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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群體的衝突與協調

第四章 人與社會的關係

第一節 個人與群體的衝突與協調

人與社會環境具有一種互惠的關係(Weil, 1949/2002: 43),個人會受到社會 型態的影響,而社會也將受人的思想與精神所形塑,兩者互相依存、彼此影響,

不應該切割開來、各自獨立討論兩者的角色;而是應該以兩者的關係來互相定義 兩者的角色。例如從政治環境與人的關係來看,一個身處於強權政治環境下的個 人必然無法擺脫社會環境賦予的束縛與壓力,即便能夠享有食衣住行等維持生命 的基本條件,仍舊無法逃離政治環境諸多限制所帶來的壓力;從個人思想對社會 環境的影響來看,一個享有民主制度的國家,其人民在思想與精神上如無法瞭解 民主的意涵,那麼此社會制度即便能承襲民主的規範,其運作必然還是無法體現 施展民主的精神。

就此而論,個人的自由應該與社會的自由並行討論,兩者應該是共容共存的 關係。當社會為了實現群體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的自由時,那麼社會的整體狀態亦 難以稱之為自由;反之,當生存於社會的個人為了追求自由而犧牲社會的利益 時,那麼個人的自由也很難長久保存。

然而,個人與社會之間並非天生可以共容的,相反地,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

益常常會產生衝突,例如個人需要生活的空間,然而社會的公共環境亦需要空 間,當空間有限時,兩者的利益即發生衝突。若兩者之間的互動界線沒有基準可 循,那麼個人與社會之間必然是難以共存。換言之,個人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存在 一種賽局的關係,唯有當兩者達成共識時,才能使雙方都獲得好處。是故,在追 求個人與社會的自由前,應該先瞭解「社會中的個人」與「個人組成的社會」之 基本性質,接下來相關的討論才會有意義。

因此,在討論個人的自由時,應先釐清個人與社會各自應具備怎樣的條件與 基礎,才能使兩方的自由都獲得尊重與實現。薇伊對自由的討論即從社會與個人 之間的關係出發,不僅社會應賦予個人的自由,個人亦應對社會負有責任與義 務;藉由兩者之間平衡的達成,避免個人受到集體主義的壓迫,也防止社會因個 人無限制的追求自由而導致整體的混亂,繼而使個人與社會都能得到最適度的發 展。

壹、 個人的需求

薇依在《The Need of Roots》一書中分析了人的靈魂的幾種需求,其中包括:

秩序(order)、自由(liberty)、服從(obedience)、責任(responsibility)、平等

(equality)、階層(hierarchism)、光榮(honor)、懲罰(punishment)、言論自由

(Freedom of opinion)、安全(security)、風險(risk)、私有財(private property)、

公共財(collective property)、以及真理(truth)。此諸多內涵皆為個人靈魂的基 礎,個人如失去這些基礎,則將陷入失根(uprootedness)的危機。

這些需求乍看之下似乎亦有相矛盾之處,但薇依的哲學思想正是慣以矛盾的 概念作為討論的焦點,從矛盾對立之中找出事物彼此的關係,因為薇依認為人本 質上就會受到善與惡兩端力量的拉扯,這種矛盾是必然的,是故沒有一種關於人 的思想能夠逃避矛盾(Frost and Bell-Metereau, 1998: 46)。

因此,薇依分析人的需求是從兩個層面著手:其一是根據人為社會的動物為 前提,討論在社會中的人應該具備哪些根基;其二則是依據人自身面對的矛盾必 然性,以兩兩對立的概念提出人在兩種不同趨向中,如何找尋自己的位置。是以,

個人的社會性以及矛盾的必然性,是薇依討論個人需求的重要依據。

貳、 社會的性質

薇依對於社會的看法似乎承襲了法國哲學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人生性為善,但一經社會即為惡」的觀點,認為社會秩序的本質是 邪惡的18(Frost and Bell-Metereau, 1998: 44),因此個人如要在社會中生存,應先 能夠瞭解社會的性質。

薇依認為,雖然個人必然生存於社會之中,然而集體的壓迫性是必然存在 的,社會的秩序就是一種惡的縮影,而這種惡則是來自於集體附隨而來的暴力,

如果有一個圖像可以形容,那麼社會像是一顆長滿了其應得之果的樹(Frost and Bell-Metereau, 1998: 47),沈重的集體暴力與強迫是這棵樹所結的必然之果,無 可逃避也必須承擔。換句話說,社會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只要有集體便必然會 有壓迫,因此社會的壓迫就成了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參、 個人與社會的矛盾與共存

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在兩個層面上常發生衝突,其一是自由,其二則是平等。

針對自由,由於個人的自由必須常受到社會規範的約束,以致於無法使個人享有

18 這同時也是她拒絕進入教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她認為教會並非只是一個單純的宗教團 體,就其本質而言更是一個社會組織。而這種社會組織將使得宗教的神聖性受破壞。

「完全的自由」19,因此在自由的取得上,個人與社會的需求必然產生某種程度

360),社會本身不能只是被視為一種生產人類所需的工具(Weil, 2001b/ 1955:

134),而是與個人互動的有機體。薇依認為,人的理智判斷可以使人認清個人所

薇伊將道德視為政治的基礎(Blum and Seidler, 1989: viii),以追求個人及社 會的自由狀態為理想目標。認為透過群體道德的建基,才有可能實踐政治上的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