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以上案例的層層分析,茲將研究結果以表 23、表 24 及表 25 分別證實金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及公益信託對於信託目的之達成及應用成效之效益。
表 25 金錢信託與信託目的之達成及應用成效 信託種類
信託目的 金錢信託 應用成效
退休養老 ○
子女保障 ○
金錢財產之優勢在於沒有變現性問題,可隨時因 應定期或不定期款項支付之信託規劃及約略算出 受益人的保障期間,確保受益人的生活。
財產保全 ○ 1. 防止受贈人一次取得大筆財產而隨意處分。
2. 避免發生人謀不臧的風險,導致積蓄被侵佔。
投資理財 ○ 銀行可依委託人及受益人的風險承受度,做適當 的資產配置,創造收益。
資產移轉 △ 僅能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移轉,不易創造倍數 的移轉效果。
稅務規劃 △ 僅能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移轉,在不繳納贈與 稅的前題下為客戶規劃,相對影響規劃成效。
財產安排 ○ 受託銀行完全依照委託人的意旨執行其財產的安 排,使委託人的心願可順利達成。
善款管理 ○ 捐款人的善款透過具有公信力的銀行管理,確保 該筆善款能有效運用於被捐款人並達到專款專用 的目的。
社會公益 ╳ 所探討的為私益金錢信託故無此應用成效。
註:達成效益分別以○(佳)、△(尚可)、╳(不佳)表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6 有價證券信託與信託目的達成效益分析表 信託種類
信託目的 有價證券信託 應用成效
退休養老 △
子女保障 △
有價證券容易受到股價波動、配息多寡及 變現性等因素影響,若運用於保障生活所 需之規劃,其應用成效不如金錢財產。
財產保全 ○ 1.防止受贈人一次取得大筆財產而隨意處 分。
2.避免發生人謀不臧的風險,導致財產被 侵佔。
投資理財 ╳ 在此所探討之有價證券信託,因受託人無
運用決定權,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決定運 用,故相對而言並未有投資理財之應用成 效。
資產移轉 ○ 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以「本金自益、孳
息他益」的方式移轉,受益人因取得配股 (與配現相較)而創造出倍數的移轉效果。
稅務規劃 ○ 其規劃係利用有價證券孳息的不確定性,
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二 款之規定,為委託人創造出節稅效益。
財產安排 ○ 受託銀行完全依照委託人對於財產的安排
去執行,使委託人的心願可順利達成。
善款管理 △ 在此所探討之有價證券信託雖與善款管理
無關,但假設捐款人所捐的若為有價證 券,則礙於有價證券需先賣出才能支付被 捐款人的生活所需,於信託規劃的應用成 效上未盡理想,只能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社會公益 ╳ 為私益的有價證券信託故無此應用成效。
註:達成效益分別以○(佳)、△(尚可)、╳(不佳)表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7 公益信託與信託目的達成效益分析表 信託種類
信託目的 公益信託 應用成效
退休養老 ╳ -
子女保障 ╳ -
財產保全 ╳ -
投資理財 ╳ -
資產移轉 ╳ -
稅務規劃 ○ 將名下財產捐贈予公益信託,於所得稅或遺產 稅上皆俱有節稅上之應用成效。
財產安排 ○ 受託銀行完全依照委託人對於財產的安排去 執行,使委託人的心願可順利完成。
善款管理 ╳ -
社會公益 ○ 委託人所捐贈之財產,不但可促進社會公共利 益並增加弱勢族群之福祉,其對於社會救助之 應用成效顯著。
註:達成效益分別以○(佳)、△(尚可)、╳(不佳)表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研究結果與建議 5.1 研究結果
有關於透過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及公益信託管理個人財產之應用成效到底如 何,透過本研究第四章的個案分析研究可以歸納出以下結論:
1.信託財產的性質對於所能規劃的信託類型以及所能達成的信託的目與應用成效,具 有影響性。
2.有特定目的之信託需求,透過信託制度的功能並運用不同信託類型的規劃,在信託 契約的約束下,確實可達成委託人之信託目的並使財產依其心願安排及分配,且有效 保障受益人之利益。
3.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信託後,信託財產由受託銀行保管及管理且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有效落實財產的保全。
4.本研究自搜尋資料中發現,與本研究 4.2.4(捐款交付信託之個案)相似之個案,尚有 中華日報民國 94 年 1 月 20 日之報導,標題為「楊瑾宜疑罹多發性硬化症捐款近七百 萬交信託見證」42。可見運用信託制度的特殊性,確實有助於減少社會問題之發生。
5.由研究的個案中發現,國人目前在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上,以保全受益人的財產為 主要考量,因而選擇保守之投資策略,故多以銀行存款為主。
6.若委託人以不得變更受益人的方式承做信託,此種規劃方式視為完全他益信託或部 分他益信託,其優點在於委託人已將財產完全移轉予受益人可減少未來遺產稅或贈與 稅的稅賦,並確保委託人百年後,信託契約繼續存續達到照顧受益人的目的。但其缺 點在於委託人無法因某種因素(例:受益人不孝)要取回已贈與受益人之財產,因此 信託制度仍有盲點,而非十全十美。
7.有價證券信託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確實可在不影響內部人資格及 合法節稅的同時,為委託人順利移轉資產予受益人。
8.公益信託無成立門檻,也不須設置事務所及配置專職人員即可運作公益事務,當財 產用罄公益目的也就完成,與財團法人相較,公益信託較適合想從事公益活動而又無
4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多發性硬化症協會,http://www.ms.org.tw/first/young.htm。
力設置財團法人或捐款金額或募款來源有限者成立。
9.公益信託的相關法令尚無規範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的親等資格,然公益信託應比照 財團法人之方式,對於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的親等資格應嚴格規範,以使公益之目的 更能彰顯。
5.2 建議
1.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09000 號文之規定,有關委託人保留變更受 益人的權利部分,形成函令及信託法不同的解釋:
(1)就函令的觀點:信託契約視為自益信託。(參本文第 14 頁之 2.2.5 信託契約形式 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
(2)就信託的觀點:信託契約視為他益信託43。
此一函令的發佈,造成實務運作上,一旦發生委託人往生之事實,則剩餘的信託財產 成為委託人的遺產而須併入委託人的遺產課稅,並依民法第 1138 條44規定由其法定繼 承人繼承,於此受託人無法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將該筆財產繼續給付予指定之受益 人,而必須將財產返還其法定繼承人,形成受託人無法依照委託人之原意達成信託目 的之窘境?而主管機關以稅收的角度影響信託制度的精神及本質,卻忽略信託制度運 用得宜實對社會具有一定之功能及貢獻,故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如何使信託制度與稅 法之精神不牴觸的前題下,使國內的信託稅制能更完善而信託制度更健全。
2.由於信託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以法令的規範或稅賦的誘因,
應因我國目前進入高齡化社會及愈來愈多的單親家庭,所衍生老人安養、子女照顧等 社會問題。除此之外,鼓勵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為其成立信託,保障其生活,減少未來 所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以日本為例,日本於 1975 年修改遺產稅法,將以身心障礙者 為受益人所成立之他益信託,給予 6,000 萬日圓之免贈與稅優惠,以鼓勵有身心障礙
43 信託法第三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 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44 民法第 13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
者之家庭能為身心障礙者做好保障措施。
4.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 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得以免納印花稅。由於公益信託無須向法院辦理法人登 記,不具有法人之人格,因而不符合該條文所定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故所開立之 捐款收據須繳納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然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皆為致力於公益事業並負 擔社會責任,因此主管機關應修法將公益信託比照財團法人之規定免納印花稅。
5.本論文於撰寫時,適逢國內於 98 年 1 月 21 日正式將遺產稅率調降至 10%45,此一調 降是否有利於信託業務之發展,值得後續研究者探討。
6.本研究對於財產性質為不動產並未探討,後續研究者可探討此一信託類型對於個人 在信託規劃上所要達成的信託目的及應用成效為何。
7.建議國人若要採取信託方式管理個人財產時,應與信託業者進行充分溝通,方利於 信託業者規劃符合其信託目的之信託契約。
45中華民國98 年1 月21 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721號文公佈:「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 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一)中文期刊:
1. 謝哲勝,"信託之起源與發展",中正法學集刊,第三期,147~161,國立中 正大學法律學系,89 年。
2. 謝哲勝,信託法的功能,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49 期,155~178,臺北大學法 律學院,91 年。
3. 何朝乾,"臺灣信託業的發展與展望", 臺灣銀行季刊,第四十八卷第一期,
臺灣銀行,86 年 3 月。
4. 王志誠,"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法令月刊,第五十八卷第十
4. 王志誠,"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法令月刊,第五十八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