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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照護過程評量表」分數之影響因子

過去研究探討「照護過程評量表(包含 MPOC-56、MPOC-20、MPOC-SP)」

之分數的影響因子,大致可分為三類因素:兒童因素、家長因素、服務提供者因 素,以下分別進行探討:

一、兒童因素

瑞典Granat 等學者的研究(n=2265)(Granat, Lagander, & Borjesson, 2002)指出,

兒童為0 到 6 歲之家長所填答之 MPOC-28 分數顯著高於 7 到 12 歲及 13 到 18 歲。兒童為智能障礙、多重障礙之家長所填答之MPOC-28 分數顯著低於其他診 斷。

英國McConachie 等學者的研究(n=495)(McConachie & Logan, 2003)指出,兒 童的年齡與其家長所填答之MPOC-56 其中 3 個向度之平均分數呈現顯著負相關,

亦即年齡小的分數較高,而兒童之診斷、障礙程度沒有顯著差異。

瑞典Bjerre 等學者的研究(n=499)(Bjerre et al., 2004)指出,兒童為 0 到 6 歲之 家長所填答之MPOC-56 分數顯著高於 7-13 歲及 14-20 歲。

澳洲Raghavendra 等學者的研究(n=169)(Raghavendra, et al., 2007)指出,兒童 為0 到 6 歲之家長所填答之 MPOC-20 分數在「全面及一致」向度顯著高於 12 歲以上。

加拿大Camden 等學者的研究(n=222)(Camden, Swaine, Tetreault, & Brodeur, 2010)指出,兒童為 5 到 11 歲之家長所填答之 MPOC-56 分數在「賦能及合作」、

「提供具體資訊」、「全面及一致」、「尊重及支持」向度顯著高於12 歲以上。

澳洲Dickens 等學著的研究(n=100)(Dickens, Matthews, & Thompson, 2011)指 出,兒童之障礙程度(單一/多重)、障礙類別(肢體/認知)其家長填答之 MPOC-20 各向度分數均無顯著差異,雖然單一障礙及肢體障礙組別之各向度分數有較高的 趨勢。

美國Schreiber 等學者的研究(n=246)(Schreiber, Benger, Salls, Marchetti, &

Reed, 2011)指出,兒童的年齡及診斷時的年齡與其家長填寫之 MPOC-20 各向度 分數均無顯著相關(Spearman correlation),而診斷為腦性麻痺之兒童其家長填答 之MPOC-20 在「提供一般資訊」向度之中位數分數為最高。

二、家長因素

加拿大King 等學者的研究(G. A. King, King, & Rosenbaum, 1996)當中,比較 父親與母親在MPOC-56 之填答分數,結果顯示除了第四向度(全面及一致)為母 親分數較高,其餘4 個向度結果均類似。

瑞典Granat 等學者的研究(n=2265)(Granat, et al., 2002)指出,居住於鄉村的 家長相較於居於都市的,所填答之MPOC-28 分數有較高的趨勢。

英國McConachie 等學者的研究(n=495)(McConachie & Logan, 2003)指出,父 親職業會影響MPOC-56 之分數,其中沒有工作的在其中一向度的分數顯著較有 工作(Manual/Non-Manual)的高,而母親教育程度則沒有顯著差異。

加拿大、荷蘭等多位學者的研究(S. King, et al., 2004; Law, et al., 2003; van Schie, Siebes, Ketelaar, & Vermeer, 2004)均指出,家長對服務的滿意度與其所填答 之MPOC-56、MPOC-20 各向度分數呈現顯著的正相關。

澳洲Raghavendra 等學者的研究(n=169)(Raghavendra, et al., 2007)指出,家長 之教育程度在MPOC-20 各向度的分數均無顯著差異。而居住於鄉村之家長,相 較於居於都市的,所填答之MPOC-20 分數在「提供一般資訊」、「提供具體資訊」

向度顯著較高。然而澳洲Dickens 等學者的研究(n=100)(Dickens, et al., 2011)指出 居住地區別無顯著差異。

加拿大Camden 等學者的研究(n=222)(Camden, et al., 2010)指出,家長教育程 度較低者在MPOC-56 之「提供一般資訊」、「提供具體資訊」、「全面及一致」向

三、服務提供者因素

加拿大King 等學者的研究(G. A. King, et al., 1997)當中,比較接受門診復健、

及唇顎裂治療中心服務之兩群家長在MPOC-56 之填答分數,結果顯示在某幾個 向度均有顯著差異,顯示不同的服務類別也會影響MPOC-56 之分數。

英國McConachie 等學者的研究(n=495)(McConachie & Logan, 2003)指出,若 服務提供者有一名主要負責協調的人員(Care coordinator),則家長填寫之

MPOC-56 所有向度分數均高於無 Care coordinator 者。

澳洲Raghavendra 等學者的研究(n=122)(Raghavendra, et al., 2007)指出,專業 人員之年資與其填答之MPOC-SP 分數具有顯著正相關、而不同專業類別所填答 之MPOC-SP 分數也有顯著差異。

小結

家長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以家庭為中心」的程度的相關因子包括:兒 童年齡、診斷、疾病嚴重度;家長與兒童之關係、居住地、工作狀態、教育程度;

服務類別、服務中有無主要協調人員。

而專業人員之年資、專業類別也會影響其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有 學者建議,未來研究須進一步探討「服務相關因素(service-related variables)」

(Camden, et al., 2010),如:兒童所接受的治療模式(個別治療或團體治療)、治療 頻率等。

第六節 兒童復健治療模式與成效

兒童復健的治療模式大致上可分為「個別治療(individual therapy)」與「團體 治療(group therapy)」,「個別治療」是指治療師與兒童一對一進行治療,而「團 體治療」是指治療師在同一治療時段中同時提供服務給2 位以上的兒童,該團體 內的所有個案通常具有類似的治療目標。一般來說,個別治療能使治療師專注於 該兒童的個別需求,但因服務量方面的限制,可能會有復健等待時間過長的問題,

因此,提供團體治療是解決復健等待時間的一種方案(Bell, Corfield, Davies, &

Richardson, 2010; Miller et al., 2008)。此兩種治療模式在各方面的成效,是研究 者及臨床工作者需要考量的,以下分類進行文獻探討:

一、動作發展

美國Davies 等學者 1993 年發表的研究(Davies & Gavin, 1994)中,研究對象 為3~5 歲發展遲緩兒童,其中 10 位接受個別治療(職能治療與物理治療)、8 位接 受團體/諮詢治療(職能治療與物理治療),經過 7 個月的介入之後,個別治療組兒 童之精細動作的發展商數維持水平、粗大動作之發展商數有輕微進展,而團體/

諮詢治療組的兒童之精細動作及粗大動作的發展商數均輕微落後,雖然兩組發展 商數之改變沒有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但結果仍顯示個別治療的在動作方面的 療效有優於團體治療的趨勢。

香港Hung 等學者於 2010 年發表的研究(Hung & Pang, 2010)中,研究對象為 6~10 歲發展性協調障礙(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亦得到與上篇研 究類似的結果:個別治療組(11 位)介入後之動作障礙程度分數下降 5.2 分,團體 治療組(12 位)則為 4.4 分,兩組之改變分數雖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但個別 治療有優於團體治療的趨勢。

二、語言發展

英國Dickson 等學者於 2009 年針對學校當中的語言治療服務進行研究 (Dickson et al., 2009),研究對象為具 Primary language impairment 之 6~11 歲學童,

隨機控制實驗(Randomized Control Trial, RCT)結果顯示:在學校接受語言治療之

「個別治療(34 位)」與「團體治療(28 位)」之兩組學童的語言能力改善分數無顯 著差異,但團體治療的語言改善分數(4.5 分)有優於個別治療(3.3 分)的趨勢。

三、治療師主觀感受

美國Laforme 等學者於 2007 年發表的美國國家兒童物理治療師調查

(Laforme & Effgen, 2007)發現,只有 17%的物理治療師認為團體治療比個別治療 有效,39%認為團體治療沒有比個別治療有效,剩下 44%不確定兩者之優劣。

加拿大Camden 等學者於 2011 年發表的質性研究(Camden, Tetreault, &

Swaine, 2011)指出,治療師認為提供團體治療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荷,在設定團 體治療目標及準備治療活動方面也是很大的挑戰,也認為這樣的服務模式無法滿 足每位兒童的治療需求,再者,很難讓每位家長都參與治療。儘管此模式能增加 治療可近性、減少復健等待時間,但許多治療師仍擔心團體治療的治療品質。但 團體治療仍有其優點,例如可以提升兒童參與治療的動機、增加兒童社會參與、

同儕互相學習的機會。

四、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

加拿大Camden 等學者於 2010 年發表的研究中(Camden, et al., 2010)使用照 護過程評量表(MPOC-20)來進行一家醫院 2007 至 2009 年之兒童復健方案評估,

結果雖顯示接受「個別治療」與「團體治療」之兒童的家長所回報之MPOC-20 各向度平均分數均無顯著差異,但該研究樣本僅69~80 位家長,且問卷回覆率低 (19.5~30.9%),再者,有回覆者顯著接受較多的治療時數,因此其研究結果仍未

明確。同時,該研究質性的部分顯示,許多家長表示希望接受更多的個別治療而 非團體治療。

小結:

過去研究比較個別治療與團體治療的成效研究當中,使用醫療品質之「結果 面」的指標包含動作發展、語言發展、治療師主觀感受療效等,部分研究結果顯 是個別治療有療效較佳的趨勢。而過去研究較缺乏兒童復健領域特別強調「以家 庭為中心的服務」之「結構面」與「過程面」指標的評量,因此仍需研究進一步 探討。

目前極需研究以更好的研究設計(如:控制兒童的年齡、疾病嚴重度),以及 以兒童復健領域特別強調的「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當做指標,來比較個別治療 與團體治療的成效,才能對臨床工作者、政策制定者等,在兒童復健服務模式之 決策上提供實證依據。故本研究將治療模式(個別治療/團體治療)及相關因素(治 療時間、治療頻率、治療期間)設為自變項,並同時控制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 者的特性,來分析其對家長感受「以家庭為中心」之程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