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方式之修定重點如下:
修訂前之公報規定:得按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為比較基礎,無特 別限制條件。
修訂後之公報規定:除勞務存貨應按個別項目作續後評價外,商品存貨原則上 應採逐項比較,只有當同時符合下條件時才得採分類比 較:
(1)屬於相同產品線,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
(2)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
(3)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之其他項目分離評價。
4.3.2 對企業財務報表之影響
此次十號公報的修訂,不但對商品存貨刪除最為寬鬆之全體項目比較法,並 且對分類比較法設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換言之,大多數公司必須從最寬鬆之全體 項目比較法改為最保守之逐項比較法(個別項目比較法),因此對業界之普遍影響 程度可能最高,特別是對全體存貨項目中溢跌價互見且互抵效果高之公司,無疑 將受此條文修訂之影響而身受重傷。一般而言,平均毛利率偏低之公司企業所受 影響程度可能較大,但因近年景氣翻轉直下,若企業之跌價項目已然增加且其金 額有擴大情形,或溢價項目之溢價總金額已下降,則溢跌價互抵效果亦會隨之下 降,對企業財務報表之影響自然減少。
4.3.3 企業之因應措施
隨著開始適用新修訂公報之時間在即,企業宜積極採取行動以因應改採逐項 比較法。
1. 檢視現有庫存料號之編碼是否符合公報所訂逐“項”比較之精神
基本上,同一料號即為存貨評價採逐項比較之項目基準。因此,依公報 第 11 段不宜分類為同一類別者,亦不宜歸屬為同一料號。
2. 進行是否採分類比較之決策作業
除非企業以保守穩健為前提,直接決定採行逐項比較法,否則,宜進行 下列評估作業程序以供作決策之依據:
(1)作業層級初步彙整說明可採分類比較之類別並按產品料號逐項註記其下 列資訊:
c所屬產品線、目的或最終用途 d生產地區、銷售地區
e無法與該產品線之其他項目分離評價原因
(2)權責主管複核上述分類是否符合公報所訂得採分類比較之條件
(3)試算採行逐項比較與分類比較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供作決策單位遴選會計 原則及決定是否提前適用新修訂十號公報之參考。
3.修訂會計政策
不論公司最後決定採行逐項比較法或分類比較法,大部分公司都必須修訂 其原採全體項目比較法之會計政策。
修訂會計政策應符合內部控制-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相關管理作業程序之 規定,並經董事會通過。
4.重新設定電腦資訊系統以符合新修訂公報之規定
依新修訂會計政策,改變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方式為逐項比較或分 類比較。
除會計作業與電腦資訊系統調整外,企業若欲降低期末存貨評價造成之財務 報表影響數,則需從存貨管理環節著手:
1. 加強存貨供應鏈管理,盡量降低庫存水準;
2. 即時發現並處理潛在呆滯存貨,掌握最佳出售時點及售價。
五、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