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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關係在個體生活中的道德問題

第二章 個人關係規範性的當代論辯

第二節 個人關係在個體生活中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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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關係的規範性的證成,正是在提供我們反思其他兩個領域應當改變,以維 護個人關係的自由空間的理由。

(3)家庭雖然相對穩固,但它也和親密關係面對了類似的危機。主要在於 政經社會領域沒有足夠考量家庭的規範性功能,因而沒有充分保障維持家庭中的 社會自由所需要的資源,例如給予父母足夠陪孩子的時間、幫助子女在生命的延 長中能夠順利陪伴父母「自由地」走完人生,而免於犧牲個人的事業。39這點確 實是在現代化社會,例如臺灣中很常見的問題:年輕人因為經濟壓力不敢生育、

就業市場對育兒不友善、政府缺乏對家庭長期照護的援助。個人關係上述的種種 危機,構成了我們運用霍耐特的正義理論重構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的動機。

第二節 個人關係在個體生活中的道德問題

當代實踐哲學除了上述進路之外,在一個偏向但不限於道德哲學的另一個脈 絡中,理論家首先在乎的則是主體行動的各種道德原則的證成與應用問題。如何 談論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在友誼、愛情與家庭中,兩種值得追問的規範性問 題是:第一、進入一段人際關係中是否意味著獲得某些獨特的、只存在關係參與 者之間的道德義務?如果是的話,這種義務的性質與效力為何?第二、我們有什 麼道德上的理由結交朋友、情人、和家人,或與他們維持良好關係?又何謂「好 的」關係對象?這兩種問題構成了個人關係的規範性意義之核心,同時也是我們 在日常生活中不斷遭遇與思考的問題。本文主張,從這兩個問題中可以勾勒出一 條發展脈絡,一方面說明當前討論的不足,以及其思路引致道德與法律病理學的 危險,另一方面為援用霍耐特理論架構重新理解個人關係的必要性引證。

39 霍耐特,《自由的權利》,頁 272-273。

產權出版社,2016),頁 345-350。

41 以下「角色義務」、「關係義務」與「特別義務」皆做同義詞使用。它們在不同學者的討論中,

主要的差異在於義務來源的實際樣態;就它們與一般義務之區別,以及效力的主要證成方式而言,

一般而言並無衝突;因而就本文展示過去文獻的論證策略之用意,在此無須仔細闡述這些概念細 節。

42 特別著墨於破除對關係義務的迷思者,參見 Michael O.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Journal of Philosophy 91.7(1994): 333-363.

43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43.

44 從特別義務源自「特定行動/關係」的區分來討論者,參見:S. Scheffler, Relationships and Responsibiliti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6.3(1997): 189-209。從義務源自「契約性/非契約 性角色」的區分切入者,參見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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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令人接受的個例;有論者便主張,恰當的理解是把義務來源化約為各種自願行 動,例如親子關係眾多類承諾行動的集合,而以這些行動的狀態做為判斷規範性 是否存在的基礎。

面對質疑,不想接受關係義務的化約論者除了攻擊自願原則的合理性,或者 限定其適用範圍之外,45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反思認可性」與「角色認同」兩原 則。前者的意思是,無論角色或義務的內容為何,只要它們(包含其涉及的社會 機制和個例情境)在原則上是可以在反思後(在思想上從該角色中抽身而退,而 考察它是否是人們應當做的;包含判斷它是否具有意義、是否合理、是否正當)

仍被認可的,那麼其規範就能具有道德拘束力。46此一原則做為義務約束力的但 書,使我們有理由不直接因為角色或義務不符自願原則而否定其約束力。從另一 方面說,此原則做為一種規範證成的形式判準也比自願原則更根本,因為一個角 色或義務即使符合自願原則(畢竟人可能會自願簽屬對自己的道德自主有所損害 的契約),若不能通過反思認可性的檢驗,我們也會因而判斷它不應該具有道德 拘束力。

角色認同原則,則是指:唯有個體「認同」角色時,他才真正在規範性的脈 絡下承擔該角色,即其規範要求才對他產生道德拘束力。「認同」的意思是,(1)

一個人事實上做為某角色;(2)該人認識到他做為某角色;以及最重要的(3)

對該人而言,某角色蘊含的規範或義務在生活中構成了其行動理由之一。47 此原則的用意在於從人如何獲得規範性意義的角色的方面反省自願原則,因 為自願原則誠然可以在做為一個特定負面判準方面發揮良好,即主張若無自願一 個人就必然不應獲得具規範性意義的角色(然如前文所述此觀點已遭批判:人們

45 幾種反抗性的策略,參見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前幾節的討論。

46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48-349.

47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58。必須注意的是:「一個人應不應該、有沒有義務在某些條件

下做為角色(而不拒絕承擔)」,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例如說,我們是否會因為某人是另一個人

的生母這個單純事實,就要求他擔負「母親」的角色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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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能承擔不需自願接受的角色,亦很可能根本不欲或不需表露其合意),但它 並不能充分地說明,為何或何時個體才會真正承擔該角色。我們也很容易可以想 像,一個人自願擔任角色,但是無法或不應被其義務拘束,例如其機制本身是不 正義的、關係參與者陽奉陰違。

因此,上述兩個原則替關係義務的規範性奠基之策略,乃是預先承認倫理關 係確實是人類道德生活的重要部分,其次排除認為它是危險的或「不可理喻」的 偏見(在上述討論中主要以「關係義務不能符合自願原則」呈現),最後透過以 人的理性反省與理由運用為基礎,說明如何可能不訴諸價值內容而仍能說明它的 義務與規範具有正當性。然而,上述觀點其實已經從關係義務的討論預示了一個

「規範性的兩層秩序論」,這點在以下的爭論中將更為明確。

對上述關係義務理論的兩原則的進一步疑問是:反思認可性顯然不能只依據 情感或直覺判斷,那麼其判準是什麼?是一般的普遍道德或正義原則嗎?而一般 原則似乎經常與關係義務沒有直接關係,或有衝突,並且不能解釋我們依據角色 要求所行動的真正理由之規範性。第二,為何倫理關係就是人類道德生活的重要 成分呢?我們難道不能或不應自願當一個孤立、不和人親近的隱士或聖人嗎?

針對第一種疑問,支持關係義務者提出的一種解決方案是,比起在反思認可 性的檢驗中直接套用一般道德原則來檢驗社會機制本身(正不正義)以及行動義 務(應不應當)的「直接路徑」,我們應該更精細地採取「間接路徑」:嚴格區分 對「內在於某種機制之中的行動」的證成與對「機制及其規範本身」的證成。48 對機制本身可以用普遍道德證成,而機制中發生的行動則應以機制內部的規範證 成,因而,既可以保留從普遍道德而來的應然效力,又可以獨立解釋「角色產生 義務」,避免角色倫理化約為一般道德。

48 T.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50.4(2016): 7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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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構想下,證成某種角色義務與行為的四步驟可為:(1)論證角色所屬的 機制是道德上好的或正當的;(2)論證該角色是該機制要達成該道德上的好所必 要的;(3)論證該角色義務對於該角色而言是不可或缺的;(4)論證該特殊行動 是該角色義務所合理要求的。49我們可以看到,從普遍道德而來的規範性效力,

從社會機制開始透過種種必要性要求,被間接路徑嚴格地「流出」到個體行動上 面,並且與規範內部自身的機制性考量結合。

對於間接路徑的可能批評是:首先,如果說每個機制都有其特定的構成性規 範(以致可以判斷必要性要求),那麼每次人們做出和舊機制不一致的行為時,

就等於他們提出了另一種新機制或另一種對機制的理解;如此,我們其實根本不 可能在舊機制脈絡下評價或要求改正任何錯誤的行為(而要求他「應該遵守舊機 制」,則是另一個問題)。其次是,如果特定行為跟義務只能在特定機制脈絡中被 評價,那麼無論是外在的批判者或機制的參與者,沒辦法再以普遍道德的視角批 評機制中的道德上可疑的行為——只要這些行為是機制允許或要求的。間接路徑 的支持者可以回覆:第一,機制與其規範的界限與內容並不總是固定與嚴格的,

譬如複雜之法律體系,我們並不會因為出現的偶發的不一致行為,而質疑現存法 體系整體的正當性,或者認為產生了另一套法體系。第二,雖然觀察者不能就爭 議對象做為一個機制實踐者而言,因為它沒有做到機制所不允許的事,以道德上 正當與否批評他,卻仍可以爭論機制是有問題的,或應該被修正的,以避免道德 上可疑的行為發生。50

然而,間接路徑的支持者的這種辯護,恰恰更加暴露了此一觀點的幾個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從上述批評的觀點進一度聯想到納粹案例:假設一位納粹德國的 公務人員因身為官員的角色,而有服從上級或國家命令的義務,因而做出許多道 德上可議之事。顯然,我們不但認為納粹國家機制有違道德,同時也直接以道德

49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175.

50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7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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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他們的行動。間接路徑論認為不能就某人「在角色做為角色上」,以道德批 評某人沒有做出悖於角色要求的事(例如「拒絕執行屠殺猶太人之命令」);然而,

假設我們現在持的道德觀是義務論與從中導出的原則「無論如此都不可殺人」, 則形同殺人(難道「依照命令」會在負面的道德評價上帶來不同嗎?)的角色義

假設我們現在持的道德觀是義務論與從中導出的原則「無論如此都不可殺人」, 則形同殺人(難道「依照命令」會在負面的道德評價上帶來不同嗎?)的角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