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五節 信度
一、內部一致性
一般而言,內部一致性之Cronbach’s α值建議大於0.70以上(Nunnally, 1967),本研究結果顯示,MPOC-20臺灣版全量表之Cronbach’s α
=0.956(n=460),各向度之Cronbach’s α介於0.83至0.95(n=465~474),詳見表 三-10,顯示本問卷之內部一致性良好。
在「修正的項目總相關(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的部分,是計 算各題項與所屬向度整體的相關,結果顯示,所有題項與其所屬向度均有高 度相關,詳見表三-11、三-12、三-13。
表 三‐10 MPOC-20 臺灣版各向度之內部一致性
向度名稱 題數 個數 平均分數 標準差 Cronbach’s α 合作與完整及支持 12 題
468 5.39 (1.03) 0.95
賦能及合作 3 題 474 5.28 (1.21) 0.88 全面及一致 4 題 471 5.36 (1.09) 0.84 尊重及支持 5 題 474 5.48 (1.00) 0.89 提供一般資訊
5 題 465 4.41 (1.32) 0.91
提供具體資訊3 題 471 4.80 (1.38) 0.83
表 三‐11 MPOC-20 臺灣版「合作與完整及支持」向度之項目整體統計量
題項 平均數 標準離差 修正的
項目總相關
項目刪除時的 Cronbach's Alpha 值
1_1 5.33 1.285 .808 .944
Cronbach's Alpha 值
2_1
4.29 1.553 .752 .891Cronbach's Alpha 值
3_1
4.72 1.511 .703 .7473_2
4.49 1.767 .721 .7303_3
5.19 1.514 .645 .801
二、再測信度
ICC 值>0.8 表示有良好的再測信度(Prince, Markrides, & Richman, 1980)。
本研究結果顯示,MPOC-20 臺灣版各向度間隔 2 週之初測與再測之 ICC 值介 於0.80 至 0.93 之間,均大於 0.8,顯示本問卷具有良好的再測信度,詳見表 三-14:
表 三‐14 MPOC-20 臺灣版各向度之組內相關係數(n=40)
向度名稱 初測 再測
Mean (SD) Mean (SD) ICC 合作與完整及支持 6.15 (0.65) 5.96 (0.78) 0.84 賦能及合作 5.97 (0.79) 6.01 (1.05) 0.83 全面及一致 6.24 (0.69) 5.89 (0.80) 0.83 尊重及支持 6.19 (0.65) 5.99 (0.70) 0.93 提供一般資訊 5.64 (0.99) 6.19 (0.66) 0.87 提供具體資訊 5.65 (1.08) 5.95 (0.86) 0.80
第六節 小結
「MPOC-20臺灣版」經過兩回的專家問卷進行修改,具良好內容效度,
且透過田野測試進一步對問卷之文字敘述進行修正,確立了其在臺灣本土使 用的適用性。
本研究驗證「MPOC-20臺灣版」具有良好之心理計量特性,包含內部 一致性(Cronbach’s α介於0.83至0.95)、再測信度(ICC值介於0.80至0.93)、同 時效度(與家長滿意度評量呈現中度正相關)。驗證性因素分析(CFA)結果顯 示「MPOC-20臺灣版」之原始5個向度與臺北地區樣本之適配度不佳,而探 索性因素分析(EFA)顯示MPOC-20臺灣版共有3個因素:(1)合作與完整及支 持、(2)提供一般資訊、(3)提供具體資訊。
因此研究者接下來將使用「MPOC-20臺灣版」,做為調查臺北地區家長 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以家庭為中心」的程度之研究工具。參考 MPOC-20英文版使用手冊(S. King, et al., 1995)及本研究之探索性因素分析 結果,資料分析時可以分為兩個層次:20個題項、3個向度((1)合作與完整 及支持、(2)提供一般資訊、(3)提供具體資訊)。
(二)兒童復健服務過程的調查研究
二、研究問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過去研究較缺乏的部分,即「服務相關因素」是否會影 響家長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以家庭為中心」程度(即家長所回報之 MPOC-20 臺灣版分數)?因此列出以下 4 個研究問題:
在控制「服務提供者因素」及「服務接受者因素」之後,
1. 接受不同治療模式之家長所回報之 MPOC-20 分數是否有顯著差異?
2. 接受不同治療時間之家長所回報之 MPOC-20 分數是否有顯著差異?
3. 接受不同治療頻率之家長所回報之 MPOC-20 分數是否有顯著差異?
4. 接受不同治療期間之家長所回報之 MPOC-20 分數是否有顯著差異?
以上所指之MPOC-20 分數為 3 個向度各自之平均分數。
三、研究假說
MPOC-20 臺灣版 3 個向度各自之平均分數當中:
1. 接受「個別治療」者所回報之分數皆顯著高於「團體治療」者
2. 接受「較長治療時間」者所回報之分數皆顯著高於「較短治療時間」者 3. 接受「較高治療頻率」者所回報之分數皆顯著高於「較低治療頻率」者 4. 接受「較久治療期間」者所回報之分數皆顯著高於「較短治療期間」者
第八節 研究工具
一、照護過程評量表(MPOC‐20)臺灣版
經本研究第三章第一部分之評估,MPOC-20 臺灣版為適用於臺灣本土、
且具良好心理計量特性之問卷。問卷介紹詳見第三章第二節及表三-8,問卷 內容詳見「附錄七」。
二、服務提供者基本資料
兒童復健單位基本資料(問卷詳見「附錄八」)包含:單位之層級、全職 治療師人數。全職治療師基本資料(問卷詳見「附錄九」)包含:性別、專業 類別、服務於兒童領域的年資。變項分組詳見表三-15。
三、服務接受者基本資料
家長基本資料包含與個案關係、年齡、國籍、最高學歷、工作狀態、最 近一年家庭平均月收入。兒童基本資料包含性別、年齡、主要診斷、所具障 礙證明文件類別、目前接受的所有療育項目、優先治療目標、在此單位接受 的治療種類/頻率/模式/時間/期間/治療師姓氏。問卷內容詳見「附錄七」,變 項分組詳見表三-15。
診斷的部分在給家長填寫的問卷當中為複選題,研究者依據以下標準決 定主要診斷,主要為考量各診斷的合併症及臨床表現:
1. 若同時勾選「發展遲緩」及另一診斷,則主要診斷為另一診斷。
2. 若同時勾選「自閉症類群障礙」及下列診斷: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智能障礙、感覺統合障礙,則主要診斷為「自閉症類群障礙」。 3. 若同時勾選「腦性麻痺」及下列診斷:智能障礙、癲癇,則主要診
斷為「腦性麻痺」。
4. 若同時勾選「染色體異常」及「智能障礙」,則主要診斷為「染色體 異常」。
表 三‐15 變項分組及評量方法
變項分類 變項 分組 說明
自變項 服務 治療模式 個別治療、團體治療 一對一治療為個別治療,其它均算團體治療 治療時間 每次30 分鐘、每次 40~60 分鐘 兒童每次接受此療育的時間
治療頻率 每週1 次、每週 2~3 次 兒童每週接受此療育的次數 治療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7 個月、7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
年以上未滿2 年、2 年以上
兒童在此療育單位接受服務的期間
控制變項 單位 層級 醫院、診所
規模 2~6 人、7~11 人 單位內之全職治療師人數
治療師 專業別 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
年資 1~2 年、大於 2 年未滿 6 年、6 年至 23 年 治療師服務於兒童復健領域的年資 兒童 性別 男、女
年齡 0 歲~3 歲 11 個月、4 歲~6 歲 11 個月、7 歲以上
領有文件證明 無、發展遲緩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若同時領有發展遲緩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則算是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
優先治療目標 認知、語言、粗大動作、精細動作、社會互動、
生活自理
家長目前希望兒童接受療育能加強之項目的前三順位
家長 與個案關係 母親、父親、其它 過去一年主要帶個案接受療育者
教育程度 高中職以下、專科畢業、大學畢業、研究所以上
工作狀態 無(家管)、有(全職或兼職) 家長過去一年的工作狀態
家庭月收入 未滿5 萬、5~10 萬、超過 10 萬 家長過去一年與同住者之月收入加總
第九節 樣本與程序
考量本研究所使用之多元線性迴歸分析,其迴歸模型當中的虛擬變項 (dummy variables)約 30 個,因此至少需要 300 個有效樣本,本研究預計收集 500 份問卷。
本研究通過臺大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之簡易 審查(通過審查之通知書見「附錄五」),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開始進行問卷 收集,至 2012 年 1 月 12 日共收集了 559 份問卷,達到本研究的預期,因此 結束問卷收集。樣本為採取立意取樣,至臺北市與新北市共 6 家院所(包含 3 家醫院、3 家診所)之 12 個兒童復健單位(包含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物理治療) 進行問卷收集。
流程請見下頁圖三-6。
研究者先取得各單位主管同意後,請單位主管填寫「單位基本資料」,並 請該單位之全職治療師填寫「全職治療師基本資料」,再前往該單位之家長等 候區邀請家長並取得其同意後,請家長於等候時(此時兒童正在治療室進行治 療)填寫「MPOC-20 臺灣版」及「家長、兒童基本資料」,填寫完畢後立即交 給研究者,僅有少數家長有要事在身不便填寫問卷,而並未留在等候區之家 長也無填寫問卷。治療師在「全職治療師基本資料」問卷當中需填答姓氏,
因此需簽署受訪者同意書(見「附錄六」),而家長的部分為匿名填寫,可免除 同意書之程序。所有問卷均為研究者親自發放與回收。
2011 年 11 月 16 日~2012 年 1 月 12 日,
至臺北市、新北市6 家院所之 12 個兒童復健單位
主管(n=12) 治療師(n=68) 家長(n=559) 填寫
「單位基本資料」
填寫
「治療師基本資料」
填寫
「MPOC-20 臺灣版」及
「家長、兒童基本資料」
串聯合併
合併樣本(n=559)
進行家長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
「以家庭為中心」的程度之資料分析
圖 三‐6 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調查研究的資料收集及處理流程
第十節 資料分析
本研究有效問卷的定義如下:(1)研究架構內之所有變項均完整填答、(2) 填答者接受服務滿三個月、(3)填答者本人為主要帶兒童前來接受復健者。
研究者事先將每個單位、每個治療師進行編號,資料輸入完畢後,利用
「單位編號」及「治療師編號」將「單位基本資料」、「全職治療師基本資料」
與「MPOC-20 臺灣版」及「家長、兒童基本資料」進行串連。
服務相關變項、家長及兒童基本資料以描述性統計方式呈現,包含人數 及百分比。兒童復健單位基本資料將同時呈現變項分組之單位數、家長填答 之問卷數與百分比,治療師基本資料將同時呈現變項分組之治療師人數、家 長填答之問卷數及百分比。
MPOC-20 臺灣版之 20 個題項分數、3 個向度分數及以描述性統計方式呈 現,包含平均數、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另外,為了將本研究結果與國 際進行比較,我們也同時列出MPOC-20 臺灣版原始之 5 個向度的描述性統計 結果。研究者也呈現三分之一以上之受訪者填答4 分以下的題項,即受訪者 認為該題項發生的程度為「中等的程度」或更少,以做為未來改善服務的參 考(S. King, et al., 1995)。
以多元線性迴歸(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探討自變項-服務相關因素 對於MPOC-20 臺灣版 3 個向度平均分數之影響,且在迴歸模型當中放入控制 變項:包含服務提供者及服務接受者因素。自變項及控制變項皆是以「選入 (Enter)」的方式放入迴歸模型。此分析為使用所有有效樣本,不排除依變項為 極端值的樣本。使用SPSS18.0 統計軟體。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樣本特質描述
本研究共回收559 份問卷,排除重要變項未填答、接受服務未滿 3 個月、
或非最主要帶兒童前來復健的受訪者之資料,最終共得476 份有效問卷。
一、兒童復健服務相關基本資料
本研究受訪家長之孩童所接受的治療模式中,個別治療占52.9%、團體治 療占47.1%;每次治療時間為 30 分鐘的占 84%、40~60 分鐘的占 16%;治療 頻率為每週1 次的占 60.3%、每週 2~3 次的占 39.7%;治療期間為 3 個月以上 未滿7 個月的占 23.1%、7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的占 20.2%、1 年~2 年的占 31.7%、
2 年以上的占 25%。詳見表四-1:
表 四‐1 兒童復健服務相關基本資料(n=476)
變項名稱 個數 百分比
治療模式 個別治療 252 52.9%
團體治療 224 47.1%
2~3 人團體 170 4 人以上團體 54
2~3 人團體 170 4 人以上團體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