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3.1 個案研究方法
英國於 2008 年起陸續進行金融監理改革,包含以 2000 年的金融服務及市場法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為主體,增訂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2)擴大受監管業務範圍,並於 2013 年 4 月 1 日廢除金融監理一元 化,分拆原先由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負責金融機構審慎監理及行 為監理之職責,恢復並強化中央銀行(即英格蘭銀行)的金融監理權,於該行設立金融 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及子公司審慎監理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監理範圍包含吸收存款機構及保險公司;此外,另行設立獨立監理機關英 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監理範圍包含除吸收存款機構 及保險公司外之所有金融機構。
FCA於 2014 年公佈創新計畫(Project Innovate4),支持與鼓勵業者提出更多的 創新,具體作法成立育成中心(Incubator)與創新樞紐(Innovation Hub) 等 2 個單位,
提供新創事業輔導與諮詢,並協助與主管機關溝通。FCA 於 2015 年 11 月 10 日提 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之倡議,提供企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及產品之安全試 驗場所,亦即企業得暫時豁免相關法規之適用,降低法令遵循風險,以加速新創產品上 市時程。申請適用「監理沙盒」之新創公司,須符合「金融服務範疇」、「真正創新性」、
「消費者利益」、「背景研究」及「需要支援」等五項標準,說明如次:
1. 針對未經核准公司擬進行之創新試驗,暫時給與「限制性核准」(Restricted Authorization),該核准程序將較一般核准程序(Full Authorization)更為簡 便及快速。
●未經核准之事業(Unauthorized Business)定義:對於從事應取得核准而尚 未取得的企業,允許其透過較為簡便的申請程序,以測試其新創概念為目的,
取得有限的經營許可,使業者可以較低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在市場上測試其
25
新創模式是否可行。目前這項計畫尚不包括銀行業務。
2. 針對經核准公司,則提供主管機關承諾函(No Enforcement Action Letters)、
個別指導(Individual Guidance)、法規豁免權(Waiver)三方面措施。
●已經核准之事業(Authorized Business)定義:對於業已取得核准的金融 業者,如果希望推出一項不確定是否符合現行法令之業務,透過這項計畫,
主管機關得採取以下措施協助業者:(1)發布個別指引(Individual Guidance)
:直接由主管機關針對具體個案向業者說明相關法規如何適用。(2)法令的 免除或修正(Waivers or Modification to Our Rules):如業者推出的服務可能 違反部分法令時,在不會嚴重違背相關法令目的的情形下,主管機關得免除 業者部分義務或逕行修改部分法令。惟針對國家及國際間的法令或條約則不 適用。(3)非強制性通知信函(No Enforcement Action Letters):業者在測試 其構想的同時,如果違反部分法令,只要業者同意持續公開與主管機關溝通
,並持續調整相關測試參數並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主管機關接受在過程中,
所發生預料外的法令違反,並且不會透過強制性的處分糾正業者。主管機關 只有在無法透過個別指引以及修正或免除法令義務,但確信業者的構想或服 務是正當的才會採取這項措施,非強制性通知信函只有在這項計畫實施期間 才有適用。
●主管機關: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提出創新計畫(Project Innovate)。設置育成中心(Incubator)與創新樞紐
(Innovation Hub)單位,提供新創事業輔導與諮詢、協助與溝通。
●設置監理沙盒鼓勵企業創新。
3.1.2 美國
美國金融環境競爭激烈,金融業為突破現有法規如賦稅、經營業務、地點限制以 及滿足客戶多變需求,傾向推出可能挑戰現行法令之創新商品,再遊說監理機關放寬規 定或立法管理。亦即,美國以新創業者為創新驅動之核心,主管機關多為被動因應金融 業者創新行為,未訂有專法或專區鼓勵金融創新,但仍針對金融創新商品發展、因應修 法。
●未訂有專法或專區鼓勵金融創新,針對金融創新商品發展、因應修法。
26
27
●金融監理處於「摸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相對寬鬆。
3.1.4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為新加坡單一之金融 監理機關,兼負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理機關之角色,其所監理之金融產業包括存款機構、
信用貸放業、保險業、證券與期貨業、投資顧問業、信託業及外匯交易等。為因應 Fintech 快速發展的國際浪潮,MAS 於 2015 年 8 月組成了「金融科 技及創新團隊(Financial Technology & Innovation Group, FTIG)」專門研究相關 金融科技的動態發展並研擬政 策、法規與監管等。FTIG 又分為支付與技術方案、技術基礎建設,以及技術創新實驗 室三個辦公室,並已經開始運作。
新加坡推動智慧國家計畫,打造智慧金融中心,對培植創新及採用新技術的監管 採取三種形式:金融機構自行的創新、監理沙盒中的創新,以及金管局與業界共同合作 的創新,以營造有利創新又不致忽略監管的環境,並與業界合作制定智慧金融中心發展 策略,包括「金融領域科技和創新計劃」(Financial Sector Technology & Innovation Scheme, FSTI),預估未來 5 年將投入 2 億 2,500 萬新幣,以支持創造有活力的創新產業生 態,另外亦將發展便捷安全數位及行動支付系統、技術支援的監管報告系統及智慧監控 系統、支持 FinTech 產業生態以及人才培育。新加坡政府宣佈在 2016 年 5 月 3 日 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FinTech Office),作為新加坡金融科技樞紐,提供一站式服務。
●主管機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諮詢協調單位或機構:新加坡金融科技辦公室。
●提出金融領域科技和創新計劃(FSTI)。
●打造監理沙盒,針對 Fintech 相關產業採取「先開放、後監管」的政策。法 令依據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提供新創公司租稅、補助、擔保融資優惠。前 3 年的免稅、若能提升產業水 準,則可享 15 年優惠。
3.1.5 香港
香港政府於 2015 年 4 月成立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就發展及推動香港成為科技 金融中心提供建議,而於 2016 年出具之報告表示,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28
監會)正評估如何利用風險數據標準化、收集、視像化及分析等技術以監管持牌法團、
受規管活動、持牌人、上市公司、投資產品及交易所之交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證監會)於 2016 年 3 月 1 日成立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主要目的係在鼓勵 在香港從事金融科技發展和應用的公司和人士,與證監會進行溝通。證監會同時成立金 融科技諮詢小組,以集中探討與金融科技有關的發展所帶來的機遇、風險及對監管法規 的影響。
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FFO),以促進香港的金融科技業穩 健發展,擔任「平臺」與 「橋樑」角色,讓主要持分者交流創新金融科技項目,舉辦 外展活動;成為市場人士與金管局內的監管人員之間的聯繫人,以增進業界對監管制度 中與其相關的部分的瞭解,推動業界研究金融科技方案的潛在應用性及風險。
●成立「金融科技督導小組」。
●溝通協調: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成立「金融科技聯絡辦 事處」;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
3.1.6 德國
德國財政部(German Finance Ministry)針對金融科技發展發表 「FinCamp」計 畫,2016 年 4 月 14 日開始,先針對數位銀行發展一系列活動,新創公司的專責監管 機關為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BaFin)。 在 BaFin 架構下,針對新創 公司、依不同架構,設置金融資訊科技企業模型 (Fintech business models),包含:(1)
其他支付方式(Alternative Payment Methods);(2)自動化投資組合管理(Automated Portfolio Management ) ; ( 3 ) 群 眾 募 資 ( Crowdfunding ) , 再 細 分 為 群 眾 投 資
(Crowdinvesting)與群眾借貸 (Crowdlending);(4)自動投資建議平臺(Platform for automated investment advice);(5)單獨交易與自動下單執行平臺(Platform for Signal Trading and Automated Order Execution);(6)新創公司填製資本投資訊息表(Capital Investments Information Sheet);(7)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VC)。
29
3.1.7 韓國
韓國於 2014 年 8 月推出「Creative Finance」行動計畫,政策著重科技與金融發 展,消除非必要法規,重點有二,第一調和科技與金融業,草擬無實體網路銀行,設立 金融科技支援系統,以提供法規及財務諮詢,其二為強化金融業之競爭力,將修訂電子 金融交易法、拓展新商業領域,及促進國際競爭力,另外,更挹注資金至新創產業。 2016 年 10 月 24 日,新加坡 MAS 與韓國 FSC 簽屬 FinTech 合作協議,發展潛在大數 據、行動支付等科技創新計劃,探討未來金融趨勢與法規影響。
●主管機關:金融服務委員會(FSC)
3.1.8 澳洲
澳洲政府 2014 年 12 月發布「金融系統調查」(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FSI)
最終報告,對於未來 10 年金融體系藍圖提出 44 項建議,包括復原力及競爭力、創新、
退休金、消費者成果、法規系統等 5 個面向,建議 7 項鼓勵創新重點,包括公私部門 合作、發展澳洲電子認證架構、強化零售支付相關法規、交換系統費用及客戶附加費用、
群眾募資、資料取得與使用、綜合信用報告等。2016 年 2 月 24 日,由首相及財政部 長成立金融科技諮詢顧問團(FinTech advisory group) 以加速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