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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六直轄市政府網站內容分析與訪談探討

本章透過進入六直轄市政府個別網頁,進行網站內容分析,經由點選機關簡 介之連結,配合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主動公開項目之中如條約、對外 關係文書、法律、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地址電話、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以及 預算及決算書等,特別針對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 郵件信箱帳號等細項,對照個資法疑慮項次歸納出機關之公務員之姓氏、職稱、

業務職掌、業務分機、電子信箱、傳真 6 項,以了解六直轄市政府網站中,個別 公務聯絡資訊公開情形以及公開程度為何。

由於知道職掌負責內容才需要找到對應之承辦人員,以進行對民眾之回應與 確定權責執掌分工,以內部單位各局處的科室總數量做為統計之分母,例如台北 市的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總為 314,新北市的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 總為 327,新北市的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總為 327,桃園市的一級單位內 部所有科室之加總為 282,台中市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總為 298,台南市 的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總為 240,高雄市的一級單位內部所有科室之加總 為 311,即以上述資料做為百分比計算之分母,六直轄市統計分母詳見表 5。

表 5:六直轄市統計分母(內部一級機關)數量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數量 314 327 282 298 240 31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統計(統計至 104 年 12 月止)

由於未來若確實廢除 1999 服務,民眾勢必依靠政府網頁查詢或公開之公務 人員資訊來尋求解決問題的管道,撥打電話需要知道公務人員之業務職掌,才能 確切知曉業務承辦者應聯絡何人;折衷於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之影響,至少仍需有 姓氏才能稱呼對方,以及連絡之公務分機或專線電話,才能使民眾撥打一通電話 即可找到能解決問題之人員,而免於電話轉接耗費時間之困擾。六統計結果分別 呈現如下:

100 100 100 1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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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台北市政府研考會的訪談內容,得知台北市政府網站之公務聯絡資訊相 關規劃上,於前任市長即著手進行,公開於政府網站,唯柯文哲市長上任之後,

徹底進行「工作職掌上網」。因此台北市在柯市長的要求下,將台北市政府的工 作職掌統一格式於網頁上一起公開,提供予大眾檢視,並且藉由網站分析發現台 北市政府工作職掌上網的成效卓著,姓氏、職稱、電話、職掌項次上之公開程度 達至 100%,使組織成員工作職掌及分工一目了然,目的是為了讓冗員無所遁形,

亦讓民眾得以行使公眾監督之權益。

二、 新北市

經由統計資料可得知,新北市公務人員姓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4.6%、職 稱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4.6%、電話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4.6%、職掌的公開 比例全部都有約為 4.6%,因此新北市整體全部都有的公開比例不多,不到 5 %。

因而新北市民可以透過新北市政府網站的公開聯絡資訊,直接找到業務承辦人員 的比例僅不到 5%。因此需透過間接方式者如下,一通電話可直接找到業務主管 者的比例為 20.8%,約佔五分之一;或是經由公開之科室執掌與科室分機,比例 各為 83.2%和 58.4%,民眾撥所打電話仍必須經過轉接程序。

表 5-2:新北市政府網站公務人員聯絡資訊統計結果 新北市

編碼 標記 職稱 電話 職掌 傳真 e-mail

4 全部都有 4.6% 4.6% 4.6% 4.59% 0.0% 0.0%

3 僅有主管 20.8% 20.8% 29.4% 0.0% 3.1% 1.8%

2 僅有科室 0.0% 0.0% 58.4% 83.18% 32.1% 3.7%

1 僅有機關 0.0% 0.0% 7.6% 7.95% 64.8% 85.9%

0 全部都無 74.6% 74.6% 0.0% 4.28% 0.0% 8.6%

20.8 20.8 29.4

0 3.1 1.8

74.6 74.6

0 4.28 0

91.95 92.3 97.7 95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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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則是看別的縣市有做什麼就跟著做,透過台中市政府資訊中心的 訪談內容中發現,其主要參考台北市的做法,「看台北市做了哪些項目則參考相 關做法,並配合府內各機關局處形成評比誘因」(受訪者 A6)。由於台中市政府 內各機關都有在做,所以形成一股群起跟進的風氣,成為各機關之間的良性競爭,

形成標竿學習效果,並且定期辦理市政府各單位的網站評核與抽測。

五、 台南市

經由統計資料可得知,台南市公務人員姓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25.4%、職 稱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28.8%、電話的公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25.8%、職掌的公 開比例全部都有為 20.0%,因此台南市整體全部都有的公開比例大約為 25%左右,

約佔四分之一的處室有公開全部成員之聯絡資訊。因而台南市民可以透過台南市 政府網站的公開聯絡資訊,直接找到業務承辦人員的比例大約為 25%,並不夠完 整。因此需透過間接方式者如下,一通電話可直接找到業務主管的比例為 19.6%;

或是經由公開之科室執掌與科室分機,比例各為 73.3%和 57.9%,皆有超過五成 之比例,民眾所撥打電話之仍必須經過轉接程序。

表 5-5:台南市政府網站公務人員聯絡資訊統計結果 台南市

編碼 標記 職稱 電話 職掌 傳真 e-mail

4 全部都有 25.4% 28.8% 25.8% 20.0% 0.0% 2.5%

3 僅有主管 19.6% 15.8% 14.2% 3.8% 0.0% 4.6%

2 僅有科室 0.0% 0.0% 57.9% 73.3% 61.7% 4.6%

1 僅有機關 0.0% 0.0% 0.4% 1.3% 9.6% 4.6%

0 全部都無 55.0% 55.4% 1.7% 1.7% 28.8% 83.8%

25.4 28.8 25.8

20

0 2.5

19.6 15.8

14.2

83.6 88.7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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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小結

隨著 ICT 發展,政府越發重視公民參與、透明化與課責等標的,我國歷年 來於國際上電子化政府多項指標評比獲得優良成績,且如若政府未來受限於有限 資源,決議廢除 1999 市民熱線,勢必得提供更加完整之資訊與民眾,因此了解 實際政府資訊公開之程度為何,係為本研究探究之標的。

由文獻探討中得知,雖然公務機關仍有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兩者 之是用疑義,然而歷來之法理推導如「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合目的性之利用」、

「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之爭議,以及法院業已針對政府資訊公開與個 資法適用疑義提出函釋,可歸結出公務機關於個資法產生疑義項目已有明確規定,

照理來說兩者法源應就此並行不悖,但經由具代表性之六直轄市政府網站內容分 析方法,可發現六直轄市實際公開之個別公務人員業務聯絡資訊程度仍達不一致,

最完整為台北市的全部皆有比例為 100%;台中市之全部公開比例也有超過九成,

評比排名為六都第二;最不齊全者為高雄市,全部皆有之比例僅為 7%左右,其 全部皆無者之比例也高達 84.9%,與公開最完整之台北市差距甚大。

公開程度不一之可能原因如項靖等人(2014)的研究認為現階段中央政府未 有開放資料的整體政策、計劃與具體準則規範,因而國內各政府機關的開放資料 仍各行其是、各自表述,主要受限於相關法令規範的分歧、不同組織特性與職能 的差異,以及技術規範的不一致等因素。

因此未來對公務機關而言,除了須了解政府資訊公開與個資之法規適用釋疑 之外,也需對於管理層面上進行完整擘劃,包括由中央政府制定整體之政府資訊 公開政策與詳細規範、了解不同組織特性與職能差異情形,以及輔導與拉近技術 規範不一致等,以提升公務機關組織之良好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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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問題與訪談結果綜合討論

(一) 問題一、政府資訊公開之法理基礎與個資保護的衝突與權衡

整體來說,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於有該當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 各項限制公開事由之一者,如有危害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營業秘密與其他國家、

行政、個人等之重要利益等情形時,使得例外加以限制不予公開。在本研究中發 現由於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無法做出太細部的統一規範,因此國發會「僅做出 大略規定,其餘交由各機關自行裁量決定」(受訪者 A1)。本於政府資訊原則應 公開,賦予各機關一項政府網站資訊公開之參考做法,但國發會的版型規範並未 規定細部至個人姓氏、執掌、公務電話等,仍保留予各機關自行裁量。「而主管 階級公開全部姓名,職員階級公開姓氏是由於需承擔責任」(受訪者 A2)。但公 開透明與課責原則僅至主管層,是否適當等問題,仍有討論空間。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的項目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

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因此六直轄市於政府網頁主動公開上述公務聯絡資訊 之作法,乃符合公共利益及合目的之使用,依據公開程度最完整之台北市作法,

其考量機關業務性質之不同,僅公開成員之姓氏,而主管則行課責之效公開其全 名,既能便利民眾找到業務承辦人,亦可對成員有所保護,而做出之公共利益與 個人隱私保護之衡量,可作為其他機關單位之參考。

各機關原則上依照業務性質不同,而做出衡量取捨。依據范姜真媺(2014)認 為追查犯罪、執行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關警察職權行使、刑之執行等公務 員姓名,如其公開將有使本人或家人等生命、身體安全受威脅者,亦得不予公開。

因此機關業已依不同性質做個別考量,若公開連絡資訊有危害公務員個人隱私之 可能性,亦可基於公開之公益並未大於所應保護之個人利益之下,機關亦可做出 公開程度之選擇。如台北市對於警政單位的做法,依據研考會訪談結果,其為公 務人員多一層考量,由於機關屬性不同,部分單位會牽涉到風險或隱私(如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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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因此僅公開人員的姓氏,使公開的資訊具有去識別化、無法完整拼湊之 效果;而主管因為需要承擔業務責任,所以公開完整姓名。

特別的是六直轄市教育局的網站資訊皆公開極詳盡,成員的姓名、職稱、公 務分機、業務職掌等皆顯示於網頁,便利民眾有問題可立即找尋承辦人員直接洽 詢。因此以新北市教育局作為訪談對象,經由深度訪談結果得知,由於教育局和

特別的是六直轄市教育局的網站資訊皆公開極詳盡,成員的姓名、職稱、公 務分機、業務職掌等皆顯示於網頁,便利民眾有問題可立即找尋承辦人員直接洽 詢。因此以新北市教育局作為訪談對象,經由深度訪談結果得知,由於教育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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