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3 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規模概況

2.3.1 金錢信託之業務規模概況

早期在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尚未頒布前,銀行則依據銀行法准許信託業者得經營的 信託業務項目中發展出相關信託業務,其中包括「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及「員工持股信託」等業務的經營,以 滿足社會大眾的投資理財需求及協助企業提存員工退休金。然而若基於特殊原因,如 欲將金錢資產委由第三人代為管理,例如:財產安排、財產保全、子女保障、退休安 養等等,僅能以私契約定或代理方式為之,故無法有效保障受益人,對於管理人應盡 的責任及義務也無法有效約束。

然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公布後,銀行業者方才得以提供有特殊需求的客戶,使其透 過信託的功能達成信託目的並保障受益人。依照目前信託公會的金錢信託業務分類,

詳表 7,有關於特殊信託需求的業務被納入於第六項及第九項其他(含未載項目)之內,

其細項包括:失依兒少信託、安養撫育信託、家庭財富信託、退休金信託、黨產信託、

公益信託、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公寓大廈信託、生前契約信託等等。

表 8 金錢信託業務分類

編號 業務類型 業務內容

1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銀行受託海外基金之投資 2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銀行受託國內基金之投資

3 員工福利信託 銀行受託公司福委會為員工

創造福利

4 保險金信託 銀行受託保險理賠金之管理

及運用

5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銀行受託眾多委託人之資金

後代為投資運用 6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

運用

銀行受託單一委託人之資金 後代為投資及管理運用 7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

理運用

銀行受託單一委託人之資金 後代為投資運用(目前尚無 銀行承辦此業務)

8 共同信託基金 由信託業發行之基金

9

其他(含未載項目)

其 內 容 包 括 : 失 依 兒 少 信 託、安養撫育信託、家庭財 富信託、退休金信託、公益 信託、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 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係依信託公會金錢信託業務分類的第六項及第九項業務細項選擇研究個 案,因此觀察這二項業務數字(不含公益信託之業務數字29,公益信託另於 2.3.3 章節 中討論),詳圖 5,可以概略了解國人目前運用信託來達成其稅務規劃、資產移轉、財 產安排、財產保全、子女保障、退休安養等信託目的及對於信託制度的接受程度。致 於其餘七項因不在本研究範圍內故不贅述。

29 由於公益信託不論所捐贈之信託財產為金錢或有價證券或不動產均被信託公會歸類於金錢信託業務分 類的第九類,故本研究將該數字獨立出來並另於 2.3.3 之章節中討論之。

單位:新台幣億元

12 7

513

1,286

1,971

2,186 2,266 2,202

0 600 1,200 1,800 2,400

複合成長率CAGR=111%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圖 5 金錢信託業務規模(不含公益信託)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期間:90.12.31 至 97.12.31)

民國 92 年務量大幅上升其主要原因為當時金融環境處於低利率(當時的郵政儲金 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1%,詳圖 6),再加上信託相關稅法陸續頒布,信託 業者運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30及第 10-2 條第 1 項第二款31開發出以金錢為 主的節稅型信託商品,即「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說明詳本章節 2.3.2)之金錢信託,

該類商品主要結合國外債券,包括美國政府公債、機構債等。當時多家信託業者相繼 推出此形態之信託商品致使該時期之金錢信託業務量大增,例如:華南銀行推出的「代 代相傳」、第一銀行推出的「家庭財富信託」、中國信託推出的「富貴傳承信託」、台新 銀行推出的「子女教養創業信託」等等。但隨著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 利率上升,與國外債券之利差縮小使得此類型商品的節稅空間被壓縮,因此業務量隨 之萎縮。

除此之外,隨著國人對於信託業務有漸趨了解之趨勢並願意透過信託之方式來管

3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 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3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二款「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 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 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理其財產以達到保障受益人之目的,但有此特殊信託需求終究為小眾市場,因此該業

92.1.29~93.11.1,1%

圖 6 郵局一年期定儲存利率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資料期間:90.02.08 至 97.12.31)

2.3.2 有價證券信託之業務規模概況

若處於低利率環境下,則贈與稅節稅效果及財富移轉效果顯著,因此在當時該項 信託商品推出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正處於歷史低點,故引起高 配股、高配息之公司大股東或內部人對該項業務有高度興趣。該項業務統計數字於民 國 92 年原僅新台幣 166 億,詳圖 8,因該項信託商品的推出至民國 93 年爆增至新台幣 1,008 億,短短一年內增加新台幣 842 億,可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 託的魅力驚人。

民國 97 年有價證券信託的業務量有明顯減緩的趨勢,其主要原因在於透過「本金 自益、孳息他益」的節稅方式受到郵局利率一路調升及大部分股息配發良好的公司董 監事或大股東已於早期承做,使的該業務量的成長力道縮減,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因股 息配發的不如預期於信託到期後並未續作,這些原因都是該業務量後續未能成長的原 因。

1 51 166

1,008

1,328

1,756

2,170 2,173

單位:新台幣億元

0 600 1,200 1,800 2,400

複合成長率CAGR=161%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圖 8 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規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期間:90.12.31 至 97.12.31)

2.3.3 公益信託之業務規模概況

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公布施行,於第八十五條明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至民國九十年始由陳春山律師捐贈新台幣十萬元,信 託目的以協助財經法制之研究及促進台灣公益信託事務之發展,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擔任受託人,雙方簽訂「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並經法務部於同(九十)年十

月十一日核准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公益信託案件,故其成立對我國公益信託之發展 深具代表性之意義。

該業務雖於民國九十年即有案件成立,但成長相當緩慢,國人仍習慣以財團法人 之方式成立,直至王氏昆仲以公益信託方式做為社會公益之管道,才使該項業務有了 大幅的成長,王氏昆仲分別於 94 年第四季捐贈「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新台 幣 18 億及 96 年第一季成立「公益信託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並捐贈新台幣 48 億元外,

另再捐贈「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新台幣 27 億,其中「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 福利基金」及「公益信託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佔整體業務規模的 75%。截至民國 97 年底,業務量己累積至新台幣 139 億元,如圖 9 所示,已成立之公益信託共 55 件,如 表 8。

0 0 0 9

38 40

127

139 單位:新台幣億元

0 30 60 90 120 150

複合成長率CAGR=85%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圖 9 公益信託信託業務規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期間:90.12.31 至 97.12.31)

編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信託 銀行別 剩餘信託本金

23 馬諦氏(MATISSE)教育公益信託 合作金庫銀行 2.65

24 公益信託森滿教育基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3.00

合計 13,891.56

註:信託財產總額指信託財產本金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期間:90.12.31 至 97.12.31)

三、研究設計

3.1 研究流程

在研究設計上,確立了研究動機及目的後,研究範圍以「委託人為個人,受託人為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之信託產品為主,鎖定以委託人之特殊信託需求為目的且較廣為 大眾所討論之信託產品,即金錢信託(係指以子女保障、退休養老等訴求之信託規劃)

有價證券信託、公益信託為主要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係採取個案研究法中的解釋型之多重個案研究,在研究範圍內依據所收集 的資料,包括:檔案記錄、歷史文件、其它二手資料或資訊等等,選擇具有代表性之個 案做為研究對象,並將其資料做系統性的分析、組織及歸納,透過對個案的分析實證信 託制度對財產管理之成效,並形成結論,最後給予結論及建議。有關整個研究流程,茲 以圖 10 表示之。

圖 10 研究流程

選擇研究方法

(質性取向的解釋性個案研究) 選定研究範圍:

1.金錢信託 2.有價證券信託 3.公益信託

確定研究動機

確立研究目的

選定個案

收集資料

(文件、檔案記錄、其它二手資料)

金錢之 有價證 公益之 個案 之個案 個案

分析資料

(組織資料、歸納資料)

形成結論

金錢 有價證券 公益 之個案 之個案 之個案

結論及建議

3.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係採取「個案研究法」,屬於解釋型的多重個案研究,選擇具有 代表性之個案做為多重個案之研究對象,進行資料收集,採個案分析之方式,針對個 案進行深層描述與應用成效分析。最後,根據研究結果研擬建議。

3.3 研究限制

進行本研究之前置作業時,發現仍有許多限制,使本研究未臻完善,茲說明如下:

1.由於不同信託類型,所能達成之信託目的也不盡相同,無法針對每一種信託類型所 能達成之信託目的進行個案分析探討,固鎖定廣為大眾熟知之信託類型進行個案研 究,因而限制個案的選取。

2.在私益信託方面本研究僅探討財產性質為金錢、有價證券,對於不動產並未探討,

因而無法提供不動產信託之信託目的及應用成效之研究結果。另外針對遺產及保險金

因而無法提供不動產信託之信託目的及應用成效之研究結果。另外針對遺產及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