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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審計局(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於 2005 年使用 後設分析方法,分析 27 篇毒品法庭評估文獻,這些文獻之研究對象包括 39 個

一、程序運作價值

美國總審計局(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於

2005

年使用 後設分析方法,分析

27

篇毒品法庭評估文獻,這些文獻之研究對象包括

39

成人毒品法庭,研究期間從

1991

年至

1999

年,用以評估毒品法庭對於減少再 犯及藥癮復發是否有效。

GAO

研究發現:僅

27%

66%

之參與者完成毒品法 庭計畫。換言之,即使毒品法庭計畫實施多年,最多僅有

2/3

之參與者完成處 遇,其餘

1/3

屬於失敗之案例。程序因素(

program factor

),例如對未完成戒 癮治療個案給予處罰之嚴重性,並無法預測個案之成功率(

Franco, 2010

)。另

根據

OPPAGA

2014

)之研究,佛羅里達州新設毒品法庭自

2010

1

月起至

2013

6

月間,約有

53%

之毒品法庭參與者完成毒品法庭計畫,完成率較高 之地區包括

Broward

67%

)、

Hillsborough

66%

)以及

Pinellas

51%

)。

這些完成率較高之地區均有較多之醫療院所提供戒癮治療甚至住院治療,且參 與者與法院之間互動密切,參與者必須出席法院所舉行之聽證會,討論毒品法 庭計畫實施進展。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法務部為定期追蹤 各級地檢署執行成效,多次發函要求各地地檢署務必達成預定之績效目標以 上,並作為年度機關績效評比及機關人員考績、升遷、調動參考,執行成效不 彰者,將要求提具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鼓勵檢察官於個案作成附命完成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目的在於增加程序運作價值。越多個案進入緩起訴程序,

即有機率戒除毒癮,擺脫反覆吸毒、監禁之輪迴。惟近年來因緩起訴處分造成

法務部於201155日以法檢字第1000802701號函要求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提高 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數」計畫部分,達到具體績效考核標準12%以上,將定期考核各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成效,以求將毒品施用者處遇轉向醫療系統,導向正確之醫療戒治、身心 復健與社會復歸管道。

學術論著

2

2010 11,852 1,510 12.74 1,510 709 11,559 805 6.96 785 184 2011 11,035 1,868 16.93 1,868 830 12,392 1,839 14.84 1,825 461 2012 10,230 1,313 12.83 1,313 1,090 12,823 1,990 15.52 1,979 1,015 2013 8,574 794 9.26 792 624 12,890 1,968 15.27 1,964 963 合計 102,176 8,778 8.59 8,747 4,396 76,715 7,032 9.17 6,962 2,691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獲致之節省成本效益可能更高(

Franco, 2010

)。另

OPPAGA

2014

)從節省 監禁成本之角度切入發現,個案(含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與未完成毒品法庭計畫 者)參與毒品法庭計畫之平均費用為

7,999

美元,而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之個案 平均費用為

1

6,934.16

美元,上開費用較受刑人監禁

18

個月平均成本

2

6,851

美元為低。計算結果,

769

名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至少可節省

760

萬美元

之司法成本。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無節省成本之效益?我國學者多從 總體面觀察其效益,認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優點甚多,包括可減 少疾病傳染、使毒品施用者恢復社會能力、降低因毒品所生之財產犯罪率等(林 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可降低社會處理毒品犯罪所付出之鉅 額成本。惟尚無實證數據可供參考。

三、評估影響結果

影響評估包括

2

個部分,第

1

部分是評估毒品施用者處遇有無預防再犯之 效果,其次則為評估有無預防物質濫用以及協助就業、改善生活之效能。

(一)預防再犯

GAO

2005

年出版之毒品法庭計畫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毒品法庭計畫對 於減少再犯施用毒品罪具有統計上之顯著性。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之參與者,與 對照組比較,減少再犯情形較佳。參與毒品法庭計畫之個案,於計畫完成

1

後,可降低再犯率

5%

25%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如與其他司 法處遇措施比較,其他司法處遇措施則成效不甚理想,例如,超過半數之附條 件緩刑之被告皆無法遵守毒品檢驗與藥癮治療規定,大部分監禁後釋放之被告,

6

12

個月之間再犯施用毒品罪(

Franco, 2010

)。另

OPPAGA

2014

)以 佛羅里達州新設毒品法庭於

2010

1

月起至

2013

6

月間完成毒品法庭計畫 者為研究對象,同時期監禁釋放者為對照組,比較兩組於

2013

10

月之再犯 情形發現,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僅

9%

遭重罪定罪(

felony conviction

);而對 照組則有

19%

遭重罪定罪,兩者差異已達統計上顯著程度(

p<.05

)。另分析 截至

2013

10

月為止,僅有

2%

之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因再犯遭判徒刑(

prison

學術論著

2

sentence

);而對照組則有

9%

。相較於對照組,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再犯

遭判徒刑之機率降低

48%

,已達統計上顯著程度(

p<.05

)。毒品法庭計畫 顯然具有較佳之預防再犯效果。

Listwan

Shaffer

Hartman(2009)

1999

3

月至

2002

6

月參加毒品法庭計畫之被告為研究樣本,並將研究樣本 分為甲基安非他命與非甲基安非他命

2

群,研究發現甲基安非他命與非甲基 安非他命施用者再犯遭逮捕之次數統計上並無差異。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預防再犯之功能,研究顯示,接受緩 起訴強制參加毒品替代療法者於參與替代療法後,其犯罪率明顯較參與替代 療法之前呈現大幅下降趨勢,對整體犯罪有明顯防治成效(謝政憲、林芳正、

黃澧蘭、陳錦華,

2009

)。若進一步追問:戒癮治療預防再犯施用毒品罪是 否有效?戒癮治療預防暴力犯罪較為有效?抑或預防財產犯罪較為有效?陳 泉錫、季延平、詹中原(

2012

)之研究利用官方統計資料(毒品成癮者總歸 戶資料庫),針對出監所之毒品施用者,調查其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之效果。

此研究將出監所之毒品施用者分為

2

組,第

1

組個案

157

人,自出監所後半 年內,以開始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第

1

次服藥日為起算基準日,觀察統計個 案

18

個月內再犯情形。第

2

組則為未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之毒品施用者,

以出監日為起算基準日,觀察統計其

18

個月內之再犯情形。研究發現,觀 察組(持續接受替代療法組),其

18

個月之再涉毒品案件比率為

30.57%

對照組(未接受替代療法組)之再涉毒品案件之比率為

42.03%

,效果顯著(

P

.0084

),

2

組再犯率差異明顯。觀察組再涉財產犯罪之比率為

8.92%

,對

照組則為

12.65%

,差異顯著(

P

.0202

)。觀察組再涉暴力犯罪之比率為

0%

,對照組為

1.61%

,差異顯著(

P

.0002

)。由上開調查研究結果可知,

持續接受替代療法,對於預防再犯施用毒品罪、財產犯罪、暴力犯罪,均有 較佳之效果。

(二)預防物質濫用以及協助就業、改善生活

前述

GAO

之後設研究指出,毒品法庭計畫能否減少參與者之用藥頻 率?眾說紛紜。僅有

4

篇評估報告發現參與者之用藥頻率低於對照組;另

1

篇評估報告則未達統計顯著程度。但自陳施用毒品報告可能少報,並非可信 賴之調查方法(

Franco, 2010

)。另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提供協助就業、教育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涵蓋面廣,有助於被告復歸社會。

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能給予毒品施用者在正常社會中重生之 機會,重建毒品施用者社會網絡與正常工作關係,使其逐漸擺脫對毒品之依賴,

恢復社會生活能力(林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在就業率及平 均收入方面,參加「美沙冬替代療法」之毒品施用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次數、花費,以及就業率與平均收入均有顯著改善(謝淑芬,

2008

)。另附 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實可達成對

HIV

與其他傳染性疾病之控管(林 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