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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現代政府善用資通科技,不僅能提升公共服務的品質與效能,更能有效保障 民眾知的權利,並給予人民對於政府資訊的請求權,以及監督政府施政績效,將 使政府作為更加透明,行有效課責之實,亦符合政資法之立法目的。本研究聚焦 於政府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之間的模糊與歧異,政府資訊更即時於網站即時公布,

除了增加資訊的透明度之外,亦可加強民主之效能,本研究嘗試站在於政資法與 個資法兩部法律的基礎下,分析各直轄市網站公務員個資於政府網站之利用情形,

整理之研究發現如下:

一、 研究發現

(一) 行政過程透明化,亦需與適當保護公務員資料自主權之間求取平衡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制度,使行政過程透明化,將公務員等 執行職務之相關資訊公開或提供給人民,增進其對公共事務之理解、信賴及予以 監督。在透明化行政過程,達成政資法立法目的,公開為原則,例外才加以限制 不公開,以及適當保護公務員對自己資料自主權之間求取平衡。尤其公務員種類 雜多,職務內容及性質差異甚大,且所包含個資自姓名、年齡、學歷至考績、人 事獎懲紀錄、薪俸、退休金至健康檢查資料等,有與職務執行密不可分,亦有無 直接關聯者,公開或保護能否建立一判斷基準,仍值得深入討論(范姜真媺,

2014)。

(二) 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法益衡量

依據文獻內容,整理歸納出四項判準(criteria),來探討資訊公開之應然與 實然;(a)「數位時代趨勢的便民服務聯絡資訊」(意即公開政府機關中個別業務 承辦人的個資,尤其是姓名與聯絡方式),以及(b)「公共利益」、與(c)「無從識 別特定公務人員」三者間的合法性與比例原則(尤其是必要性與益損平衡性)之 衡量;再者「資訊自決權」作為個人對其(d)個資揭露程度知情同意與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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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亦為權衡影響資訊公開的因素之一。

而根據本研究訪談之實務結果顯示,各直轄市普遍認為政府網站公開機關成 員的公務聯絡資訊不算侵犯個資,臨櫃人員亦公開成員姓名,係便利民眾洽公與 後續責任歸屬之用,可促進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況且公務連絡資訊之公開屬於公 共利益性質,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時,並非站在個人角度之權益主張,且公務連 絡資訊主動公開,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資訊,此不屬於個人隱私部分,

資訊透明化亦有助於公部門行課責之實。關於不公開或公開不完全的縣市單位,

在沿襲既有規範多年的情形下,如何帶來新的改變契機,牽涉民主與法治的價值 應如何權衡之問題,網站內容分析評比結果,以及經由深度訪談整理出其他公開 完整縣市的作法和相關因素,是否能為地方政府們帶來參考價值,仍未有定數。

(三) 公開程度有別不盡然是受到個資保護影響

研究發現各直轄市皆有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應主動公開項目,包括機關基 本資料如機關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資訊公開亦如業務職掌等,為資通 科技與民主之潮流所趨,且評比方式有就給分;但是針對細項深入統計發現,各 單位的各項目之公開程度有別,係依各機關不同職務性質於必要範圍內衡量取捨 之結果,雖有國發會之版型規定,然考量各機關單位業務性質不同,因此有其行 政裁量與彈性運用的空間,針對民眾需求和業務服務項目,未能有統一的硬性規 定,因此於實務上形成不同作法。各直轄市基本上皆會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檢核或 重點抽測,且亦普遍設立政府資公開專區,代表直轄市政府皆有重視資訊公開的 部分,而公開程度有別不盡然是受到個資保護影響。

探討個資之蒐集是否在其執行職務法定範圍內,並與蒐集該個資之特定目的

相符,例如公開該項公務執行之公務人員姓氏加上職稱,使民眾得以直接或間接 識別該當公務人員,如若公開相關聯絡資訊並告知該當公務人員行使同意權,為 召鄭重表示,相當於資訊自主同意權,況且公開是基於便民服務內容,屬於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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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內之利用,公務機關對公務聯絡資訊也僅在政府網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

然而個資法並無納入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條款,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研討。

(四) 善用資通科技支援,亦同時減輕行政人員業務負擔

善用資通科技便利性的同時,也需考量增加員工的工作負荷量問題,如陳敦 源、黃東益、蕭乃沂與郭思禹(2006)的研究中指出,對於市長信箱會增加承辦 人員數量的壓力、和處理時效上的壓力等問題,且有重複信件一再投書,仍須一 一回覆的問題。民眾的需求日益龐大,行政業務量增加,因此如何透過科技支援 來縮短工作流程、加速處理時效,成為一大考驗。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項 目,於政府網頁公開公務人員的公務聯絡資訊,讓民眾本於知的權利,主動運用 資訊科技資源尋求公共服務,藉由公開承辦人的公務聯絡資訊,使承辦人能夠即 時回覆民眾,將更能便民服務,民眾亦能主動向政府問責,有利於雙向溝通,並 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五) 各直轄市公開程度有別之因素

由於兩部法律之保護範圍模糊未能整合各直轄市的資訊公開程度和做法有 別,本研究嘗試歸納重點因素,諸如沿襲既有規範,首長要求、或是由於人員流 動率高但資訊人力有限,所以未能做到公開詳細至個人的資訊即時更新維護;但 可確定的是,行政機關普遍認為公務連絡資訊不屬於個資範疇,對公務機關而言,

本於職權主動揭露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訊,可作為績效衡量與課責的重要依據,

並維護人民知的權利;然而未能全部公開實為眾多複雜因素,本研究試著加以釐 清相關文獻與法理基礎和實務訪談結果相互對照,期望帶給行政機關相關參考。

另外公開資料是否具有「識別性」的考量,例如台北市政府網站僅公開至公 務人員姓氏,而非全名,搭配職稱,例如「張科員」,可加以識別該項業務承辦 人,亦同時維護其個人資料,係作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期間,於公務上便利民眾 洽詢之特定目的考量,可視為將政資法定位為個資法之特別法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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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開公務聯絡資訊面臨之問題

本研究經由網站內容分析方法發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明確規定政府應主 動公開之項目如組織、執掌、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然而六直轄市政府公開 程度各不相同。進而透過深度訪談了解各直轄市資訊公開作法之後,發現仍有部 分問題存在,包括公務聯絡資訊究竟屬於政府資訊亦或開放資料、機關業務性質 的差異應如何訂定切合實務需求的統一規範,以及如何縮短技術與行政管理可行 性的落差等,而政府資訊公開是否屬於開放民眾參與管道?現行 1999 陳情案件 重複率高,係由於接電話者並非業務承辦人,然由於網站公務聯絡資訊公開透明 之後,民眾反映問題的管道更為便捷,不僅能增進民眾的參與和資訊獲得之品質,

符合公共利益之必要,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性使用的前提下,

落實民眾「知的權利」運用,亦能提升政府的回應性與課責度,但也需考量增加 承辦人業務負擔之可能問題。

目前我國僅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未有針對開放資料訂定合時宜的相關法律規 範,且法律規定仍有不明確之處,比如法律位階的問題,且未針對開放資料訂定 專門的法律,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的範圍太大,內部行政規則的位階太小,

訂定內部規則會受限於上位的法律,顯得窒礙難行。

本研究整理歸納出公務聯絡資訊公開所面臨之問題,包括行政資源有限、查 核的頻率及程度不足、以及機關人員更動頻繁等;而國發會提供之版型規範為參 考價值,由於機關業務性質不同,中央亦無法做出統一硬性規定,且大部分機關 皆有做到法律規定之公開項目,但仍存在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保留給機關行政裁量 的空間,亦可能受到公務人員的保守心態和法律知識不夠完備等人為因素的影響。

此些發現與過去針對行政資訊公開缺失進行之研究相互呼應(陳宜和,2006)。

儘管目前大多數機關都已有自己的網頁,與過去相比此項限制已降至最低,

但包括公務人員專業法律知識的強化、心態的改變、監督機制的建立都仍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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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民眾端而言,目前仍普遍使用 1999 作為諮詢管道,但 1999 需經由轉接或錄 案分文予業務單位之程序,對行政機關內部作業造成一定的負擔;本研究發現公 務人員若需與民眾密集接洽,公務聯絡資訊於網頁上之公開越完整,越能夠減輕 其業務負擔與流程,因此,政府亦應積極向民眾宣導透過網頁公開資訊與承辦人 員聯繫之可行性,如此將有助於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多元的聯繫管道,並真正達 成資訊公開便民服務的最終目標。

三、 公務聯絡資訊的公開程度之評估

政府機關轄下的各單位,需要依據業務性質的不同,因時因地制宜,做出不 同的判斷與衡量基準。例如警政單位若完全公開公務人員的業務聯絡資訊,可能

政府機關轄下的各單位,需要依據業務性質的不同,因時因地制宜,做出不 同的判斷與衡量基準。例如警政單位若完全公開公務人員的業務聯絡資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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