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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健康食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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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健康食品之定義

「健康食品」一詞於 1999 年我國施行「健康食品管理法」後正 式成為法律名詞,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指具有保健功效,增進民眾健 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 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外包裝印有健康 食品標章之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8)。而健康食 品查驗登記採雙軌制(參考下列表 2-1),添加了保健原料的產品需 依照各別個案提交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核,經實驗或科學 驗證後,方可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此為第一軌「個案審查」;

表2-1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雙軌制

作業時間 標章及字號 審核機制 公 告 特 許成分 第一軌

個案審查

長(180 天) 依 科 學 實

證 及 實 驗 確認

第二軌 規格標準

短(120 天) 依 學 理 得

知,非由實 驗確認

1.紅麴 2.魚油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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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軌稱「規格標準」,是指產品成分添加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公告之特許成分(1)紅麴(2)魚油,因上述兩種產品成分 由學理確立產品保健功效,因此無需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由於健 康食品主要用於維持健康、降低疾病風險,而不是治療疾病,因此健 康食品在法規制定上,各國為了避免消費者受到誇大不實或錯誤的訊 息所誤導,皆制訂了相關健康食品規範,目前韓國、紐澳、歐盟以國 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的架構 為其健康食品標準,並以「機能性食品(Functional Food)」稱呼之,

其定義為「非錠劑或膠囊型態,而是常規飲食的一部份,可為天然食 物、添加在食品中的某成份或移除某成份的食品,也可以改變食品主 成份或調整其生物可獲性,或是以上各種可能性組合」(European Commission,2008),保健功能分類有三種屬性(1)營養素功能

(Nutrient Function):補充人體生長、發育和維持正常生理功能之必 需營養素,例如:維生素 A、D、C、K、B1、B2、菸鹼素、B6、葉 酸、B12、礦物質鈣、鎂、鐵、鋅、碘、銅、鉀、蛋白質等。(2)

降低疾病風險(Reduction of Disease Risk):指膳食中某樣食品或添 加於食品的成分可降低某項疾病風險因子或是與調節健康相關。例如:

植物固醇可以藉由替代人體中的動物性膽固醇含量,降低血液中膽固 醇濃度,降低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3)其他功能(Other Function):

描述食品或添加於食品的成分可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具有改善、調節 機能或維持健康的功效。例如:綠茶中添加了 Fibersol-2 膳食纖維,

可調節腸胃道功能。

相較於我國在健康食品則無依據功能別進行分類,僅依照可宣稱 之保健功效來做統一管理,無論功能訴求為營養素補充、降低疾病風 險或是改善健康調節生理之健康食品,其產品本質皆屬於食品類,但 為避免業者利用誇大不實之廣告詞句來宣稱產品具有醫療效果等嫌

(Functional Food)

(1)營養素 功(Nutrient Function)

以下為

(Reduction of Disease Risk)

(3)其他功 能(Other Function)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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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類上,我國健康食品並不是以功能別做分類,而是將可宣稱 的所有保健功效羅列出來,以正向表列的方式來規範,至於含有營養 素功能、降低疾病風險及其它功能之食品,則分別以膳食補充品、特 殊營養食品及機能性食品等名稱定義之(如下列圖2-1 所示),與健 康食品作出區別。

圖2-1 我國保健食品分類圖

在健康食品型態結構上,根據經濟部技術部(2018)2018 食品 產業年鑑指出,消費者對於健康食品的食用頻率受到保健效能

(benefit)與產品口味的契合程度有正向關係,因此影響產品口味的 食品劑型(carrier)選擇上也成為廠商重要的考慮因素,以傳統食品 型態的健康食品為例,截至2017 年已取得健康食品認證的產品中以 保健飲品佔比最高,其次為茶類飲料、奶粉及優酪乳等(圖 2-2 台灣 健康食品產品型態結構比例),整體健康食品的型態結構上,近幾年 的變化差異不大,也顯示出台灣消費者較能接受健康食品以上述劑型

(carrier)的方式呈現。

健康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 (降低疾病風險) 膳食補充

(營養素功能)

機能性食品 (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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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台灣健康食品產品型態結構比例

綜合上述,臺灣在健康食品的規範上,因為採用正向表列的方式,

羅列出可稱為健康食品的十三種保健功效,因應健康食品市場的發展 與時俱進,增列新的保健功效,但同時也產生了法規修正跟不上市場 變化的速度,變相阻礙了健康食品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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