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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務機關與基金會計報告

第五節 行政法人

依照我國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之定義,組成單位係指「除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託基金以 外,政府對其負有財務上責任且具有控制能力之其他法律實體,若 將其排除於政府財務報導之外,將造成財務報告之誤導及不完整 者。例如,政府依法律或契約規定須提供該單位財務協助或承擔其 財務責任,且能指派該單位管理階層之多數成員,並足以影響該單 位之決策者,包括,行政法人等。」。

行政法人依照我國行政法人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國家及地 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而我國行政法人之設立目的係為使其於執 行特定之公共事務時,得具有較大的彈性與自主性來運作,不受政 府預算法等相關法令的限制。其設立、營運、財務與解散,均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行政法人解散部分,依照行政法人法第四十 條規定:「I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 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II 行政法人解散時,

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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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目前我國行政法人包括中正文化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 3 個單位。國家災害防救中心預計於 104 年 1 月 1 日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將由教育部決定成立日期。

我國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函送各監督機關 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及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並於 總決算附表揭露該收支、資產負債情況。

其他先進國家類似我國行政法人制度之比較如表 4-18。其中日 本政府對於行政法人採投資處理,以政府投資比率核算後列入國家

(整體)財務報告中表達。另要求行政法人單獨編製連結財務報告,

再按各表各科目合併表達。至於美國則單獨設有政府法人法,對於 政府法人的預算、審計、債務管理等皆有明確規定。

依照 IPSAS 第六號公報規定,行政法人符合應納入合併報表之 受控制個體,因此理應將其收入、支出、資產、負債等逐項合併於 政府整體報表,惟考量目前行政法人之收支規模佔政府整體施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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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尚未具重大性,故建議暫不將其合併於我國總會計報告,但應以 補充資訊之方式,另行揭露行政法人收支、資產負債資訊。

83 法(Crown Entity Act)

設立的組織,為整體政

84 成並公告平成 15 年的決算。

2在國家的財務文件中,除了加總一般會計及特別會計「國家的財務文件」之外,作為參考,也作成並發表了連結執行與國家業務有關聯的事務、事業之獨立行 政法人等的「連結財務文件」。

3雖然美國政府法人受到公法體系的管轄,但在其設置法規中通常又賦予其具備獨立於美國聯邦政府之外的法律人格。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政府法人乃是聯邦 政府的機構 ,故它們員工被視為政府的公務員,享有「聯邦侵權索賠法」(the Federal Tort Claims Act)所提供的部分免責權 ,根據 Harold Seidman

(1998:190)的見解,「作為一個法人組織體,一個政府法人組織具有和美國聯邦政府不同且分離的法律人格,因此,若沒有美國聯邦政府的同意,一個法 人組織是無法享有美國聯邦政府傳統上免受起訴的免責權」。而且,一個 GC 通常有權決定本身支出的特徵與條件,及這些支出是如何被招致、允許及支付的 方式。此外,一個 GC 通常能從財政部聯邦財政銀行貸得經費,這項貸款有個好處,就是「未被擔保的法人義務不受公共債務法上限規定之拘束」(Moe and Kosar, 2006:8)。

參考資料:張世杰(2006)。OECD 主要會員國行政法人制度:英國、法國、紐西蘭、荷蘭、美國、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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