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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信度與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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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請 問 , 妳 如 何 對 妳 單 位 裡 的 其 他 女 性 評 價 呢 ?

10. 請 您 比 較 和 男 性 軍 人 及 女 性 軍 人 一 起 執 勤 時 的 優 缺 點 、 感 受 ?

第五節 信度與效度

本 研 究 選 擇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 高 敬 文 (1996)指 出 , 質 化 研 究 考 驗 效 度 與 依 據 的 方 法,並 不 雷 同 於 量 化 研 究,故 首 當 其 衝 即 是 研 究 方 法 受 到 質 疑 , 因 此 , 討 論 信 度 、 效 度 問 題 時 , 須 先 給 予 新 的 定 義 , 並 應 注 意 質、量 研 究 考 驗 這 些 項 目 時,是 依 據 不 同 理 論,並 採 取 不 同 途 徑 的。

Lincoln & Guba (1985)就 曾 提 出 三 個 標 準 以 檢 視 質 性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包 括 : 確 實 性 (credibility), 即 內 在 效 度 (internal validity); 可 轉 換 性 (transferability) , 即 外 在 效 度 (external validity) ;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即 信 度 (reliability)( 胡 幼 慧、姚 美 華,1996:141-158),

以 下 分 別 探 討 之 。 一 、 確 實 性 (credibility)

指 質 化 研 究 資 料 的 真 實 程 度 , 即 研 究 者 真 正 觀 察 到 所 希 望 觀 察 的 。 有 5 種 技 巧 可 以 資 加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 包 括 :

( 一 )增 加 資 料 確 實 性 的 機 率 , 方 法 包 括 研 究 情 境 的 控 制 、 資 料 的 一 致 性 的 確 定 、 資 料 來 源 多 元 化 。

( 二 ) 研 究 同 儕 的 參 與 討 論 。

( 三 ) 相 異 個 案 資 料 的 收 集

( 四 ) 資 料 蒐 集 上 有 足 夠 的 輔 助 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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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資 料 的 再 驗 證 。 二 、 可 轉 換 性 (transferability)

評 估 研 究 的 結 果 是 否 能 適 用 於 其 他 情 境 中 , 可 採 取 的 方 法 為 豐 富 的 描 述 , 經 由 受 訪 者 所 陳 述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 能 有 效 的 做 資 料 性 的 描 述 與 轉 換 成 文 字 陳 述 , 俾 便 提 供 可 能 的 應 用 者 判 斷 可 轉 換 的 基 礎 。

三 、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

穆 佩 芬( 1996)認 為,資 料 收 集 者 的 信 度 可 由 慎 選 訪 談 者 、 事 前 訪 談 技 巧 的 訓 練 與 訪 談 情 境 的 模 擬 等 加 以 控 制 , 以 保 持 訪 談 情 境 的 一 致 性。即 研 究 結 果 的 一 致 性,可 採 取 可 依 靠 性 審 核 , 由 審 核 者 檢 視 研 究 過 程 是 否 嚴 謹 及 系 統 化 , 以 提 升 研 究 發 現 的 可 接 受 性 。 因 此 , 如 何 取 得 可 靠 性 的 資 料 , 乃 研 究 過 程 中 運 用 資 料 收 集 策 略 的 重 點 , 研 究 者 必 須 將 整 個 研 究 過 程 與 決 策 加 以 說 明 , 以 供 判 斷 資 料 的 可 靠 性 。

為 避 免 研 究 者 在 資 料 蒐 集 及 分 析 過 程 中 陷 入 主 觀 困 境,而 產 生 研 究 內 容 遭 受 質 疑 , 因 此 除 了 研 究 者 、 受 訪 者 觀 點 外 , 本 研 究 在 取 得 資 料 後,與 指 導 教 授 或 同 事 或 其 他 研 究 者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及 討 論,比 較 檢 驗 對 同 一 事 物 觀 點 之 不 同,減 低 研 究 者 主 觀 想 法,增 強 資 料 間 相 互 檢 驗 , 使 研 究 的 結 果 獲 得 客 觀 且 具 信 度 與 效 度 。

第六節 研究倫理

質 性 研 究 需 要 更 嚴 密 及 更 周 延 的 研 究 倫 理 來 防 範 研 究 者 的 一 言 一 行 可 能 對 受 訪 者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否 則 主 觀 、 武 斷 、 扭 曲 或 別 有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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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的 研 究 結 果,不 僅 會 傷 害 到 當 事 人,對 社 會 亦 會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陳 伯 璋 , 2000)。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對 象 均 為 志 願 參 與 , 在 研 究 的 過 程 使 用 受 訪 同 意 書 , 有 關 研 究 倫 理 包 括 : 誠 實 告 知 、 尊 重 隱 私 、 真 實 呈 現 等 部 分 。 首 先 , 在 訪 談 前 誠 實 告 知 受 訪 者 研 究 目 的 、 訪 談 大 綱 及 互 動 方 式 , 受 訪 者 在 訪 談 過 程 中,可 依 其 意 願 拒 絕 回 答 某 些 不 願 意 回 答 的 問 題,或 隨 時 退 出 研 究,再 另 行 檢 討 適 當 符 合 受 訪 條 件 之 對 象 進 行 替 換,並 在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下 對 訪 談 內 容 錄 音,以 及 在 文 章 中 引 用 訪 談 的 同 意,並 且 為 了 顧 慮 被 研 究 者 的 隱 私 , 受 訪 者 身 分 予 以 匿 名 處 理 。

其 次,在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時,要 注 重 受 訪 者 真 實 意 見 的 呈 現。此 外,

在 研 究 結 果 的 呈 現 上,經 過 受 訪 者 的 檢 核 且 同 意 後 才 會 放 進 正 式 的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中。如 果 受 訪 者 認 為 某 些 部 分 不 適 宜 呈 現 出 來,則 研 究 者 根 據 其 意 見 做 適 當 的 修 改,直 到 受 訪 者 覺 得 合 適 且 同 意 後 才 放 入 正 式 的 研 究 報 告 中 。 根 據 潘 淑 滿 (2003)質 性 研 究 經 常 會 共 同 面 臨 的 倫 理 議 題 , 包 括 如 下 :

一 、 告 知 後 同 意

要 是 指 研 究 參 與 者 是 否 充 分 被 告 知 參 與 研 究 的 意 義 與 相 關 訊 息,當 研 究 參 與 者 充 份 被 告 知 有 關 之 訊 息,並 決 定 參 與 研 究 時 即 簽 署 書 面 同 意 書。雖 已 簽 署 同 意 書,研 究 參 與 者 仍 可 隨 時 要 求 終 止 研 究 關 係 。

二 、 欺 騙 與 隱 瞞

原 則 上 , 研 究 者 不 應 隱 瞞 研 究 的 目 的 與 身 分 ,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的 考 量 下 則 並 不 盡 然 做 到,如 為 了 帶 給 研 究 參 與 者 更 多 的 福 祉,或 研 究 須 在 自 然 的 情 境 下 進 行 等。但 這 樣 的 兩 難 議 題 中,若 無 特 定 的 對 象 可 公 開 研 究 目 的 或 身 分 時,隱 藏 是 可 被 接 受 的,但 既 使 考 量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福 祉,也 不 應 以 研 究 者 的 優 勢 而 未 尊 重 其 應 有 的 權 利。在 不 得 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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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況 下 , 必 須 適 度 的 隱 瞞 與 欺 騙 時 , 也 應 儘 可 能 將 傷 害 降 到 最 低 。 三 、 隱 私 與 保 密

隱 私 屬 於 私 人 領 域 中 不 可 以 被 公 開 的 資 訊,對 研 究 所 收 集 的 資 訊 保 密,是 保 障 研 究 參 與 者 隱 私 最 根 本 的 方 法。研 究 者 應 主 動 在 資 料 收 集 前,就 可 辨 識 研 究 參 與 者 身 分 的 資 訊 處 理 方 式,做 事 先 的 說 明 與 討 論 , 如 做 到 刪 除 任 何 有 關 的 可 辨 識 訊 息 之 匿 名 原 則 的 要 求 。

四 、 潛 在 的 傷 害 與 風 險

避 免 可 能 的 傷 害 最 根 本 之 道 是 匿 名 原 則,必 要 時 以 口 頭 的 方 式 替 代 書 面 的 簽 署。資 料 收 集 過 程 中 的 意 外 事 件,研 究 者 都 必 須 盡 量 的 控 制,或 在 必 要 時 停 止 訪 談。研 究 者 不 可 以 勉 強 參 與 者 談 論 其 不 想 講 的 內 容 , 並 且 在 資 料 的 呈 現 上 , 避 免 不 當 的 取 捨 , 造 成 污 名 化 與 被 標 籤 的 情 形 。

五 、 互 惠 關 係

於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協 助 與 奉 獻,研 究 者 可 給 予 口 頭 或 物 質 的 回 報 。 透 過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訊、幫 忙 處 理 事 務 或 扮 演 好 的 傾 聽 者 的 間 接 方 式 回 報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協 助 。

第七節 資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