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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因素與規律運動行為的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個人背景因素與規律運動行為的關係

一、性別

許多有關運動行為的研究均顯示出性別上的差異:Vershuur 與 Kemper (1985) 對每日身體運動型態進行研究,發現男生會花較多的 時間從事激烈身體運動,女生則以輕度身體活動為主。林瑞雄(1991)

的研究顯示,男生不僅較常運動且較喜好從事激烈之運動。季瑋珠與 符春美(1992)的研究發現社區民眾中,男性較女性從事較多的固定 性身體活動。王瑞霞(1994),李蘭、季瑋珠、江永盛、楊志良與呂 槃(1989)及黃雅文、江逸群、藍中孚、方進隆與劉貴雲(1991)的 研究也均顯示,中老年的男性比女性有較佳的運動行為。造成兩性運

動行為呈現此等差異的原因,一般認為與兩性先天生理上的差異有 關,例如男性平均較女性多了五分之一的力量,在反應速度、肌肉組 織、最大耗氧量上也較女性多了四分之一;再者因社會對男女兩性特 質的期待不同,如男性要強壯,女性要文靜溫柔;或者是社會對女性 的刻板印象導致女性自認為自己的身體與體力較男性差,所以造成女 性對運動行為的自我效能低下而減低其從事運動的動機。

但是,張彩秀(1992)的研究卻發現女性從事規則性運動的比例 比男性高。Hurrel (1997) 調查成年人參與規律運動的情形,其研究結 果顯示約有63% 的受試者從事規律運動,其比率女性(63.7%)亦高 於男性(61.2%)。此外,Sallis, Hill, Fortmann, 與 Flora (1986) 針對 成年人所進行的一年期社區研究發現,在整體活動的改變上或在正常 活動的退出率上,男女之間並沒有差異。Eaton 等 (1993) 研究預測 18~64 歲社區居民運動行為改變之因素,經過五年的追蹤,缺乏運動 者(每週運動次數維持在三次以下)佔59.9% ;大部分的男女性都是 缺乏運動者,此現象在性別間亦無顯著差異。

而國內以教師為研究對象所做的規律運動行為調查:牛玉珍

(1997)調查195 位大學教師的規律運動行為,結果顯示男女教師在 規律運動行為上並沒有顯著差異;許哲彰(1999)調查333 位國小教 師之規律運動行為,結果發現男性教師從事規律運動行為的比例顯著 高於女性教師,而許泰彰(2000)、鍾東蓉(2000)、戴良全(2003)、

何鑫憲(2004)、黃賜福(2004)等人的研究亦得到相同的結論。

由上述國內外針對成人規律運動的研究可知,多數發現男性之運 動行為較女性為佳,但仍有些研究則是呈現無相關或是女性較佳的結

果。而以教師為研究對象所做的規律運動行為調查雖然有偏向男性較 女性為佳的趨勢,但並未出現一致性的結果。因此,有關性別與國小 教師規律運動行為的關係仍值得進一步探究。

二、年齡

規律運動行為是否會因年齡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國內外的研究結 果都不盡相同,有的研究指出隨著年齡增加,規律運動行為有減少的 情形(Stephens, Jacobs, & White, 1985;Folsom 等, 1985;Scharff, Homan, Kreuter, & Brennan, 1999;王瑞霞,1994;楊宜川,1995);

也有研究發現年紀大者有較多的規律運動行為(Sternfeld, Cauley, Harlow, Liu, & Lee, 2000;姜逸群、呂槃、江永盛、黃雅文,1988;

張彩秀,1992;吳慧玲,1997);另外也有研究發現規律運動行為與 年齡無關(Steptoe, Rink, & Kerry, 2000;李蘭等,1995;陳秀珠,1999)。

國內針對教師所進行的研究:牛玉珍(1997)針對大學教師的研 究,發現年齡越大者越會從事規律運動,尤其50 歲以上的教師從事 規律運動的比例最高,其次是40-49 歲,最低是39 歲以下。許哲彰

(1999)針對北部地區國小教師的研究指出,年齡較長比年齡較輕之 教師有較高的規律運動習慣。鍾東蓉(2000)針對高中教師的研究發 現年齡較大的教師,從事規律運動的比率較高。許泰彰(2000)針對 北市國小教師的研究發現50 歲以上教師的規律運動行為高於30-39 歲教師,達到顯著水準,表示隨著年齡增加,有規律運動的比率亦隨 之增加。

戴良全(2003)針對北縣國小教師所做的研究指出,50 歲以上 教師運動行為分數顯著高於29 歲以下及30-39 歲,顯示教師年齡愈

大者,運動行為愈好。江衍偉(2004)調查台北縣市女性國小教師的 運動階段,發現處於維持期(有規律運動習慣)的國小女教師,其年 齡較其他各期為大,也就是說年齡愈大,從事規律運動比率愈高。何 鑫憲(2004)針對台南縣國小教師的研究,發現50 歲以上及40-49 歲 教師的規律運動行為百分比高於29 歲以下教師。此結果表示年齡增 加,有規律運動行為的比例亦隨之增加。黃賜福(2004)調查宜花東 地區國小教師的運動階段,發現年齡與運動階段無差異存在,但是觀 察行動期加上維持期在各年齡層的比例,呈現正向逐步增加的現象。

由以上文獻發現,縱然年齡對於規律運動行為的影響呈現不一致 的結論,但是在教師這個族群卻出現了頗為相似的結果:即年齡較大 的教師,從事規律運動行為有較高的趨勢。然而,細究其研究範圍偏 向集中於北部地區,而南部地區實際的影響情形如何,仍有待進一步 探究。

三、職務

國小教師的職務,可概略分為級任教師(班級導師)、科任教師

(不帶班級僅負責某些科目教學)、及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組長或主 任)。而有關職務與國小教師規律運動行為關係的研究僅有少數幾 篇:許哲彰(1999)針對北部地區國小教師的研究指出,職務並不會 影響教師的規律運動行為。許泰彰(2000)針對台北市國小教師的研 究發現科任教師的規律運動行為(42%)高於級任教師(22.4%),

且差異達到顯著水準。戴良全(2003)針對台北縣國小教師的研究顯 示,兼任行政人員的規律運動行為明顯優於級任教師。江衍偉(2004)

針對台北縣市國小女教師的研究發現,職務對於運動階段的分布(有

無規律運動行為)並無影響。何鑫憲(2004)針對台南縣國小教師的 研究指出,組長(54.4%)及主任(50.0%)的規律運動行為百分比 高於級任教師(37.2%)。以上的研究顯示,職務對於國小教師的規 律運動行為的影響其結論仍不一致。因此,本研究想就職務對國小教 師運動行為的影響做進一步探討。

四、婚姻

季瑋珠與符春美(1992)的研究發現單身者會從事較多的固定體 能活動;李蘭等(1995)調查台灣地區成人健康行為,發現婚姻狀況 是從不運動者的相關因素之一,其中離婚、分居或鰥寡者從不運動的 比例是未婚者的1.9 倍;而張彩秀(1995)以40 歲以上民眾為對象 的研究,發現未婚者較會參與體能活動:未婚者從事規律運動的比率

(48%),高於離婚、分居、鰥寡(36%)及已婚者(35%);蔡美 月(1996)的研究指出60 歲以上老人有偶者規律運動比率較無偶、

獨居者為佳。

在針對國小教師的研究方面:許哲彰(1999)、許泰彰(2000)、

戴良全(2003)、黃賜福(2004)及江衍偉(2004)的研究結果均指 出,有、無結婚的教師,在從事規律運動行為上,並無顯著差異。但 何鑫憲(2004)的研究發現已婚教師(46.2%)的規律運動行為百分 比高於未婚教師(32.5%),且差異達到顯著水準。由以上文獻可知,

婚姻狀況對規律運動行為的影響尚未有定論,值得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