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
第二節 研究結果討論
一、樣本特性
本研究受訪者為在臺北市及新北市接受兒童復健服務之發展遲緩或身心 障礙兒童的家長,其兒童性別為男性較多(占 72.7%),與 2010 年全臺灣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通報個案之男性比例68.4%相近(內政部統計處, 2011)。
樣本中,兒童年齡的部分,70.8%為 0~6 歲,與過去相關文獻之數據(65.0~75.4%) 相似(林巾凱等人,2010;陳雅鈴、許玫玲,2009)。主要診斷的部分,以自 閉症類群障礙(30.9%)、發展遲緩(24.2%)、注意力不足過動症(10.5)%占最多。
疾病嚴重度的部分,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占53.4%為最多,領有發展遲緩證 明者占24.2%、未領取任何障礙證明者占 22.5%。兒童之優先治療目標的部分,
以包含語言者占67.2%為最多,此與過去研究結果相似:林巾凱等人以臺灣地 區2004~2006 年接受社政、醫療與教育體系之早期療育服務之家長為樣本,
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當中以語言發展有遲緩的問題為最多(82.1%)(林巾凱等人,
2010)。張介信等人以 2002~2008 年臺灣中部一家精神專科醫院之兒童日間 病房的兒童為樣本,也發現樣本中「溝通表達」之遲緩程度最高(張介信、
黃君代、邵文娟、向時賢,2011)。
填答MPOC-20 臺灣版之家長為主要帶兒童前來復健者,且家長與兒童於 該單位接受服務為3 個月以上,雖未達 MPOC-20 手冊建議之 6 個月的標準(S.
King, et al., 1995),但在問卷收集的過程中,只有接受服務未滿 3 個月之家長 曾向研究者表示其填答問卷方面的困難,且有些單位限定每位個案接受服務 的期間為6 個月,因此接受服務為 3 個月以上未滿 7 個月之家長其感受是值 得探討的。
二、家長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以家庭為中心」的程度
依據MPOC-20 臺灣版之探索性因素分析(EFA)的結果,雖顯示「以家庭 為中心的服務」可分為3 個向度,但因國際上多為使用 MPOC-20 的 5 個向度,
故以下將使用原始的5 個向度及 20 個題項進行討論:
1. 以 MPOC‐20 臺灣版之原始 5 個向度分析
本研究結果顯示,MPOC-20 臺灣版原始 5 個向度當中平均分數較高者為
「尊重及支持(平均數=5.48)」向度及「全面及一致(平均數=5.36)」向度,而 平均分數較低者為「提供一般資訊(平均數=4.41)」向度及「提供具體資訊(平 均數=4.80)」向度,此 5 個向度平均分數之相對高低情形與冰島(Arnadottir &
Egilson, 2012)、芬蘭(Jeglinsky, Autti-Ramo, & Brogren Carlberg, 2012)、美國 (Schreiber, et al., 2011)、澳洲(Dickens, et al., 2011)等國近兩年之研究結果一致,
顯示以上各國與臺灣之兒童復健服務在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均面臨 類似的挑戰。
2. 以 MPOC‐20 臺灣版之 20 個題項分析
MPOC-20 臺灣版 20 題當中,家長回報之平均分數最高的 3 題(平均分數 為5.65~5.96,即家長感受到接近「很大」的程度)包含「全面及一致」向度之
「每位治療團隊成員所提供關於您孩子的資訊不會互相衝突?(平均數
=5.65)」,「尊重及支持」向度之「以平等尊重的態度與您互動,而非上對下的 態度?(平均數=5.96)」及「可以個別看待您的狀況,而不是用同一種方式對 待每一個有身心障礙孩童的父母(照顧者)?(平均數=5.74)」。此結果顯示家長 感受到不同治療師所提供之資訊不會互相衝突,且服務是尊重且個別化的。
MPOC-20 臺灣版 20 題當中,共有 8 題為 33%以上之受訪者填答 4 分(中 等的程度)以下,這些題項之內容為未來可參考改善的部分,包含「提供一般 資訊」向度之所有題項:「給您有關該機構或是您社區中所提供的各類服務的 資訊?」、「可以讓您取得關於您孩子身心障礙的相關資訊?」、「提供全家人 獲取資訊的機會?」、「可以讓您取得各種形式的資訊?」及「提供您如何尋 找資訊或是和其他父母聯絡的建議?」,「提供具體資訊」向度之「提供您有 關孩子所接受的治療內容的書面資訊?」「提供您有關孩子進展的書面資 訊?」,而有1 題為「尊重及支持」向度之「幫助您感受到自己是個稱職的父 母(或照顧者)?」。結果顯示家長感受目前兒童復健服務在各方面資訊的提供 是相當不足的,而治療師賦能於家長的行為也有待加強。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2012),兒童復健治療之治療時間為至少三十分鐘或五十分鐘以上,研究者從 此結構面來觀察,治療師在一位兒童的治療時段當中,通常只預留1~5 分鐘 與家長進行諮詢或討論,內容可能著重在兒童當天的治療表現,可能沒有足 夠的時間與資源來提供一般資訊,包含:介紹單位中所提供之衛教資源、說 明社區中之各類服務、教導搜尋資訊的途徑(如坊間書籍、網路資源、親職講 座、相關基金會/協會等)、讓家中其他成員也有機會接受療育資訊等。而在健 保支付標準當中並無要求治療師提供治療內容、治療進展的書面資訊給家長,
因此本研究樣本中之兒童復健單位也幾乎未結構化地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因 此,相關政策應從結構面上來改善兒童復健服務之書面資訊及相關資訊的提 供,如:健保支付標準、評鑑項目或機構設置標準等。
三、家長感受兒童復健服務過程之「以家庭為中心」的程度的影響因子 本研究的假說為:在控制「服務提供者因素」及「服務接受者因素」之 後,服務相關因素(包含治療模式、時間、頻率、期間)對於 MPOC-20 臺灣版 之3 個向度各自的平均分數均有顯著影響:
1. 接受「個別治療」者所回報之分數顯著高於「團體治療」者
2. 接受「較長治療時間」者所回報之分數顯著高於「較短治療時間」者 3. 接受「較高治療頻率」者所回報之分數顯著高於「較低治療頻率」者 4. 接受「較久治療期間」者所回報之分數顯著高於「較短治療期間」者
本研究結果部分支持假說1、2、4,而均不支持假說 3。治療期間對於以 家庭為中心的服務之3 個向度的迴歸模型均有顯著影響,治療模式對於「合 作與完整及支持」向度及「提供具體資訊」向度之迴歸模型有達顯著,治療 時間在「合作與完整及支持」向度之迴歸模型有達顯著,而治療頻率則在3 個向度之迴歸模型均無顯著影響。
1. 治療模式
本研究結果為接受個別治療者所回報之MPOC-20 臺灣版分數(合作與完 整及支持模型之β=0.137、提供具體資訊模型之β=0.132)高於團體治療者,
此與加拿大一家醫院之調查結果(Camden, et al., 2010)不一致,該研究之 T 檢 定結果顯示接受個別治療與團體治療之家長所回報MPOC-20 各向度之平均分 數無顯著差異(p≧0.15),然而該研究樣本僅 69~80 位家長,且問卷回覆率低 (19.5~30.9%),再者,該研究並無控制其他因素,如:服務提供者因素及服務 接受者因素,因此本研究結果之可推論性應該較佳。相較於團體治療,治療 師在個別治療當中較能專注於該兒童及家庭之個別需求、也有較多的時間與 個別家長互動,故兒童為接受個別治療的家長,能感受到較高程度之以家庭
2. 治療時間
每次治療時間為40~60 分鐘者所回報之 MPOC-20 臺灣版分數(「合作與 完整及支持」模型之β=0.112)高於 30 分鐘者。兒童每次治療時間較長者,其 家長諮詢的時間可能較充裕也較有彈性,故家長能夠與治療師進行較多的討 論,使家長感到較能參與療育計畫的安排,也較能感受到關懷、尊重與支持。
3. 治療頻率
治療頻率為每週1 次與每週 2~3 次對於「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之 3 個 向度均無顯著影響,顯示家長感受之「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的程度不隨治 療頻率增加或減少而有顯著改變。
4. 治療期間
本研究結果顯示接受服務為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及 2 年以上者(3 個迴歸 模型之β=0.158~193)之 MPOC-20 分數高於 3 個月以上未滿 7 個月者,此與臺 灣一兒童復健滿意度研究結果相似(陳雅鈴 & 許玫玲, 2009),該研究指出相 對於復健期間三個月以下者,復健期間較長者其家長對於設備及專業能力、
可近性滿意度較高。就家長而言,若其於一兒童復健單位接受服務超過一年,
可能代表該家長對該單位有足夠的信任及滿意度,而本研究也顯示以家庭為 中心的服務程度與家長滿意度為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