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設置財團法人或捐款金額或募款來源有限者成立。
9.公益信託的相關法令尚無規範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的親等資格,然公益信託應比照 財團法人之方式,對於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的親等資格應嚴格規範,以使公益之目的 更能彰顯。
5.2 建議
1.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09000 號文之規定,有關委託人保留變更受 益人的權利部分,形成函令及信託法不同的解釋:
(1)就函令的觀點:信託契約視為自益信託。(參本文第 14 頁之 2.2.5 信託契約形式 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
(2)就信託的觀點:信託契約視為他益信託43。
此一函令的發佈,造成實務運作上,一旦發生委託人往生之事實,則剩餘的信託財產 成為委託人的遺產而須併入委託人的遺產課稅,並依民法第 1138 條44規定由其法定繼 承人繼承,於此受託人無法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將該筆財產繼續給付予指定之受益 人,而必須將財產返還其法定繼承人,形成受託人無法依照委託人之原意達成信託目 的之窘境?而主管機關以稅收的角度影響信託制度的精神及本質,卻忽略信託制度運 用得宜實對社會具有一定之功能及貢獻,故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如何使信託制度與稅 法之精神不牴觸的前題下,使國內的信託稅制能更完善而信託制度更健全。
2.由於信託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以法令的規範或稅賦的誘因,
應因我國目前進入高齡化社會及愈來愈多的單親家庭,所衍生老人安養、子女照顧等 社會問題。除此之外,鼓勵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為其成立信託,保障其生活,減少未來 所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以日本為例,日本於 1975 年修改遺產稅法,將以身心障礙者 為受益人所成立之他益信託,給予 6,000 萬日圓之免贈與稅優惠,以鼓勵有身心障礙
43 信託法第三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 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44 民法第 13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
者之家庭能為身心障礙者做好保障措施。
4.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 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得以免納印花稅。由於公益信託無須向法院辦理法人登 記,不具有法人之人格,因而不符合該條文所定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故所開立之 捐款收據須繳納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然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皆為致力於公益事業並負 擔社會責任,因此主管機關應修法將公益信託比照財團法人之規定免納印花稅。
5.本論文於撰寫時,適逢國內於 98 年 1 月 21 日正式將遺產稅率調降至 10%45,此一調 降是否有利於信託業務之發展,值得後續研究者探討。
6.本研究對於財產性質為不動產並未探討,後續研究者可探討此一信託類型對於個人 在信託規劃上所要達成的信託目的及應用成效為何。
7.建議國人若要採取信託方式管理個人財產時,應與信託業者進行充分溝通,方利於 信託業者規劃符合其信託目的之信託契約。
45中華民國98 年1 月21 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721號文公佈:「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 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一)中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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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http://www.banking.gov.tw/dp.asp?mp=7 5.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http://www.ljc.moj.gov.tw/mp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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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內政部社會司,http://www.moi.gov.tw/dsa/
(四)論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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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昱貞,"有價證券信託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碩士學程,95 4.胡仲俊,"信託制度運用於個人財產規劃之實務問題探討",大同大學,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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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國銘,"金錢信託管理運用之實務與規範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碩士學 程,95
二、英文部分:
1. Robert K. Yin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 and Methods,Edition: 3,
SAGE,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