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個人屬性對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職權治理之差異性分析
研究者為瞭解移民署專勤事第一大隊移民官之個人屬性,對於「職權治理」
整體構面上及其相關各因素變項上之差異情形,研究者乃針對「性別」、「擔任 職務」等個人屬性以 t 檢定方法進行考驗;另「年齡」、「教育程度」、「服務 年資」、「職等」、「考試背景」及「工作地點」等個人屬性,則以「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方法進行檢定,若達顯著水準,再以「事後比較考驗」之LSD 進一步 檢定,該個人背景變項那些組別間之差異情形達顯著水準,復施以差異性比較分 析。
壹、性別
一、研究假設
不同性別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理」的各個變 項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 t 檢定結果
以 t 檢定檢驗不同性別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 理」的各個變項認知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性存在,透過 t 檢定分析後其結果彙 整如表4-22所示,茲分述如下:
表4-22
不同性別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n=260)
統計項目
構面 組別 個數 平均數 標凖差 t 值 p 值 男性 194 12.80 1.16
行政獎勵及績效
評核 女性 66 12.80 1.12 -.05 .96 男性 194 12.29 1.27
跨國境婚姻媒合
之查處 女性 66 12.37 1.35 -.48 .63 男性 194 11.83 1.40
跨國境婚姻媒合
之認知 女性 66 11.85 1.32 -.11 .91 男性 194 13.06 1.34
影響偵辦案件之
因素 女性 66 12.70 1.70 1.55 .08 三、 t 檢定結果分析
依 t 檢定之結果顯示,驗證不同性別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職 權治理各構面之顯著差異性,由表4-22所示,不同性別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官其對職權治理之「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跨 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及「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等四構面, p 值均>.05,故應 接受虛無假設Ho(即研究假設成立),不同性別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 官對職權治理無顯著差異。
89
貳、擔任職務
一、研究假設
擔任不同職務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理」的各 個變項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 t 檢定結果
以t檢定檢驗擔任不同職務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 治理」的各個變項知覺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性存在,透過 t 檢定分析後其結果 彙整如表4-23所示,茲分述如下:
表4-23
擔任不同職務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n=260)
統計項目
構面 組別 個數 平均數 標凖差 t 值 p 值 非主管職務 205 12.74 1.18
行政獎勵及績
效評核 主管職務 55 13.04 1.02 -1.88 .06 非主管職務 205 12.33 1.32
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查處 主管職務 55 12.24 1.15 0.46 .62 非主管職務 205 11.79 1.38
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認知 主管職務 55 12.00 1.39 -1.00 .32 非主管職務 205 12.65 1.45
影響偵辦案件
之因素 主管職務 55 14.15 .56 -11.86*** .000
***p<.001
三、 t 檢定結果分析
由 t 檢定之結果顯示,驗證擔任不同職務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對「職權治理」各構面之顯著差異性,由表4-23 所示,擔任不同職務之移民署專 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職權治理在「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跨國境婚姻 媒合之查處」及「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均無顯著差異。但擔任不同職務之移 民官對職權治理「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 p 值<.05,故拒絕虛無假設 Ho(即 研究假設不成立)。而擔任不同職務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職權治 理之「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有顯著差異。
參、年齡
一、研究假設
不同年齡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理」的各個變 項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不同年齡的移民官計分為 4 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來檢驗不 同年齡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職權治理」的各個變項,是否有所
90 異平均數為.515。顯示「31-40 歲」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
「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30 歲以下」之移民署專勤事 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二)年齡為「41-50 歲」者對「30 歲以下」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 異平均數為 1.106,顯示「41-50 歲」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91
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30 歲以下」之移民署專勤 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三)年齡為「41-50 歲」者對「31-40 歲」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 異平均數為.591,顯示「41-50 歲」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
「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31-40 歲」之移民署專勤事務 第一大隊移民官。
(四)年齡為「51 歲以上」者對「30 歲以下」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 差異平均數為.906,顯示「51 歲以上」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 官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30 歲以下」之移民署專 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肆、教育程度
一、研究假設
不同教育程度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理」的各 個變項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不同教育程度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計分為 4 個組別,先以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來檢驗不同教育程度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職權治理」
的各個變項是否有所差異,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之LSD 進行事後比較 檢定,以瞭解不同教育程度組別的顯著差異情形,其結果彙整如表4-25 所示:
表4-25
不同教育程度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n=260)
統計項目
構面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凖差 F 值 p 值 LSD 1.高中(職)以下 16 12.31 .95
2.大專 69 12.81 1.18 3.大學 131 12.81 1.22 行政獎勵及
績效評核
4.碩士以上 44 12.93 .925
1.16 .33
1.高中(職)以下 16 12.80 1.15 2.大專 69 11.94 1.57 3.大學 131 12.10 1.24 跨國境婚姻
媒合之查處
4.碩士以上 44 12.48 1.33
1.87 .14
1.高中(職)以下 16 12.25 1.06 2.大專 69 12.31 1.29 3.大學 131 12.19 1.38 跨國境婚姻
媒合之認知
4.碩士以上 44 11.68 1.29
1.44 .23
(續下頁)
92
1.高中(職)以下 16 11.77 1.44 2.大專 69 12.14 1.30 3.大學 131 11.83 1.38 影響偵辦案
件之因素
4.碩士以上 44 12.69 1.25
3.73* .012 4>1 4>2 4>3
* p<.05 三、結果分析
依表4-25有關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之結果顯示,不同教育程度的移民署專勤事務 第一大隊移民官,對於職權治理之「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跨國境婚姻媒合之 查處」及「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等變項之 p 值均>.05,故應接受虛無假設;
亦即顯示不同教育程度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於「職權治理」之
「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及「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
構面上,均無顯著差異。
惟不同教育程度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職權治理「影響偵辦案 件之因素」p 值<.05,故拒絕虛無假設 Ho(即研究假設不成立)。顯示在不同教 育程度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職權治理之「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
有顯著差異。以事後比較考驗之LSD 方法,作為進一步檢驗「職權治理」之「影 響偵辦案件之因素」構面,其結果顯示:
(一)教育程度為「碩士以上」者對「高中(職)以下」者之比較,有顯著差 異存在,其差異平均數為.926,顯示「碩士以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 隊移民官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高中(職)以下」
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二)教育程度為「碩士以上」者對「大專」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 差異平均數為.802,顯示「碩士以上」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大專」之移民署專勤事務 第一大隊移民官。
(三)教育程度為「碩士以上」者對「大學」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 差異平均數為.751,顯示「碩士以上」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於「大學」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 一大隊移民官。
伍、服務年資
一、研究假設
不同服務年資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其對於「職權治理」的各 個變項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不同服務年資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計分為 4 個組別,先 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來檢驗不同服務年資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對「職權治理」的各個變項是否有所差異,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之LSD 進行事後比較檢定,以瞭解不同服務年資組別的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93 存在,其差異平均數為.643,顯示「11-20 年」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官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10 年以下」之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二)教育程度為「21-30 年」者對「10 年以下」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
94
其差異平均數為.880,顯示「21-30 年」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 官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10 年以下」之移民署專
95
二構面,有顯著差異性存在。以事後比較考驗之LSD 方法,作為進一步檢驗職權 治理之「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其結果顯示:
(一)「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
1.職等為「約雇人員」者對「委任」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異平均 數為.578。顯示「約雇人員」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行政 獎勵及績效評核」顯著差異性,高於「委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 隊移民官。
2.職等為「薦任」者對「委任」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異平均數 為.413。顯示「薦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行政獎勵及 績效評核」顯著差異性,高於「委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 官。
(二)「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
1.職等為「薦任」者對「約雇人員」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異平均 數為.966。顯示「薦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影響偵辦 案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約雇人員」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官。
2.職等為「薦任」者對「委任」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異平均數 為.588。顯示「薦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影響偵辦案 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委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2.職等為「薦任」者對「委任」者之比較有顯著差異存在,其差異平均數 為.588。顯示「薦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對「影響偵辦案 件之因素」顯著差異性,高於「委任」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