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研究
第四節 個案比較與分析
本研究依據比較分析法,進行個案之間分析,包括描述、解釋/詮釋、並排/並列和比 較。前面章節已將八個個案分別針對個案背景做描述,並針對藝企合作模式做出說明解釋,
因此分析重點將以並排/並列和比較做為分析工具,探討藝企合作的模式和影響,並針對藝 企合作的方式提出結論與建議。
一、藝文團體分析
針對藝文團體訪談,從贊助模式、創作涉入經驗以及其他,將劇團並列整理如下表:
表 4-7 藝企合作模式和影響-劇團比較
劇團名稱 藝企合作模式 涉入模式
全民大劇團 混和型模式
⚫ 創作涉入
【實例一】《同學會!同鞋~》情節置入
【實例二】《往事只能回味》情節置入
【實例三】《瘋狂電視台》情節置入
【實例四】《瘋狂伸展台》螢幕置入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愛樂劇工廠 混和型模式
⚫ 創作涉入
【實例一】《宅男的異想世界》螢幕置入
【實例二】《十年》情節置入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綠光劇團 混和型模式
⚫ 創作涉入
【實例一】《結婚?結昏!-辦桌》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阮劇團 混和型模式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無獨有偶 混和型模式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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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作模式
1. 表演藝術團體為主動提案方
在藝企合作的模式上,多數是表演藝術團體主動向企業尋求贊助,提案的時機點 通常是劇團有新劇作要發表或舊作決定加演時,會需要資源的挹注;劇團普遍對於尋 找有意願贊助之企業表示有一度難度,多數有陌生開發之經驗,認為若有關鍵人物引 薦至企業,會較容易談成合作案。
2. 藝企合作皆為混和型模式,但主要以商品贊助為主
表演藝術團體與企業合作的模式皆為混和型,依照合作內容會有財務協助、行銷 廣告和商品贊助同時進行,不過表演藝術團體一致認為「財務協助」,也就是實質的 金錢贊助是最需要、最實際的資源,但多數合作模式仍以商品贊助為主、行銷廣告居 次,接下來才是財務協助,企業志工則幾乎沒有。
商品贊助多數為劇團發展劇情所需要之商品或舉辦活動時所需要之資源,例如器 材、飲品等。行銷廣告則是劇團宣傳期間,需要高度曝光量,透過與企業的自媒體版 面交換,例如banner、文宣、雜誌版面等,讓劇團省下一筆行銷廣告費。企業志工則 因是劇團較少接觸過的合作模式,部分劇團有自己培育的志工。
3. 表演藝術團體規模影響藝企合作發展
規模較大的表演藝術團體因組織完整,部門分工較細,有專門的行銷人員在負責 洽談企業合作的業務,有些表演藝術團體過去沒有行銷人員的編制,一名工作人員可 能要兼做行政和洽談贊助等,無專職的情況下,洽談企業合作是相對較容易被忽略的 業務。
(二) 創作涉入
1. 表演藝術團體定位影響企業創作涉入
以劇團來說,若定位以商業性、娛樂性為主,會視企業為非常重要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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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贊助的資源價值夠高,劇團通常願意在不影響劇情走向的情況下,為企業置入 商品或調整台詞,但是否影響觀眾欣賞戲劇的效果,端看導演置入的功力。
若劇團地位較非商業性,本身以藝術、以劇本創作為重,基本上不接受因贊助而 調整劇本,但若企業贊助規模夠大,創作涉入則有討論的空間。
2. 「創作涉入」有多種面向
除了因企業贊助影響劇團修改劇本的涉入模式,還有一種創作有待討論是否為涉 入的一種,例如綠光劇團的《結婚?結昏!-辦桌》,劇作家事先將置入某商品的橋 段寫進劇本,亦即某商品本身就是劇本的一部分,之後讓劇組去洽談商品贊助的合 作,並將商品於演出時曝光,這樣的商品置入是否「涉入創作」,又或是尊重創作的 作法,存在模糊空間。
二、 企業分析
表 4-8 藝企合作模式和影響-企業比較
企業名稱 藝企合作模式 涉入模式
C 飲料公司 產品贊助 ⚫ 創作涉入:螢幕置入、情節置入 中國信託
文教基金會
混和型模式 ⚫ 非創作涉入:冠名、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亞洲水泥 財務贊助 ⚫ 非創作涉入:LOGO 露出、行銷活動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 合作模式
分析企業的合作模式,因為企業本身的產業別和內部組織分工而有所差異。如果企業本 身有販售商品,在贊助上會以商品為主;若企業本身無實體販售之商品,或想宣傳的是品牌 形象等較無形的概念,則會以財務協助為主。惟訪問之企業對於贊助表演藝術團體是否應獲 得等值的回饋項目,作法大相逕庭。有企業相當重視雙方之間的等值付出,在贊助的同時亦 會算出表演藝術團體回饋的效益;有的企業只在乎贊助的商品是否發揮真正的功用,有被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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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人所使用到。
另外,企業是否有專門的部門在負責接洽表演藝術團體的提案,則是藝企合作案間能否 細緻發展的關鍵。例如,如果企業無專職的行銷部門,可能在洽談藝企合作上會較無法善用 雙方資源。
(二) 創作涉入
企業基本上不主動提出涉入創作,但如果劇團有提出可置入在劇情中,企業評估對公司 品牌有加分效果的情況下,則有高度接受度;但假設劇本創作時,即得知可能對企業形象會 造成傷害,則會提出調整的要求,或直接拒絕合作。
三、藝企綜合分析
藝企合作的模式上,表演藝術團體和企業說法一致,通常由表演藝術團體主動尋求企業 贊助;企業除非是有特殊需求或規劃,才會自行透過管道去尋找表演藝術團體。企業贊助的 資源以商品和行銷廣告為主,即便有企業以財務協助為主,但多半也會提供企業之臉書、通 路等資源,提供給劇團作宣傳。
在創作涉入的影響方面,商業性劇團視商品置入等涉入為合理,非商業性劇團則在贊助 經費夠高時,才可能有討論空間,但通常是委託製作的情況下較有可能發生。對於某些企業 來說,是希望商品「自然」被曝光,而這個自然的程度,端看劇團導演或作家的功力。對照 藝企雙方的看法,有時是劇團主動提出置入,而企業只是接受提案;也有企業是有提出置入 想法,但劇團評估不影響劇情則接受提議,雙方達成共識。
四、研究發現
本節彙整前面三節之重要研究成果,條列如下:
(一) 藝企合作皆為混和型模式,方式多元不侷限單一模式。
(二) 表演藝術團體規模越大,與企業合作機率越高。
(三) 表演藝術團體若定位較商業性質,則接受企業涉入的程度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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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業贊助的模式會依照產業類別和內部組織分工而有所不同。
五、管理意涵
依據前項研究發現,本節提供給藝企合作之企業、表演藝術團體領導者或高階管理者之 管理建議,條列如下:
(一) 給表演藝術團體
1. 建議表演藝術團體應多方觀察各式產業,以因應混和型模式之變化。
2. 建議表演藝術團體可培養藝企合作之專責窗口,建立企業資料庫,提升合作機率。
3. 建議非商業取向之表演藝術團體,可以開拓非創作涉入之合作項目,以增加曝光度。
(二) 給企業或高階管理者
1. 建議企業在組織發展上,規劃能負責贊助之單位,以因應各種藝企合作模式。
2. 建議企業有計劃性地透過政策,提升贊助藝術表演團體之效益,並成為企業內部共同 的價值觀。
3. 建議應有相關藝文背景之同仁參與藝企合作專案,有助於雙方溝通,提升合作機率。
六、研究貢獻
依據研究發現和管理意涵,本節彙整對企業、表演藝術產業發展或後續學術研究之貢獻,
條列如下:
(一) 具體歸納和闡述藝企合作現況,給予有意願嘗試之企業或表演藝術團體,提供實務 經驗。
(二) 目前探討藝企合作論文中,較無針對「創作涉入」進行分析之類別,有助於學術圈 了解企業對於藝術之涉入影響。
(三) 具體個案有助於釐清「藝術決策權」之定義,並了解台灣藝文圈生態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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