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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益信託之個案研究

4.3.1 公益信託個案探討

某大上市公司負責人 G 先生事業有成,對於慈善事業向來不落人後,基於「取 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一種使命,成立了以宗教性質為的目的的基金會,

藉此希望能教化人心及淨化心靈以導正社會不良風氣,使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能

37財政部民國 92 年 3 月 26 日修正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規定「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 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 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 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38財政部民國 92 年 3 月 26 日修正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 款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 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 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9 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 之收據。」得以免納印花稅。

善良和諧。基金會運作數年餘也相當順利,因此 G 先生考量再將名下的股票約 2,000 張(市值約為新台幣 1.6 億)捐贈至其所成立的基金會,於此 G 先生正好 從報章雜誌看到王永慶及王永在兄弟宣布最重要的交班計畫中,交待未來名下 台塑三寶等股份將全數捐贈至其所成立的「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及

「公益信託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以確保股權永不分崩離兮,除此之外達到避 免子孫任意變賣家產及長期控制家族事業的目的。G 先生對王氏昆仲此舉相當 有興趣,於是著手請人了解成立財團法人及公益信託的差別,以利判斷除了已 經成立的基金會之外,是否有必要再成立公益信託,來達成回饋社會的心願。

2.信託需求:

以慈善性質為目的,旨在幫助社會弱勢族群,例如:捐助重度智障、殘障兒童 或透過家扶基金會認養國內外兒童以協助其順利成長等需要捐助之社福團體或 個人,除此之外也希望透過此一安排達成控制家族事業股權的目的。

3.信託目的:

(1)「社會公益」-本著「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想法,將名下所擁有的股 票捐出,做為公益之用。

(2)「財產安排」-透過成立公益信託的方式,讓家族成員無法任意變賣股權又 能保有經營權,確保家族事業永續經營。

(3)「稅務規劃」-成立公益信託可享有與基金會一樣的稅賦優惠。

4. 規劃內容:(關於本案之規劃內容,將以表 21 說明之。)

表 23 公益信託個案之規劃內容

6.信託功能

該案例運用「公益性功能」來達成其信託目的。

7.法源依據 (1)信託法。

(2)信託業法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3)內政部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1 條40。G先生所捐贈成立公益信託的財產不計入當年 度G先生贈與總額。

(5)所得稅法第 6-1 條41。G先生所捐贈成立公益信託的財產可以扣抵其綜合所得 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8.應用成效:(茲就本案將信託前後做比較分析,以利了解其應用成效,詳如表 22。)

表 24 公益信託個案之應用成效

信託前 信託後

若 G 先生將股票捐贈基 金會,則基金會受限於每 年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 金孳息及其它經常性收 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方 才享有免稅資格。萬一基 金會該年度的支出尚未 達到免稅資格,該筆財產 的捐入將使基金會可能 失去今年的免稅資格。

1.公益信託並無強制規定每年收入及支出 比例,皆享有免稅資格。

2.公益信託不用設置辦公場所及配置基本 人員,由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包括捐贈予 公益信託指定的受益人、每年向主管機關定 期申報、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予委託人及信託 監察人等等例行性事務。所節省的支出,還 可將款項捐助給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3.公益信託的相關法令尚無規範信託監察 人與委託人的親等資格,因此不用擔心公益 信託為外人所掌控,進而影響日後公司的經 營。

3.G 先生達成「社會公益」、「稅務規劃」及

「財產安排」的信託目的。

40遺產贈與稅法第 20-1 條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 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41 所得稅法第 6-1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 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9.形成結論:

公益信託並無原始財產動用的限制、無需基本場所及人力配置及支出規定,因 而可使回饋社會的金額與善意得以極大化,因此 G 先生股票捐贈至公益信託,

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於非必要的情況下子孫不得任意變賣股份,達到長期控 制家族事業的目的,又可敦促子孫持續回饋社會又能為其達成「社會公益」的 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