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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個毒品法庭計畫建立於 1989 年,此後 20 年毒品法庭之數量迅速 增加。當時美國政府與社會飽受毒品濫用與毒品非法交易所苦,因此,毒品

法庭計畫迅速地為美國政府與社會所接受。全美

1989

年成立第

1

個毒品法 庭,至

10

年後之

1999

年,毒品法庭數已經暴增至

472

個。至

2009

年為止,

全美毒品法庭數已經高達

2361

個。時至今日,

50

州與哥倫比亞特區、北馬 利亞納群島、波多黎各自由邦、關島,皆有運作中之毒品法庭計畫。

2361

個毒品法庭當中過半數(

1281

個)為成人毒品法庭。(

Franco, 2010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起源於減害計畫。當時之時空背 景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等疾病因毒品施用者共用針頭而危害愈烈,先由行政院於

2005

12

6

通過「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推動替代療法將口服藥物美沙冬作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替代物,提供成癮者每日服用,以期降低毒品施用者對 毒品之需求及經由注射途徑感染

HIV

之機率。繼而法務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組 織再造後為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減少毒癮者對社會治安危害的醫療更生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方案」,率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2006

9

月,與轄區之醫療院所 開始試辦毒品減害計畫替代療法之刑事處遇模式戒毒。自

2007

7

月起,除 澎湖、金門、連江地檢署因醫療資源缺乏無法施行外,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 動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藥癮戒斷替代療法之試辦(或稱減害計畫),以有效降 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毒人口,減少愛滋病之蔓延及毒品之需求,防制海洛 因毒品之繼續氾濫,減少對整體社會之嚴重傷害。

立法院委員會於

2008

年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時,在主席主導協 商下,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條文修正案,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 起訴處分實務操作法制化,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1

項、第

253

條之

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本條例本 法第

20

條第

1

項(觀察勒戒)及第

23

條第

2

項(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之程序。強制戒治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在司法處遇上開啟機構 外處遇之先河,標誌著我國毒品施用者處遇之重要里程碑。在戒癮治療實施對 象方面,行政院更於

2013

6

26

日,以院臺法字第

1020138361

號令修正 發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復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均納入戒癮治療之實施對 象。

二、程序之比較

毒品濫用屬於病因明確之慢性、難以治療、高復發之腦部疾病,整合刑事 司法、醫療衛生與社會服務系統,於司法強制力監督下之進行治療、處遇,提 供個案管理服務,才能幫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

J. R. Volpicelli

等著,高淑宜、

劉明倫譯,

2003

;賈少微,

2013

;國家衛生研究院,

2012

)。美國毒品法庭 計畫將轉向制度運用於毒癮戒治,整合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觀點,運作程序不 同於一般刑事法庭。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由具司法官身 分之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253

條之

2

以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針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被告,經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所為之處分。附命完成戒

學術論著

2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以下分就監督主體、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法律效果

5

個面向 比較兩者之異同:

(一)監督主體

在司法監督方面,美國毒品法庭制度係在法官與其他法庭成員監督下,執 行參與者之尿液檢驗及物質濫用療程,結合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警 察、醫療院所與社會福利機構,鑑別被告成癮程度,尋求個案適當之療程與服 務(

Franco, 2010;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處分,係由檢察官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命被告前 往戒癮治療機構接受之治療程序。檢察官負責監督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之執行,責成地檢署觀護人追蹤輔導、定期驗尿及安排戒癮團體課程,並由醫 療機構以門診方式執行戒癮治療。

(二)處遇對象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認為毒品濫用係刑事司法或法律執法問題,也是社會公 共衛生問題,因此,處遇毒品施用者之通常司法程序必須轉向物質濫用療程。

毒品法庭屬於「治療法學」(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之計畫,針對物質 成癮之非暴力犯,提供物質濫用療程之方案。毒品法庭計畫在地方層級執行,

參與毒品法庭計畫之資格,隨不同之法庭而有所差異,通常限於涉犯微罪,例 如:持有毒品、與毒品有關之非暴力犯罪等(

Franco, 2010

)。以佛羅里達州為 例,適用毒品法庭計畫之被告必須符合非觸犯暴力重罪,其犯行在量刑計分表

Criminal Punishment Code scoresheet

)上之分數為

60

分以下,經鑑別適合 接受治療,且經被告同意等要件(

OPPAGA, 2014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之處遇對象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被告。

(三)程序設計

美國毒品法庭制度在程序設計方面,分為

(a)

緩起訴或轉向程序與

(b)

判後執行程序(

Defendant has gone to court and been declared or found to

be guilty of an offense

)。緩起訴或轉向程序之設計,係由檢察官就被告涉犯 之微罪,參酌觀護人之審前調查(

Pri-Trail Diversion

),綜合成癮分析報告,由

學術論著

2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商議,得被告之同意後,向法院建議轉向戒癮治療。

經法院核可後,檢察官乃暫緩起訴(罪名仍存在),被告必須參加治療,以 替代刑罰(林健陽、柯雨瑞,

2010

)。戒毒需要貫徹意志力,持之以恒,被 告若無意願,無法克竟其功。因此,被告涉犯微罪,具備參與毒品法庭計畫 之資格,亦必須得到被告之同意,始能進入轉向程序。雖然被告參與毒品法 庭計畫,然其涉犯罪名尚未消失,若被告未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仍將以原罪 名起訴。被告若能把握接受療程之機會,即可避免日後遭定罪或監禁。另外,

宣判後執行毒品法庭計畫者,前提為被告認罪或遭定罪,若被告同意參加毒 品法庭計畫,則暫緩執行刑罰。如被告順利完成毒品法庭計畫,則免除其刑

Franco, 2010

)。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於起訴前之

猶豫程序,針對非重罪之案件,檢察官斟酌被告之品行及生活狀況(是否物 質成癮等)、犯罪之輕重情狀、犯罪後之態度(有無悔悟之情等)等刑法第

57

條規範之事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研判能否促使被告復歸社會、維 護公共利益後,決定是否諭知緩起訴處分。

(四)處遇內容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之處遇內容並非一成不變,但必須遵守治療法學原 則(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principles

),通常包括命被告參與社區性之 物質濫用療程,並提供其他多元社會服務。毒品法庭計畫乃司法機關與社 區組織共同合作,協助被告門診戒毒或住院治療,課予被告遵期就診之義 務,並提供協助就業、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戒癮治療期間 大約在

8

16

個月左右,平均期間為

1

年。以佛羅里達州新設毒品法庭為 例,個案完成毒品法庭計畫平均費時約

15

個月。毒品法庭計畫治療內容廣 泛,包含藥物檢測、解毒、門診治療、參加支持團體聚會以及住院藥物治 療(

Franco, 2010; OPPAGA, 2014

)。國立毒品法庭專家協會(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ug Court Professionals

)指出毒品法庭計畫之重要特徵與內

容如下(

Franco, 2010

):(

1

)程序進行中實施毒品檢測、(

2

)法庭與被

告屬於非敵對關係、(

3

)鑑別需要戒癮治療之被告並且儘速於逮捕後進入 療程、(

4

)提供持續治療之機會與復健服務、(

5

)藉由經常性之強制驗尿 監測戒癮、(

6

)毒品法庭參與者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7

)法庭成員與參與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者保持互動、(

8

)監測並判斷是否達成計畫目標並評估其成效、(

9

)針對毒 品法庭成員持續實施在職教育及(

10

)公部門與社區組織之穩健關係創造地方 支持力量。

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自費至指定之醫療院所,

依醫師指示接受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建治療,於

1

年之治療期程 內完成戒癮治療。第一級毒品成癮之被告接受之戒癮治療主要為美沙冬替代療 法;第二級毒品成癮之被告之戒癮治療模式,以心理社會治療模式為主,包括 動機式晤談法、復發預防、情境處置管理模式、家庭治療等,並輔以相關藥物 治療。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

6

個月止,應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接受尿液毒 品檢驗,查驗其戒癮成效。另被告於戒癮治療期間,仍應依照指定時間至觀護 人室報到,接受追蹤輔導,並配合驗尿,藉以督促被告遠離毒品。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例,參與戒癮治療之被告須參加「戒癮治療多元方案」之團 體治療課程,包括正念減壓班、匿名談話會等

(五)法律效果

毒品法庭計畫係運用司法強制力監督毒品施用者參與戒癮治療方案,而參 與者亦非單純接受戒癮之醫療服務,完成計畫乃參與者之義務。參與者於毒品 法庭裁定前必須定期到案接受審訊,確認適合接受處遇方案。參與者必須實際 進入物質濫用療程並且接受尿液檢驗,讓法院能夠確認其等業已戒用毒品。毒 品法庭為防範參與者虛以委蛇,藉以脫免刑責,乃監督參與者是否規律地接受 戒癮治療,定期接收治療團體有關參與者治療進度之報告。若參與者未定期向

毒品法庭計畫係運用司法強制力監督毒品施用者參與戒癮治療方案,而參 與者亦非單純接受戒癮之醫療服務,完成計畫乃參與者之義務。參與者於毒品 法庭裁定前必須定期到案接受審訊,確認適合接受處遇方案。參與者必須實際 進入物質濫用療程並且接受尿液檢驗,讓法院能夠確認其等業已戒用毒品。毒 品法庭為防範參與者虛以委蛇,藉以脫免刑責,乃監督參與者是否規律地接受 戒癮治療,定期接收治療團體有關參與者治療進度之報告。若參與者未定期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