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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定位

第四章 批判與詮釋

第一節 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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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批判與詮釋

在本文最後的反思性的本章中,我首先將討論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 定位問題。上一章我已經指出霍耐特把個人關係視為倫理性領域之一的觀點,闡 釋個人關係領域自身的規範性特徵。然而,問題還在於,個人關係在整體的倫理 性領域中扮演何種角色?這是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的第二個面向。個人關係不 僅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和道德和法律體系難以脫鉤,它也和社會的政治、經濟情 況密不可分。我在這節中,將考察蘊含在霍耐特正義理論中的個人關係處於倫理 整體中的兩個體系性觀點。這些觀點來看,霍耐特的主張和當代主流實踐哲學的 互動可能性就比較明顯(第一節)。

接著,我將著重在涉及個人關係以及把規範性重構做為正義理論的方法論方 面的問題,討論當前學者們對霍耐特的批判。並且,提出我對倫理性理論的開放 性和批判性的構想。按照這樣的構想,我將提出對霍耐特理論的第一種詮釋,即 必須把規範性重構的成果視為對當下的、累積的社會的自我理解的快照,如果這 種快照想要成為規範性的事實性的正當奠基,它必須內在保有一種開放性。接著 則提出第二種詮釋,認為可以將這種自我理解的規範性性質視為一種人類的自我 實現的準先驗條件,它一方面能在共時的層面上發揮內在批判的功用,另一方面 也指引朝向未來的自由解放性(第二節)。

第一節 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定位

一、個人關係做為「避風港」

個人關係領域在倫理生活整體中的第一個可能的特殊功能,是做為人們的

「避風港」(safe havens)。霍耐特在他針對個人關係的規範性重構中,一直很強 調兩個要素:一是個人關係以情感紐帶為基礎的機制的獨立化;二是在個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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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個體才能得到一種在其他領域中沒辦法合理期待的自我表達的機會(或者說,

是其他領域的行動需要卻無法自行培養的基礎)。如同我已經指出過的,機制的 獨立化伴隨的是政治經濟壓力的提升,個體想要在充滿險惡算計、自我利益考量 的社會中尋找紓壓的管道,而個人關係提供的放鬆自我表達的機會正是救命稻草。

直至今日,我們面對的政經壓力是有增無減,而且在全球化浪潮下;然而霍耐特 恰恰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關係反見堅強,而且它能夠內在地克服階級、種族、

性別等社會區分。

然而,這個觀察就算正確,也可能深具問題。布里克(Bert Van den Brink)

指出,霍耐特關於個人關係領域的效果和穩定性的「樂觀主義」,帶給人們這樣 的印象,在當代的倫理生活困境(人們被資本主義宰制、身處基進的宗教性威脅、

國家或國際對人的治理等等)中:

……錯誤的生活沒有辦法正確地過,但是,如果存在一個我們能發現我們的 在世存有和他人產生富有意義的關係的地方,那必定是個人關係的社會領域。

根據這種解讀,這個領域提供一個市場和現代國家資本主義樂於留給我們的 相對不受干擾、且政治上平和的體系性空間。確實,這樣來看就能解釋為何 現代個人關係似乎比起其他兩個社會領域更能符合現代社會自由的要求。公 民在自由、平等與友愛中自我治理、共同生活的烏托邦社會的希望或許已經 破碎;但是資本系統秩序統治下的非自我治理人口,及資本主義經濟下的消 費者和受雇者,能夠在個人關係中體驗絕無僅有的自由、平等和友愛,只要 這不威脅到政經現況(status quo)。203

203 B. Van Den Brink, From Personal Relations to the Rest of Society, Krisis: Journal for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2013(1): 23-2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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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克的說法雖然含蓄,但絕不是對個人關係的讚頌,而是質疑表面上「出淤泥 而不染」的個人關係,是否恰恰成為了不正義的政治經濟領域的「洩壓閥」,進 而間接地維護甚至助長系統對人的宰制。正是因為個人關係讓「現實」帶給個體 的壓力仍能得到紓解,一方面統治者樂於維護這樣的樂土,另一方面個體則因而 認為被不公統治的情況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個人關係就如同電影《駭客任 務》中的錫安城一般,雖充滿理想,但只是系統為了維持穩定所賦予的自由空間。

我們是否會因為耽溺於個人關係中的自由成就而讓正義「死於安樂」呢?

站在霍耐特的立場上,可以反擊:204初步來說,這並非個人關係領域本身的 問題。而且,政治、經濟領域也各自有自己的自由判準與正義規範。雖然意志堅 強的革命家可能願意割捨個人關係的享受來換取對政治活動的專注,我們卻不可 能期待人民大眾長期處於這樣的狀態。更重要的是,布里克的說法蘊含兩個前提:

首先,他似乎認為滿足於個人關係就必然會減損或遮蔽人們面對社會其他領域的 不正義的認知與反抗動力;然而,我們卻可以反過來指出,恰恰就是個人關係允 許的個體真正自由表達意見、維繫情感的機會,才形成了群眾革命的基礎。第二,

他似乎認為政治經濟體系可以在自身不正義的情況下還「維護」個人關係的自由;

我們其實可以看到,正是因為個人關係和革命潛力的內在關聯,幾乎所有極端不 正義的政治體制都會壓迫個人關係的自由交往,無論是直接以法令切割與管控不 同族群的往來,或者以文化、教育或監控等外在形式造成個人交往的壓力。這點 只要稍微關注當今中國大陸的生活現況就可窺知。而經濟的不正義同樣也會對個 人關係造成影響,這點在上一節討論個人關係的危機時就已經指出過。

總結而言,布里克的擔憂雖然不無道理,但是這不是我們對個人關係的社會 自由觀點所致的問題,也無法藉由改變對個人關係的看法來解決。而且,「避風

204 很可惜的是,霍耐特雖有在同一刊號中對包含布里克的批評者提出回應,見 Axel Honneth, Replies, Krisis: Journal for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2013(1): 37-47,但正好沒有討論到這個爭議,

只得由我自行設想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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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功能在政治、經濟領域相對地(或假想上)沒有不正義時,仍然會發揮作 用;無論我們是不是處於資本主義壓榨的社會中,日常的非親密的人際交往總會 產生摩擦跟壓力,個人關係提供支持跟舒壓的功能似乎無法被取代也不會消失,

而與其社會自由的基礎有實質關聯。

二、個人關係做為民主倫理生活的「基石」

除了相對比較「消極」的、「心理」層面的「避風港」功能,霍耐特在《自由 的權利》中時常強調的是個人關係替民主倫理生活的積極的奠基作用,這點尤其 以家庭為甚。這種基石作用,一方面體現在培養一種面向團結、互助與寬容的共 同生活的公民能力;另一方面則是政治公共領域具有能夠制定影響、管理其他社 會領域的規範的功能,參與其中的個體們必須對各種倫理性領域的社會自由有充 分體會,才能將這股規範性動力經由民主意志形成轉化為正義的法律規範來施加 回倫理性領域,形塑理想的生活共同體。

促使霍耐特強調這種作用的現實問題意識,是當今民主法治國的團結問題。

霍耐特指出以歐洲為主的法治國家,有兩種史有明證的內在問題:205一是原初用 以做為整合社會並構成法治國的民族基礎,與民主理念具有內在衝突。這不僅是 因當代國家的民族構成已經高度異質化而失去其力量源泉,重點是此構想本身就 意味著對於公共群眾所含括的範圍的建構之任意性,其後果是使得國家無視其普 遍性承諾,而只成為貫徹特殊群體利益的機器,所謂社會契約基礎則純屬虛構。

二是法政規範的道德中立性的弔詭。法治國的一個進步的重點表現是對不同價值 取向採取中立;然而,以法律系統為主的社會反思不足以排除權力運作與權利最 根本的結構性問題,即使看似中立的基本權也可能隱藏一種不中立的選擇,如在 基進左翼眼裡,或許財產權根本不該出現在憲法裡。又如在同性婚姻爭議中所能

205 霍耐特,《自由的權利》,頁 5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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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的:視角的落差存在於群體的不同,唯有同性戀才能夠自反地意識到那些主 張國家對於婚姻權利必須堅守「中立性」的宣稱是荒謬的,因為權利體系早已以 結構性的方式將少數群體給排除在中立性允許的可整合的範圍之外。

這兩項內在困難使得如今人民與政治的疏離不單純是因為被動的冷漠,而是 出於慍怒:公眾懷疑國家組織在面對資本主義經濟困境或社會再整合的衝擊時並 沒有發揮應有的職責,對政治家與公共事務明裡暗裡的運作充滿不信任。這自然 使得團結不斷難產,因而透過公共決定的正當法律來保護人民的理想離我們越來 越遠。哈伯瑪斯主張以憲法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做為取代民族主 義做為社會普遍的文化認同基礎。但霍耐特卻認為:

憲法愛國主義的思想,暫時還不擁有足夠的情感吸引力激發國家公民的團結 互助精神……憲法愛國主義缺乏歷史具體性,缺乏一種可以敘述的成功和失 敗的歷史,而只有在對歷史的回顧中公民們才能夠把自己理解成是一個有著 相互支持義務的命運共同體的成員。206

要走出死胡同(例如執著於爭論到底法律認同或其他任何價值形式事實上能不能 提供這樣一個動力),關鍵在於關注到其他早已被我們日用而不知的倫理性領域

要走出死胡同(例如執著於爭論到底法律認同或其他任何價值形式事實上能不能 提供這樣一個動力),關鍵在於關注到其他早已被我們日用而不知的倫理性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