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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務機關與基金會計報告

第四節 信託基金

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 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預算法第四條:「稱基金者,謂已定 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

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三)為國 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 基金。……」而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信託基金係「為國 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而成立之基 金。」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共有 20 個,分為 一、依法 設立,二、依合約或其他規定設立,其中,依法設立者包括以下 5 個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其餘信託基金則為依合約或其他規定設立,如表 4-1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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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06,607,847

負債

7,021,577,910

39,888,650,034 2,179,319,448

基金及餘絀

1,149,904,860,278

負債

352,989,216

56,237,469,171 139,456,916

基金及餘絀

1,149,551,871,062

積 欠 工 資 墊

9,724,349,410

負債

4,448,772

816,791,649 114,137,487

公積及餘絀

9,365,360,431

負債

2,507,184

5,565,281,818 5,244,225,349

淨值

9,362,853,247

公 務 人 員 退

41,142,125,666 5 46,285,556

委託人權益

76

184,739,044 184,739,044 1,932,416 4,080,000

中 央 公 教 人

511,104,964

負債

47,404

4,836,127 914,237

淨值

2,205,927,090

負債

411,189

34,541,384 120,372,154

淨值

844,483,327

負債

55,713

8,253,371 6,157,806

淨值

844,427,614

資料來源: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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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信託基金皆須依信託基金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編造其年度決 算,並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 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將各信託基金決算列入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附錄,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 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

目前,信託基金之決算雖列入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 計表之附錄,但因中央政府對經管之信託基金並無財產所有權,且 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 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 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外,亦無須對其他信託基金之 債務負最終責任,僅需負管理責任。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政 府所負之最後支付責任應屬或有負債之性質,故尚不須將其資訊合 併編製於主管或總會計報告中,惟考量部分信託基金(如勞工退休 基金等),其基金績效及運作情形影響社會大眾甚鉅,爰建議參採美 國聯邦作法於補充資訊中揭露各重要信託基金收支及財務狀況。

有關退休金負債揭露之作法,102 年 11 月 22 日本研究第 18 次 會議決議:建議以一、於資產負債表表外以附註方式揭露;或二、

於表內列示退休金負債科目,但不揭露金額,並以附註方式揭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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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會提供之退休金負債兩方案,提 102 年 12 月 6 日本研究第 1 次 諮詢會討論後決議:考量我國政府部門現行相關退休金精算等規制 尚未完備,以及各種精算因子時有變動,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影 響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爰建議在報表之附註前端揭露退休金負債等 重要資訊。

擬議之信託基金財務報表列示於表 4-16 與表 4-17。

表 4- 16 信託基金收支餘絀表 信託基金

收支餘絀表

中華民國○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主管機關

科目

內政部 ○○部

○○ 合計

信託基金 總收入

總支出

本期餘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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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17 信託基金資產負債表 信託基金

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主管機關

科目

內政部 ○○部

○○ 合計

信託基金 資產

負債

淨值 負債及淨值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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