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2019 年,國內知名當代舞團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退休,為舞團宣告進入下一個輝煌 時代。回顧舞團發展歷經暫停、復出和八里排練場慘遭祝融,走過46 個年頭仍屹立不搖並 越發在國際發光發熱,林懷民在多次受訪中曾提及企業贊助的支持扮演重要角色。
如雲門舞集如此高知名度之表演藝術團體,仍需企業界支持方能順利展演和長期經營;
依據文化部資料顯示,2018 年全臺 22 縣市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隊有 6,423 團,而經濟部統計 台灣中小企業家數達146 萬家,家數是表演藝術團體的 200 多倍,表演藝術團體受贊助的資 源應該相當充裕,但實際上,表演藝術團體仍深感企業要點頭答應贊助有相當的難度。回到 企業設立的本質,以追求獲利為主,所謂贊助藝文多數是企業行有餘力之事,非業務主要目 標,除非是企業成立之基金會,方有可能專心在贊助藝文活動,但非多數企業有能力且有意 願成立基金會,也因此贊助藝文成為企業內部非核心業務,一旦當年營運出現狀況時,最容 易先被犧牲。
因此如何擁有獲得良好的「藝企合作」機會,成為表演藝術團體亟待突破的關鍵。由國 外文獻可知,過去常見的贊助確實是以金錢為主,但現在已進入一個更複雜的系統,而在這 個系統中,兩個實體會共同致力於一個項目,這是一個夥伴關係,雙方尋求互惠互利的最大 化成果(Claire Delhom,2019)。對照至國內藝企合作的方式,企業以金錢或提供商品、人 力等不同形式贊助表演藝術團體,表演藝術團體則提出各種像是提供票券、品牌曝光等不同 方式之「回饋」給企業。本研究之動機,在於了解所謂「藝企合作」模式,並探討企業贊助 表演藝術團體時,是否因為贊助的角色而具備「創意決策權」,影響表演藝術團體的創作進 而決定藝術最終的呈現。
由於國內對於企業贊助的相關論文,多從企業CSR 角度來探討贊助藝文行為,較少從 表演藝術團體的角度去探討被企業贊助之影響。本研究動機將從表演藝術團體之角度,探討 企業贊助對於表演藝術團體之創作涉入程度,導致藝術呈現不能衷於原味。期許能對與企業
2
贊助表演藝術團體的合作模式及國家在規劃政策時,提出可供參考之建言,共同健全表演藝 術團體體質,讓企業贊助或政府補助能成為扶植的階段性任務,而非表演藝術團體應長期仰 賴之來源。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隨著科技發展、表演形式越趨多元,企業贊助表演藝術團體的途徑相當多元,本研究透 過實務上較常見的贊助方式,期望達到下列目的:
一、 描述表演藝術團體受企業贊助之現況。
二、 依據企業贊助表演藝術團體之模式,探討各種合作模式對於表演團體涉入程度。
三、 依據涉入程度分析歸納,了解哪一種類的涉入最直接影響到藝術本質。
四、 針對表演藝術團體提出可永續經營之建議,讓「藝企合作」成為雙贏代名詞。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因著表演形式的發展多元,要研究表演藝術團體與企業之間的合作模式,需縮小研究範 圍,本研究主要鎖定在表演藝術產業中,票房相對較好且觸及觀眾較多的戲劇表演團體。依 據我國音樂及表演藝術節目代表性的售票系統—兩廳院售票系統,針對 2013-2018 年消費者 行為調查,年均票房12 億元當中,戲劇類節目佔了五成,可說是表演藝術市場裡較為大眾 且普及的表演類型,但劇團的贊助需求卻未因此而減少,因此研究對象將以戲劇類的表演藝 術團體為主。
3
資料來源:國家兩廳院《兩廳院售票系統2013~2018 消費者行為報告》(2019)
圖 1-1 各類節目銷售金額占比
為使研究能更全面了解企業和表演藝術團體之間針對贊助的看法是否有所落差,研究範 圍將包含企業訪談,以經常性贊助之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比對雙方看法以進行分析。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首先確定研究主題,因著第一章所述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確認研究範圍後,為了 讓研究目標清楚,定義研究相關名詞的意涵,以文獻回顧談討企業與表演藝術團體之間的相 關研究和理論,透過梳理文獻的過程,確定研究架構和研究方法並擬定訪談大綱,接著進行 訪談和個案資料蒐集,同時整理表演藝術團體和企業相關背景,以輔助了解真實樣貌;訪談 後,彙整不同個案的資料與見解,進行個案的比較與分析,產出結論與建議。
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1-2 研究流程圖
確立研究主題
確認研究問題與目的
文獻收集探討
建立研究架構
設計訪問題綱
個案訪談
資料分析與比較 確定研究方法
整理事實資料
結論與建議
5
第五節 名詞解釋
一、 藝企合作
在美國學者奈思比(John Naisbitt)與奧伯汀(Patricia Aburdene)著作的《2000 年大 趨勢》中預測未來十年內,藝文活動會逐漸成為人類主要的休閒方式,甚至將之稱為「二度 文藝復興」,認為工商界是藝術界最主要的贊助者,但未來會捨棄贊助體育產業,改以藝術 來雕琢公司形象、推銷產品,並舉例汽車將不再使用搖滾樂,而改以歌劇當背景音樂。因為
「想要在品味超卓的消費者心中建立形象,附庸風雅要比較賣產品有效」。
對照至現在臺灣的趨勢,確實企業較願意以贊助藝文活動來提升塑造品牌新形象,原本 單純的贊助概念已無法滿足雙方需求,近年來藝術與企業的合作逐漸擺脫傳統上常見的由企 業端施予、藝術端收受的「贊助」關係,朝向雙方皆能實踐目標的「合作」關係(彭俊亨、
秦雅君,2011)。
二、 企業贊助
贊助者可以是組織或是個人,在此研究中,探討目標在於「企業贊助」,是指企業對於 非營利組織提供經費或是其他協助,其中「贊助」是指企業提供金錢或其他的有形資產、人 力資源給予特定組織,以換取企業本身的產品行銷或企業形象的建立,相關的經費是由企業 的行銷預算支應(夏學理等,2003)。在《The New Weber’s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中,「Sponsorship」意指「以商業關係補助引人注目的文化活動或演出,
並從這種方式的廣告中獲得某些物質的利益」(羅寶珠,2003)。
McCarville & Copeland(1994)也提到,贊助是一種交換過程,包括有形的資源,像是 金錢、物質或無形的資源,贊助者和被贊助者在過程中會達到共存的關係,是一種雙贏
(WIN-WIN)的組合。此解釋也貼近實務,贊助不再只是贊助方單純的提供金錢或資源,
而是被贊助方亦能在雙方有共識的情況下,以合作關係進行資源交換的行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