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與團結:論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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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我最大的感謝要致予我的指導教授林遠澤老師。他不僅是我完成學位論文的 最大助力,且自始即是啟發我哲學思考與教導我研究方法的源頭活水。從大學部 至研究所,老師始終以極大的寬容、關懷與淵博的學識灌溉我的心靈。面對老師 的栽培之恩,就算用盡此處的所有篇幅,也不可能用有形的筆墨來傳達足夠的謝 意。我只能以日後(從完成這本論文的一刻起)不斷地、持續地在學術上耕耘精 進來回應之,並希求有朝能憑藉一己棉薄之力而與老師的志業有所共鳴。 對於政大哲學系上的諸多老師自大學部以來對我的用心教導與關愛,我心中. 政 治 大 替我撰寫碩士班推甄的推薦信,以及不時的親切關心。我要特別感謝王華老師, 立. 無盡的謝意亦難在此一一充分表達,僅能舉隅。感謝羅麗君老師與耿晴老師當初. ‧ 國. 學. 她信任我而願意在我的研究生生涯中不斷提供擔任教學助理的機會,使我能教學 相長,並免除了一部分的經濟壓力。在此方面,我也感謝中研院人文講座及其助. ‧. 教夥伴們,他們賦予讓我能安心攻讀學位的工作環境與珍貴的友誼。. sit. y. Nat. 感謝我有幸認識的諸多極具學識且待人和善的學長姐、學弟妹,尤其多虧了. al. er. io. 共組讀書會的朋友們,我方可獲取不可多得的學習與討論的機會,並在每一次的. v. n. 聚會中得到來自知性與感性的真切愉悅。我也感謝我的同屆同學,他們在研討課. Ch. engchi. i n U. 上與私底下均願意無私地交流意見與相互督促。若非得力於眾同門,我便不可能 及時完成這本論文。 最後,感謝擔任口試委員的周明泉老師與王華老師,他們細心地審查了我的 這本論文,並提供了極富教益之建議與慷慨的讚美。 感謝我的父母在這本論文的撰寫期間給予我無限的支持、關懷與體諒。. i.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 這本關於愛的論文,獻給 Clé。. 一個小孩告訴我:那火雞要在吃東西時才把鼻子上的肉綬收縮起來; 挺挺地,像一個角。我就想:火雞也不是喜歡說閒話的家禽;而它 所啼出來的僅僅是些抗議,而已。. 蓬著翅羽的火雞很像孔雀;(連它的鳴聲也像,為此,我曾經傷心 過。)但孔雀仍炫耀它的美——由於寂寞;而火雞則往往是在示威. 政 治 大. ——向著虛無。. 立. 向虛無示威的火雞,並不懂形而上學。. ‧ 國. 學. 喜歡吃富有葉綠素的蔥尾。. ‧. 談戀愛,而很少同戀人散步。. n. al. er. io. sit. y. Nat. 也思想,常常,但都不是我們所能懂的。. Ch. n U engchi. iv. 商禽,〈火雞〉. ii.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4) 摘要 本文論證現代社會的個人關係(友誼、親密關係與家庭)的規範性基礎。個 人關係的社會病理學現象叢生,但當代實踐哲學卻忽視了或以不適當的視角看待 個人關係規範性向度,使其問題得不到有效發展與解決。我的核心主張是:個人 關係領域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範疇,因為以愛與團結為特徵的個人關係的實踐是個 體自由實現的必要條件。愛和正義並非對立,團結與自由也不矛盾,個人關係應 當被理解為民主倫理生活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 政 治 大 由的反思進行批判,說明當前理論的不足及其實踐危機。接著,我以霍耐特的正 立 本文首先梳理當代實踐哲學對個人關係的諸種規範性討論,結合霍耐特對自. ‧ 國. 學. 義理論為基礎,從社會自由與相互承認的角度,分析個人關係促使個體自我實現、 獲得自由體驗與形成生活共同體的規範性功能。最後,則批判性地討論在此視野. ‧. 下,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適當定位為何;並且針對霍耐特理論的可受批. al. er. io. sit. y. Nat. 判之處提出我的詮釋方案,闡明倫理性的開放性與批判性的要求。. v. n. 關鍵詞:霍耐特、個人關係、社會自由、相互承認、倫理生活. Ch. engchi. i n U. Keywords: Honneth, Personal Relationships, Social Freedom, Mutual Recognition, Ethical Life. iii.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5) 目. 次. 第一章. 導論........................................................................................................ 1. 第二章. 個人關係規範性的當代論辯................................................................ 9. 第一節. 個人關係做為社會機制的正義問題.......................................... 11. 一、當代正義理論的觀點.................................................................. 11 二、理論與實踐的脫鉤與兩難.......................................................... 15 三、個人關係在民主社會中的危機.................................................. 19 第二節. 個人關係在個體生活中的道德問題.......................................... 22. 政 治 大 二、價值的問題.................................................................................. 28 立 一、義務的問題.................................................................................. 23. ‧ 國. 學. 三、道德、法律及其自由病理學...................................................... 30 第三節. 自由的辯證.................................................................................. 33. ‧. 一、消極自由批判.............................................................................. 35. sit. y. Nat. 二、反思自由批判.............................................................................. 40. al. v. 霍耐特論個人關係的倫理性.............................................................. 49. n. 第三章. er. io. 三、論爭的定調.................................................................................. 45.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做為社會分析的正義理論.......................................................... 49. 一、社會自由的三個條件.................................................................. 49 二、規範性重構的四個前提.............................................................. 55 三、理論如何實踐.............................................................................. 60 第二節. 個人關係領域的機制性轉化與角色義務.................................. 66. 一、友誼.............................................................................................. 69 二、親密關係...................................................................................... 78 三、家庭.............................................................................................. 86 第三節. 個人關係與道德及法律的互動.................................................. 92 iv.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6) 一、個人關係做為鞏固道德及法律機制的基礎.............................. 92 二、道德及法律介入個人關係.......................................................... 93 第四章. 批判與詮釋.......................................................................................... 97. 第一節. 個人關係在民主倫理生活中的定位.......................................... 97. 一、個人關係做為「避風港」.......................................................... 97 二、個人關係做為民主倫理生活的「基石」................................ 100 第二節. 倫理性的開放性與批判性........................................................ 107. 一、霍耐特式正義理論的問題........................................................ 107. 政 治 大 三、詮釋 II:自我實現的準先驗條件 ............................................ 119 立 二、詮釋 I:未完成的自我理解 ..................................................... 114. 結論.................................................................................................... 122. 學. ‧ 國. 第五章. 參考文獻............................................................................................................ 124.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7) 第一章. 導論. Fathers and teachers, I ask myself: “What is hell?” And I answer thus: “The suffering of being no longer able to love.”1. 我的核心主張是:現代社會的「個人關係」 (personal relationship)2之實踐, 即現代的友誼、親密關係與家庭這三種關係所內涵的交互主體性活動,體現了當. 政 治 大. 代人實現其自由、成為一個自由的人的必要條件。如果這個主張成立的話,就可. 立. 能得到解釋與證成個人關係的規範性之新基礎。在此理論視野下,個體自由得以. ‧ 國. 學. 和個人關係的兩個核心要素(即愛與團結)相遇而拓展其意義;反過來說,愛與 團結也透過與個體自由的概念關聯,開顯其規範性上的重要性。從規範性理論的. ‧. 角度來看,如果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理念,追求的是一個令所有人都能實. y. Nat. n. al. 1. Ch. engchi. er. io. 必須突破其限於政治經濟或分配典範的視域。. sit. 現自由的社會制度或客觀條件,那麼若本文的主張成立,正義概念及其理論也將. i n U. v. Fyodor Dostoevsky, Trans. Richard Pevear & Larissa Volokhonsky, The Brothers Karamazov (New. York: Knopf, 1992), 274. 2. Personal relationship 或可譯為「人際關係」 。本文研究的對象是友誼、愛情與家庭中的人的關係,. 也屬於一般意義上的人際關係,而且確實也是「人際的」 (intersubjective) 。相較而言,講「個人」 關係或許會讓人誤解,以為我是在談論某種自我的問題,或者一種個人主義的對關係的理解。然 而,廣泛地說,「人際關係」同時也包含許多其他領域的人的關係,諸如顧客和店員、同事、員 工和老闆、公民之間等情況下,我們都常以人際關係稱呼之。「人際」只限定了「人與人」這個 性質,但本研究更注重的是在友誼、愛情與家庭中「人做為個人」的特性;「個人」強調的是這 裡的人並不代表什麼利益考量、生產結構、勞雇關係中的角色,而是一個突顯情感生命的個體。 因此,儘管「個人關係」在中文裡有些拗口並可能引起誤會,本文選擇採用這個詞彙。 1.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8) 顯然,要理解核心主張的命題意義,兩個首當其衝的待決之處是:何謂個人 關係?何謂自由?我意圖在理論上勾勒的個人關係是一種個體(individual)做為 具體個人(person)而與其他個人以情感為紐帶所建立的主體際關係。 「愛」 (love) 指涉關係參與者所擁有的實質情感內涵, 「團結」 (solidarity)則是指關係參與者 成立了一個以「同情共感」與「休戚與共」為核心互動形式的生活共同體。本文 並不關注愛的生理學或心理學面向,而是試圖重構「愛的實踐」對人的存有條件 之轉變。相似地,之所以談論同情共感與休戚與共的生活,也並非想探討在具體 關係中的人們在團體中的特殊感受,而是試圖描繪一種使得「自我/互主體的意. 政 治 大 制(institution)形式。愛與團結是個體自由的必要條件之一。 立. 見與情感的表達與交流」以及「生活目的的共同籌畫與合作實踐」得以可能的機. 現代社會的友誼、親密關係與家庭即是體現愛與團結的個人關係的基礎形式。. ‧ 國. 學. 就這三個概念所指涉的現實活動而言,是個人關係在當代世界的最有力的機制化. ‧. 與現實化形式;就它們的規範性內涵而言,則是表現了個人關係在社會自由. y. Nat. (social freedom)的意義上實現個體自由的層層發展之階段。換句話說,我所要. er. io. sit. 談論的個人關係,是一種以交互主體性的情感為基礎,卻又與實現個體自由有實 踐上的必然關聯的現實活動。. al. n. v i n 在此,所謂的社會自由意義上的個體自由是一個特定概念,它指一種社會的 Ch engchi U. 或實質的自由概念,它的基本內涵是一個人能夠真正在社會上做為一個自由的個. 體而存在的客觀條件。然而,這不僅是傳統的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或反 思自由(reflexive freedom)的社會化版本而已;社會自由的論點,並不在於宣稱 主體性的自由需要許多社會條件才能達成,而是提出一種交互主體性的自由概念。 社會自由做為第三種自由概念,同時與前兩者形成對立的依據是,前兩者在根本 理念上是面向個體自我的主體性的。社會自由的自由觀主張:如果人要獲得真正 的自由的話,不僅(1)必然得實踐某些形式的交互主體性行動,而且(2)那些 行動自身及其對人帶來的效果就是自由的特殊內容本身;我們還將發現(3)主 2.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9) 體性的自由,即消極自由與反思自由之實踐,必然要以社會自由為基礎。因此, 社會自由相較於前兩種自由,不僅是一種對自由的重新規定,其重新規定更涉及 對人做為社會存有者的意義,也就是人如何做為「個體」的不同理解。社會自由 的自由觀認為,透過機制化的社會關係所體現的特殊的人類實踐活動與存在狀態, 才是人類最根本且最具現實性的自由理念所追求的對象。如果這是正確的,那麼 一個完整的社會正義理論就必須放棄對消極自由或反思自由的獨尊。 綜上所述,我的核心主張事實上要求在理論上重新理解「個人關係」與「自 由」這兩個概念。縱使我們都了解友誼、親密關係和家庭在自身的現實生活中十. 政 治 大 常被做為一個整體一起提出,似乎除了以一個籠統的愛的概念將它們整合以外, 立 分重要,它們卻非當代主流的規範性理論首要探討的對象。一方面,它們並不經. 很少能找到一個合適的、尤其是一個在規範性視角下有所意義的共通點;另一方. ‧ 國. 學. 面,它們也並不被認為和自由或正義有必然關聯,因為個人關係似乎恰恰不能是. ‧. 正義成立與實現的必要條件。. y. Nat. 如果我們可以暫時以中國文化中的人倫來聯想個人關係的特性與困境的關. er. io. sit. 聯的話,林遠澤指出:「人倫做為特殊的人與人之間的個別關係,其規範性是自 然偶然形成的,它本身並無法被普遍化。……人倫始終預設: (1)情感的先在性、. al. n. v i n (2)無可取代的個人特殊性,與(3)人與人關係的非對等性。」 然在當代社會 Ch engchi U 3. 的「民主、自由、法治」的理念下,在規範性與具體規範的制定、實踐與證成等. 諸環節中,似乎是重視情感的必然結果的偏愛,恰恰是我們試圖藉由理性的、理 想的規範性話語與行動來排除的;對個人特殊性的重視,則和「法律之前人人平 等」的理念相抵觸;人際關係的非對等性,更被視為社會不正義的一大來源。這 種互斥現象可歸因於兩方面:其一是,沒有一種關於個人關係的規範性的有力論 述;其二是,自由或正義理論對規範性的理解趨於一元。然而,我相信個人關係. 3. 林遠澤,《儒家後習俗責任倫理學的理念》 (台北:聯經出版,2017) ,頁 174。 3.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0) 在規範性理論中的失語現象是值得克服的。如果政治哲學能夠一方面更加重視愛 與團結對於形成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則是重新反省 社會機制與主體的個體自由的關係,或許就能夠提供一條克服當前的民主正當性 困境以及道德、法律病理學的有效道路;這點正是本文採取霍耐特以社會分析為 基礎的正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用意。 就個人關係領域本身來說,我們在今日也愈來愈需要一種新的理論性、規範 性話語來談論其境況。當代社會中一個經常為人指認的現象是,人與人間的關係 紐帶是脆弱而令人不安的。4生活於當代社會的價值觀與技術系統之中,雖然人. 政 治 大 因此驟下判斷,認為現代社會的個人關係領域——即友誼、愛情與家庭,開始線 立 際交往更自由,但人們也感到難以掌握變動迅速的人際規範。然而,我們卻不應. 性的從「堅固到消散」 。5恰恰相反,事實上逐漸消散的,是傳統社會秩序加於「人. ‧ 國. 學. 做為個人」(Person qua Person)的交往形式上的社會控制,6以及一體兩面的,. ‧. 個體間對個人關係的純粹工具性的考量模式。7從觀念史的角度來看,儘管人們. n. al. er. io. sit. y. Nat. 4. 書前言清楚揭示此一觀察。 5. Ch. i n U. v. 參見包曼,何定照、高瑟濡譯, 《液態之愛:論人際紐帶的脆弱》 (台北:商周出版,2007) 。該. engchi. 借用馬克思之語:「一切堅固的事物都煙消雲散了,一切神聖的事物都遭褻瀆,而人們終於不. 得不以清醒的意識,來面對他的真實的生活條件,以及他與其同類的關係。」Karl Marx,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UK: Verso, 2012), 38-39。考量這句話的後半段,它反而適合贈予下文提及 的那種保守派。 6. 參見魯曼,張錦惠、王柏偉譯, 《愛情做為激情:論親密性的符碼化》 (台北:五南,2016) 。對. 此議題的總結性觀點,見該書第十五章。 7. 顯著之例即是愛情從「前現代」模式到現代社會的「浪漫愛」 (romantic love)模式的轉變。關. 於其過程及意義,參見紀登思,周素鳳譯, 《親密關係的轉變:現代社會的性、愛、慾》 (台北: 巨流,2001) ,尤其是第三章。類似的觀點,關於婚姻與家庭如何從由被家族、血脈與財產所規 定,轉變為以愛情奠基,也參見費里,杜小真譯, 《論愛》(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頁 54-61。 4.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1) 因情感而結合的理念與生活方式自古而有,8如今所謂的個人關係領域毋寧是一 個新興的社會領域,因為將之視為「自主的關係形態、有獨特的內在道德文法的 倫理生活」的自我理解,以及這種理解之所以可能實現的社會條件,直到非常晚 近才出現;9如果我們考量階級藩籬與性不平等的阻礙與對之的克服,這個興起 就更顯得還是「進行式」。然而,比起當今的「市場」理念在經濟領域、「民主」 理念在政治領域的主導性地位,及它們對社會生活的明顯影響,個人關係領域似 乎缺乏了具進步價值的規範性理念;而它所開啟的新空間及其貢獻為何,則晦暗 不清。. 政 治 大 會中個人關係的現實危機層出不窮。 一種面對危機的應對方式,是重提推崇所 立. 然而,當這個空間受到壓迫時,我們的感受卻十分顯明。眾所周知,當代社 10. 謂的自然的情感、關係的傳統倫常觀。由於個人關係比起政治經濟領域而言更是. ‧ 國. 學. 非建構的、自然而然的,傳統倫常仍然是「保守派」談論個人關係(尤其是婚姻. ‧. 與家庭)時重要的規範性論述資源。11然而,這種論述經常發生的幾個問題是:. y. Nat. 其強調之「根本價值」與所用規範話語(如「自然」 、 「正常」等) ,12若要具有應. n. al. er. io. sit. 然的正當性或合理性,必須或者預設某種實質目的論,或者奠基於嚴謹的社會研. 8. Ch. engchi. i n U. v. 眾所周知,中、西古代哲人不約而同地談論「倫常」的崇高,例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在. 《尼各馬科倫理學》 (Nicomachean Ethics)第八、九章對友愛(philia)的闡釋,以及先秦儒家思 想對人倫的一貫重視。 9. 參見:麥克法蘭,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編, 《現代世界的誕生》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13) ,. 頁 139-158。 10. 例如:離婚率增長、生育率降低、 「電視、鑰匙兒童」的常態化、老年照護的問題等,都在社. 會上得到廣泛注意。 11. 例如:從自然秩序與人倫常道出發,堅決「守護」現存婚姻制度或其「本質」者,參見:柯志. 明, 《無所謂「同性婚姻」 :婚姻的本性與價值》(新北市:橄欖出版,2016) 。 12. 例如:柯志明認為,證成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制度唯一性的四點獨特價值,即是它能「自然」地:. 延續人類生命、形成倫常秩序、養育美善人格、做為人類創發價值文化之基石。參見:柯志明, 《無所謂「同性婚姻」 :婚姻的本性與價值》 ,頁 81。 5.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2) 究;但論者往往不去證成這些前提,而反而視為理所當然。並且,在討論跨制度、 領域甚至文化的相關議題(如立法、教育等)時,往往自我確證的價值先行,而 忽略各種實踐活動或制度的獨立的合理性基礎,以致道德、法律與倫理諸領域之 間只有混雜,而無對話與互補。進一步而言,這種論述對規範性與社會現實的關 係所持的一種本質式觀點,只具有哲學修辭的效果,而缺乏對社會現實規範的解 釋與批判向度:它仿佛緊握只存於抽象上的恆常理念,實則是一方面訴諸基於片 面現實的立論,另一方面又強調現實乃是其理念的體現;如此論理只能產生當下 價值理解的自我重製,因而既有悖於社會機制中實際地、歷史性地展現的規範性. 政 治 大 宣稱從理論的視野理解個人關係,但卻把對人際紐帶的脆弱現象之觀察與未 立. 成就,也失去繼續革新規範的可能。. 經反思的保守論述結合起來,宣稱美善倫常崩壞、疾呼守護傳統價值,其後果將. ‧ 國. 學. 是為了掌握空洞的(而或許是有毒的)雲霧,而毀壞真正堅實的事物;這是對個. ‧. 人關係的價值的最大的災害。我們可以看到,用來對抗這種話語的論述,經常只. y. Nat. 能訴諸外部證成(external justification)的方法,也就是援引理性法、主體自由等. er. io. sit. 透過法律或道德理性來被獨立於關係而證成的價值,來支持或批駁某種對現況的 評價。我認為這種方法終究不可能令我們滿意:它雖然有理性的力量,卻不能和. al. n. v i n 在個人關係中重要的情感與互動模式適當地交融,以致不可能從根本上解釋個人 Ch engchi U. 關係的規範性基礎;一方面只能不斷旁敲側擊地修訂,另一方面則失卻對個人關 係的本真把握。因此,一種對真正能體現內部證成(internal justification)的個人 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的重構工作是必要的。 本文接著將分為三個主要部分來論證我的核心主張: (1)第二章首先將先討 論當代規範性理論中涉及個人關係領域的三大類規範性問題:正義問題、義務問 題和價值問題。我透過檢視關於上開問題的具代表性的文獻,重構出一條論證脈 絡的發展路線。我一方面指出它們在各自問題發展上的未盡人意之處,另一方面 則以德國哲學家、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家霍耐特(Axel Honneth)對當代正義 6.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3) 理論與現代個體自由思想的批判,替當代個人關係的規範性理論的缺陷提供一種 根源解釋,並診斷其思想運用於實踐上所生之問題。 (2)第三章以霍耐特的「做為社會分析的正義理論」(a theory of justice as an analysis of society)來重新理解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該理論有三個重要主 張:第一、反對當代主流正義理論的建構式方法,主張以「規範性重構」 (normative reconstruction)做為正義理論的方法論,將理論的直接對象從假想情境轉移到現 實脈絡。第二、主張當代(西方)社會中的主導性的共享價值是個體自由,但是 兩種主體性的主流模型(消極自由和反思自由)都有其局限,而需要補充一種交. 政 治 大 (Sittlichkeit)領域是體現社會自由的社會行動領域,它和體現消極和反思自由 立. 互主體性的社會自由模型,才能完整理解個體自由的現代意義。第三、倫理性. 的實質行動脈絡,進而滿足社會自由的條件。. 學. ‧ 國. 的道德與法律自由具有不同機制特徵,而唯有倫理性領域才能提供我們社會生活. ‧. 上述第一個主張事實上賦予我們將做為社會機制的個人關係領域與正義的. y. Nat. 規範性概念關聯起來的根據,第二個主張則將這種正義概念和一種特別的自由概. er. io. sit. 念關聯起來,即是我試圖證成個人關係所能幫助個體實現的自由。因而,本章中 我就以霍耐特的說法為主軸,依循其規範性重構的方法,探討個人關係領域中的. al. n. v i n 友誼、親密關係和家庭以與社會自由的實質關聯來奠基的規範性基礎,亦即從霍 Ch engchi U. 耐特理論的架構重新替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問題向度定位,繼而說明個人關係領域 何以是第三個主張所言的倫理性領域。 (3)第三章包含對霍耐特理論的批判性與反思性的論述。我首先從民主倫. 理生活的整體角度,探討做為倫理性領域的個人關係,在當代政治社會秩序中能 夠發揮何種規範性功能,又其實踐是否有當。接著,我將檢視最近學者針對霍耐 特的正義理論以及特別是個人關係領域論述的批評,並探討霍耐特目前對那些批 評的回應,並且提供我自己的辯護與詮釋觀點。. 7.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4) 霍耐特以黑格爾(G. W. F. Hegel)的法哲學做為基礎重構的正義理論,最後 還是免不了遭受黑格爾的命運,即脫離不了被批評為歷史進步論以及「肯認現況 /背叛批判」。霍耐特的正義理論如果要避免這些批評,就必須明確提出倫理性 的「開放性」與「批判性」的面向。我以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為例,提出「未 完成的自我理解」詮釋以試圖滿足開放性的要求,批判性的要求則託付給一套在 當下斷點上面向未來的「自我實現的準先驗條件」詮釋。.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5) 第二章 個人關係規範性的當代論辯 個人關係的現實性乃是由複數的真實個體與社會性的機制所構成的。一段個 人關係的發生,其所指涉的是有至少兩個的人以做為個人的身分相互結合,他們 是關係的參與者。所謂結合是指複數的人共同抱持特殊的情感與採取特別的互動 模式。這些情感和互動模式,即使其具體內涵可能是自發的或自然的,它們的意 義的規定性是參與者做為主體而從社會脈絡中學習而來的。當社會脈絡的某一部 分穩定地提供特定的規定性,並被不同的主體所不斷重複時,它就成為一種機制;. 政 治 大 製關係形態,它就具有社會再生產的特徵。對主體而言,各種機制提供不同類型 立 當這個機制能夠不斷被同一社會脈絡中的跨時代的主體一再接受並透過機制複. ‧ 國. 學. 的意義規定性,構成他的知識與行動的整體關聯,最終形塑其生活方式。我們用 個人關係一詞所統稱的,即是友誼、親密關係與家庭這三種特別的社會關係機制. ‧. 及其意義關聯脈絡。. sit. y. Nat. 從規範性研究的角度來看,上述的這種個人關係呈現為兩大類值得探討的對. al. er. io. 象,這些問題與提問的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簡直俯拾即是。第一是「個人關係做為. v. n. 一種社會機制的正義問題」。就如同我們會問現有的經濟秩序、民主政治合不合. Ch. engchi. i n U. 乎正義一樣,個人關係(尤其是家庭)也存在值得探討的正義問題:其機制本身 是否具有正當性?它對個體所賦予的規定和束縛是否符合正義?第二是個人關 係的相關實踐在個體個人的道德生活中的效力問題,當然,這點的探討對象可能 跟正義討論時是同一套機制與規範,但乃是以不同的切入點觀察;我們一方面追 問關於義務的規範問題:當一段關係發生後,關係參與者是否因而獲得獨對其他 參與者須負的義務或責任?這些義務或責任的規範效力為何?二方面追問關於 價值的規範問題:潛在的關係參與者是否有理由進入關係?參與關係是否創造任 何價值或達成任何目的?. 9.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6) 這兩大類或三個追問向度的理論理應是相互交織的。當義務規範性追問在關 係中「我應當如何行動」時,它預取了價值規範性追問的「我有何理由進入關係 中」的答案,義務規範性和價值規範性則預取了正義規範性所追問的「關係是否 正義」的答案。這個交織關係乃是基於人類活動本身的複雜性與認識的整體感。 參與者必定會因為身處關係中而獲取相應的特殊行動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否則就 很難說是有所參與,這點特別就個人關係而言是個顯然的事實;然而,做為理性 的動物,人若即將或已經參與到關係中,進而得到特殊的行動可能性與必要性, 必然會設想或反省這麼做的理由,以不斷合理化其決定;而身為現代社會的一分. 政 治 大 用而不知,批判能力則埋藏深壑,但當人們在社會現實中體驗到不義時,正義的 立. 子,人則具有反思他所遵循的社會機制的正當性的可能,雖然批判對象可能是日. 要求即是真實的。在義務、價值與正義三者之間的每段關聯中,無論是在理論建. ‧ 國. 學. 構或實踐活動上,對關聯裡的前項的考察都不可避免地導向後項,而後項則可以. ‧. 對前項提供決定性的否定判斷;但這不否定它們同時各自有其立意基礎。. y. Nat. 針對所謂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的研究,就是要試圖提供一個理論框架,在. er. io. sit. 其中三種規範追問所涉及的面向可以得到整合並各自獲得妥適的解釋。這樣的理 論框架的必要性,當然不只是基於對整體把握的考量(雖然這點也是很重要的) ,. al. n. v i n 或理論狂熱者的系統癖好。另闢蹊徑的必要性,一方面來自於個人關係的機制性 Ch engchi U 特徵在當前關於三種規範性問題的討論中,並沒有很好地獲得安放;也就是說其 規範性內涵已經超出現有的概念範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新的規範性基礎同時意. 圖提供一個對個人關係的意義或終極目的的解釋或規定,這個規定宣稱把握了時 代精神與歷史脈動,並以個人關係做為社會機制而做為人的整體關聯的效果為主 軸來建構其概念體系,這即是霍耐特的規範性重構、社會分析式的正義理論所追 求的。 在本章中,我將先考察當代正義理論對個人關係規範性的幾種論述,並且闡 釋霍耐特對當代正義理論的批判,以及個人關係領域在當前社會中所遭遇到的 10.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7) 「危機」 ,本文主張這些危機是主流正義理論所無法適當處理的(第一節) 。接著, 我將討論個人關係的道德效力問題,我一方面勾勒一條從關於關係義務的化約論、 反思認可性理論到價值的角色理論的發展脈絡,另一方面闡釋這些理論思路的不 足以及它們在現實中可能產生的病理學現象(第二節)。最後,則以霍耐特對自 由概念的批判探詢上述理論的缺陷根源,說明為何本文需要主張以社會自由重新 替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奠基(第三節)。. 第一節. 個人關係做為社會機制的正義問題. 一、當代正義理論的觀點. 立. 政 治 大. 當代正義理論經常從兩個方向切入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問題:一是主流正義理. ‧ 國. 學. 論對個人關係的實踐價值的強調,例如,論證健全的個人關係對人類道德發展有. ‧. 關鍵性的影響,因而是建構正義社會不可或缺的部分。13二是女性主義(feminism). y. Nat. 的批判進路,它認為個人關係領域——尤其是家庭制度,若非從屬於父權體制而. er. io. sit. 宰制女性(與男性),至少也是諸多不平等發生而正義未得伸張之處。它主張, 主導政治經濟領域的自由主義者看待個人關係的視角(如公、私領域的劃分),. al. n. v i n 使得他們不能或不願面對其中的不正義;它並批評主流正義理論沒有致力於深究 Ch engchi U 個人關係本身結構性的正義問題,其道德發展的基礎也因而陷於不確定之中。14. 在此我們也能回想,不單是自由主義會有此弊病,堅持以「傳統的」、「本質的」 方式理解倫常,或者說以一種未經批判的方法將實質價值視為規範基礎、而未嘗. 13. 例如羅爾斯(John Rawls)即認為,家庭做為良序社會的基本結構,其中父母與子女的愛的關. 係,幫助兒童建立道德發展最初的「權威的道德」 ,也做為以各種角色道德為基礎的「社團的道 德」的初階形式,參見羅爾斯,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 《正義論:修訂版》 (北京:中國社 會科學出版社,2009) ,頁 366-373。 14. 相關論點及脈絡,參見金里卡,劉莘譯,《當代政治哲學》(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5),. 頁 475-540 的整理。 11.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8) 證成自身的合理性的流行觀點,亦很可能使得我們忽視——或可說在理論上無法 面對——這種在弱勢者的受苦、結構性的不正義。然而,就連個人關係與正義的 關聯是否成立的這個問題,至今也還處於理論爭論之中。 克蘭格特(Pauline Kleingeld)和安德森(Joel Anderson)就以家庭為例指出, 親密關係的內部事務經常遭遇正義問題。然而,在當代正義理論中,家庭卻經常 不願被視為探討對象。正義被認為和愛之家庭有內在張力。保守主義者擔心「家 庭的衰亡」,批評女性主義對家庭內正義的呼求。克蘭格特和安德森指出,他們 似乎都把在家庭內追求正義當成人要化身為針鋒相對的法律人。然而,認為家庭. 政 治 大 性別不平等)的後果。他們區分了四種將家庭中的愛與正義對立起來的策略:正 立. 的正義問題需要被解決的人,也經常只是把其視為更大社會不正義現象(特別是. 義取向是對家庭的威脅、正義只是外在保護系統、正義與愛同等重要但悲劇性地. ‧ 國. 學. 衝突、愛之家庭做為對正義的威脅;並逐一批評,而提出自己以正義為取向(正. ‧. 義做為家庭的內在價值)的愛的家庭。15. y. Nat. 對於此一張力如何化消的問題,霍耐特就曾經將這種張力追溯到從康德. er. io. sit. (Immanuel Kant)和黑格爾關於家庭的想法,勾勒出兩種思考家庭的道德問題的 典範:一是法律(契約)模型,二是情感(愛)模型。在前者中家庭成員被視為. al. n. v i n 權利、義務的主體,因而所謂家庭的正義即是在家庭領域內充分應用普遍道德原 Ch engchi U. 則;在後者中,主體間的相互關懷優先於權利,因而正義意味著對家庭成員的需 求的回應。我們常認為,家庭的法律模型讓我們獲得推翻家庭內的不正義的正當 性:諸如性別的不平等、勞動的不平等。情感模型則經常被視為保守的、維護不 平權的。16然而,霍耐特主張,這兩種模型都是完整分析家庭的規範性所必要的。. 15. 上述觀點,參見:P. Kleingeld & J. Anderson, Justice as a Family Value: How a Commitment to. Fairness is Compatible with Love, Hypatia: A Journal of Feminist Philosophy 29.2(2014): 320-336. 16. 例如:黑格爾自己就將情感和自然需求的形態,與可疑的人類學和僵化的角色義務綁定在一. 起,導致對女性的歧視。 12.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19) 他認為,如果我們過度偏重以法律模型來把握家庭機制的道德動態(即將一切進 步解釋為普遍道德原則的應用之效應,將一切爭論化為權利義務的衝突問題), 那麼無疑會弱化家庭應有的情感的道德(規範性),這種規範性是構成其機制互 動的基礎。17 當時,霍耐特的評論者包爾—史都德(Herlinde Pauer-Studer)認同兩種模型 都是理解家庭的規範性所必要的,但他指出霍耐特的錯誤是將「情感和關懷」對 立於「正義的要求」 (這裡當然是指康德式的正義觀) 。18問題在於這是一個錯置 對立,因為情感和正義處在道德反思的兩個不同層次之上:普遍原則意義上的正. 政 治 大 卻是一種個人的道德態度,是「個人道德」層次;故這兩者並不會直接衝突。 立. 義乃是針對、適用於社會的基本機制,因而屬於「公共道德」層次;情感和關懷 19. 霍耐特所擔憂的情感道德的弱化後果也是可疑的,因為「對公共正義的強調並不. ‧ 國. 學. 會帶來道德喪失這點應該是自明的」;而在個人的道德態度層次上,從情感模型. ‧. 轉移到法律模型,則稱不上有什麼道德的喪失。20. y. Nat. 如同我在後文將會指出的,霍耐特在晚近的理論發展中,實際上已經試圖回. er. io. sit. 應或克服了史都德早前的質疑。首先,情感模型和法律模型的對立問題乃是發生 在個人進行社會行動的層次,霍耐特透過道德與法律的自由病理學指出,契約模. al. n. v i n 型令以情感為基礎的規範性弱化 ;其次, C、 h甚至是喪失本真的行動的可能性的危險 engchi U 則是透過在社會自由的條件中加上反思認可性原則,試圖將情感模型和法律模型. 以規範性功能的區分納入倫理生活的框架內,而非以公/私的可疑二分解釋。這 兩點之論據透過下文的討論將十分清楚。. 17. Axel Honneth, Disrespect: 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 of Critical Theor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7), 144-162. 18. H. Pauer-Studer, Justice as Precondition of Affection and Care: A Comment on Axel Honneth,. Privacies: Philosophical Evaluations. Ed. Beate Rössler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2004), 164. 19. Pauer-Studer, Justice as Precondition of Affection and Care: A Comment on Axel Honneth, 164-165.. 20. Pauer-Studer, Justice as Precondition of Affection and Care: A Comment on Axel Honneth, 166. 13.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0) 回到關於當代正義理論的討論。從霍耐特的觀點來看,當代的主流正義理論 都把「個人關係領域」視為既與存在。這似乎是理所當然的,在所有關於正義的 討論之前、也不需要任何正義討論,個人關係領域本來就存在於人類生活中。對 於這一前理論的機制性領域,正義理論(或者任何理論)所能做的,並不是從頭 指導人們應當如何建構個人關係,而是思考原先存在的個人關係和正義有何關聯。 如同前述的,當代正義理論產生兩種看待個人關係領域的方式,首先是把它視為 良序社會的現實條件(自由主義),另一種則是把它視為社會不正義的一大源頭 (女性主義)。. 政 治 大 論的「脫鉤」批評,這點以下將詳述;而針對女性主義的觀點,霍耐特承認,同 立. 然而,圍繞於自由主義的關於個人關係的觀點,會落入霍耐特對當代正義理. 時也曾指出個人關係的歷史危險因子,不只有眾所周知的家庭與父權的不光彩連. ‧ 國. 學. 結,從社會關係演變的歷史觀察,友誼和愛情不僅長時間為男性主導,也帶有貴. ‧. 族的與資產階級的色彩。21可是,比起女性主義經常強調的家庭的結構性(的不. y. Nat. 能克服)問題,霍耐特的觀點相對而言較為樂觀,他傾向於認為:如果這些理應. er. io. sit. 對社會正義與人的良善發展影響深遠的社會條件,當今之所以為我們所接受,就 是因為它們事實上處於一個從不平等到平等的發展軌跡之中(並且顯然尚未完. al. n. v i n 成),那麼我們就有理由不單純把它視為已經給定的可供理想生長的現實基礎、 Ch engchi U. 也不是無藥可救的腐敗結構;反之,應當將之視為一方面能夠具體批判、二方面 又還能積極成長的對象。. 21. 關於友誼的權貴問題,參見 Axel Honneth, Trans. Joseph Ganahl,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4), 135-137;愛情則參見 該書頁 142-145。 14.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1) 二、理論與實踐的脫鉤與兩難 霍耐特提出自己的正義理論來對抗當代主流正義理論,其主要的批判性問題 意識是,他發現在當代政治哲學中,「人們廣泛地回歸到了康德傳統中的理性法 綱領上。在從羅爾斯到哈伯馬斯的討論中,這個理性法傳統在所有的根本點上都 佔據了主導地位。」22然而,理性法式的當代政治哲學卻有一個難以克服的局限: 它與社會分析脫節,而將自己定位在探討純粹的規範性原則上。這個局限主要表 現在當代政治哲學的「正義原則」分析上。正義原則就是體現社會正義概念、替. 政 治 大 的正義原則「大多是在與現存實踐與機制的倫理規範相隔絕的狀態中被構思出來, 立 理想的正義社會的規範與制度進行規範性奠基的基礎。霍耐特指出,理性法傳統. 然後再被『應用』到社會現實中。」23這種脫節造成「理論」與「實踐」 (應用). ‧ 國. 學. 的落差。當我們認為政治哲學的社會正義概念本當對實踐行動中的政治目標和綱. ‧. 領的討論有所意義時,這個落差就可能成為問題。. y. Nat. 然而,面對這種質疑,理性法式的當代正義理論毋寧可以輕鬆回擊:正義原. er. io. sit. 則在其「規範性原則的構思階段」的非現實性或理想性,正是理性法傳統本身所 要求的刻意脫鉤;更不用說,我們正也盡力讓理論可以在現實中更好地應用,多. n. al. 潑冷水有何助益呢?. Ch. engchi. i n U. v. 所以,為何恰恰是理性法傳統需要面對脫鉤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很 顯然,無論是官僚系統、政治行動或公共意志形成,其每一個面向的內涵一向都 與哲學家的「頭腦風暴」天差地遠;理論做為一種社會自我理解的隱默改變,要 發揮事實效力,就得期待道德高超或身懷志向的人將其付諸實踐。這點其實不成 問題,原本,統治者、政治家或諸眾就一直在社會行動中注入自己的意志和理念,. 22. 霍耐特,王曉升譯, 《不確定性之痛:黑格爾法哲學的再現實化》 (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6) ,頁 3。 23.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 15.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2) 而這些理念和意志本來也就是不透過行動就不可能具有客觀的現實意義;而這些 主觀要素的內涵是哲學理論或是個人臆想,就其現實地位的屬性而言並沒有差別。 也因此,理性法傳統的脫鉤是有理由的,因為其訴求的是和個人臆想在理性證成 層面的競爭。如果理論的必然不能保證得到實踐,至少哲學家可以盡其所能確保 理論要能經得起某個意義上的理性檢證、供應給喜愛理性的人們行動時可以取用 的理論資源。當然,大多理論可能必然得經過現實淬鍊才能證明其合理性,而理 論或許也會訴求對理論實踐的條件有利的社會現實改革;但種種這些小特色,無 論如何並不妨礙理論取得現實意義的落差與轉換過程的必然性。. 政 治 大 理論自其規範性原則形成的層面伊始,似乎就注定讓我們無法從中導出政治實踐 立 因此,只在一種情況下,理論與實踐的落差才成為絕對的問題:「當代正義. 的行動指南。」24重點在於,為何某種規範形成的「理論方法」會「注定」與實. ‧ 國. 學. 踐不只是有落差,而是「斷裂」?任何的規範性理論本來或多或少就會呼籲、訴. ‧. 求「超越」 、 「蔑視」或「否定」現存的部分機制,甚至要求「拋棄」全部的現存. y. Nat. 機制,否則就沒有談理論的必要;我們甚至可能覺得,落差越大、理想就越高貴。. er. io. sit. 然而,這些落差都是在「理論的蘊含」與「現實的規範樣態」上對比出來的,而 甚少有人考慮到形成「導出這些蘊含的方法本身的合理性」的預設。我認為最後. n. al. Ch. 這項才是造成「斷裂」的關鍵。. engchi. i n U. v. 如果對脫鉤問題的批評,只停留在爭論理論的可應用性到底足不足夠、夠不 夠「體察民情」,那是很可惜的;因為落差必然會存在。問題的根源不在於理性 法傳統的建構式正義方法論本身(它不盡人意的表現僅是問題的病徵),而是在 於賦予這些方法合理性的預設上。那些預設就是對個體自由的不同理解。之所以 從個體自由切入,是因為按照霍耐特的觀點,當代主流的規範性觀點幾乎都以個 體自由為核心價值,而且不同的個體自由觀確實形成了不同的正義理論;就此,. 24. Axel Honneth, The I in We: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Recognition (UK: Polity, 2012), 35-36. 16.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3) 片面的自由觀就和片面的正義理論形成關聯。更細節來說,問題根源在於是自由 觀的形成中對個體的存有論預設,因為這種預設根源性地影響了理論構思原則與 安排社會秩序的方式。而恰是在這點上,前文所評論的當代正義理論對個人關係 的觀點是有所局限的。 關於這一論點的具體根據,我將在本章討論自由時再進一步說明。目前只消 指出:由於預設的根本缺陷,霍耐特認為,我們在理性法傳統的限制下所能做的, 似乎就只是不斷嘗試把運用詮釋學方法,將正義理論產出的規範性原則相互適應 到現存機制或流行的道德信念中去。25這點是可供觀察與爭論的理論現況。可是. 政 治 大. 如果這個落差不是難以克服,而是已經斷裂了呢?那麼無論如何詮釋,也不可能 找到滿意的結論。. 立. 更精確來說,這個斷裂其實只是表面的斷裂。它所試圖揭示的,是一種細胞. ‧ 國. 學. 的排斥反應:只不過這個反應以往被當成理想與現實、善與惡或正向與虛無的對. ‧. 決;然而造成排斥的毋寧是手術的失敗,以及對細胞的多樣的無視——也就是說,. y. Nat. 對決的乃是被擺放在暴君的競技場上的人的不同存有面向。真正的理想主義者應. 亡,當兩者對象同一時,就造成主體的理性病理學。. al. er. io. sit. 當試圖解放這個競技場,而非崇尚在戰場上高貴的勝利,因為勝利必然伴隨著敗. n. v i n 所謂「兩難」,則起源於面對脫鉤的另一種反應。霍耐特指出,當代政治哲 Ch engchi U. 學的社群主義者認為,為了縮減理論與現實的落差,必須把社會現存的「倫理置 於形式主義的道德原則之上,把共同價值的束縛置於個人的意志自由之上」 。26由 於倫理和共同價值本來就是「出於現實」的「起現實作用」之物,如果這種策略 成功的話,似乎就不用擔心脫節或無法應用的問題。然而,霍耐特認為社群主義 的作法的根本缺陷在於,他們沒有試圖證明,這些現存機制和道德信念自身的特. 25.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2.. 26. 霍耐特,《不確定性之痛:黑格爾法哲學的再現實化》,頁 4。 17.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4) 殊的實質內涵,是否是合理的或可經證成的,因而有盲目接受現實的危險。27而 且,考量到霍耐特的整體觀點,他應也會進一步指出:社群主義把倫理、共同價 值「置於」形式道德和意志自由之上的觀點,也很成問題;因為一方面這兩組概 念並非二元對立或有絕對的重要性高低之分的,而是按其規範性功能的不同而多 元並存的;另一方面,就算是形式的道德跟自由,也應有它們的機制化形式與做 為共同價值的一面。 因此,實然與應然的對立,或者道德的理性和社會的現實性的落差,在當代 的理論情況中似乎形成一種二擇一的情形:我們或者是選擇堅持正義的道德理想. 政 治 大 放棄正義的道德理想性。按照霍耐特的觀點,這種二元對立的情況必須得到和解, 立 性,堅持不可和現實妥協;或者是為了考量社會的現實性,就因此在原則上允許. 正義以及它所要保護的人的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當然,應當注意的是,霍. ‧ 國. 學. 耐特對理性法與社群主義的政治哲學的批判,雖然值得提供給理論家和公民反思,. ‧. 但是是否真的能做為對特定理論的有效批評,是很成疑問的。霍耐特的行文特點,. y. Nat. 是以許多對他人的理論的批判做為自己的論點鋪陳,但其實他人實際的論點未必. er. io. sit. 脈絡相符、也被過度簡化。與其將這些批判的「批評是否成功」(這完全是「姜 太公釣魚」)視為他的正義理論的論證基礎部分,不如視為他對自己的立場與論. n. al. 點的表達的一部。. Ch. engchi. i n U. v. 總之,對當代政治哲學的不滿,刺激了霍耐特構思自己獨特的正義理論。28 按照他自己的想法,對理性法的批判與對正義理論的重新構思,可以追溯到黑格 爾的法哲學理論。霍耐特指出,黑格爾曾經基於以下的理由反對康德、費希特(J. G. Fichte)的理性法實踐理論:29(1)正義原則不能從原子式個人主義的想像出. 27.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2.. 28. 另一方面,則是基於他想替批判理論傳統找到規範性奠基的欲求;這個欲求使得他對理性法的. 應然的軟弱與社群主義的服膺現實,都十分敏感。 29. 霍耐特,《不確定性之痛:黑格爾法哲學的再現實化》,頁 14。 18.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5) 發,個人主義認為個體自由的本質是個體能不受外在阻礙干擾、不受他人影響地 運用自己的意志;但其實主體若要能發揮其意志自由,他必然就得在社會現實中 已經通過交互主體性關係和他人結合了。就此,個人主義的個體自由是一種「後 來」而「片面」的自由形態。 (2)因此,探討普遍正義原則的理論,應當要以找尋和維護各種特殊的社 會條件或社會機制為目標;這些機制的特殊性在於,在其中的主體們會互相把他 人的自由看成自己的自我實現的前提,並且透過其實踐體驗自由。 (3)所以,在 這種理解下,正義概念所蘊含的自由規範,就不是以主體行動準則的形式或純粹. 政 治 大 的行動規則和角色義務;而這種狀態才算是真正使得正義具有現實性。正是這三 立 強制性法律的形式被納入到現代社會中,而是在實踐的薰陶中轉化為主體習慣了. 討論霍耐特如何從此一立場出發來構思其正義理論。. 學. ‧ 國. 個理由的相互交織,構成了霍耐特的正義理論的輪廓。本文將會在第三章進一步. ‧. 三、個人關係在民主社會中的危機. y. Nat. er. io. sit. 我在導論中已經引述一些消極說法與危機現象,說明個人關係正處於脆弱的、 受威脅的狀態。只不過,霍耐特對現實解讀更為樂觀,而且如果他對個人關係的. al. n. v i n 倫理性的理解具有說服力,則恰恰是因為個人關係有解體的可能,我們才更應該 Ch engchi U 多關注、維護它。當然,困難的問題在於如何做起。在此接著要指出的是,當前 的友誼、親密關係和家庭在社會生活整體中遭遇何種危機,以致有萎縮的風險。 我們的基本想法是,當代正義理論沒有辦法處理這些問題,因為它缺乏對個人關 係在政治規範性上的有效性的承認。我們認為,這樣的問題終究不只是一種實然 的問題,因為個人關係的無扭曲的實踐本身也是個體自由的一環,換句話說,忽 視了個人關係的規範性的正義理論將會無法達到它自身實現人們平等的自由實 現的承諾。. 19.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6) (1)首先是友誼。霍耐特指出,在我們當下的現實生活中,或許有許多人 並不將自由理念和實踐中的友誼關聯起來。在一般情況下,或許友誼在人們人生 中所扮演的更為強烈的角色是,在人生困境中給予支持、對艱難決定給予建議以 及從共享興趣中得到樂趣。不過,這些現實情況和霍耐特重構的自由核心並不衝 突,甚至是相符的;恰恰是因為這些經驗之普遍,就算個體沒有直接以概念形式 認知自由,霍耐特對友誼的自由的現象學描述仍然有其說服力。 除了符合自由的現象外,也有看起來是與自由的友誼相衝突的現象發生。霍 耐特指出,當代社會的個人化趨勢或許會威脅到現代友誼的存在,因為一方面我. 政 治 大 們自身生涯機會的私利導向行動成為每日任務。 在此情況下, 「我們沒有機會去 立 們在工作場合中承受了更多的成功壓力,另一方面,工時的彈性化也使得爭取我 30. 實踐表現人際同情共感的無私意欲,而這是維持基於信任的友誼所必要的。」31. ‧ 國. 學. 這是第一種對友誼的威脅,即社會大環境或人們對價值的選擇排擠了友誼的實踐。. ‧. 然而,儘管這似乎是一種很直接地對現況的反思,這種威脅的影響力顯然也有待. y. Nat. 實證研究澄清。不過反過來說,如果我們珍視友誼的自由成就的話,透過這種反. er. io. sit. 思,我們也能獲得做出改變或不同選擇的理由。. 另一種對友誼的威脅是對目前蘊含自由的「友誼」之名本身的侵蝕。隨著上. al. n. v i n 述個人化趨勢而來的,還有將友誼工具化的現象。 但霍耐特也指出,我們仍然 Ch engchi U 32. 接受自由的友誼理念,並且能夠將之與工具化的關係區別開來,後者被辨認為「同. 志」 、 「親信」或「工作夥伴」 。33當然,我認為個別的人與人之間的具體關係可以 是複合交錯的,只要其內涵相容,以及個體之實踐恰當得宜,則未必會有排擠效. 30.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40-141.. 31.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41.. 32.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41.. 33.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41. 20.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7) 應。34因而儘管面對個人化與成功導向的風俗之威脅,霍耐特相信關聯於自由的 現代友誼機制仍然穩固。35 (2)針對愛情的危機,霍耐特則指出,工時的增長、個人主義下對職業地 位的追求,很可能造成人們不再願意「承諾」愛情關係,也就是不願意或被迫無 法投入精神和時間經營關係以及承擔關係中的義務;如此,人們會嚴肅考慮選擇 不進入關係,以換取自己孤身為事業打拼的空間。36另一方面,離婚率的增長, 似乎也暗示我們愛情關係不再穩固、人們不願意承擔長期的承諾。37 這是否代表以愛情為基礎的個人關係正在解體呢?一方面,霍耐特別樹一幟. 政 治 大 立的機制的學習或適應過程。正是因為做為純粹關係的愛情的文化背景還沒完全 立 地認為,我們其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把這些危機現象解讀為一種人們面對新興獨. 穩固,人們面對自己選擇人生伴侶、純以情感而非利益考量建立關係還不夠熟悉,. ‧ 國. 學. 所以才出現不太穩定的現象。例如離婚率的增長,並不一定因為大家都「不會愛」. ‧. 了,反而是因為大家都「學會愛」、更認真以愛看待關係,所以才更能發現不適. y. Nat. 合的情況。38當然,另一方面,市場經濟領域(如資本主義對人的壓榨)或政治. n. al. er. io. sit. 公共領域(如公共社會對性少數不友善)對個人關係造就的威脅確實存在;然而,. 34. Ch. i n U. v. 然而,人因同時具有不同角色、或者角色認取的範疇錯置,所導致的義務衝突或身分混淆,是. engchi. 有可能發生的。一個經典案例見於《孟子》 〈離婁下.三十〉 ,齊人章匡因「責善」(按孟子之語 乃是朋友之道,即用善的、正確的道理相互責備批評)於行事不義的父親,而遭時人指為不孝。 就算章匡與其父親間的親子關係已如現代人的一般「民主化」而就像朋友,責善仍是一個會傷害 親恩親情的舉動,更遑論當時了。一種解決角色衝突的方法是,禁止或將某些關係的重疊視為違 反倫理的。這種方案以「近親」和「戀愛」關係的重疊的禁忌最為顯著普遍,但即便如此,這樣 的規範的理由和限度仍然是很複雜和多變的。除了以效用的(例如「健康」)或生物性的視角考 量,這樣的禁忌不可避免地訴諸習俗或傳統倫理來做為證成基礎。如果我們接受以自由為本的關 係規範性,那麼是否有更多理由能夠理解這種禁忌的規範合理性? 35. Honneth,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141.. 36. 霍耐特,王旭譯,《自由的權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頁 238。. 37. 霍耐特,《自由的權利》 ,頁 239。. 38. 霍耐特,《自由的權利》 ,頁 239-240。 21.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8) 對個人關係的規範性的證成,正是在提供我們反思其他兩個領域應當改變,以維 護個人關係的自由空間的理由。 (3)家庭雖然相對穩固,但它也和親密關係面對了類似的危機。主要在於 政經社會領域沒有足夠考量家庭的規範性功能,因而沒有充分保障維持家庭中的 社會自由所需要的資源,例如給予父母足夠陪孩子的時間、幫助子女在生命的延 長中能夠順利陪伴父母「自由地」走完人生,而免於犧牲個人的事業。39這點確 實是在現代化社會,例如臺灣中很常見的問題:年輕人因為經濟壓力不敢生育、 就業市場對育兒不友善、政府缺乏對家庭長期照護的援助。個人關係上述的種種. 政 治 大. 危機,構成了我們運用霍耐特的正義理論重構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的動機。. 立 個人關係在個體生活中的道德問題 學. ‧ 國. 第二節. 當代實踐哲學除了上述進路之外,在一個偏向但不限於道德哲學的另一個脈. ‧. 絡中,理論家首先在乎的則是主體行動的各種道德原則的證成與應用問題。如何. y. Nat. 談論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在友誼、愛情與家庭中,兩種值得追問的規範性問. er. io. sit. 題是:第一、進入一段人際關係中是否意味著獲得某些獨特的、只存在關係參與 者之間的道德義務?如果是的話,這種義務的性質與效力為何?第二、我們有什. al. n. v i n 麼道德上的理由結交朋友、情人、和家人,或與他們維持良好關係?又何謂「好 Ch engchi U. 的」關係對象?這兩種問題構成了個人關係的規範性意義之核心,同時也是我們 在日常生活中不斷遭遇與思考的問題。本文主張,從這兩個問題中可以勾勒出一 條發展脈絡,一方面說明當前討論的不足,以及其思路引致道德與法律病理學的 危險,另一方面為援用霍耐特理論架構重新理解個人關係的必要性引證。. 39. 霍耐特,《自由的權利》 ,頁 272-273。 22.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29) 一、義務的問題 個人關係領域在此受到最多關注的,主要是一種「源自關係的義務」 。40這種 義務所指的是,主體因為身為某種社會角色、處於某種社會關係,而對相應的他 人所負有的義務。41顯然,從常識的觀點來看,我們對朋友、情人或家人都負有 一定的「義務」,而它們誠然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問題是,這種義務 的應然效力之來源與性質為何?主流的道德理論,大多從討論不具特殊性的、所 有人不問立場皆應遵守的一般義務出發;關係義務則因而常被視為或者只是普遍. 政 治 大 近來,幾位學者開始為關係義務「翻案」 , 其討論的焦點,是從「形式證成」 立. 原則的特殊推衍,或者只是習俗的規範化。. 42. 方面為關係義務辯護。這種策略起因於經常被用以質疑關係義務的道德拘束力的. ‧ 國. 學. 論據「自願原則」,它認為:僅當某人自願成為某角色,某人才應當具有與某角. ‧. 色連結的義務,或者說真正獲得具有規範性意義的角色。43若此論據合理,雖然. y. Nat. 源於自願的行動(如承諾)與契約(如婚姻)的特別義務仍可能有道德拘束力,. er. io. sit. 但源於非契約性、人們總是非自願進入的關係(例如親子)者就難以成立了。44 表面上,親子關係當然是有其義務與規範效力,但是我們很容易看到孝親義務難. n. al. 40. Ch. engchi. i n U. v. 從黑格爾法哲學的脈絡理解此一概念,參見伍德,黃濤譯, 《黑格爾的倫理思想》 (北京:知識. 產權出版社,2016) ,頁 345-350。 41. 以下「角色義務」 、 「關係義務」與「特別義務」皆做同義詞使用。它們在不同學者的討論中,. 主要的差異在於義務來源的實際樣態;就它們與一般義務之區別,以及效力的主要證成方式而言, 一般而言並無衝突;因而就本文展示過去文獻的論證策略之用意,在此無須仔細闡述這些概念細 節。 42. 特別著墨於破除對關係義務的迷思者,參見 Michael O.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Journal of. Philosophy 91.7(1994): 333-363. 43.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43.. 44. 從特別義務源自「特定行動/關係」的區分來討論者,參見:S. Scheffler, Relationships and. Responsibiliti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6.3(1997): 189-209。從義務源自「契約性/非契約 性角色」的區分切入者,參見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23.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0) 以令人接受的個例;有論者便主張,恰當的理解是把義務來源化約為各種自願行 動,例如親子關係眾多類承諾行動的集合,而以這些行動的狀態做為判斷規範性 是否存在的基礎。 面對質疑,不想接受關係義務的化約論者除了攻擊自願原則的合理性,或者 限定其適用範圍之外,45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反思認可性」與「角色認同」兩原 則。前者的意思是,無論角色或義務的內容為何,只要它們(包含其涉及的社會 機制和個例情境)在原則上是可以在反思後(在思想上從該角色中抽身而退,而 考察它是否是人們應當做的;包含判斷它是否具有意義、是否合理、是否正當). 政 治 大 書,使我們有理由不直接因為角色或義務不符自願原則而否定其約束力。從另一 立. 仍被認可的,那麼其規範就能具有道德拘束力。46此一原則做為義務約束力的但. 方面說,此原則做為一種規範證成的形式判準也比自願原則更根本,因為一個角. ‧ 國. 學. 色或義務即使符合自願原則(畢竟人可能會自願簽屬對自己的道德自主有所損害. y. Nat. 拘束力。. ‧. 的契約),若不能通過反思認可性的檢驗,我們也會因而判斷它不應該具有道德. er. io. sit. 角色認同原則,則是指:唯有個體「認同」角色時,他才真正在規範性的脈 絡下承擔該角色,即其規範要求才對他產生道德拘束力。 「認同」的意思是, (1). al. n. v i n 一個人事實上做為某角色;(2)該人認識到他做為某角色;以及最重要的(3) Ch engchi U 對該人而言,某角色蘊含的規範或義務在生活中構成了其行動理由之一。47. 此原則的用意在於從人如何獲得規範性意義的角色的方面反省自願原則,因 為自願原則誠然可以在做為一個特定負面判準方面發揮良好,即主張若無自願一 個人就必然不應獲得具規範性意義的角色(然如前文所述此觀點已遭批判:人們. 45. 幾種反抗性的策略,參見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前幾節的討論。. 46.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48-349.. 47. Hardimon, Role Obligations, 358。必須注意的是: 「一個人應不應該、有沒有義務在某些條件. 下做為角色(而不拒絕承擔) 」,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例如說,我們是否會因為某人是另一個人 的生母這個單純事實,就要求他擔負「母親」的角色跟義務? 24.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1) 既可能承擔不需自願接受的角色,亦很可能根本不欲或不需表露其合意),但它 並不能充分地說明,為何或何時個體才會真正承擔該角色。我們也很容易可以想 像,一個人自願擔任角色,但是無法或不應被其義務拘束,例如其機制本身是不 正義的、關係參與者陽奉陰違。 因此,上述兩個原則替關係義務的規範性奠基之策略,乃是預先承認倫理關 係確實是人類道德生活的重要部分,其次排除認為它是危險的或「不可理喻」的 偏見(在上述討論中主要以「關係義務不能符合自願原則」呈現),最後透過以 人的理性反省與理由運用為基礎,說明如何可能不訴諸價值內容而仍能說明它的. 政 治 大 「規範性的兩層秩序論」,這點在以下的爭論中將更為明確。 立. 義務與規範具有正當性。然而,上述觀點其實已經從關係義務的討論預示了一個. 對上述關係義務理論的兩原則的進一步疑問是:反思認可性顯然不能只依據. ‧ 國. 學. 情感或直覺判斷,那麼其判準是什麼?是一般的普遍道德或正義原則嗎?而一般. ‧. 原則似乎經常與關係義務沒有直接關係,或有衝突,並且不能解釋我們依據角色. y. Nat. 要求所行動的真正理由之規範性。第二,為何倫理關係就是人類道德生活的重要. er. io. sit. 成分呢?我們難道不能或不應自願當一個孤立、不和人親近的隱士或聖人嗎? 針對第一種疑問,支持關係義務者提出的一種解決方案是,比起在反思認可. al. n. v i n 性的檢驗中直接套用一般道德原則來檢驗社會機制本身(正不正義)以及行動義 Ch engchi U. 務(應不應當)的「直接路徑」 ,我們應該更精細地採取「間接路徑」 :嚴格區分 對「內在於某種機制之中的行動」的證成與對「機制及其規範本身」的證成。48 對機制本身可以用普遍道德證成,而機制中發生的行動則應以機制內部的規範證 成,因而,既可以保留從普遍道德而來的應然效力,又可以獨立解釋「角色產生 義務」,避免角色倫理化約為一般道德。. 48. T.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50.4(2016): 703-719. 25.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2) 在此構想下,證成某種角色義務與行為的四步驟可為: (1)論證角色所屬的 機制是道德上好的或正當的; (2)論證該角色是該機制要達成該道德上的好所必 要的; (3)論證該角色義務對於該角色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4)論證該特殊行動 是該角色義務所合理要求的。49我們可以看到,從普遍道德而來的規範性效力, 從社會機制開始透過種種必要性要求,被間接路徑嚴格地「流出」到個體行動上 面,並且與規範內部自身的機制性考量結合。 對於間接路徑的可能批評是:首先,如果說每個機制都有其特定的構成性規 範(以致可以判斷必要性要求),那麼每次人們做出和舊機制不一致的行為時,. 政 治 大 可能在舊機制脈絡下評價或要求改正任何錯誤的行為(而要求他「應該遵守舊機 立. 就等於他們提出了另一種新機制或另一種對機制的理解;如此,我們其實根本不. 制」 ,則是另一個問題) 。其次是,如果特定行為跟義務只能在特定機制脈絡中被. ‧ 國. 學. 評價,那麼無論是外在的批判者或機制的參與者,沒辦法再以普遍道德的視角批. ‧. 評機制中的道德上可疑的行為——只要這些行為是機制允許或要求的。間接路徑. y. Nat. 的支持者可以回覆:第一,機制與其規範的界限與內容並不總是固定與嚴格的,. er. io. sit. 譬如複雜之法律體系,我們並不會因為出現的偶發的不一致行為,而質疑現存法 體系整體的正當性,或者認為產生了另一套法體系。第二,雖然觀察者不能就爭. al. n. v i n 議對象做為一個機制實踐者而言,因為它沒有做到機制所不允許的事,以道德上 Ch engchi U 正當與否批評他,卻仍可以爭論機制是有問題的,或應該被修正的,以避免道德 上可疑的行為發生。50 然而,間接路徑的支持者的這種辯護,恰恰更加暴露了此一觀點的幾個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從上述批評的觀點進一度聯想到納粹案例:假設一位納粹德國的 公務人員因身為官員的角色,而有服從上級或國家命令的義務,因而做出許多道 德上可議之事。顯然,我們不但認為納粹國家機制有違道德,同時也直接以道德. 49.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175.. 50. Dare, Robust Role-Obligation: How Do Roles Make a Moral Difference? 717-718. 26.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3) 批評他們的行動。間接路徑論認為不能就某人「在角色做為角色上」,以道德批 評某人沒有做出悖於角色要求的事(例如「拒絕執行屠殺猶太人之命令」) ;然而, 假設我們現在持的道德觀是義務論與從中導出的原則「無論如此都不可殺人」, 則形同殺人(難道「依照命令」會在負面的道德評價上帶來不同嗎?)的角色義 務行動為何能免疫於此檢驗呢?(定言令式的要求應當是無條件的,也就是說不 能因為基於角色所以卸責。)如果機制的行動脈絡跟可受道德評價的一般行動根 本無法在最終指導人類的應然行動的道德評價的意義上區分,為何我們需要兩階 層的規範秩序,來限制道德原則的應用範圍?無論是否可以透過以道德批判機制. 政 治 大 影響人們應否用道德原則檢驗角色行動。 立. 來避免不符道德的後續結果發生,以及需不需要有機制的獨立規範性,似乎都不. 其次,做為效力源頭的道德原則,究竟和機制規範及其合理性有多強的關聯?. ‧ 國. 學. 我們真的有可能在所有值得證成的角色及其義務上,找到它們對普遍道德原則的. ‧. 必要性嗎?最後,這是否代表,我們只能在處於觀察者或外在於角色關係的地位. io. er. 些疑問是間接路徑或角色義務的支持者尚未回答的。. sit. y. Nat. 上,才能訴求改變機制本身(因為角色做為角色之行為只應遵循角色要求)?這. 藉由上述對關係義務的形式證成之討論,我並非想直接反對他們的論點,也. al. n. v i n 非宣稱他們無法回應,而是想要導出未來在討論個人關係的規範性時不可避免的 Ch engchi U 三個理論要求:第一,個人關係的規範性基礎必須考量如何與在主體反思與機制. 框架兩個方面上,與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或正義原則產生有規律地互動的可能 (基於提出反思認可性的動機)。第二,關係的規範性基礎必須能夠擁有自己的 道德文法,以合理地評價、判斷關係內部的規範問題,並提供主體行動的理由(基 於提出間接路徑的動機)。第三,這兩個要求必須能融貫地結合(這是義務理論 目前似乎未完成的)。前兩個要求及其融貫,恰恰可以透過社會自由概念中,角 色義務和反思認可性的相互補充(同時也是在自由批判中對道德、法律與倫理三. 27.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34) 個領域的規範效力範圍的重新劃定)得到解決,第二點則尤其能訴諸規範性重構 的效力來提供更合理的解釋。 在提出我的方案前,必須進一步討論的是前述對形式證成進路的第二種疑問 (為何倫理關係在人類道德生活中是重要的),也是對關係的道德規範性的第二 個追問(善的規範性)的回答。它也可以說是接續著形式證成的思考,對這兩個 要求的滿足之不足而提出的。整體而言,儘管我們同意普遍原則的介入的這個形 式要求,但是這樣就足夠了嗎?這樣足以提供解釋我們為何選擇這個而非那個、 為何選擇參與而非不參與現存社會機制的全部理由嗎?顯然不是的:除了正義的. 政 治 大 亦為關鍵。倫理同時也成為對第二個要求的一種回應方案,如果關係不只是純粹 立 要求以外,要說明為何特定事實值得追求或維護,所謂「善」或「倫理」的理由. 策略性或功利考量的理由及行動,而是具有某種內在價值,或者是某種值得追求. ‧ 國. 學. 的生活形式,那麼就能不限於用道德/機制的兩層秩序來間接證成它的正當性,. Nat. er. io. sit. y. 二、價值的問題. ‧. 而可以把它合理的看為有所局限的方法。. 因此,上述要求引出道德哲學上的第二個討論焦點,即個人關係領域規範性. al. n. v i n 的「實質證成」進路。它一方面主要要求從關係的內容上考量其規範性,另一方 Ch engchi U. 面則通常訴諸對價值與生活形式的理解;這種進路構成了對價值的規範性的回應。 亞里斯多德宣稱友誼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的觀點,即為一例。當代學者則提出 一種「厚」(thick)的角色或關係概念,來回應此一問題。厚者意味著它是我們 足以據以回應「我應當如何生活」此一問題的概念,因而必須豐富、深刻與飽滿。 51. 角色或關係顯然在我們的生活中具有這樣的可能性。有些學者跟隨古代哲人的. 智慧,主要以推出「典型範例」的方式,說明什麼樣的角色是厚的、是我們過美. 51. A. Baril, The Ethical Importance of Roles,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50.4(2016): 721-734. 28. DOI:10.6814/THE.NCCU.Phi.002.2018.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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