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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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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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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 教授

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研究

-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為例

研究生:黃志明 撰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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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研究

-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為例

研 究 生:黃志明 撰 指導教授:侯松茂 教授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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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辭

世界麵包冠軍大師吳寶春發表獲獎感言提及:「冠軍只是在當下,惟有學習才 是永遠的。」一語道出不斷學習、不斷超越自我的人生箴言。從事公職逾25 年,

為精進專業知識領域,亟思在職進修學習,充實公共行政新知,提升自我競爭力,

期將所學理論與實務結合,應用於未來公務職場。感謝臺東大學惠賜良機,能重 拾書本,踏上碩士在職專班旅程。二年來,每週假日往返板橋及臺東,舟車勞頓,

瀄風沐雨,隨著鳳凰木花火盛開,輕舟已過萬重山,順利通過碩士研修學分及論 文考試,非常榮幸的穿上紫色法學碩士袍參加畢業典禮,完成學位授予儀式,劃 下了完美的句點。

首先感謝平易近人、學識淵博、載譽「公行大師」-孫本初博士,雖天嫉英 才,驟然離世,不勝唏噓。但為了完成論文,仍須化悲傷為力量,堅持不懈,無 愧恩師厚愛。積極尋找良師指導,經央請侯副校長松茂教授獲允,心中無限感激,

因本篇論文主題尚未有人研究,侯教授對於研究架構、資料分析、綜合討論、提 出論證、結論建議及格式排版等逐一細心指導,不厭其煩的指點迷津,要求嚴謹,

獲益良多,使本論文得以順利付梓;口試委員魏俊華教授、范熾文教授,細心審 閱論文初稿,惠賜精闢見解及寶貴意見,使得論文更臻於完善;公事系授課之李 主任玉芬教授、蔡西銘教授、彭堅汶教授、靳菱菱教授、柯志昌教授、謝志龍教 授,春風化雨,毫不藏私的傳授專業知能,在此,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謝意。

另外,承蒙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唐大隊長敏耀、秘書室楊主任聰福、林 副大隊長貽俊、機動隊柳隊長瑞福、臺東縣專勤隊楊副隊長曙東,不斷的鼓勵與 支持,協助論文預試問卷檢測,確保信度效度俱足;另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大隊部、所屬各縣市專勤隊及機動隊之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及兄弟姐妹們,在 繁忙公務中,撥冗協助發送、填寫、回收及郵寄論文問卷,大恩大德,永銘在心。

感謝公事系學長詩勝兄、延平兄、淯霖兄、韋良兄在進行量化研究結果分析,

遇到茫然困頓、裹足不前時,給予指導解說,指引點燃明燈;研究所同學吉隆、

玉敏全程鼎力協助論文口試會場佈置及整理,順利通過考驗;另同學們在學期間 分組討論、學業報告及論文撰寫的互相照顧提攜,在此一併表示謝忱。

最後,要特別感謝父母親無怨無悔、含辛茹苦的教養栽培,胞姐的關懷扶持,

美麗賢慧老婆奕妤、聰慧上進女兒子庭、善解人意兒子韋霖,在工作及求學期間 的支持、體諒及包容,點點滴滴,沒齒難忘,謹將本論文獻給你們,共同分享苦 盡甘來的喜悅!

(6)

i

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研究

-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為例

研究生:黃志明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本研究探討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現況及認 知為本研究之目的,並藉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單位作為未來改善跨國境婚姻媒合業 務政策面與執行面之建議,及後續研究者之參考。

在研究方法採問卷調查法,主要探討分析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現行辦理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任務分工及職權治理各構面,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官為研究員群體,採「叢集抽樣法」並以母群體職務分配比例為叢集標準,

本研究共發出291 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 260 份。經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 t 檢定、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等量化分析程序,分析結果發現:

一、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任務分工,以「任務構 面」變項認同度最高,其次依序為「程序構面」、「分工構面」,而以「協調構 面」最低。

二、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職權治理,以「影響偵 辦案件之因素」變項認同度最高,其次依序為「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跨 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而以「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最低。

三、移民官對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任務分工」因職務、教育程度、職等、工 作地點之不同而有部分顯著差異性。

四、移民官對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職權治理」因職務、年齡、教育程度、服 務年資、職等、考試背景、工作地點之有部分顯著差異性。

五、整體業務之任務分工認知程度與職權治理認知程度呈現顯著正相關。

關鍵詞:新移民、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跨國境婚姻媒合、任務分工、職權 治理

(7)

ii

Study of new immigrant of governance of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 Tak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NIA) Specialized Operation Affairs 1

st

Corps For Example

Huang Chih-Mi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NIA Specialized Operation Affairs 1

st

Corps handling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affairs and provide suggestion as a reference for improvement to related departments and subsequent researchers.

This study us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to explore the concept of task division and authority governance for Specialized Operation Affairs 1

st

Corps. The study use cluster sampling method and use the proportion of the job position as cluster allocation criteria. There are 260 valid questionnaires of all 291 questionnaires. To verify the hypotheses, this study use quantitative analysis procedures such as descriptive statistics, independent sample t-test, ANOVA analysis and Pearson correlation analysis.The results show that:

1.In the aspect of the task division, Task dimension is the highest degree of recognition for NIA Specialized Operation Affairs 1

st

Corps handling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affairs. Followed by procedure dimension, division dimension, and coordination dimension.

2.In the aspect of the authority governance, affecting investigation factors are the highest degree of recognition, which is followed by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s 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 investigation of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and perception of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affairs.

3.There are parti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task division of Immigration officers due to their duties, education, grade, and place of work.

4.There are parti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authority governance of immigration officers due to their duties, education, grade, and place of work.

5.There i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perception of task division and the perception of authority governance.

Keywords: new immigrant, NIA Specialized Operation Affairs 1

st

Corps,

cross-border marriage matchmaking, task division, authority

governance

(8)

iii

目次

中文摘要...i

Abstract ...ii

目次 ...iii

表次 ... v

圖次 ...vii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7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演變與成因 ………13

第二節 任務分工、職權治理的意涵 ………18

第三節 臺灣跨國境婚姻的發展歷程與政策法規 ………23

第四節 國內外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研究 ………3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7

第二節 研究假設 ………39

第三節 研究變項的操作性定義與衡量方法 ………40

第四節 研究對象 ………42

第五節 研究方法 ………43

第六節 研究工具 ………43

第七節 研究流程 ………58

第八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59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樣本結構分析 ………61

第二節 研究變項之描述性分析 ………66

第三節 個人屬性對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任務分工之差異性分析 ………76

第四節 個人屬性對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職權治理之差異性分析 ………88

第五節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任務分工與職權治理之相關分析…………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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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107 第二節 建議………110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115 二、西文部分 ………117

附錄

附錄一 許可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名冊彙整表………119 附錄二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調查問卷

(預試問卷)………125 附錄三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調查問卷

(正式問卷)………131

(10)

v

表次

表1-1 各縣市外籍配偶人數按國籍分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統計表………4

表2-1 我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統計表………14

表2-2 任務分工的定義彙整表………18

表2-3 任務分工的構面彙整表………19

表2-4 職權治理的意涵彙整表………21

表2-5 職權治理的構面彙整表………22

2-6 非法跨國境婚姻媒合裁罰案件統計表………32

2-7 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研究彙整表………33

表3-1 研究對象職務分佈及性別比例表………42

3-2 學者專家檢核名單………45

3-3 預試問卷發放及回收情形一覽表………45

表3-4 任務分工量表各題之項目分析及相關分析結果摘要表………46

3-5 職權控制量表各題之項目分析及相關分析結果摘要表………48

3-6 任務分工量表 KMO 與 Bartlett 檢定結果表 ………50

3-7 任務分工量表因素分析結果摘要表………50

3-8 職權控制量表 KMO 與 Bartlett 檢定結果表 ………52

3-9 職權控制量表因素分析結果摘要表………52

3-10 任務分工量表信度分析情形表 ………54

3-11 職權控制量表信度分析情形表 ………55

表4-1 問卷調查回收情形統計表………62

4-2 研究樣本個人背景資料統計分析表………64

4-3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分工構面」變項分析摘要表………66

4-4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任務構面」變項分析摘要表………67

4-5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程序構面」變項分析摘要表………68

4-6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協調構面」變項分析摘要表………69

表4-7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變項分析摘要表…70 表4-8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變項分析摘要表…71 表4-9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變項分析摘要表…72 表4-10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變項分析摘要表 …73 表4-11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任務分工」構面現況調查分析統計表 …74 表4-12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職權治理」構面現況調查分析統計表 …74 表4-13 不同性別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76

表4-14 擔任不同職務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77

表4-15 不同年齡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78

(11)

vi

表4-16 不同教育程度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79 表4-17 不同服務年資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0 表4-18 不同職等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1 表4-19 不同考試背景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2 表4-20 不同工作地點與「任務分工」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3 表4-21 個人背景變項對「任務分工」差異分析之假設與驗證結果一覽表 ……85 表4-22 不同性別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88 表4-23 擔任不同職務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 t 檢定分析摘要表………89 表4-24 不同年齡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0 表4-25 不同教育程度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1 表4-26 不同服務年資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3 表4-27 不同職等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4 表4-28 不同考試背景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5 表4-29 不同工作地點與「職權治理」因素構面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7 表4-30 個人背景變項對「職權治理」差異分析之假設與驗證結果一覽表 ……98 表4-31 任務分工與職權治理之相關分析摘要表 ………102 表4-32 任務分工各構面與職權治理相關之研究驗證結果一覽表 ………103 表4-33 任務分工程度與職權治理相關性假設與驗證結果一覽表 ………105

(12)

vii

圖次

圖1-1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組織及現有編制人員配置圖………11

圖2-1 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作業流程圖………30

圖3-1 研究架構圖………38

圖3-2 修正後研究架構圖………56

圖3-3 研究流程圖………58

(13)

1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主要在瞭解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 治理之情況。本章共分四節闡述,第一節為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 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為重要名詞解釋;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在全球化(Globalization)、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及地球村(Global Village)

潮流效應下,造成全球人口跨國遷徙流動(Global immigration)日益頻繁,探究其 成因,不外乎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宗教等快速變遷因素之影響,在全球經 濟體相互依賴之下,資本國際化使跨國企業、跨國公司蓬勃發展,並延伸至世界 的每一個角落。國際經濟貿易交流激增,全球資金在各國間快速流動,經跨國轉 運之商品,人口移動遷徙與社會互動模式影響加劇,使得跨越全球七大洲的觸角 更加延伸。復以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理論風行,全球政府再造 運動風起雲湧,傳統政府角色功能已經受到檢討及質疑,美國政治學者B. Guy Peter

(1996)在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The Future of Governing: Four Emerging Models)

一書中指出,政府公共行政治理模式除了傳統公共行政治理模式之外,其替代的 未來政府治理模式有四種:市場式政府、參與式國家、彈性式政府、解制式政府;

及五個架構面向:問題的診斷、結構、管理、決策及公共利益(許道然等譯,2000)。

臺灣隨著全球化時代的腳步快速發展,資訊通信及科技產業高度發達,就業 環境與人口結構變遷,國人婚姻及生育觀念改變,產生晚婚、不婚、晚育及不育 等時代產物,少子化現象延續,將使勞動產力萎縮、養老功能減弱、教育體制衝 擊等社會問題。自1980 年代政府推動經濟南向政策,1990 年代工商產業結構急遽 改變,隨著兩性平等、教育普及、女性主義抬頭,一連串政治、社會、經濟、教 育及文化政策轉變,致使在婚姻市場中被邊緣化,社經地位較差的男性,在選擇 配偶機會愈加困難,跨國境婚姻媒合的鼓吹和傳播媒體的曝光,轉而向外國,遠 渡重洋選擇配偶(鍾重發,2004)。臺灣社會普遍存在著城鄉差距、貧富懸殊、階 級區隔、人口結構等關鍵性問題,助長了中下階層男性向外國尋找配偶的需求。

跨國境婚姻市場在此階段的時代潮流推波助瀾下,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致 使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興起,藉由婚姻媒合服務管道介入,國人與大陸及東南亞國 家通婚之比率亦隨之升高,大量婚姻移民移入,對臺灣人口結構、經濟發展、福 利資源及社會秩序等各層面,均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

(14)

2

婚姻移民之世界潮流湧現,致使先進國家儘速建立符合民主法治國原則之移民 法制。隨著時代的演進,客觀環境的變遷,整個臺灣社會已逐漸朝向現代化、民主 化、自由化、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腳步邁進。自1987 年 7 月 15 日政府宣佈臺灣地區 解除戒嚴,同年11 月 2 日基於人道考量,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開啟兩岸民間交 流,往來日漸頻繁,復於1988 年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探病、奔喪、團聚、

依親居留、定居及民間交流活動之兩岸政策,社會交流活動熱絡。為解決及因應開 放兩岸民間交流而衍生之衝擊及問題,並兼顧兩岸安全情勢發展,於1990 年 11 月 21 日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於 1991 年 3 月 9 日正式掛牌運行,和大陸 的對口機構是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協助政府處理與大陸相關事務,其業務授權和 指導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半官方的機構。為立法規範兩岸交流之相關事 項,於1992 年 9 月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開放大陸配偶 來臺探親、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1993 年 2 月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 期限,確保臺灣地區民眾福祉與社會安全。

我國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是新移民嚮往的天堂。東南亞華 僑在歷史文化、生活習慣、地理環境、宗教信仰及經濟活動均與我國較為接近,

因經商、旅遊、求學、工作及結婚絡繹不絕來臺,其中以婚姻移民及工作移民為 大宗,而婚姻移民衍生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的立法管理、國籍歸化、生活適應及 子女教養等問題,對社會發展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臺灣與越南跨國境婚姻數量,

占國人與東南籍外籍新娘通婚中的相對多數,與臺越婚姻媒合完整的跨國運作機 制有關(張書銘,2001)。為了轉換生活環境、增加經濟收入及改善母國家庭生活,

許多大陸及東南亞國家人民,尋找合法或非法之各種管道進入臺灣,期待能有更 好的生活環境與經濟能力。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在有利可圖的商機下,積極提供 完整專業分工的跨國境網絡運作機制,促使大陸及外籍配偶與國人以最直接、有 效率的商品化跨國境婚姻管道,因跨國境婚姻媒合業的出現,使得跨國婚姻開始 帶有商業色彩,形成了一條商品化的婚姻媒合路徑。

臺灣社會從早期歷史演進至今,係由外來移民者所共同組成,素有「移民社 會」之稱。就移民者背景分析,在十八、十九世紀,係由大陸東南沿海省份之渡 海移民者所組成;至二十世紀末及二十一世紀初,大陸及東南亞移民者,以婚姻 名義移入臺灣逐年遞增,而在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家庭經濟相對弱勢、社會支持 網絡不足及家庭社經地位低落等因素,衍生新移民來臺後生活適應不良、造成個 人家庭社會、生育優生保健等問題,影響人口素質,教育程度偏低,教養子女困 難,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社會支持網絡薄弱,財產權益繼承糾紛,甚至衍生行方 不明人口、非法工作、逾期居留、虛偽結婚、非法入境等違規違法問題。舉凡涉 及移民事務之相關議題,係目前政府施政工作重點,為整合入出國管理之機關,

強化及提升大陸及外籍配偶等新移民之團聚、停留、居留、長期居留、永久居留、

歸化及照顧輔導等基本人權之保障。行政院於2003 年 10 月 22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15)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暨相關配套法案,於 2005 年 11 月 8 日經立法 院三讀通過,同年11 月 30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於 2007 年 1 月 2 日「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正式揭牌成立,執行國境人流管理、防制人口販 運、外來人口管理、移民人權保障、移民照顧輔導、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事務合 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相關移民業務,以「人流管理、移民輔導、非法移民管理」

為政策主軸,秉持「尊重多元與欣賞差異」多元理念,強化「安全、關懷、便民、

包容」核心價值,落實「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基本人權目標。

我國外來人口係以非經濟性移入人口,即非以應聘、受僱、投資而申請至我 國居留或定居者,例如婚姻、依親、就學、難民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等之移民 人口。經移民署統計自 1987 年至 2013 年在臺灣之大陸、港澳及外籍配偶總數共 計486,037 人,各縣市外籍配偶人數按國籍分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統計表,

如表1-1。經統計資料分析:以國籍地域區分,大陸地區 329,073 人(占 67.7%)

因語言相近、生活飲食習慣相同,人數居冠;外籍配偶共157,630 人(占 32.4%),

包含越南籍89,042 人(占18.37%)為最、印尼籍27,943 人(占 5.75%)居次、其 他國家14,846 人(占 3.05%)再次之、泰國籍8,375 人(占 1.83%)、菲律賓籍7,707 人(占1.58%)、柬埔寨籍 4,282 人(占 0.89%)、日本籍 4,197 人(占 0.86%)、韓 國籍1,238 人(占 0.25%)最少;性別方面,女性之大陸與外籍配偶人數合計450,984 人(占92.79%)、男性之大陸與外籍配偶人數合計35,719 人(占7.21%),女男比例 明顯懸殊;在分佈縣市部分,以新北市93,500人(占19.24%)居冠、高雄市57,064 人(占11.74%)其次、臺北市54,523 人(占11.22%)第三、桃園市52,946 人(占 10.89%)居第四、臺中市 50,404 人(占 10.37%)第五、臺南市 30,594 人(占 6.29

%)第六。綜上,經統計分析以結婚名義,移民來臺之大陸及外籍配偶,以大陸居多;

外籍配偶部分以越南籍最多;性別以女性較多;區域部分均以設籍在財政充裕、經濟 發達、交通便利、教育普及、醫療設施及生活機能較完善之六都居多。

(16)

4

表1-1

各縣市外籍配偶人數按國籍分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統計表(1987 年至 2013 年)

大陸(含港澳)配偶 外籍配偶

合計 合計

區域別 總計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總計 486,037 329,073 20,841 308,232 157,630 14,878 142,752 新北市 93,500 66,904 5,930 60,974 26,596 3,151 23,445 臺北市 54,523 41,869 3,967 37,902 12,654 3,349 9,305 臺中市 50,404 34,920 1,578 33,342 15,484 1,776 13,708 臺南市 30,794 20,734 1,009 19,752 10,060 801 9,259 高雄市 57,064 41,169 2,093 39,076 15,895 1,252 14,643 宜蘭縣 7,627 4,640 147 4,493 2,987 140 2,847 桃園縣 52,046 34,054 2,302 31,752 18,892 2,028 16,684 新竹縣 12,124 6,417 246 6,171 5,707 337 5,370 苗栗縣 12,758 7,594 194 7,400 5,164 182 4,982 彰化縣 20,690 11,360 282 11,078 9,330 385 8,945 南投縣 9,816 5,309 195 5,114 4,507 149 4,358 雲林縣 14,769 8,311 177 8,134 6,458 138 6,320 嘉義縣 12,371 7,056 195 6,810 5,081 104 4,977 屏東縣 17,982 10,359 555 9,804 7,623 225 7,398 臺東縣 3,967 2,540 128 2,414 1,427 69 1,358 花蓮縣 7,846 5,922 718 5,204 1,924 181 1,743 澎湖縣 1,746 827 21 806 919 20 899 基隆市 9,524 7,268 441 6,827 2,274 126 2,148 新竹市 8,501 5,486 256 5,230 3,015 361 2,654 嘉義市 4,541 3,241 171 3,070 1,300 96 1,204 金門縣 2,290 1,991 66 1,925 299 7 292 連江縣 542 508 91 417 34 1 3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4 年 2 月 10 日取自:

http://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Attachment/31031955020.xls 婚姻係屬男女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志為之,政府並未限制人民跨國境婚姻之 規定,惟為避免大陸及外籍配偶遭物化及商品化,受媒合人易遭不肖跨國境婚姻 媒合業者未按承諾或簽訂之契約履行,在進行婚姻媒合過程中,利用人性弱點,

進行不法詐騙,藉故詐取不當服務費用,而有投訴無門之情形。為落實跨國境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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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移民署研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立 法院於200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 業項目,須以公益服務為導向,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禁止刊播廣告,團體須事 先申請許可,始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媒合資訊須透明化,並配合主管機 關之督導管理,對媒合當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義務。」期使跨國境婚姻 朝向正常化而非商業化目標邁進,訂定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公益化制度,禁止商 品化政策,形塑專業服務者的角色,提供國人合法跨國境婚姻媒合平臺;並於2008 年7 月 24 日訂定發布「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 及管理辦理」,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採許可制及定期業務檢查,對於媒合業者 期約、要求或收取不當報酬,刊登不實、物化女性及未依許可設立之跨國境婚姻 媒合廣告等違法行為,依法加強查察並移送審查,加以裁定處分嚴罰,以遏止不 當歪風,維護民眾權益及社會善良風俗。

貳、研究動機

以往在臺灣各縣市街頭巷尾之電線杆、馬路邊、招牌上之廣告文字寫著「兩 岸情、十八萬元」、「越南新娘十八萬全包」、「鄉村越南新娘、刻苦、膚白、單純、

乖巧」等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看板,隨處可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女性被當成商 品販賣,廣告宣傳手法不斷推陳出新,除了透過刊登報紙副頁分類廣告、登載網 際網絡、部落格公開招攬、電子郵件傳送,甚至透過有線電視臺播放VCR 影片介 紹未婚大陸及外籍女性等方式,吸引招攬臺灣未婚男性前往大陸及東南亞國家相 親娶妻。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以追求最大利潤之商業性經濟行為,建構新興的跨 國境媒合婚姻市場,近十餘年來臺灣跨國婚姻數量如此龐大,與跨國婚姻媒合業 者在有利可圖商機之積極運作下,刊登街頭廣告、利用新聞媒體及網路工具散播,

息息相關。

婚姻媒合,亦稱媒人。自古以來即為中國傳統禮俗,協助婚姻兩造遵循婚姻 禮儀,明媒正娶,完成終身大事,原屬在男女婚姻嫁娶扮演牽線搭橋,撮合佳偶 良緣的角色,為兼差且非營利商業性質。而臺灣在工商業發達,婚姻市場供需面,

社會需求演繹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不斷湧現,從事跨國境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 介紹婚姻對象,酌收服務費用並收取不當報酬,在有利可圖的商機下,甘冒非法 或遊走法律邊緣,甚至與人蛇集團掛勾,引進大陸及東南亞女性與臺灣人民虛偽 結婚,衍生諸多詐欺、偽造文書、犯罪集團與人口販運等違法案件,屢見不鮮,

受到一般社會大眾及民間團體,對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定位與角色之質疑,引起 政府及輿論熱烈的關切,造成臺灣社會各層面之影響與衝擊,冀望政府對跨國境 婚姻媒合業之不當行為,加以立法規範管理,此為本研究首要動機。

研究者自2007 年 1 月 2 日起移民署成立,即擔任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

至今已逾7 年,主要負責新移民訪查、面談、查察、違規違法行為之調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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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及遣送、偵辦違反入出國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法 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移民犯罪調查工作。近年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居間媒介 大陸及外籍配偶來臺,動輒以新臺幣數十萬元之高額代價介紹婚姻,並約定收取 不當報酬,引進諸多假藉結婚事由來臺,實際為尋找工作機會,賺取錢財為目的。

衍生部分大陸或外籍配偶來臺後,毫無徵兆及原因,乘臺灣配偶及家人不注意之 際,即離家行方不明,致逾期居留在臺。經訪查得知,部分藏身於小吃部、卡拉 OK,為賺取更多小費,依客人需求脫衣陪侍飲酒,亦有被控制行動安排賣淫,成 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亟需公權力介入加強查察究辦,導正惡習歪風。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於2013 年度查處非法跨國境婚姻媒合案件成效較往年欠佳,

為監察院及立法院提出檢討,研究者欲斧底抽薪找出相關問題,進而提出適切可 行、符合實務需求之建議,進行研究探討分析,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治理,關係到政府整體移民政策之推動,與人口結構 及政治、經濟、教育、文化健全發展,密不可分,為當前移民施政工作重要之課 題。研究者就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有關之理論與實務採文獻分析法,進行探討 分析,同時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各縣市專勤隊移民官為研究對象,採

「問卷調查研究法」蒐集與研究變項有關之資料,俾深入瞭解研究變項之真實現 況,期藉由量化實證結果來驗證。基此,希望透過本研究瞭解移民署專勤事務第 一大隊辦理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情形,同時將研究結論與建議提供 相關單位參考,期能提升整體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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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基於前一節所述之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提出下列四項具體研究目的:

一、瞭解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現況。

二、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任務分工之認知差異性。

三、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職權治理之認知差異性。

四、探討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對任務分工與職權治理之認知關聯性。

貳、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瞭解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任務分工現況為 何?

二、瞭解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職權治理現況為 何?

三、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任務分工之認知差異性 為何?

四、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職權治理之認知差異性 為何?

五、探討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在任務分工與職權治理之認知關聯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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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為使本研究相關名詞意義明確,避免產生混淆,茲將本研究使用之重要詞彙,

界定如下:

壹、新移民

新移民,指剛移民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士。部份新移民本身的謀生技能 及適應能力不及本地人士,令新移民不少停留在社會較低階層,需要社會保障的 支援。新移民是相對於當地人而言,當地人為原居民、原住民、當地土人等,例 如美洲新大陸的紅人是原居民,而白人則是新移民;又例如香港居民大部份第一 代,祖父和祖母前幾代亦曾是新移民。1990 年代以來,大陸與東南亞國家等地人 民透過通婚方式移居臺灣(大部份是女性),新住民逐漸成為外籍配偶的稱呼;由 於大陸配偶於臺灣地區設立戶籍前的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加上兩岸政治上的隔 閡,並非被稱為外省人,而是新移民。

依我國政府現行對新移民的解釋,係泛指外來人口總位而言,而這些外來人 口包括外籍配偶、外勞及來臺工作的外國人、大陸與香港澳門來臺人士(黃炎東,

2009)。本研究所稱之「新移民」係指大陸、香港澳門、東南亞或其他國家,跨國 境婚姻之移民人口,經由合法婚姻程序,而成為臺灣媳婦或臺灣女婿(含歸化取 得我國國籍者)。

貳、跨國境婚姻媒合

所謂婚姻媒合,係指經由婚姻媒合業者媒介委託人,締結婚姻之謂(鄧學仁,

2005)。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十三款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 範本第一條:「本契約所稱婚姻媒合,係指甲方為達成結婚之目的,委託乙方介紹 有意結婚之單身異性男女,進而結識交往,締結婚姻之行為。」另民法第五六六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橫跨國家之間,目的在促成跨國 境結婚,提供有意結婚者之婚姻訊息、安排雙方認識、交往、並且進一步結婚之 勞務(許義寶,2007)。本研究所指之跨國境婚姻媒合,為居間扮演跨國境婚姻媒 合介紹之角色,在三方均在自由意志自願之條件下,進行介紹、相親及結婚之行 為。

參、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署自2007 年 1 月 2 日成立即設置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管轄 13 個縣市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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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隊,業務掌理外來人口訪查、面談業務、跨國境婚姻媒合查察及強制遣送出境 前之臨時收容。外來人口以婚姻移民及工作移民為大宗,各縣市專勤隊工作重點,

延續前入出境管理局對兩岸通婚進行境內面談,有效遏阻虛偽結婚;另亦延續警 政署之外來人口管理,對在臺從事非法活動者進行查處、臨時收容及遣送,以落 實外來人口安全管理;三大主要工作,為大陸及外籍配偶訪查、行蹤不明外籍勞 工查處及非法移民收容遣返。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秉持「保障合法,打擊非 法」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查察各類非法移民案件及調查人口販運犯罪,不遺餘 力,展現豐碩成果,進而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國家安全,貫徹「服 務、關懷、保障人權」之核心價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3 年 12 月 15 日)。

肆、任務分工

任務分工,為各人分別出力任事,本身擔任的職務或使命之謂。本研究所指 任務分工,為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各縣市專勤隊為有效遏阻「虛偽結 婚」、「人口販運」等非法移民問題,針對辦理移民業務及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予 以加強管理,並對其違法行為施以處罰(彭晟,2011)。在研究者自編之任務分工 量表包含之「任務構面」、「分工構面」、「程序構面」及「協調構面」等四個構面。

受試者得分愈高者,表示任務分工愈高,反之得分愈低,表示任務分工愈低。

伍、職權治理

職權是指在一個管理職位上所擁有的權利,使其可發號命令並預期號令會被 遵守。職權是一種權利,其法定性是基於組織中對各職位的職權安排,職權與工 作息息相關(林建煌譯,2003)。何謂治理(governance)?任何社會都有治理的 需求和問題,治理也可稱為「統治」(government)其字根源於希臘,乃「掌舵」、

「引導」、「管理」之意。在現代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國家及社會的主體,

政府行使統治權係基於人民的委託。所以,政府被賦予建構一套法律制度的責任,

並運用行政治理及效力來支配社會和經濟。因此,作為一個社會的必要配置,治 理的終極目的必須達到滿足人民多元的需求,以及解決複雜的公共問題(孫本初,

2013)。本研究所稱之「治理」,指在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之間,以任 務分工及職權治理視為一分析架構,假定不同治理模式會影響不同治理的結果,

而不同的治理結果又會影響到不同治理模式的選擇。在研究者自編之職權治理量 表包括「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影響偵辦案件之 因素」及「行政獎勵及績效評核」等四個構面,受試者得分愈高者表示職權治理 認知度愈高,反之得分愈低,表示職權治理認知度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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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主要界定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各縣市專勤隊移民官 為調查對象,依研究地區、研究對象及研究內容等三方面說明如下:

一、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地區,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管轄之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13 縣市專勤隊為研究地區,如圖 1-1。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對象,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13 個縣市專勤隊共 291 名移民 官為研究樣本,限於時間、人力及經費等因素,無法兼顧移民署辦理跨國境婚姻 媒合業管主政單位移民事務組及另一業務執行單位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其調查結 果是否能推論至整個移民署,則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就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係以問卷為測量工具,惟此類問卷雖可方便研究者操作量化分析,然亦 恐導致相關研究較欠嚴謹,且變數甚多。因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民官人事異 動頻繁,多數移民特考新進人員、外補人員及約雇人員尚欠缺實務經驗,加上專勤 隊之移民行政業務涉及法律範圍甚大,事多責繁,較無法立即深入了解及熟悉辦理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相關法令及業務作業程序規定;其中除曾為接收上級交 辦、受理民眾檢舉或主動依法調查之移民官,且具有實際調查違法事證,依法函送 非法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之辦案實務經驗者,受問卷調查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移民官的填答,恐難以完全理解、充分表達並有效勾選適當選項,研究者亦無法掌 握受試者對查問卷瞭解程度,是否據實填答,相關變數之真實性,恐未能充分反應,

進而將影響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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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組織及現有編制人員配置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必須於一定期程內完成,然整個研究計畫中,從確立研究方向與主題,

蒐集文獻資料與整理後加以探討、研究架構與假設之提出、問題設計與信效度之 檢測、正式問卷發放與資料蒐集、問卷回收後輸入SPSS 統計軟體、資料統計與分 析、研究之結論、提出相關之結果與建議等,研究流程力求嚴謹、迅速與確實,

惟依個人人力、物力及時間等條件較為缺乏之情況下,有下列之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之限制

本研究問卷調查因受時間、成本限制,無法進行全面性調查,研究地區僅限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13 個縣市專勤隊,無法推論至其他單位及地區。

二、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研究對象為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所屬各縣市專勤隊移民官,惟並非所 有移民官均曾有辦理非法跨國境婚姻媒合案件之實務經驗,如未親自實際全程參 與案件偵辦過程,調查事證明確,案經移送審查會並裁罰,對於辦案之偵查技巧、

作業程序及法令規定較欠熟悉,對受問卷題意之認知與作答,困難度亦會增高。

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基 隆 市 專 勤 隊 15

臺 北 市 專 勤 隊 44

新 北 市 專 勤 隊 55

桃 園 縣 專 勤 隊 47

新 竹 市 專 勤 隊 15

新 竹 縣 專 勤 隊 18 人

苗 栗 縣 專 勤 隊 19 人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21 人

花 蓮 縣 專 勤 隊 22 人

臺 東 縣 專 勤 隊 15 人

澎 湖 縣 專 勤 隊 11

金 門 縣 專 勤 隊 7

連 江 縣 專 勤 隊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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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論上之限制

2008 年 8 月 1 日修正入出國移民法增訂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規定,研究 者查閱國內外碩博士研究論文、期刊,及專家學者之研究文獻,在修法前,均著 重於大陸及外籍配偶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之管理及角色、當事人與媒合業者 的權力、問題與規範、現況及問題、子女教育、文化適應及生活輔導等,以跨國 境婚姻媒合為切入點;在立法後,研究主題則偏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與受媒合 人之服務與互動、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之運作等內容,迄今尚無研討移民署辦理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相關主題之研究,致無相關參考文獻及研究結論可供推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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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針對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相關理論與文獻加以探討,共分為四 節,第一節為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演變與成因;第二節為任務分工、職權治理的意 涵;第三節為臺灣跨國境婚姻的發展歷程與政策法規;第四節為國內外跨國境婚 姻媒合相關研究。茲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演變與成因

壹、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演變

跨國境婚姻現象的產生,最早可追溯到奴隸制社會,惟真正意義上的跨國境 婚姻却產生於封建制社會,此時期跨國境婚姻的最大特徵,即帶有濃厚的政治性 色彩,如歐洲各國為達到政治目的,在各皇室之間進行聯姻。在亞洲有中國、波 斯、大食、扶桑等國之間,因貿易、宣揚國威而進行通婚,如唐朝西藏松贊干布 同時迎娶文成公主和尼泊爾公主,金成公主嫁西域。而隨著世界經濟、文化、科 技和通訊的快速發展,婚姻也明顯的出現全球化、現代化及商品化,在電訊科技 研發的推波助瀾與交通資訊工具的日新月異,全球各國社會間接觸頻繁與交流互 動的堅實基礎,逐漸發展成一個地球村。

近年來,國人與大陸及外籍配偶通婚情形日增,根據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如 表2-1),自 1998 年至 2013 年國人結婚對數雖均高於大陸或外籍配偶,惟中外結 婚對數比節節攀升,其中2003 年大陸配偶結婚對數達 34,685 對、外籍配偶 19,643 對共計54,634 對為歷年最高,且每 3.1 對中即有一對國人與大陸或外籍配偶結婚,

至2013 年則降為每 7.6 對。婚姻移民人數趨緩之原因,與內政部自 2003 年起實施 大陸配偶面談制度,以及2005 年起外交部加強外籍配偶境外訪談措施有關(中央 研究院,2010)。當我國邁向新移民社會時代,政府應重視新移民跨國境婚姻衍生 之相關問題並作為施政重點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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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我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統計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2014 年 2 月 25 日取自: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Attachment/412916174468.xls 雖然臺灣跨國境婚姻有少數是因在外國工作或求學,自由戀愛的自然結合,

但是大部分都是透過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所促成,經由簽約、介紹、安排一起搭 機前往,在短期內見幾次面,僅憑印象或外表就草率決定結婚,毫無深厚感情基 礎,對於結婚對象之家庭經濟、成長背景、健康狀況、交友情形、人格個性及婚 姻次數等狀況,均無法充分深入瞭解。

根據Rosario(1994)的分析,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形成與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引自曾嬿芬,1998;蕭昭娟,2000;張書銘,2002):

大陸、外籍配偶國籍 年度 結婚

對數

本國

對數 對數 百分比

% 對數 大陸 地區

港澳

地區 對數 東南亞 地區

其他 地區

中外 籍結 婚對 數比

1998年 145,976 123,071 22,905 15.69 12,451 12,167 284 10,454 … … 6.4 1999年 173,209 140,946 32,263 18.63 17,589 17,288 301 14,674 … … 5.4 2000 年 181,642 136,676 44,966 24.76 23,628 23,297 331 21,338 … … 4.0 2001 年 170,515 124,313 46,202 27.10 26,797 26,516 281 19,405 17,512 1,893 3.7 2002 年 172,655 123,642 49,013 28.39 28,906 28,603 303 20,107 18,037 2,070 3.5 2003 年 171,483 116,849 54,634 31.86 34,991 34,685 306 19,643 17,351 2,292 3.1 2004 年 131,453 100,143 31,310 23.82 10,972 10,642 330 20,338 18,103 2,235 4.2 2005 年 141,140 112,713 28,427 20.14 14,619 14,258 361 13,808 11,454 2,354 5.0 2006 年 142,669 118,739 23,930 16.77 14,406 13,964 442 9,524 6,950 2,574 6.0 2007年 135,041 110,341 24,700 18.29 15,146 14,721 425 9,554 6,952 2,602 5.5 2008年 154,866 133,137 21,729 14.03 12,772 12,274 498 8,957 6,009 2,948 7.1 2009年 117,099 95,185 21,914 18.71 13,294 12,796 498 8,620 5,696 2,924 5.3 2010年 138,819 117,318 21,501 15.49 13,332 12,807 525 8,169 5,212 2,957 6.5 2011年 165,327 143,811 21,516 13.01 13,463 12,800 663 8,053 4,887 3,166 7.7 2012年 143,384 122,784 20,600 14.37 12,713 12,034 679 7,887 4,784 3,103 7.0 2013年 147,636 128,144 19,492 13.20 11,542 10,829 7132 7,950 4,823 3,127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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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萌芽期(1960 年代以前)

Hugo(1996)提出,世界最早跨國境婚姻媒合業於 1939 年在英國成立,惟服 務對象僅限於本國人;自從1950 年後,人口跨國移動模式主要是由東往西,從南 到北,國際間的移民主要來自非核心國家前往核心國家,目的是為了追求更好的 工作機會與生活品質,人口的跨國遷移可以視為世界體系中,核心與邊陲發展兩 極化的直接結果;至1959 年瑞士成立之婚姻介紹所,不僅從事該國國民服務,並 開始媒合德國、北歐地區等外國人婚姻業務,具有跨國通婚的雛型。

在一般情形,男女雙方透過信件介紹方式而締結婚姻的案例,由來已久。這 些大多數是經由親友、專業媒人或商業機構介紹而認識,發展至今素有「郵購新 娘」(Mail-Order Bride,簡稱 MOB ),即藉由郵件尋覓到配偶的女性而言,MOB 一詞已變成具有負面含意,交往過程可能藉由婚姻媒合業者仲介開始,利用目錄、

報紙與雜誌廣告或是錄影帶等服務;亦有可能經由親友介紹的(Glodava &

Onizuka,1994)。萌芽時期的媒合型態類似婚姻交友介紹中心,出現於西方社會,

大部分婚姻介紹所原本是為了某些種族而設立,例如移民弱勢團體,最明顯的是 美國婚姻介紹所的起源,是為了服務義大利、愛爾蘭、波蘭、猶太人、德國、中 國等失婚者而設立。此時,已隱然有國際通婚的雛形,跨國境婚姻移民包含了仲 介、律師、代理人、組織者、旅行社與形形色色的中間團體,通常涵蓋送出與接 受國雙方社會的複雜網絡,也是全球化移民過程中的重要守門人。

二、形成期(1960 年代)

隨著工業化、都市化社會演進,衍生跨國境婚姻媒合業,美國、英國等先進 國家利用電腦網絡方式,選擇交友促成婚姻媒合模式,德國更以擁有全世界最大 電腦交友機構自豪。以電腦交友為通婚管道的方式,並未使傳統的筆友社或交友 俱樂部式微,而是讓通婚管道及選擇更多元,媒合生意也益加蓬勃發展。國際婚 姻媒合業的出現是受到快速工業化、都市化結果和國際生育率改善的影響,社會 與人口變遷等因素導致對媒合服務的需求增加。

三、發展期(1970 年代以後)

有關跨國境婚姻現象,在1970 年代後的歐美國家,部分學識、經歷與職業相 對弱勢之男性,開始透過郵購方式與東歐及亞洲地區女性結婚,於是形成此種透 過MOB 方式而產生跨國移民行為的現象(Ishii, 1996;Narayan, 1995);1975 年後,

以亞洲女性和西方男性為市場的MOB 介紹所迅速增加,而此類型的 MOB 介紹所 最早成立於美國、西德及菲律賓,接著澳洲與英國亦隨之跟進。MOB 以含有種族 和社會的意義,表示女性來自低開發的國家和男性來自較先進的國家。MOB 婚姻 介紹所的興盛並不是一種孤立的發展,而是和全球社會經濟與政治發展有著一致 性的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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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 年代中期以後,許多國家開始鼓勵擁有豐富資金的企業家及投資者移 民,吸引全球菁英辦理居留。為爭取資金雄厚的移民,將移民簽證當作價碼條件 不等的各種商品,各種投資及移民方案(Business/Investor Migration Programs)就是 一種典型的移民商品。移民牽涉到異國生存的過程,如果沒有任何中間人(Middle men)的支援,幾乎不可能完成。移民網絡(Migration Networks)即是典型影響移民者 的中間人,除了社會網絡支援的移民者外,其他缺乏移民資訊者,只能靠著移民 或人力仲介的協助,辦理移民相關的手續。

1980 年代以後,受到快速工業化、都市化結果及國際生育率改善的影響,開 始有國際婚姻媒合業的出現。社會與人口變遷等因素,導致對媒合服務的需求的 增加。從發展角度來看,跨國境婚姻的結構性問題隱然浮現。舉例來說,發展迄 今「商品化」對於跨國境婚姻的迅速增加,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配偶輸出國是以 經濟較劣勢的某些地區為主。我國跨國境婚姻的配偶來源地區,是以經濟處於相 對落後的邊陲地區為主,這樣的婚姻形式,在開始時已經是不平等的組合,跨國 境婚姻的問題,已成為一種常態化與結構化的社會問題。

由上述得知,跨國境婚姻媒合形成與發展之因素,為全球化的時代演變下,

促使經濟處於相對落後的邊陲地區之人民,對媒合服務需求的增加,為了追求更 好的工作機會與生活品質。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而隨之萌芽、形成及發展,有其存 在之價值性與需求性。

貳、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成因

跨國境婚姻已成為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許多學者對於人們選擇跨國 境婚姻的原因感到興趣,從社會學觀點之階級理論、同化歷程、市場結構及經濟 因素等四個面向,深入探討跨國境婚姻之形成原因。分述如下:

一、階級理論

Qian(1999)提出個體選擇跨國境婚姻是為打破階級間的障礙,造成個體階 層向上或向下流動,社經地位較低者可藉由配偶進入主流社會;屬主流社會者可 因此向下尋找條件較佳的配偶(引自顏錦珠,2002)。

二、同化歷程

社會學家Gordan 在 1964 年提出三階段模式(Three-Phase Model)來說明文化 同化的歷程中,移民者嘗試進入主流文化並自我調整、適應異國文化,促成跨國 境婚姻形成的假設。在第一階段,個體開始嘗試調整以適應主流文化,此時為文 化傳授(Acculturation)開始階段;再來便是結構上的同化(Structural Assimilation)

歷程,亦即第二階段的開始,在此階段中,移民者在這個族群中已獲得相當的地 位 , 婚 姻 的 可 能 性 便 逐 漸 提 高 , 而 就 有 機 會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婚 姻 同 化

(Maritalassimilation)的歷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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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結構

Fu 與 Heaton(2000)認為一個族群中適婚年齡人口,兩性比例若出現不均衡 的現象,有供需的問題,則族群中人數較多的性別,便受到相當程度的壓力而必 須選擇外婚。在臺灣之大陸及東南亞國籍新娘的人口數量不斷湧進,解決異國男 女婚姻瓶頸的出口,顯現出市場需求量增長之趨勢。

四、經濟因素

夏曉鵑在其研究美濃地區的印尼新娘博士論文中指出,印尼新娘之所以願意 遠渡重洋嫁來臺灣,除了因為臺灣經濟發達外,原鄉生活貧苦更是令她們想離開 印尼。Cahill 在 1990 年以通婚在國際場合:澳大利亞、日本和瑞士男人和菲律賓 婦女結婚的研究發現,在 1970 到 1980 年代經濟消退使專業技能工作機會減少,

而當時海外勞工及專業技術人員需求量增加,於是在1980 年代,菲律賓成了亞洲 最大的勞工輸出國,遠赴海外工作人口激增,在就業機會及國際婚姻產業的介入 及供需,跨國境婚姻於焉產生(引自劉美芳,2001)。

臺灣與大陸和東南亞國家之間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的興起,是與經貿活動的 往來頻繁有著密切關係,再加上對於有著跨國境尋偶需求的男女而言,面臨去那 裡尋求婚配對象的困擾,還有存在著文化與語言上的隔閡,並有移民規範的限制、

辦理證件程序的不瞭解、境外或境內婚姻面談機制的把關。因此跨國境婚姻媒合 業者變得更加舉足輕重,必須扮演穿針引線的媒合角色。跨國境婚姻媒合業除了 在「需求」下產生,一些研究結果也指出「利潤驅使」的重要性。張鈺平(2004)

也提到「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不是辦慈善事業,其在婚姻 市場的投資多半是為了利潤。在市場需求與賺取利潤之下,臺灣外籍勞工仲介業、

婚友社及旅行社等紛紛以轉型或兼業的方式來經營跨國境婚姻媒合,媒合業者通 常具有相當規模的員工與組織架構,甚至在大陸或東南亞地區設置業務服務分 部;另外即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稱的「跑單幫」包含兩種,一是嫁來臺灣的大陸或 外籍配偶本身;另一種為其通常已有固定職業工作,由於熟悉洽詢接辦婚姻媒合 門路得以兼差的方式,運用本身建立之人際網絡關係,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

(30)

18

第二節 任務分工、職權治理的意涵

本節分為二個部分,分別探討任務分工、職權治理的定義與構面作深入的探 討,藉以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壹、任務分工的意涵

一、任務分工的定義

任務者,所擔任之事務、擔負的使命也(邱華君,2008)。任務分工為一個組 織所管轄的事權,為數甚多,自難以作籠統式的推行,必須設置若干部別或科組 分別掌理之,以專責而收分工的效果。各層級的人員都須有明確的工作指定,此 謂之分工(Division of of Labor)和專責化。這就是由長官或主管根據工作人員的 學識、經歷、技術、能力、性向,將本機關或本單位的業務或工作依其性質、數 量,對各人作適當之指派給一定的任務,使之專心負責處理,俾能事得其人,人 當其用,則人能展其才,事能成其效(張金鑑,1985)。

本研究所指任務分工,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 理,確保國家安全,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移 民官於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之 任務分工事項。茲彙整學者對於任務分工之定義,如表2-2 所示:

表2-2

任務分工的定義彙整表

學者 年份 定義內容

吳清基 1996

行政組織成員,在推動行政工作,彼此間要能相 互配合,分工合作,其一步調整,共同完成組織 所分配的任務,及達成既定的組織目標。

高承恕 1988

組織單位、職員均有固定的職務分配,明確權力 和責任。根據嚴格的分工制度,須具備熟練的專 門技術。

張承與張奇 2013

分工即對完成任務的事項進行拆解,拆解後的單 位,配合工作技能的熟練,要細到產生最大的效 率為止。

Fowler 與 Fowler 1990 協調係將許多不同的事物,調整進入適當或必要 關係,以確保不同的事物間的和諧與有效運行。

Hank,Long 與 Urdang 1979 協調是將多樣或不同的元素加以組織或整合,能 調和或順暢的運行,並形成一種和諧的秩序。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31)

19

綜上各國內外學者對於任務分工的定義,由於研究取向不同,各有不同的看 法,惟其本質上並不相衝突。本研究認為任務分工的意涵,均脫離不了對於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之法定任務職掌事項,並依行政目的需求,遵循標準作業程 序,統一作業要項與分工流程,分層負責,互相合作及協同一致,溝通與協調,

發揮團隊功能,達成共同的使命。

二、任務分工的構面

德國學者Mayer 認為行政機關之權限(Befugnis)行使,係由任務(Aufgabe)

亦即行政之必要性所決定。行政機關在具體的個案之權限行使,首先必須審查該 事案之處理,是否屬於自身之行政任務;再參照任務規範,確認此項措置是否為 法律所允許,始可確定行政機關是否存有該行動之法務及權限(梁添盛,2004)。

我國相關之秩序行政機關,依其任務分工性質原本即有相關性,如維持秩序、

防止危害、制止不法等。此可從觀察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移民行政機關之 法定任務而得知一二。所謂秩序行政機關,在於為特定行政目的,由國家所設置,

以依法發揮其功能、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如警察機關維護國內治安秩序,移民行 政機關之管理及達成國家入出國與居留行政,或海巡機關之維護海域與海岸安全 及特定地區之治安秩序(許義寶,2007)。茲參酌相關學者、研究者就任務分工構 面彙整如下,如表2-3 所示。

表2-3

任務分工的構面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構面內容

高永光 2007

國家的統治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拋棄以前以命令、指 導的方式,去處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係;

而是強調以協調、協商、溝通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的目標。

張金鑑 1985

一、一個機關的工作和任務,乃是互依互動整體系統,必 須彼此配合,達成使命。二、現代的公務行政已高專業化,

分工分業至為繁多而細密,分工愈細,協調遂成為不可或 缺。三、現代的行政機關劃分不同上下層級,應彼此配合 聯繫。四、現代行政或管理分工,工作能成功,須依賴其 他單位有效協助與配合。

楊漪萍 2006 移民業務執行建議:一、教育訓練。二、內部管理規劃。

三、各部門間橫向、縱向聯繫協調。

(續下頁)

(32)

20

鄧宇哲 2007

移民政策與人口販運議題,行政機關間的協調聯繫,至少 牽涉警政事務、國際事務、勞工事務、偵查起訴與判決及 人權團體等機關,不是移民署能夠單獨解決。

田村正博 2001

制定法關於警察任務之規定,具有:一、在警察機關與其 他行政機關之關係,任務明確化。二、為達成警察任務,

警察得實施必要之活動。三、於未發動為完成任務所應採 行的措置之場合,警察將被追究責任。四、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警察不得從事其任務以外之活動。

藤田宙靖 1998

警察為完成實定法所規定之任務,負有應積極地行動之法 的義務。在行動時,若所採措施為任意的手段(非權力的 手段)者,在警察任務範圍內,即可行之。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上述研究者對於任務分工之構面可知,任務分工是因國家、社會及民眾 的需要而產生,與各秩序行政機關之任務分工性質相關性和協調配合交互作用產 生。國家賦予每個公務機關的行政任務,據以專業分工,溝通協調,訂定程序,

各司其職,始可竟功。故本研究針對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辦理跨國境婚姻媒 合任務分工之任務、分工、程序及協調等四個構面,做進一步探討,以期發現任 務分工之現況為何。

貳、職權治理的意涵

一、職權及治理的意涵

職權(Befugnis)亦有譯為權能,依辭源之解釋,執行職務之權力也。由主權 者或其機關給與之,權之大小,視委任範圍之廣狹。有謂其係指機關之職掌與權 限,或指本於任務,依據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掌理事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機關之職權須有法律授權基礎,是當前法治國家之趨勢,此不獨可防止機關濫權 弊端,而且可落實保障人權之理念(蔡庭榕等,2005)。

而治理(governance)源於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治理、統治及支配。長 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並且主要用於與國家公共事務相關 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然而隨著全球治理風潮的興起、公民社會意識的覺醒,

及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治理亦有其新的含意,不再侷限於政治層面的治理,而 是逐漸超出傳統治理的範疇,進一步將政治、社會及經濟等層面均涵蓋在內。治 理已非如以往般僅限於國家與國家間,或屬於國家層級的公共事務的管理關係,

治理顯然已超出前述層級,可適用於非政府組織、私人企業及公民社會間或組織

(33)

21

內部的管理與協調過程(李志宏,2006)。

職權治理一詞之定義,隨著時代背景及機關職權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意涵,茲 彙整學者及國際組織對於治理意涵,如表2-4 所示:

表2-4

職權治理的意涵彙整表

學者/國際組織 年份 定義內容

陳恆鈞 2002 治 理 結 構 中 每 個 參 與 者 彼 此 之 間 係 屬 合 作 夥 伴,而不是授權人與代理人關係。

孫本初 2000

治理是一個組織結構、一種管理方式、一種決策 過程,理想的治理模式必須符合時宜,運作順 暢,能夠有效激勵成員,共赴事功。

世界銀行 1994 治理為一國在各個層次執行其經濟、社會資源、

權力的行為。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 1995

治理為很多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在處理 他們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 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被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 續過程。

聯合國開發署 1996

治理被視為執行經濟、政治與行政權威,以處理 國家在各層次之事務。它包含了機制、過程與制 度,並由此使公民、團體能明確表達其利益,運 用其法律權利以達到其義務與調和彼此的差異。

Hult 與 Walcott 1990 治理結構在政治系統中,除了負責政策執行之 外,亦決定參與者的角色及彼此間的溝通。

Kadushin 與 Harkness 2002

職 權 是 一 種 將 權 力 的 行 使 合 法 化 的 權 利

(right),使其權力的行使被認可,擁有的權力 被接受也被承認有效;職權是發佈指令、行使管 控及要求服從的正當權利,是決定他人的行為以 及制定引導他人行動之決策權利。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本研究所稱之職權治理,為上述職權與治理兩者概念的合併,職權治理亦即 運用職權來管理特定事務,例如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在本研究中 職權治理即為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依據國家賦予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公務 職權,對於內部的管理與協調過程。

二、職權治理的相關研究

蒐尋國內外學術期刊及碩博士研究論文文獻,有關與職權治理相關文獻至今 闕如,顯示此部分之研究主題尚待研究分析及探討。而治理常見於學術研究論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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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治理方法,更被廣泛的應用於解決各種學術研究、實務操作、政府組織或時 下之社經問題。例如:全球治理、政府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警政治理、

國營事業民營化治理、文化治理、環境生態治理、公司治理、銀行治理、觀光產 業治理、殯葬禮儀治理、資訊治理等,足見主張治理的理論研究,不勝枚舉,可 謂百家爭鳴。研究者將職權治理之構面彙整如下,如表2-5 所示。

表2-5

職權治理的構面彙整表

學者 年份 構面內容

陳恆鈞 2002

治理互賴模型的基本假定:一、國家機關與主要社會團體 之間存有互信、互惠的夥伴關係。二、在執行過程保持密 切互動,因而得以形塑和諧關係。三、治理結構成員具有 自主性,政策目標共識由協商而成。四、治理結構欲有效 運作,必須建立一套明確的管理規則,既可立即解決衝 突,又可協助成員瞭解本身的職責。

張慈芳 2013

臺灣公共治理困境的成因,包括:一、媒體報導內容上的 偏頗。二、民代政策專業能力不足。三、檢調、審計、監 察上的問題。四、民意過度膨脹。五、公務體系獎懲機制 運作上的困境。

黃貴英 2011

我國移民仲介業管制:一、管制手段與標準。二、有執法 權限劃分與機關組織安排。三、有效之營業中管制。四、

比他國移民業管制及我國其他準移民仲介業之管制方式。

楊漪萍 2006

大陸人士來臺管理機制,就大陸人士來臺的「審查面」(境 外管理)、「執行面」(國境線上面談)及「查處面」(境內 管理)的第一線執行人員,作為問卷調查對象。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上述研究發現,任何與政策執行相關之事項,若能與「職權治理」相互配 合,方可發揮預期的政策效果。治理精神即是強調藉由彼此分工與功能互補的方 式,形成合作共榮的互惠關係。除上述文獻理論基礎外,加強個人法律素養及實 務經驗之認知,依據事實證據進行調查,形成心證,依法查處違法案件,面臨之 諸多實務問題。在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需藉由暢通協調管道,上下溝通意見,

尋求問題解決之道。故本研究考慮實務面,對於參與跨國境婚姻媒合政策制訂或 實務執行之移民官,就問卷調查之構面及詢答題目提供寶貴意見,作為研究成果 之重要參考。本研究認為新移民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治理研究重點,須從移民署 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在職權治理途徑中,對於職權治理構面之行政獎勵及績效評 核、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查處、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認知及影響偵辦案件之因素等四 個構面進行調查評估,俾使政策目標得以達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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