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交換的介紹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信用交換交易的基本概念
一、 信用商品市場
信用衍生性商品(Credit Derivatives)允許信用風險由市場參與者的一方移轉 給另一方,潛在地有效促進金融市場間信用風險的分配及訂價。正如其名,信用 衍生性商品需衍生自其他有違約風險的金融商品,包括了企業所發行的債券、企 業或個人所申辦的銀行貸款等,這些企業及個人稱為第三人(The Third Party)或參 考實體(Reference Entity),這些債券或銀行貸款則稱為參考債權(Reference
Obligation)。實際上,信用商品可以說是一種保險商品,保險買方(Protection Buyer) 的目的是為了要移轉自已所持有的金融資產的違約風險,在參考標的違約時可獲 得保險賣方(Protection Seller)的補償,但若第三者未違約,則將損失給賣方的權 利金(Premium);賣方的目的則是為了要獲得相當於風險報酬的權利金,但若第 三者果真違約,則將損失為數更多的補償金以彌補買方的損失。信用商品市場是 屬於店頭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交易契約由買賣雙方協議而量身訂作,信 用商品包括了信用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選擇權(Credit Option)及信用連 結票券(Credit-linked Notes)等3。此類商品的缺點是較缺乏標準化契約,流動性 差。由於市場上在信用上的避險需求,以及 ISDA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3 在 Bomfim (2002)的研究中,對於信用衍生性商品種類及發展規模有更詳細的介紹。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在標準化契約上的努力,信用衍生性商品由 90 年代初期 的不存在,發展至 2002 年全球估計超過 2 兆美元的在外流通契約,在 2004 年更 可能超過兩倍的量。國際上主要的參與者為大型銀行、證券商以及保險公司,大 型銀行及證券商皆同時扮演保護買方及賣方的角色,而保險公司主要是扮演保護 賣方的角色。一些非金融業公司,也慢慢地進入這個市場,扮演的是保護的買方,
目的是對應收帳款進行避險。
二、 信用違約交換
在信用衍生性商品中,信用違約交換交易(Credit Default Swap, CDS)是目前 信用衍生性商品市場中交易量最大的產品,也是目前信用衍生性商品中直接用以 處理最原始信用風險的產品。在陽春型信用違約交換交易(Plain Vanilla CDS)中,
參與者包括了保險買方及保險賣方兩者,買方支付權利金,賣方在標的債權違約 時支付補償金,如[圖 2]所示。
保險的買方
每年的權利金(bps) 標的違約補償金
保險的賣方
圖 2 信用交換雙方現金支付流向
資料來源:Cheng (2001)
而在買賣雙方的收支方面,更詳細地可如[圖 3]所示,保險買方每期(如
每季、半年或一年)支付保險賣方固定金額的權利金S,用以在第三人所發行的 參考標的違約時(時點τ ),換取保險賣方的補償金 D,以彌補遭受的損失,而其
值相當於參考標的無違約時應有的市價扣除違約時的市價(也可說是剩餘價 值),所得兩者的差量。
圖 3 信用交換契約買賣雙方收支狀況
在權利金的計算方面,Duffie(1999)認為若違約發生在支付權利金的兩期間 時,需視超出支付點的時間長度再加上應計的權利金。而若違約發生恰好超過債 券的付息日,則計算債券違約時的市價時,也需要把此債券的應計利息納入。在 交割方面,交割方式可分為現金交割或實體交割,現金交割方法是只要將如上所 述的差量,支付給保險買方;實體交割則是把已違約的債權以市價賣給保險賣 方。此交換交易的最長存續期限必不得長於參考標的的存續期限,而其契約的終 止有兩種時點:第一是在參考標的違約時。第二則是在無違約下,直至存續期限
S
τ
D
S
D
τ
交換交易保險買方 交換交易保險賣方
到期。參考標的的累積違約機率將會隨著存續期限的增加而上升,但若在期限內 沒有違約發生,則保護的賣方將可累積不少的權利金進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