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法財產與刑法財產之間關係

括)。

民法的占有不同於刑法的持有,雖然都是對於物的事實上管領力,但持有 更著重對於物的實力支配。不同點有:(一)、占有可以依抽象狀態而為間接占有,

持有無。(二)、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適民事法)有此權利(民 法第九百四十三條),並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民法 第九百四十四條),持有不然。(三)、占有的移轉可以用觀念上之交付為之(民法 第九百四十六條),持有不能。(四)、占有可以被繼承,持有不然。(五)、絕對的 違禁物(例如鴉片)不可以是占有的標的物,但可以是持有的標的物。105

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 有物」該條規定賦與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屬債權、屬請求權)。因為占有人不區分 善意惡意都擁有對於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將沒有本權支撐的占有也歸類為 本權,則本章所要討論的本權說與持有說將無法區別。因此在本文,占有不是本 權,占有所生的返還請求權也不是妨礙追索權說的民事法上返還請求權(追索權 一定要限於有本權的返還請求權)。

第二節 民法財產與刑法財產之間關係

有關民法財產(卽民法用「權利」態樣加以保障的利益)和刑法財產(刑法所 要保護的財產利益,卽「財產法益」)之間的關係如何?有法的財產說、經濟性

105王澤鑑,民法物權(二)用益物權‧占有,2006,作者自版,25~27 頁;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

482~483 頁,1997 修訂版,作者自版。

財產說、法的經濟性財產說等三說。對兩者關係的看法將會影響直接取得類型之 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應該採取本權說或持有說,(可能)進而影響贓物罪的回復權 行使的利益的擁有者是本權人或持有人。106

第一項 法的財產說

此說亦稱為民事法上財產權說。此說主張刑法上財產的保護,應該以民法 為主,亦卽,以民法用「權利」的態樣加以保障的利益(或說價值)為主。而刑法 的保護僅具有從屬性質。此說有如下缺點:本來以民法為主要保護手段的這種論 調是正當的,屬於刑法謙抑性的表現,但是此說過於強調刑法對於民法的形式上 從屬性。因此如果採此說,(一)刑法就不能保障尚未成為民法上權利、但又具有 經濟上價值的利益。(二)卽使侵害對象是民法上權利,但刑法不能禁止尚未達到 權利侵害程度,只是使利益危殆化、危懼化的行為。107

第二項 經濟性財產說

106 學者周冶平介紹過法律價值說、經濟價值說、折衷說,名稱上與本文以下所討論相類似。但 其介紹的該三說係偏重在闡明財產的概念,與本文以下所要討論的內容(民法權利和刑法財產法 益之間關係)完全不同。參見周冶平,刑法各論,760 頁,1968 台初版,作者自版。在大塚仁,

注解刑法,1034 頁,1977 增補第二版,青林書院新社發行,所討論的法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 說、法的=經濟的財產說所討論內容與學者周冶平相同。

107 李茂生,九十五年版刑法分則講義,279~280 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網頁提供下載。

此說認為刑法應該有獨立的地位去形成、去維持刑法特有的財產秩序108。 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與民法的規定毫無關係,刑法的財產法益是一種被刑法認 為重要的、在事實上(而不是民法上)有經濟性價值的利益。此說的缺點在於:如 果採此說,可能會去保障到被民法認為是違法的財產利益,進而產生(憲法)法秩 序間的矛盾。109

第三項 法的經濟性財產說

此說認為法秩序應該擁有統一性,其主張應該以統一的法秩序的觀點觀察 民法與刑法所欲保護的財產法益間的關係,並尋求其間的協調。首先先確定經濟 性價值,而後觀察民法的保護是否足夠,若不足夠,則縱或不是民法所保障的權 利,對於重要的、有經濟性價值的利益,刑法仍須予以保障。因此刑法財產法益 和民法權利就像是部分重疊的兩個圓,有重疊的部分,也有不重疊的部分。此說 和經濟性財產說不同的地方是,經濟性財產說所認定的財產完全不考慮民法,但 法的經濟性財產說認為:刑法上的獨特部分必須原則上與民法相通。亦卽,尚未 成為民法權利的、但刑法所要獨特保護的利益,成立的基礎在於民法與刑法重疊 的部分,但是因為民法獨特的考量而不被民法保障。此說承認了保障財產的法秩 序中,民法優先於刑法。對於民法違法者,刑法基本上不承認其合法性。對於民 法和刑法都認為違法者,刑法基於謙抑性可以不論以違法,縱或刑法認定違法,

108 這種主張非常類似對於妨礙追索權說的批評,因此本文認為要替妨礙追索權說辯護的話,必 須討論到民法財產和刑法財產法益間的關係。

109 李茂生,九十五年版刑法分則講義,280 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網頁提供下載。

基本上也應該理讓他法,而讓他法去解決問題(刑法此時採取一種退讓的態度)。

當民法認為是違法時,刑法對於民法的規制採取退讓的態度,但是如果民法對於 某種利益不置可否時,刑法可能會做出獨立的考量。此說的缺點在於:所主張的 法秩序應該有統一性,統一性的判斷標準十分含糊;優點在於:在此說的規劃下,

人民對於法秩序的信賴才可以維持下去。110

第四項 小結

隨著民法權利和刑法財產法益之間關係的看法不同,會影響直接取得類型 之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應該取本權說或持有說。如果採法的財產說,直接取得類 型之財產犯罪保護的只能是本權。如果採經濟性財產說或法的經濟性財產說,直 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保護的才可以是持有說(連無本權支撐的持有都受到保 護)。本文認為法的財產說無法保護到不是民法權利、但是有重要的經濟性價值 的利益,經濟性財產說完全不考慮民法的考量,有時候會保護到民法認為違法的 利益。而法的經濟性財產說雖然統一性的判斷標準十分含糊,但未來經學說研究 後,應該可以得出較清楚的內涵;加上此說可以在不和民法衝突的情況下,保障 不是民法權利、但是有重要的經濟性價值的利益,因此本文採取法的經濟性財產 說。

110 李茂生,九十五年版刑法分則講義,280~281 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網頁提供下載。學 者李茂生即採取此說。

第三節 直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

法典中贓物罪被編排在直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之後、毀損罪之前,因此 有論者認為贓物罪是直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的輔助性規定。在此認知下,本文 想藉由討論直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試圖找出贓物罪回復權的擁有 者係本權人或持有人。不過學界本權說與持有說的爭執係針對奪取罪而非直接取 得類型之財產犯罪111,為討論方便,本文會先將討論焦點集中在奪取罪的部分。

第一項 概說

雖然說財產罪之處罰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財產利益,然而若更進一步具體 地討論下去,卽會發覺其直接的目的究竟何在一事,其實並不明確。一說認為其 目的在於保護「因財產所成立的民事上的財產權本身」,所以應該以民事上權利 的保護為主,而刑法的保護僅止於補充民事上保護的地位。該說主張:刑法僅規 定「他人之物」,其並未明確指稱他人所「持有」之物;又主張:侵占罪中規定 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所以刑法應 該只是保護「所有」而不保護「持有」,不然條文將會成為「意圖不法持有自己

111 (一)李茂生,九十五年版刑法分則講義,265 頁以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網頁提供下載。

對於分類的簡單介紹:所有財產犯罪扣掉毀損罪為取得罪。取得罪扣掉贓物罪為直接取得類型 之財產犯罪,贓物罪為間接取得罪。直接取得類型之財產犯罪扣除侵占罪、背信罪,就是奪取 罪。(二)學者林山田將對於本權說與持有說的討論,置於竊盜罪概說的部分,稱為動產所有權(說) 與動產持有權(說),這樣的說法易使人誤解為本權僅限於所有權,故本文不採此名稱。參見林山 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74~275 頁,2005 修訂五版,作者自版。

持有的他人之持有或所有之物」。反之,另一說則認為刑法是保護「民事上的權 利關係外的財產事實上狀態」,該說主張除民事上權利的保護外,刑法更應達成 其獨自的維持財產秩序的機能。其認為只有採取這種的立場才能夠保護或維持財 產上權利義務關係日益複雜化的資本主義社會中有關財產的法秩序。這兩說的對 立,主要見於竊盜、強盜等奪取罪的保護法益的爭論上。學說稱為本權說與持有 說的對立。112

第二項 本權說的基本內容

竊盜罪、強盜罪的本質並非對於「單純的持有狀態」的侵害,而在於其對 於所有權「以及其他本權」的侵害,其所持理由為:(一)、法律係規定侵害他人 之物、而非規定他人「所持有」之物。理由(二)、如果主張持有說,則通說認為

「奪取罪後所為的不罰後行為,亦卽奪取持有後所為侵犯本權的處分行為等是一 種事後不罰的行為」的說法,就會失去立論基礎,因為這種事後行為,事實上是 侵犯了持有狀態外的本權的行為,按持有說的立場,這應該是另一個值得處罰的 行為。例如在竊盜後消費掉所竊物的案例,該消費行為應該是竊盜行為以外的另 一個侵犯所有權的可罰行為。不過持有說仍舊是認為這是不罰的後行為,事實上 並不承認侵犯本權的行為的獨立可罰性,所以持有說有矛盾(本文反對本權說所 持的理由(二) )。基於上開理由,本權說主張(一)、被竊後若所有權人自行奪回被

112 (一)參見李茂生,九十五年版刑法分則講義,281~282 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網頁提供下 載。(二) 在日本刑法,與我國刑法的「持有」相當的名詞是「占有」。因此日本學界稱為本權說 與「占有說」的對立。

竊物,此際因為並無任何侵犯本權的情形,所以該行為不該當於竊盜、強盜等罪。

依照持有說,原來的所有權人卽可能犯罪;主張(二)、犯罪人是沒有任何本權的

依照持有說,原來的所有權人卽可能犯罪;主張(二)、犯罪人是沒有任何本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