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金錢信託之個案研究
4.2.3 個案三:子女保障個案探討
C 先生年近五十,本性不壞也不會為非作歹,就是對金錢的使用毫無概念也沒有控 制能力,整日無所是事,有多少花多少,故三天二頭向母親或家人要錢花用,雖所 要的都是小錢但其母及家人已不堪其擾。由於母親已八十餘歲因而擔心 C 先生在其 身故後,將所繼承之財產敗盡,以致未來生活無所依,因此希望想先贈與給C先生 新台幣 900 萬元,並將這筆錢以按月的方式支付新台幣 15,000 元予 C 先生,約可支
應 C 先生未來 50 年的生活,但C先生的母親相當煩惱有誰願意代為長期管理這筆錢 呢?故其女兒建議可以考慮以信託的方式處理。
2.信託需求:
控制 C 先生的用錢習慣並確保其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不會濫用以致生活無所依,也希 望藉此能解決家人長期以來的困擾。
3.信託目的:
(1)「子女保障」-每隔 10 天支付 C 先生生活費以保障其生活。
(2)「稅務規劃」-考量贈與稅問題,若委託人一次贈與新台幣 900 萬元需繳納新台 幣 1,033,330 元的贈與稅33,故委託人每年移轉新台幣 111 萬至信託專戶予受益 人,直到 900 萬元移轉完畢。(案例發生當時的贈與免稅額為新台幣 111 萬) (3)「資產移轉」-善用委託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達成委託人將資產移轉予受益人
目的。
4. 規劃內容:(關於本案之規劃內容,將以表 14 說明之。)
33依信託當時的贈與稅率計算:[(9,000,000-1,110,000)X27%-1,097,000]=1,033,300
表 15 金錢信託個案三之規劃內容
6.信託功能
該案例運用「財產管理的功能」及「時間轉換的功能」來達成其信託目的。
7.法源依據 (1)信託法。
(2)信託業法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C 先生母親如當年度交付受託銀行之金額超過 贈與免稅額度,則 C 先生母親須申報贈與並繳納贈與稅,故 C 先生母親採取每年增 加信託財產新台幣 111 萬之方式予 C 先生。
(4)所得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由於 C 先生在信託契約中已取得全部信託財產,故該 筆信託財產所衍生之所得由 C 先生申報納稅。
8.應用成效:(茲就本案將信託前後做比較分析,以利了解其應用成效,詳如表 15。)
表 16 金錢信託個案三之應用成效
信託前 信託後
1.C 先生對金錢使用毫無概念,常常向 家人要錢花用,令家人感到不勝其擾。
2. C 先生母親擔心在其身故後,C 先 生將所繼承之財產敗盡,以致未來生 活無所依。
(1)受託銀行每隔 10 天給付固定金額 予 C 先生,使 C 先生往後生活獲得保 障。
(2)C 先生的母親不用再擔心 C 先生花 錢毫無節制等問題。
(3)信託財產的收支及明細,受託銀行 按月寄送報表予 C 先生的母親,使其 可以完全掌握信託財產運用狀況。
(4)C 先生的母親雖將財產逐年贈與給 C 先生,但 C 先生的母親仍保有對該筆 財產的掌控權。
(5)C 先生的母親順利達成「子女保 障」、「稅務規劃」及「資產移轉」的 信託目的。
9.形成結論:
該案例確保 C 先生往後之生活,而每 10 天給付一次信託財產予 C 先生,解決 C 先生 常向家人要錢造成家人的困擾。此案的形成不但解決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社會問題,也 解決 C 先生母親的擔憂及煩惱,信託制度的功能也在此獲得發揮。但萬一C先生的母
親尚未將新台幣 900 萬元完全移轉至信託專戶予 C 先生就辭世,在信託專戶內的財產 就未必能達到照顧C先生一輩子的目的,因此若委託人不願繳納贈與稅則礙於稅法規 定,這點將成為信託規劃上的盲點,故信託規劃並非十全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