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3.2 研究對象及範圍
本研究以下引用李慧芳(2016)「英國金融科技發展及監理沙盒機制對我國的啟 示」一文所提及之英國 Fintech 發展現況與趨勢。
1. 英國 Fintech 發展的現況與趨勢
隨金融科技發展的逐漸成熟,英國金融科技發展有逐漸轉型的趨勢。近兩年,英國 金融科技發展有四大趨勢:資料貨幣化(Monetization of Data)、詐欺防止與個資保護
(Fraud and Data Protection)、基礎結構的替代(Infrastructure Replacement)及去仲介化
(Disintermediation)。以資料貨幣化而言,因金融服務業掌握的客戶資料量越來越大,
客戶同意資料轉介給其他第三人作為特定目的的利用,也成為客戶支付金融服務對價的 方式;在個資保護方面,由於資料流量大且迅速,在新的商業模式中,對資訊安全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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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與測試更加重要;而基礎結構替代則是指新興交易基礎結構的出現,例如點對點交易 網路(Peer-to-Peer Network)或電子貨幣交易平臺的出現;最後,金融科技使客戶不再 執著於使用金融仲介機構,交易上也較不注重傳統金融機構與客戶間的信賴關係。
再從「倫敦金融科技新創促進營」(Startupboostcamp FinTech London)在 2015 年申 請輔導的案件分佈趨勢觀察(如圖 16),其中無現金世界(Cashless World)的申請件數 占總件數 19%,支付工具進化佔 11%,替代性的借貸佔 6%,新興市場平臺也佔 6%,
加總就超過總申請件數將近一半,也充分驗證了去仲介化與基礎結構改變的趨勢。
圖16 2015年英國金融科技類申請輔導的案件分佈趨勢
資料來源:李慧芳,英國金融科技發展及監理沙盒機制對我國的啟示(2016)
2. 英國 Fintech 發展的策略
英國政府首席科技顧問(UK Government Chief Science Adviser,2015)在「金融科技 未來─英國作為世界金融科技領導者」(FinTech Futures: The UK as World Leader in Financial Technologies)報告書中,針對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提出下列金融科技的發展 策略:
(1)願景
英國對金融科技願景是成為金融科技新創與發展的首選地點,政府在其中須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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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者與觸媒,以建立一個清楚的願景,加上穩定的政策與環境,鼓勵私部門投資金融 科技。在這方面,英國政府建立了「金融科技諮詢小組」(FinTech Advisory Group),成 員包括政府、監理機關、行業協會、學術界及業者代表,主要任務則是在提供中性的對 話平臺,以整合各方意見,成員間甚至互相挑戰,或由政府主動提出挑戰,而由學界或 業者來回應。透過這種模式,可促進意見與知識的交換,以刺激新創事業或對既有的問 題提出解決方案。
(2)科技
英國政府聚焦於潛在的可使金融服務轉型的科技上,最終達成提供客戶真正個人 化的金融服務上。而達成這個目標的關鍵技術以下列四項:a.機器學習與具有認知力的 電腦運算(Machine Learning and Cognitive Computing)、b.數位貨幣與區塊鏈(Digital Currencies and Blockchain)、c.大數據分析與最適化的技術融合(Big Data Analytics,
Optimization and Fusion)及 d.分配系統、行動支付與「點對點」的應用(Distributed Systems, Mobile Payments and Peer-to-Peer Applications)。
(3)工作、人力與政策
由於金融科技雖有龐大的利益,卻也伴隨風險,且需要專門的人力投入,因此國 家科學顧問建議採行下列的策略:a.水準掃描發展中金融科技的風險與威脅,並協助經 理人來管理之,這個風險辨識的工作,可透過金融科技諮詢小組來進行;b.金融科技業 者應投入開發並贊助相關的學程或課程,以讓學生接觸金融科技業以培養金融科技業的 人才;c.政府應投入倫敦以外的地區性金融科技新創中心;及d.政府應成為金融科技策 略規劃者,以鼓勵從新創業者到既存業者等各面向的市場參與者。
(4)商業模式
金融科技所創造的新商業模式,來自於科技層面的創新,因此使金融市場增加許 多來自於科技業的新市場參與者,並發展出更客戶導向的商業模式。然而,這也產生許 多潛在的風險,對客戶而言,資訊度不對稱的情況可能更嚴重,如何協助消費者去做出 聰明的交易判斷,有賴主管機關的介入。此時,主管機關的挑戰來自兩方面:a.針對新 的商業模式建立新規範,便於變遷快速的環境中,能促進市場穩定並兼顧彈性,以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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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與成長;b.提供「實驗場域」 (Laboratories),給予新興金融科技商業模式的開發 與試營運,後者不見得需要有實際的消費者參與,而可以用電腦模擬的形式。
(5)全球化
英國的貿易與投資部(UK Trade and Investment)與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合作,確保英國可以成為並維持全球金融科技創新中心的地位,
並加強吸引全球的新創者到英國,以維繫英國金融服務業的永續發展。
(6)監理法規
由於英國金融科技創事業約佔全歐洲的 50%,英國的監理制度,必須顧及新的市 場參與者、破壞式創新者及新創業者的利益,因此由 FCA 主導的「新創計畫」便應運 而生,目的就是在檢視並排除對金融科技創新的障礙。另外,金融科技發展也將帶動「監 理科技」(RegTech),也就是在監理活動的透明化,及業者自動化資訊揭露與分析上帶 來改變,落實以資料為導向的監理與法令遵循制度(Data-Driven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監理效率也將因此增加。
3. 英國 FCA 對監理沙盒所採行的具體措施 FCA 就監理沙盒訂出如下的措施:
(1) FCA 將監理沙盒納入創新計劃的範圍,以讓創新計劃小組可以審查並且監控測 試的過程。
(2) FCA 將訂定申請進入沙盒的資格條件。
(3) FCA 對進入沙盒的業者將提供策略選擇,以協助它們在測試期間,能調適在法 規上遇到的障礙。
(4)監理沙盒必須是彈性的,且由 FCA 與業者間,以逐案的方式,協議如何測試與 運作。
(5) FCA 就監理沙盒建立模擬的空間,使業者在商品或服務未上市前,可以在 其中進行測試,而這個模擬空間,可由業者主導。
(6)私部門的利害關係人,可共同設立一個非營利的上層公司(Umbrella Company), 代表其下層的新創業者進入沙盒中,FCA 應協助這類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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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CA 在觀察測試結果後,可決定是否修訂法規及適當的法規調適措施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5)。
監理沙盒的運作流程,可以圖18 表示:
圖17 監理沙盒的運作流程
資料來源:李慧芳,英國金融科技發展及監理沙盒機制對我國的啟示(2016)
3.2.2 美國
本研究以下引用任中美(2016)「條條大路通羅馬-談美國「Fintech」產業監理,
從倡議「負責任的創新」到國會宣佈「監理沙盒」付委立法」一文。
1. 美國財政部金融局(OCC)發布白皮書倡議「負責任的創新」
OCC 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就「在聯邦銀行系統內之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 前景」發布白皮書。「白皮書」之核心價值未提及任何市場相關監理實質建議,僅佈達 倡議嶄新觀念「負責任的創新」,並提出「指引原則」。美國財政部不「標新立異」係因 為 2008 年美國推出「創新」之次貸衍生性新商品暨財務工程新創商品,反倒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埋下災難。因此 OCC 不希望「創新」為個人、法人及社區帶來危害 及災難,而是在「風險」和「投資報償」中的求取平衡,力推「負責任的創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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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 定義「負責任的創新」為「使用嶄新或改進的商品、服務及流程,以因應新時 代消費者的需求,並符合完好風控原則及符合金融機構之整體業務發展策略」。OCC 的 建議架構與英國對口主管機關 FCA ,於 2014 年 10 月推出的「創新專案」(FCA’s Project Innovate)原則雷同,亦即對創新商品的風險容忍度低,且在開發創新商品及服 務盡量改善。另外,聯邦系統中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就存款及貸放已提出指引(Guidance),金融消費保護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已發布「No-Action Letter」,美國公交會(The Federal Fair Trade Commission)已廣泛探討市場借貸新模式,美國金融期貨管理局(CFTC) 已於前(2015)
年宣佈虛擬貨幣為大宗物資商品(To Treat Virtual Currencies as Commodities),暨美國證 管會已聚焦 Fintech 企業的股市籌資和投資人保護,而遠在瑞士負責「市場架構與支付」
的「巴塞爾委員會」(The Intl Basel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及 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已聯合發布「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服務平權概 念書」,亦即隨著時代變遷,應照顧到原先無法享受金融服務的一群人。OCC 於「白皮 書」強調八大原則,以利推動此一概念創新服務:
(1) 大力支持「負責任的創新」 ,OCC 就此課題不遺餘力,設法改革訂定相關標竿 原則,以期有利金融機構暨重大關係人(Stakeholders)有所依循參考。有業者建議放寬 銀貸法規,OCC 亦已從善如流,已就部份放貸提供寬鬆服務,並更適時支持地方金融 服務,深化、活化有利帶出創新銀貸服務。惟仍以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為前車之鑑,
以謹慎風控為重,因此擬在 OCC 辦公處所內設置中央專責辦公室,由其肩負論壇平臺 角色和聯絡窗口,可廣納各方建言。該辦公室更可編篡相關 Fintech 創新服務教育訓練 資料以嘉惠各方。
(2) 凝聚內部文化,接受「負責任的創新」的共識, OCC 擬安排透過訓練來強化凝 聚「接受」此一嶄新觀念,暨推動更多專業人士聚焦此議,包括建構專網,使觀念深入 普及 OCC 之每一層級人員。
(3) 運用現行現有經驗專業資源,避免疊床架屋, OCC 重覆上提要旨,擬僅利用現 有專業人力成就,尤以擬指派稽核官員(Examiner)檢視其監督管轄下之各個不同規模 之金融機構,有無用心將「負責任的創新」納入業務發展。經過互動、溝通、與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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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利回饋 OCC 未來如何監理此項業務。OCC 已安排的各類專家督促「負責任的創 新」規劃案,顯然胸有成竹。
(4)鼓勵「負責任的創新」,對貧富金融消費者提供公平使用服務機會。依據統計及研 究顯示,目前有 6,800 萬每年金融消費約達 780 億美元的個金消費者,未受到良好的金
(4)鼓勵「負責任的創新」,對貧富金融消費者提供公平使用服務機會。依據統計及研 究顯示,目前有 6,800 萬每年金融消費約達 780 億美元的個金消費者,未受到良好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