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與社會的關係
第二節 社會中的自由人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阻止人類認為他生而自由的感受。不 論發生什麼事情,人都不可能接受奴役;因為人是思考之存有(Weil, 1955/ 2001: 79)。
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需求,是生而為人的自然傾向。當個人無法追求自由 時,或被限制無法獲得自由時,必然是難以感到快樂與幸福的。然而,我們卻也 能夠想像,一個享有自由的人,卻依舊無法感到幸福。自由的矛盾即在於此。例 如,一個家財萬貫的富豪也許能夠呼風喚雨,但是卻未必真正能夠感到幸福;而 一個處於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能享有眾多的民主自由條件,但卻不一定感 到快樂。追溯其因,人的不幸福不一定來自於「無法擁有自由」,而是在於個人 現在所擁有的自由,並不足以成為滿足幸福的充分條件。那麼,自由的內涵究竟 包含哪些呢?薇依認為,自由是指個人有能力去選擇,但其程度的高低卻非賴於 個人所受限制的寬狹(Weil, 1949/ 2002: 13)。過多的限制當然會使個人自由減 少,但這並非意味著去除限制,就能使個人獲得真正的自由。事實上,薇依所認 為的自由,是必然對個人有所限制的,而這一種限制則來自於社會與個人之間不 可逃避的關係。
壹、 個人贊允(consent):個人自由的條件
薇伊雖承認社會中的群體可能會造成集體主義的壓迫,而她本人也相當排斥 集體主義對於個人自由的壓迫(Weil, 1949/ 2002: xiv)。她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 狀態應該是穩定和諧的,而個人的贊允對於人的靈魂而言則是必要的(Weil, 1949/ 2002: 14)。在此,薇伊所謂的內在贊允有兩層含意,首先是指個人對外在 世界一種發自內心的認同與同意,而這種內在的順從所導向的,是意志與行動之
間的和諧一致。
其次,她認為內心與外在平衡的狀態,是人類心靈所真誠企盼的;所謂的鬥 爭與抗拒,或者是受利益所誘而行動的狀態,皆不是人靈魂內心真正之所願(Weil, 1949/ 2002: 15);因為在這樣的狀態底下,人必然會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為了 獲取外在的利誘或避免威脅,被迫改變自己的狀態來滿足外在的條件,其結果將 使個人的心靈受到壓迫。是故,對薇伊而言,下列兩種狀態都是虛假的自由:內 心對於外在平和狀態的被迫認同;或者是對於外在非平和狀態的無法認同。
第三,薇依認為人的行為應該是與其判斷一致的,亦即,只有在扭曲的狀態 底下,人才會去做不符合內心判斷之事;當個人獨斷的行動無法通過判斷的考驗 時,也不適合被稱之為自由(Weil, 1955/ 2001: 81)。薇依又說:
奴性與自由的差異是在於:由於人是思考之物,他可以選擇盲目地屈 從於外在的需求對他形成的刺激,也可以選擇順應他在心中所形成的 內在想法;這就是奴性與自由的差別之處(Weil, 1955/ 2001: 81)。
換言之,當個人行為與內心之判斷無法相符應時,便是一種不自由的象徵,
而這種不自由的狀態,是人奴性的表徵。至於要如何形成有效的判斷,薇依仍將 方法訴諸關注,因為關注是專門地被導向藉由心靈物質的運動與在純粹心靈中必 要物(necessity)的觀念之間所形成的連結,而不摻有任何的魔法(Weil, 1955/ 2001:
86),能使人獲得澄澈的視野,去除思考上的枝蔓,形成明確的判斷。
最後,薇依認為,即便是外在條件有所限制,只要人的內心具有善意志,心 靈上仍有自由的可能。
…在這些情況下,有著善意志的人們的自由,儘管在行動的領域上受 到了限制,在意識上依舊是完整的。…那些缺乏善意志,或者一直停 留在青少年階段的人,不論在哪種社會情境底下,都不會是自由的。
(Weil, 1949/ 2002: 13)
在這裡,薇依所強調的仍舊是內心與外在行為的一致性與協調。但是 比起外在的行動自由,薇依更肯定心靈層面自由的價值。她解釋,因為即 便一個人有了個人與社會相互平衡的優良環境,只要智性(intellectual)無 法掌握自由的真義時,那麼此人還是會因為個人與社會的偶發衝突,個人 需要為社會負責任或妥協退讓,而覺得自己享受不到自由,反而怪罪自由 不是一種善(Weil, 1949/ 2002: 13)。
貳、 責任與義務:社會自由的基礎
亞理斯多德(Aristotle, B.C. 384-B.C. 322)在《政治學》(Politics)中曾言:
「人生而為政治的動物。」同樣地,薇依也有著類似的信念,認為人是根植於社 會秩序當中的。薇依主張,人為群體動物,而個人的生活脫離不了社會,兩者之 間是互惠互賴的。在這樣的關係底下,個人對於靈魂自我會有某些特別的需求,
包含自由、責任、秩序等等,而此種基本的個人對於社會的關係不能只談自由,
還需考慮對社會的責任與義務。在政治哲學的討論上,個人對於社會的責任與義 務,以及自由的內涵之間,看似是相衝突的。因為義務與責任將使個人受到限制,
而自由的基本定義則在於使人能夠選擇;受限制與能夠選擇之間,似乎本身就帶 有一種相繫卻又矛盾的關係。但正如以撒‧柏林(Isaiah Berlin, 1909-1997)在《自 由四論》(Four Essays on Liberty)一書中所表達的,自由本身就帶著太多內在矛 盾與衝突;人類生而自由,卻又無時不在枷鎖之中(陳曉林譯,1986:xiii)。自 由本身並非一個簡單易解的概念,無法靠單一概念解釋之。就如同一般人絕不會 同意,一個能夠選擇傷害他人的人,會是令人稱羨的自由人,因為此人所宣稱的 自由將造成他人的不自由。易言之,任何對自由過於單一的宣稱,都可能造成另 外一個向度的不自由;毫無限制的自由反而會扭曲自由之意,造成不自由的結果。
不同於個人權利優先的思維,薇依探討自由之內涵時所注重的是人與社會的
聯繫,個人對自己在社會中的責任與義務越瞭解,就越能理解自身在社會脈絡中 的價值與意義,在討論個人自由的限度時,不應該將社會整體的道德價值排除在 外。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薇伊認為個人必須完全服從於社會的意志或指示;相反 地,她認為個人意識自身社會責任的前提,應該是先使個人享有自由。唯有當一 個人擁有自由時,才能同時具有主動的能力(initiative),在有利與不利於自身的 種種條件角力下,在社會中作個人的選擇(Weil, 1949/ 2002:15)。假若一個身處 於國家社會機器強力運作下的個人,只能接受既成的壓迫與被壓迫事實,那麼在 社會中的作為便不是出於自己的意識,在一切皆為被動的狀況下,這一個在社會 中毫無選擇空間的人,自然不會對社會產生責任意識(Weil, 1955/ 2001: 102)。
顯然,薇依認為個人對社會的責任與義務,不只是一個自由社會的形成要素,同 時也是個人展現自由的必要條件;對社會整體道德的討論並不必然是對個人自由 的一種壓迫。
其次,薇依的思想中認為,個人對於社會的責任與義務,可以說是一種社會 與政治活動的美德。講求個人對於社會責任與義務的瞭解,將有助於一個自由社 會的實現。相反地,若過度以個人權利做為個人在社會中活動的基礎,反而無法 真正實現自由的社會。不過,這不代表薇依就認同馬克思對於無產階級革命,相 反地,她認為前者一味講求虛幻的無產階級權力,反而會侵蝕政治活動的必要道 德基礎(Blum and Seidler, 1989)。易言之,一群自由個體的群集未必能夠實現自 由的社會,尚須配合發展對社會的責任意識與義務感,才能在個人自由之後,實 現社會的自由。
參、 小結
德國猶太裔的政治哲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1906-1975)與受薇依 影響甚深的英國女哲學家艾利斯‧莫德荷(Iris Murdoch, 1919-1999),在對於自
由定義的理解上有著類似的角度。鄂蘭所關心的是人的思維活動20本身如何與政 治實踐相關;而思維活動又如何與意志所相互影響,形成個人的判斷力。判斷力 的明晰與否將影響個人對於公共社會情境的理解,以及個人對於責任的承擔與 否。而所謂的自由,即是個人能在眾多條件與情境的包圍之下使判斷力發揮作 用,使個人成為決定與負責的主體(蔡佩君譯,2008: 24-26),而非讓自己成為 眾多的艾希曼(Adolf Eichmann, 1906-1962)21之一。而莫德荷所主張的自由,
則是必須先具備清晰的意識,撥除誤導或偏差的情緒之幻象,是使人能走向自由 的關鍵,自由的人不在於透過「能做什麼」而證明自己的自由權力;能夠抵抗自 私的慾望而選擇另外一邊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Antonaccio, 2000: 145)。
薇依對自由的主張是:真正的自由並非由慾望與滿足之間的關係來定義,而 是個人的思想與行動(Weil, 2001b/ 1955: 81)。鄂蘭、莫德荷、以及薇依對於自 由之關注點,皆在於自由並非決定於個人權利的多寡,而是基於個人內在的判斷 如何與公共的社會相處,只有在個人的判斷明晰清楚,並同時將社會情境含納入 個人判斷的依據之中時,個人所主張的自由才不會成為吃人的大怪獸、讓所有義 與不義的行為都假借自由之名而行之。換言之,她們所主張的自由,正是一種導 向人與社會和諧共處、發展德行的自由。而薇依在其中是最早有此思想傾向者,
更可見其思想的珍貴與創造性。
20 鄂蘭所謂的思維,其本質在於人的自我反思,而這種反思乃介於我跟我自己的對話,以揭露 我們習以為常而未加慎思明辨的信念或教條。此外,這種思維活動也會醞釀出一種良知,而這種 良知就是一種道德情感,使人能在當下判斷出善惡對錯。鄂蘭認為,這種思維活動能確保個人自
20 鄂蘭所謂的思維,其本質在於人的自我反思,而這種反思乃介於我跟我自己的對話,以揭露 我們習以為常而未加慎思明辨的信念或教條。此外,這種思維活動也會醞釀出一種良知,而這種 良知就是一種道德情感,使人能在當下判斷出善惡對錯。鄂蘭認為,這種思維活動能確保個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