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務機關與基金會計報告
第一節 公務機關會計報告
公務機關會計報告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報告為政府會計報告 體系之基礎,主管會計報告及總會計報告皆據此彙編。其中公務機 關中央政府約有 616 個,數量最多,故有必要研議其會計報告相關 內涵,以奠定政府會計報告體系之基礎。
經檢視各先進國家政府網站,均僅公布政府整體及部門(主管)
別之財務報告,經參酌各國公開之作法,以及衡酌我國實務作業要 求等,擬議我國公務機關年度會計報告將編製收入費用表、資產負 債表、淨資產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4 張報表,以完整表達機關之 收支及財務狀況全貌。以下分別介紹這四張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經參採 IPSAS 規定等及日本、紐西蘭政府教育部及財政部財務 報表,擬議我國公務機關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列示於表 4-1。在資 產負債表中分為資產、負債及淨資產三部分,其中資產、負債並各 自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表達,分敘如下:
(一)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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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五大科目:
(1)現金,
(2)應收款項,
(3)預付款項,
(4)材料,
(5)其他流動資產。
現金,包括各機關現金、在途現金、專戶存款、零用金及國庫 存款。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稅款、備抵呆稅-應收稅款、應收帳款、
備抵呆帳-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備抵呆帳-應收票據、應收剔除 經費、其他應收款、備抵呆帳-其他應收款、應收特種基金款及應 收其他政府款。預付款項,包括預付款項、預付特種基金款及預付 其他政府款。
2.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包括下列十五大科目:
(1)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2)非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3)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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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改良物,
(5)房屋建築及設備,
(6)機械及設備,
(7)交通及運輸設備,
(8)雜項設備,
(9)收藏品及傳承資產,
(10)租賃資產,
(11)租賃權益改良,
(12)購建中固定資產,
(13)無形資產,
(14)遞耗資產,
(15)存出保證金。
非流動資產項下之土地~收藏品及傳承資產等科目,依國有財 產法等規定分類,租賃資產以下科目係參酌商業會計等予以設置。
本研究原建議可於資產負債表中之非流動資產項下增設「基礎設施」
科目,其內涵包括國道、公路、機場等公共建設,然現行國有財產 法及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並無「基礎設施」之分類,屬「基礎設施」
之高速公路等財產目前在財產報表係分類於「土地改良物」、「房屋 建築及設備」項下,倘於會計帳新增「基礎設施」一類表達,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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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國有財產報表之「土地改良物」與「房屋建築及設備」,與會計報 表中之「土地改良物」與「房屋建築及設備」之金額內涵不同(因會 計報表需加總「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及「基礎設施」
之金額,始與國有財產報表「土地改良物」與「房屋建築及設備」
金額相合),易造成兩套帳之誤解。且查美國聯邦政府、紐西蘭、日 本等先進國家並未設置「基礎設施」科目。考量現行實務作法恐有 窒礙難行之處,建議固定資產之表達宜先維持與國有財產分類一 致,不另增「基礎設施」科目,惟「基礎設施」科目設置仍有其意 義,長遠目標則應與財政部溝通修法規設置「基礎設施」項目。
(二) 負債
1. 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下列四項:
(1)短期債務,
(2)應付款項,
(3)預收款項
(4)其他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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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債務,包括短期借款及應付國庫券。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 款、應付特種基金款、應付其他政府款及其他應付款。預收款項,
包括預收款項、預收特種基金款及預收其他政府款。
2. 非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包括下列五大科目:
(1)長期債務,
(2)負債準備,
(3)存入保證金,
(4)應付代收款,
(5)應付保管款。
長期債務,包括應付債券、應付債券溢價、應付債券折價、長 期借款、應付租賃款及其他長期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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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入費用表
公務機關會計報告收入費用表之會計科目,主要係依會計法第 34 條等規定設計,即各會計科目性質與預、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 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擬議之公務機關會計報告收入 費用表列示於表 4-2、4-3。並依收入及費用二部分,分敘如下:
(一) 收入
收入包括下列八大科目:
1. 國庫撥入數,
2. 稅課收入,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4. 規費收入,
5. 財產收益,
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益,
7. 捐獻及贈與收入,
8. 其他收入。
國庫撥入數,係國庫依據公務機關預算支用情形所撥入之款 項,以支付機關各項支出,繳付國庫數,係公務機關依預算編列情 形收取之收入,應將款項繳付國庫,並認列為費用。國庫撥入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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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國庫數互相抵銷後,以淨額表達於收入費用表。各公務機關與 國庫為獨立(不同)會計個體,設置國庫撥入數等 2 科目可充分記 載各會計個體收付軌跡,且可忠實表達機關使用政府撥入預算資源 情形。經蒐整 IPSAS 規定、日本及紐西蘭等先進國家實務作法,亦 設有類似性質科目。惟經諮詢會討論後,認為此科目偏向現金基礎,
亦可能造成使用者混淆,誤認其為該公務機關產生之績效,並扭曲 公務機關之餘絀。此外,政府會計報告於編製時,即訴求與預算脫 鉤。故應刪除國庫撥入數科目,使收入費用表單純只表達權責發生 基礎之資訊。然而國庫撥入數確實為各公務機關用以支應支出之重 要收入來源,宜認列於收入費用表中加以充分揭露表達。參酌各方 建議之後,本研究建議將國庫撥入數及繳付國庫數相減後之淨額列 於收入(國庫撥入數大於繳付國庫數)或費用(國庫撥入數小於繳 付國庫數)、或將淨額單獨表達列於收入及費用之後,本期餘絀之 前。
稅課收入之認列,包含現金收取部分,及依各國規定認列之應 收稅款,其中對於應收稅款,經蒐整研析 IPSAS 規定及美國聯邦、
澳洲等先進國家,對尚未徵起之稅款認列應收稅款及稅課收入,有 以下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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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淨額法:IPSAS 採用。僅將預計未來可收到稅課收入金額,借記 應收稅款,貸記稅課收入。
2. 備抵法:美國聯邦政府採用。稅課案件確定時,將其應收稅款數
(即應收取債權總數),借記應收稅款,並估計提列備抵呆帳(貸 記備抵呆帳),應收稅款扣除備抵呆帳後之餘額,則認列(貸記)
稅課收入。
3. 總額法:澳洲所採用。稅課案件確定時,將其應收稅款數,借記 應收稅款,貸記稅課收入;並將預估無法收回部分,借記呆帳 費用,貸記備抵呆帳。
假設應收之稅款為 100 元,估計無法收回之呆帳為 40 元,則以 上三種期末調整方式釋例如下:
淨額法(IPSAS) 備抵法(美國聯邦) 總額法(澳洲)
借:應收稅款 60 貸:稅課收入 60
借:應收稅款 100 貸:稅課收入 60 備抵呆帳 40
借:應收稅款 100 貸:稅課收入 100 借:呆帳費用 40 貸:備抵呆帳 40
本研究參考上開先進國家作法,及配合我國徵課會計實務等,
建議於期末時以備抵法調整認列稅課收入。排除適用總額法之原 因,主要係稅課收入為無對價強制收入(除特殊目的稅以外),使應 收稅款與商業會計之應收款項性質不同,若以收回應收稅款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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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公務機關績效,可能不適當。此外,IPSAS 所採用之淨額法相 對簡便,且跟隨國際趨勢為本次改革重點方向,但因淨額法無法表 達應收未收之稅課收入。故經諮詢會議討論後,仍建議以備抵法認 列稅課收入。
財產收益包含處分投資利益、財產孳息收入、處分財產利益、
財產作價收入、廢舊物資售價收入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益原擬改稱投資收入,但因政府非以營利為 目的,投資一詞可能誤導,故仍稱為營業盈餘及事業收益,其包含 國營事業及關聯企業利益、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及投資股息紅 利三項。
捐獻及贈與收入為性質較特殊之科目,故金額並非顯著重大,
仍獨立表達。另公務機關如發生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其性質屬估計 變動,如同商業會計中,企業所得稅費用若於以後年度經國稅局核 定修正,視為當年度所得稅費用調整,不視為前期損益調整,建議 將此調整認列為發生年度之其他收入。
獨占及專賣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及協助收入等少數預算科目 因多年無列數,暫不列入。
(二)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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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包括下列七大科目:
1. 繳付國庫數,
2. 人事費用,
3. 業務費用,
4. 獎補助費用,
5. 利息費用,
6. 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其他費用。
人事費用及業務費用,為金額重大之科目,故單獨表達,其中 業務費用與預算科目之業務費內涵時有不同,預算科目之業務費包 含購買資產設備之委辦費用,其執行後應列為資產,此處之業務費 用僅含收益支出。
獎補助費用包括增撥非營業特種基金、補助直轄市政府、補助 台灣省各縣市、補助福建省各縣、補助特種基金、補助社會保險及 其他福利費用及其他獎補捐助,共七項。
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下分為折舊費用、折耗費用以及攤銷費 用。關於折舊費用部分,由於公務機關財產主要供公務使用,大多 使用超過財物標準分類之最低耐用年限才變賣或報廢,故賸餘價值 很低,惟為避免殘值設定 0,導致提完折舊後再使用之財產帳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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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為 0,易造成財產不存在之顧慮,爰折舊性財產殘值預設為定額
(如成本 1%);或由機關業務單位自行估計後提供給財管人員登 載,但不可低於上開定額。無形資產及遞耗資產殘值預設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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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金流量表
參採紐西蘭、澳洲、美國聯邦等先進國家作法,其現金流量表 多採直接法編製,且採直接法編製之現金流量表較能表達出公務機
參採紐西蘭、澳洲、美國聯邦等先進國家作法,其現金流量表 多採直接法編製,且採直接法編製之現金流量表較能表達出公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