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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個人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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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個人自學

壹、個人自學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個人自學」(homeschooling)在過去文獻中有許多稱呼,包含「在家自學」、

「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等,臺灣正式法規名稱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屬 其中之「個人實驗教育」類別,英文習慣用詞為 homeschooling,英譯法規名稱則為 individual experimental education 中的 non-school-based experimental education,要在眾多稱呼中選定用 詞,首先須釐清其義。

欲探究自學之意義,可由法規條文窺得部分內涵。目前個人自學適用 2018 年 1 月 31 日 修訂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定義個人自學之 概要為—學生在學校教育之外,於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 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之實驗教育,最後,依實施學生總 人數與「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有所區隔。

上述條文描述之自學意義並未對學習場域有所限制,只要不在學校之內,不論是家庭或 其他場所,均屬於自學可允許之範圍,因此過去文獻當中經常使用的「在家」二字可能並不 完整包含部分的自學生。除此之外,細觀法規條文之內容並未對自學生之學習對象來源有所 限定,而過往稱呼之「自行教育」似已設定自學生會由家中長輩「自行」教導,同樣可能未 完整包含部分學生,例如未由特定長輩引導,而以自主學習為主之自學生,以及部份學習時 間參與實驗教育團體課程之自學生。

綜上述之由,本研究為順應過往稱呼習慣,融合現行法規正式名稱,同時涵蓋對學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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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形式,並以「自學」涵蓋現有將自學解釋為「自主學習」、「自行學 習」或「在家自學」的思維習慣;英文部分則由於 individual experimental education 僅有臺灣 法規翻譯使用,相較 homeschooling 已成為國際研究領域廣泛使用的詞彙,且在使用上兼具

「在家教育」(Ray, 2015)與「自主學習」之意(Riley, 2016),涵蓋範圍同樣廣泛,因此仍 順應英文稱呼習慣,採用 homeschooling 一詞。

最後,由於本研究關注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自學經驗的成年人,在年齡條件之下,最終 加入本研究的 5 位參與者,其自學年份橫跨 2004 年至 2017 年,因此,在其學習期間可能適 逢臺灣早期自學法規不夠完備之時,部分自學生為嚮往自學,僅能選擇休學離校一途,致使 在當時的法規上不具備正式個人自學生的身份,而屬於「中輟生」或「中離生」。此類於「中 輟或中離」期間實施個人自學之成年人因其仍符合「在學校之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 驗性的學習型態,培養五育均衡發展」,故亦為本研究所關注之範圍。綜上所述,本研究指 稱之個人自學學生主要依其當時的法規身份為準,但亦接受其學習生活符合上述自學意義者。

本研究後文將視流暢性簡稱個人自學為自學,意義並未改變。

貳、臺灣個人自學之歷史發展

民間意識逐步醞釀期

個人自學作為目前蓬勃發展的實驗教育型態之一,其實已在臺灣社會默默深耕、實踐許 久,它並非驀然出現,相反,它是在當代教育思潮之下醞釀多時自然萌發的產物。走在個人 自學之前的是多起另類教育思潮,包含 1988 年宣揚人本主義教育哲學的人本教育基金會成 立、1988 年對夏山學校民主教育理念的引進、1990 年汐止森林實驗小學的辦理、1996 年苗 栗全人實驗中學的出現、1999 年李雅卿等教師團隊聯合家長在台北市文山區創辦的自主學習 六年一貫計畫(雖因政黨輪替,被市政府刪減為三年八屆)、1990 年代積極推動的兒童讀經 運動及基督教家庭品德教育運動,都是當時民間自主意識抬頭的象徵。有此思潮的奠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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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潮帶動意識萌發期

其實,在民間意識抬頭之前,臺灣人民普遍順從於權威的領導,在國民教育、九年一貫 的實施即可窺見(李明昌,2004)。1982 年,政府依據當時帶有「教育即學校教育」隱藏等 號的《強迫入學條例》,要求所有家長將其適齡子女送入學校,除障礙別嚴重、行動不變之 學童外,一律依學區劃分就讀學籍學校,若有違者依法嚴懲。時過境遷,隨著 1987 年戒嚴解 除,臺灣民間意識逐漸抬頭,前述另類教育思潮湧現,家長們開始重視自己的教育選擇權,

期望能落實憲法保障之「國民接受教育時,有權選擇符合個人興趣與意願之教育方式」理念。

1995 年教育部亦表明尊重的態度,認同「自由與民主是現代教育之趨勢」。台北市作為首善 之都,為第一個接收到家長陳情,期望自行教育子女的縣市,在 1996 年,台北市部分家長向 市政府遞交陳情書,促使專家學者研議在家自學之可行性,最後研擬出《台北市國民小學學 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並於 1997 年正式開辦臺灣第一例的個人自學(李明昌,

2004;吳瓊洳,2006;秦夢群,2015)。

各自為政地方試辦期

確實爭取到個人自學的實施還遠遠未到終點,事實上自學生的實際出現更突顯了法令制 度的缺漏。在個人自學學生實際上路後,補足法源的缺失刻不容緩,為進一步保障家長教育 選擇權及學生受教權,在各方推動之下,立法院於 1999 年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款,

明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

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之條文;2002 年《特殊教育法》亦修正第十三條「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 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 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知學校派員輔導」,

不再列舉特教學生得申請個人自學,此舉充分彰顯個人自學由特殊教育之「特殊情形」轉變 為任意學生皆可具有之平等權利(林純真,2018;秦夢群,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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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爰引法源依據,各自訂定實施辦法,但各縣市規定卻有許多不一致與疏漏,甚 至有違反教育機會均等原則之情狀出現,致使申請學生及家長感到無所適從與不適。吳瓊洳

(2006)詳細列舉各縣市實施辦法不足之處:於申請程序及內容部分,各縣市申請次數、程 序、計畫書內容規定皆不盡相同,一年一次或一學期一次、向教育局申請或向合作學校申請,

且台南市及台中縣在申請計畫書之外,另要求檢附父母所得證明,高雄市亦另要求檢附學生 同意書,此三縣市明顯違反教育機會均等原則;於審議委員會成員部分,部分縣市如雲林縣、

台南市未明確列出審議會明確包含之成員,僅以教育局或專家學者代之,程序合宜性令人質 疑,花蓮縣雖明確列出成員及其職掌,但獨漏家長代表與教育團體代表,使家長與教育團體 或機構無法列席爭取自身權益,其公正性同樣令人質疑;學習評量部分同樣「百花齊放」,

多數縣市依規定逕以申請書上所撰之多元評量方式為之,部分縣市則另外訂定規則,如台中 縣、市規定自學學生須於計畫結束前或者畢業之前,參與設籍學校之評量,方可領取畢業證 書,新竹縣則規定自學學生須定期接受設籍學校之評量,或定期提出成績,且任課教師得檢 視自學學生之學習檔案,依多元評量方式作為參考評定其學習情形。綜上所述實行方法紛亂,

兼有過程中產生不公平之感受,常令個人自學學生及家長感到不適與無所適從,個人自學之 法令制度於此時期尚有相當大之改善之處。

統一標準明確法源期

有鑒於各縣市實施辦法之不一致與不周全,教育部於 2011 年訂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統一規定 個人自學學生之申請資格、申請方式、檢附資料內容、教育局審議方式等,搭配各縣市另自 行訂定之補充規定,個人自學之適用法規越見統一。直至有實驗教育元年之稱的 2014 年 11 月 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個人自 學自此具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在法律的位階上得以名正言順的實施,每學年得提出學習成果 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之訪視與改善,與一般學校學生享同等地位,在國小、國中階段可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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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條例」,完成一年半以上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後拿到證明,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之規定,同等地報考大學入學考試(林純真、2018;唐光華,2016)。自此,個人自 學學生之升學管道暢通,與一般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能放心選擇個人自學之學生與家長 逐漸增加。

參、臺灣個人自學實施現況

人數漸增但仍稀少

個人自學在多年思潮醞釀之下,走過將近二十年的法制化路途,如今已是合法之實驗教 育型態之一,選擇個人自學之學生與家長人數也與日俱增,從教育部統計處可獲得之資料顯 示,從 100 學年度至 106 學年度,自學總人數由 940 人增加至 2,482 人,整體而言人數漸增,

但與全台各級學校學生總數相比,個人自學之人數目前在臺灣所佔比例

仍相當的低。由教育部統計處核准之各學年度申請人次可以發現,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全台 共有 2,482 人獲准個人自學,國小有 1500 人、國中 540 人、高級中等學校 442 人,創歷年之 申請人次新高,但總人數也僅佔全台各級學校學生總人數的 0.098%,即一千名學生之中不到

仍相當的低。由教育部統計處核准之各學年度申請人次可以發現,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全台 共有 2,482 人獲准個人自學,國小有 1500 人、國中 540 人、高級中等學校 442 人,創歷年之 申請人次新高,但總人數也僅佔全台各級學校學生總人數的 0.098%,即一千名學生之中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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