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信託類型中節稅效果最佳的就屬有價證券信託,因為以「本金自益、孳息他 益」的方式規劃,著重委託人贈與每年所獲配的股息,而其股息的計算方式是以贈與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 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因此只要有價證券的配息率大於郵政儲金匯業 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就可產生節稅效益(請參照圖 2-7),若為每年獲利成長穩 定的公司,其公司的股票即適合承做。本研究將層層剖析,信託業者如何運用「本金 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為委託人達成「稅務規劃」及「資產移轉」的信託目的。
4.2.1 有價證券信託個案探討
1.個案背景:某上市公司負責人 F 先生擁有該公司高達 15%的持股比率,該公司的獲利每年 都以 20%的速度成長,因此每年的配息率高達 12%左右,使得 F 先生名下的資 產快速累積。基於此,F 先生開始考慮要將名下財產做妥適的安排以避免未來 所可能面臨的遺產稅,而最讓 F 先生傷腦筋的是名下的股份,考量公司本身為 高價股,若運用每年新台幣 100 萬的贈與免稅額(案例發生時,當時贈與稅免 稅額為新台幣 100 萬),一年不過才移轉 10 張左右的股票,移轉速度緩慢,若 直接贈與,贈與稅又高的驚人,因此 F 先生希望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即能節省 高額的贈與稅又能將名下的股份順利移轉予下一代。
2.信託需求:
節省高額的贈與稅及將資產順利移轉予下一代。
3.信託目的:
(1)「稅務規劃」-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規劃,並配合 委託人股票的資產規模及高配息率,使委託人達到節省稅賦的目的。
(2)「資產移轉」-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規劃,將委託 人名下配股及配息移轉予受益人。
4.規劃內容:(關於本案之規劃內容,將以表 18 說明之。) 表 19 有價證券信託個案之規劃內容
信託規劃內容
委託人 F 先生
受益人 孳息受益人 F 先生的二位子女,每人各取得 50%
的受益權;本金受益人為 F 先生
受託人 某銀行
信託利益歸屬方式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信託期間 3 年
信託財產 該公司股票 2 萬張,以市值計為新台幣 22 億元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
方法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信託契約形式態樣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 利
給付條件 將每年取得的配股配息直接轉入 F 先生子女的 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
變更契約條件 孳息受益人如要變更契約條件,須取得委託人 同意
終止契約條件 孳息受益人如要提前終止契約,須取得委託人 同意
(2)規劃注意事項:
○1 F 先生為該公司之董事長,當選時持股約為 9 萬餘張,依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7238 號函規定,F 先生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因此信託移轉「保留運 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不得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總數的二分 之一,否則董事資格自然解任,因此 F 先生僅能承做 4.5 萬張以內,避免影 響其董事身分。
○2 F 先生及 F 先生的受益人因股票信託移轉或因配股取得該公司之股票時,
應依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969 號函之規定由 F 先生及 F 先生的受益人自行 負股權申報之責。
(3)孳息他益之贈與稅計算說明:
年期 信託股數 信託規劃贈與稅(B) 3 年 2,000 萬股 23,062,800 元
○3 92.05.07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1%
※信託本金:
20,000,000 股 X110 元=22 億
※受益人取得之贈與金額:
22 億 X0.9706=2,135,320,000(稅捐稽徵認定三年折現後的信託本金)
PS. 0.9706 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以複利折算三年現 值之折現率
2,200,000,000-2,135,320,000=64,680,000(稅捐稽徵認定三年的贈與金額)
※F 先生應納之贈與稅:
64,680,000-1,000,000=63,680,000 63,680,000X50%-8,777,200=23,062,800
○2 簽約日股價:110 元(92.05.07 收盤價,而簽約日即為贈 與日)
○1 信託股數:20,000 張(即 2,000 萬股)
【以信託期間 3 年試算,應納之贈與稅如下】
34民國92年9月1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台財證三字第0920137238號函規定「雖董事、監察人移
轉股份交付信託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仍得計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 之最低持股數,惟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名稱已變更為受託人,其所有權已移轉,因此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或監察人信託移轉「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總數二分 之一時,本會認為仍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當然解任之適用。」
8.應用成效:
(1)稅務規劃效益:
F 先生於民國 92 年承做至民國 95 年,則實際節稅效益分析如下:
年度 信託股數 現金股利(元) 股票股利(股) 除權參考價 股息股利價值 92 1.5 0.2 123.5 5 億 2,400 萬 93 2.0 0.15 104.29 3 億 5,287 萬 94
20,000,000
2.45 0.2 137.04 5 億 9,716 萬 合計 14 億 7,403 萬
20,000,000 股 X((1.5+2.0+2.45) + (0.2X123.5) + (0.15X104.29) +(0.2X137.04))=1,474,030,000
股息股利價值 直接贈與贈與稅(A)
信託規劃贈與稅 (B)
節稅效果(A)-(B)
14 億 7,403 萬 7 億 2,737 萬 7,800 元 2,306 萬 2,800 元 7 億 467 萬 5,000 元
727,737,800
1,474,030,000-1,000,000=1,473,030,000 1,473,030,000X50%-8,777,200=
詳第 46 頁
35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969 號函第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規定「1.內部人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交付信託時,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須移轉予受託人,故內部人即應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2. 內部人於轉讓之次月五日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異動時,經向該發行公司提示信託契約證明係屬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得僅申報為自有持股減少,對於內部人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內部人應於申報自有持股減少時,同時申報該信託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3.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因係由內部人 (含本人或委任第三人) 為運用指示,再由受 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故該等交付信託股份之嗣後變動,仍續由內部人依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2)應用成效:(茲就本案將信託前後做比較分析,以利了解其應用成效,詳如表 19。) 表 20 有價證券信託個案之應用成效
信託前 信託後
(1)F 先生因每年取得高額的股息,而使 名下資產快速累積。
(2)F 先生若將取得的股息移轉予子女,
將面臨巨額的贈與稅。若以每年贈與免稅 額移轉(當時為新台幣 100 萬元),其速 度緩不濟急。
(1)F 先生順利移轉高達約新台幣 14 億 7,403 萬予二位子女。
(2)節省高達約新台幣 7 億 467 萬 5,000 元的贈與稅。
(3) F 先生對於所交付的股票保留運 用決定權,因此受託銀行對於該公司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等等,必須 經過 F 先生同意,受託銀行不得擅自 行使表決權,F 先生的經營權不會因 而受到影響。
(4)F 先生達成「稅務規劃」及「資產 移轉」的信託目的。
9.形成結論:
有價證券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規劃方式,可以將財富合法節稅又順 利的移轉予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