上保險法來觀察,第 18 條被保 險人告知義務(duty to disclosure)、第 19 條被保險人代理人告知 義務、第 20 條陳述(duty not to misrepresentation)之規定局限 於契約訂立前,第 17 條並無時期限制。

第二款 締約前後全面適用

第 18 至 20 條規定雖為最大善意原則之重要內涵,但並非指最大 善意原則之內容僅限於告知與陳述,舉例而言,1985 年 lack King Shipping Corp. v. Massie

B

19案,法院即認為被保險人於索賠時,亦有 最大善意原則之適用,因此,理論上最大善意原則於契約訂立前、後 均應有適用。

最大善意原則全面適用於訂約前、後階段,為 The Star Sea 及 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兩案始為確定:

1. The Star Sea20

本案法院認為最大善意原則於契約成立後仍有適用,第 17 條最大 善意原則於契約訂立後有詐欺行為發生時即可適用,Lord Hobhouse

17 John Lowry and Philip Rawlings , Insurance Law : Doctrines and Principles , Oxford [England] , 2005 , p.77~79

18 Cory v. Patton (1872) l. r. 7q.b. 304, 309

19 Black King shipping Corporation and Wayang (Panama) S.A. v. Mark Ranald Massie(The Litsion Pride),[1985] 1 Lloyd’s Law Report,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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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指出,最大善意原則是公平交易原則,並不會隨契約成立而消滅。

一方違反時,他方可以使契約溯及失效,但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至於 定期保險,損失發生後保險人雖已部份賠付,但在剩餘期間內,被保 險人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人可解除保險責任,並請求返還已支付 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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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本案涉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之通知義務,法院認為最大善意原則是 持續性地,被保險人不得提出詐欺性之索賠,任何詐欺行為均有第 17 條之適用。Longmore L.J.法官認為風險變動、續保、保險期間保險人 要求提供資訊等,均有保險契約成立後最大善意原則之適用。

第四項 最大善意原則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不對稱

第一款 傳統適用對象之限制與突破

誠信原則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適用對象並不限於當事人之一 方,而是雙方均須遵守之基本原則。至於保險法中之最大善意原則,

Mansfield法官在Carter v. Boehm案中早已揭示該原則有拘束雙方當 事人之效力,且 1906 年海上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並未限制最大善意原 則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惟傳統英美法所關注之重點在於被保險人資訊 揭露之義務,原因不外乎在保險資訊取得較困難的時代,被保險人所 持有之資訊確實較保險人為多,因此課予被保險人較重之資訊揭露義 務。被保險人違反最大善意原則時,保險人得使契約自始無效(ab

Mansfield法官在Carter v. Boehm案中早已揭示該原則有拘束雙方當 事人之效力,且 1906 年海上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並未限制最大善意原 則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惟傳統英美法所關注之重點在於被保險人資訊 揭露之義務,原因不外乎在保險資訊取得較困難的時代,被保險人所 持有之資訊確實較保險人為多,因此課予被保險人較重之資訊揭露義 務。被保險人違反最大善意原則時,保險人得使契約自始無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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