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獲之利益,例如偽造文書或收賄所得之利益皆包括在內129

因此論者批評:因為德國返還請求權理論認為先行為不限於財產犯罪,但 我國的妨礙追索權說認為先行為限於財產犯罪,所以妨礙追索權說對我國贓物而 言並不可採130。但本文認為德國的返還請求權理論是用來解釋德國的包庇得利 罪,包庇得利罪的規定內容和我國贓物罪不同,既然如此,解釋德國包庇得利罪 的理論就不能用來批評解釋我國贓物罪的妨礙追索權說;縱然德國的返還請求權 理論是用來解釋德國的贓物罪,也不能直接用以批評我國理論。

因為德國的妨礙返還請求權理論(Restitutionsvereitelungstheorie)和我國妨礙 追索權說內涵不相同,因此本文認為Restitutionsvereitelungstheorie 似乎不宜做為 我國妨礙追索權說的德文翻譯。

第四節 先行為限於財產犯罪

妨礙追索權說認為贓物罪的先行為必須限於財產法益犯罪,所以贓物僅可

129 王效文,贓物罪的處罰理由、構成要件與修正建議,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2007 年 06 月 145 期,247~248 頁。

130 王效文,贓物罪的處罰理由、構成要件與修正建議,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2007 年 06 月 145 期,248 頁。該文提出的理由係因為先行為範圍的不同,這個理由其實等同說因為返還請求權和 追索權涵括範圍不同。因為在贓物罪的討論中,先行為的範圍決定贓物的範圍,也決定了追及/

回復/追索/返還請求的那個權利或利益的範圍。

能是因財產法益犯罪所得之物。但有論者在採取妨礙追索權說的同時,主張贓物 罪的先行為不必限於財產法益犯罪,亦即贓物不限於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所得之物

131。本文認為如果贓物罪本質採取妨礙追索權說的話,則贓物罪的先行為似乎

必然是財產犯罪,贓物似乎僅限於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因為妨礙追索權說要保護 的是追索權,亦即民事法上返還請求權,當被害人有民事法上返還請求權需要被 刑法保護時,一定是其原本的單純持有狀態被侵害,而單純持有狀態被侵害只可 能經由財產法益犯罪,非財產法益犯罪所破壞的法益與單純持有狀態無關,被害 人當然不會有行使民事法上返還請求權的必要。本文難以想像不經由財產犯罪 (暫且不論競合的影響)而導致本權人需要主張追索權。

第一項 對於先行為限於財產犯罪之質疑

依照本文理解,其實該論者主張之重點或許不是贓物罪的先行為應該擴張 到非財產犯罪,而係主張:就算贓物罪的先行為擴張到非財產犯罪,也不會導致 處罰範圍擴大,因為只要用追索權檢驗每一個實際案例卽可。該論者舉例,甲將 賭博所贏取之金額給予其妻,因為賭資是其他賭博者所承諾給予(雖然不情願),

故無侵害到追索權,故不該當贓物罪132。亦即該論者似乎主張因為在非財產犯 罪的情況中,不可能會有追索權,故先行為可以不必加以限制。

131 蔡佩芬,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刊載於法學叢刊,第一八七期,2002 年 07 月,149~164 頁;及蔡佩芬,成立贓物罪不受限於前行為侵害財產法益,刊載於律師雜誌,第二九一期,2003 年12 月,92~104 頁。

132 蔡佩芬,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刊載於法學叢刊,第一八七期,2002 年 07 月,157 頁。

另外,該論者主張贓物不限於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贓物應該包括任何犯罪 所生和所得之物,是因為贓物一詞,不僅僅在刑法分則贓物罪出現,還有其他法 律會使用到贓物一詞,為了法律術語的統一,刑法分則贓物罪的贓物一詞就不可 以如此限縮。不過本文認為只要在使用贓物一詞時,能使閱讀者了解所討論的範 圍是刑法分則的贓物罪,卽可避免使閱讀者混淆。強求術語的統一而擴大刑法分 則贓物罪的贓物一詞涵括範圍,反而會使刑法分則贓物罪的討論變繁瑣、易使人 混淆。

第二項 質疑之理由

在提出本文的理解之後,仍必要介紹該主張「贓物範圍擴大、先行為擴大」

的理由。因為如果單獨來看這些理由的話,本文用妨礙追索權說解釋贓物罪的正 確性可能被質疑。以下列舉出其理由,並隨後附上本文意見。

(一)從字義的角度出發,不論是辭典或一般人對「贓物」一詞的理解,從來 就不限於財產犯罪所得之物。133

本文意見:此理由其實只是將「贓物」一詞做文理解釋。文理解釋,指依 照法律條文用語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據以確定法律之意義。必須特別注

133 蔡佩芬,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刊載於法學叢刊,第一八七期,2002 年 07 月,

及蔡佩芬,成立贓物罪不受限於前行為侵害財產法益,刊載於律師雜誌,第二九一期,2003 年12 月。

意,解釋法律條文用語時,用通常的意義做解釋只是原則。如果法律條文的用語,

與一般用語迥然不同,必須以特有意義做解釋,譬如民法中的「善意」、「惡意」

與一般人的理解就不相同134。固然法律解釋的順序,應該先文理解釋然後論理 解釋,但文理解釋的結果如果牴觸論理解釋的結果,應順從論理解釋的結果。因 為解釋法律,不在於闡明其表面的含意,應該把握法律的精神135。可知,法律 用語時常為了特定的需要,會與辭典或一般人所理解不同。所以重點不在字義(文 理解釋只是出發點),重點是法律企圖用該詞指稱哪些人事時地物,因此法律的 企圖、法律的精神才重要。為了找出法律的企圖,所以需要進一步使用各種論理 解釋方法。

本文贊同贓物的一般理解本來就不限於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但如果沒有理 由逕依文理解釋似有未洽。認為贓物罪的贓物應該依照文理解釋的該論者,其提 出的其他理由,本文並不贊同(見下文)。而將贓物罪的贓物限定在財產犯罪所得 之物,有立法目的、實務見解、學界通說的支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主張:犯罪所得之贓物只須其為因犯罪所得之贓物 卽可,不以因財產犯罪所取得者為限。該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國 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 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該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 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窩藏……」。因此凡犯罪所得之物,不問侵害財產法益之所

134 楊仁壽,闡釋法律之方法論,31 頁,1986 再版,最高法院法律叢書編輯委員會發行。

135 林紀東,法學緒論,117 頁,1972 初版,國立編譯館出版。

得或侵害社會法益之所得者,均屬於贓物罪客體的贓物。136

本文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贓物罪之本質與我國贓物罪本質不同,中華人 民共和國有關贓物罪的體系編排和具體條文內容已經明定各種犯罪所得之物是 贓物,並且贓物罪是社會法益之犯罪137。使用該國規定及該國學說來解釋我國 贓物罪似有未洽。

(三)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日敵 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日起,人民隱匿或購買敵偽物資,分別成立刑法上贓物罪。至 在日敵接受該宣言以前之隱匿或購買行為,尚不成立犯罪。」138。該論者主張 院解字第三二五○號證明贓物罪的先行為不必是財產法益犯罪139

本文意見: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向同盟國投降後,行政院在 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該辦法全文為:「

一、收復區敵偽產業之接收或處理以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為中心機關,

其所決定該區各機關均須遵照辦理。

136 蔡佩芬,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刊載於 法學叢刊,第一八七期,154~155 頁、162 頁的註33 和註 34,2002 年 07 月。

137 蔡佩芬,成立贓物罪不受限於前行為侵害財產法益,刊載於 律師雜誌,第二九一期,98 頁,

2003 年 12 月。

138 相同意見還有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三八三四號解釋第三部分:「(三) 乙、丙二人收買敵偽 物資,其成立贓物罪雖應赦免,但其所收買之物資變賣所得贓款已經扣押者,應歸屬國庫,其 未經扣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底線,本文所加)

139 參見 蔡佩芬,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刊載於 法學叢刊,第一八七期,162 頁的 註37,2002 年 07 月。

二、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在重要區域設敵偽產業處理局辦理該區敵偽產 業(德僑產業包括在內)處理事宜,如有必要得設審議委員會,呈由行政院令派 有關機關首長及地方公正人士充任決定處理辦法,由局督導執行。

三、處理局依下列規定分別委託有關機關接收保管運用。

軍用品 軍政部

軍艦 海軍總司令部 陸上運輸工具 戰時運輸管理局 水上運輸工具 招商局

空中運輸工具 航空委員會

碼頭倉庫 海關或直接有關機關 工廠礦場設備原料成品 經濟部

固體及液體燃料 專管燃料機關 地方房屋家具 中央信託局 糧食(糧食打米廠麵粉廠) 糧食部 農場 農林部 大學及文化機關之設備 教育部 錢幣金銀證券珍寶飾物 中央銀行 直接有關地方事業 省市政府 四、處理敵偽產業之原則如下:

產業原屬本國盟國或友邦人民經查明確實證據係由日方強迫接收者應發還 原主但原主應備殷實保證始得領回。

產業原屬華人與日偽合辦者其主權均歸中央政府。

前項產業如由處理局查明確實證據並經審議會通過認為與日偽合辦係屬強 迫性質者得呈請行政院核辦。(本文按:可能係「合辦」勿繕為核辦)

產業原為日僑所有或已歸日偽出資收購者其產權均歸中央政府所有分別性 質照左列辦法辦理:

甲、與資源委員會所辦國營事業性質相同者交該會接辦。

甲、與資源委員會所辦國營事業性質相同者交該會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