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之角色與工作
第二節在說明兒少安置機構的人力是如何分配及具有哪些資格及條件才可以 至從事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工作,再針對兒少安置機構服務的專業人員(保育人員、
生活輔導員及社工員)的角色特色及工作職責進一步的說明。
壹、兒少安置機構人力分配
為使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提供穩定的服務品質,故訂定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 構的人力組成及配置基本標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2c)擬 定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之人員配置為下列:
一.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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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 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二.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人員與安置人數比例如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 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托育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款方式進用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二)安置二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每四人至少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三)安置六歲以上之兒童,每六人至少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 六人者,以六人計。
(四)安置少年,每六人至少應置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一人,未滿 六人者,以六人計。
(五)安置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之兒童,每四人至少應置 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安置少年者,每 四人至少應置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 人計。
(六)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助理保育人員數不得超過保育人員數;助理生活輔導 人員數不得超過生活輔導人員數。
(七)安置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之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 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安置第二條第三款 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所定之兒童及少年,每二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 員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八)安置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
每四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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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3 日。取自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以上不管是托育、保育、生活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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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兒童及少年發展
「發展」的意涵、有關兒童發展的重要理論、兒童發展的分期與各期特 徵,兒童身體、認知、語言、情緒、性與性別、社會行為、人格(含道 德)的發展與影響因素,兒童發展的評估。幼兒期、兒童期、青春期在 人類發展過程中的特徵與意義、發展的重要理論、遺傳與環境、親子關 係、認知發展、社會性發展、道德性發展。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2012)。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上網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取自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目前 H 兒少安置機構大部分具有以上的資格,皆可以至安置機構擔任專業人 員一職,會因專業人員會因學歷、系別、加上個人經歷分別稱這些專業人員為保 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主管人員之稱謂,就研究者服務的安置 機構而言在家園生活的孩子都會稱呼這些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為「老師」,則 有些安置機構會稱呼為「叔叔」、「阿姨」等、在稱呼社工人員的方式為陳○○社工、
而稱呼主管人員方式為李○○主任等),不過也有安置機構會稱為媽咪等,故不同的 安置機構對於這些專業人員的稱呼都不盡相同,同時會盡量以孩子最貼近生活的 方式而命名,而 H 兒少安置機構定期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針對目前專業人員在 實務進行中遇到的困難、相關安置機構交流及專業人員恢復力等課程,及鼓勵每 一位工作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的相關課程來充實個人的學習與知能。
参、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角色與工作型態
兒少安置機構裡的專業人員在工作中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需要具備什麼樣的 特質才可以照顧安置個案,讓他們重新適應環境,使在兒少安置機構裡的個案得 到最佳的生活照顧及學習,以下為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功能與角色分析,如下 表 2-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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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人員為個案的主要照顧者,故與個案相處的時間也是最多的,保育人員或生活 輔導員若能和個案建立起有意義的情感連結與依附,也就是有一種主動、情深且 雙向的關係,更有助於建立個案的安全感及信任感(黃慧真,1994)。
由以上文獻得知,第一線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在此環境中扮演著許多不同 的角色,在不同的層面上有可能是像父母、老師或朋友等角色,故可以得知個案 與第一線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之間的一種重要性,因此,機構內的第一線保育 人員與生活輔導員的留任意願對個案而言是一件很重要且具有意義的事情,安置 個案在第一線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持續提供的個案服務下的生活,可以幫助個 案建立一種依附感及信任感。
服務於安置機構的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除了要面對問題狀況多且複雜的 兒童及少年,以及工作時間長的問題外,更要具備一般兒童及少年輔導的專業知 能,以及絕佳的危機應變能力與良好的情緒管理和挫折與壓力的忍受力(胡碧雲,
2005)。
周真真(2000)曾指出一個素質好的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在提供服務的過程 中,不僅能認同機構的訓練、督導、遵守機構的規定與專業倫理,並且敬業負責,
態度溫和有禮,最重要的是能與孩子發展良好的關係。在安置機構工作最貼近個 案莫非就是這一群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他們天天與個案生活在一起,需照顧 個案的飲食、衛生、功課及各項學習等,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員是個案在安置機 構裡最密切的關係人是直接關乎個案的生、心理需求之滿足。
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在日常活動的運轉上都是需要這一群保育人員或生活輔 導員一起盡責與配合,通常安置機構都是二十四小時的收容機構須兩位的生活保 育人員與輔導員輪流來照顧及輔導孩子,因孩子不同的特質在照顧輔導孩子會有 不同的差異,機構主管應必須帶領、激發專業人員(生活輔導員、保育員及社工人 員) 一起共同創造孩子的第二個家,讓孩子可以有一個健康快樂的安置環境及生活 空間。
就研究者所服務的 H 兒少安置機構則是採取依男、女生分為兩樓層再以年紀 區分為四家,一家由兩位老師以做一休一的方式二十四小時來輪流照顧孩子,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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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由當家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員會去營造各家的風格,故會訂定生活作息表及 課輔時間、定期的舉行家庭會議或小家活動等事項。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員除了 照顧個案的生活起居外還必須有一些行政的相關工作例如:個案的生活紀錄、接 送上下課、交接工作事項、晨會記錄等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吳聰鎰(2008)、林瑞如(2012)、胡碧雲(2005)針對一般兒少安置機構保育人員 與生活輔導員的工作職責整理如下:
(一)生活照顧、管理及輔導工作 *一般事項
1. 照顧及安排個案日常生活作息、飲食、休閒娛樂等。
2. 督促及培養個案建立良好生活習慣及環境清潔衛生。
3. 負責個案零用金管理及請購事項。
4. 負責審閱並督促學校聯絡簿及個案在職場相關注意事項之進行或完成。
*行政庶務。
1. 制定及執行生活公約與規範、生活作息表等。
2. 撰寫孩子每天行為觀察表及工作交接紀錄以提供查閱。
3. 每月召集並主持個案家庭會議,彙整紀錄及建檔。
4. 協助接送孩子上、下學、返家、回園、會客等事項。
5. 參與制定及執行課輔學習計畫等。
*特別事項
1. 個案的行為輔導與管理。
2. 個案的違規物品之管理。
3. 個案醫療保健、就醫與照護工作等。
4. 個案離園或緊急安置個案須通報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主管、社工員)、若是 離園的個案須通知原生家庭等並協助找尋個案。
5. 其他危機事項處理(攻擊行為、自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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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它個案照顧及安置輔導事項之觀察、建議與執行等事項。
7. 配合個案管理者各項處遇計畫之施行。
(二)行政工作
1. 參與年度行政工作分派、執行、管理、建檔等事項。
2. 辦理備勤相關工作事項。
3. 協助會訊撰稿、寄發等事項。
4. 協辦機構各項活動及其它交辦事項。
(三)專業工作:
1. 參與個案評估及研討會議。
2. 參與教育訓練方案活動並撰寫心得報告。
3. 須接受督導訓練課程。
二、社會工作人員
對於兒少安置兒童提供直接服務的專業人員其次是社工人員,社工人員與保 育人員、生活輔導員具有較類似的專業背景,不過皆在各別的職位上會有著不一 樣的服務內容,因此二項專業人員之間的相互分工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保育人員、
生活輔導員必須運用平常所整理的各項資料與個人的專業知識來與社工人員互相 討論對於安置個案最好的處遇方式。
賴靜眉(2006)研究中顯示多數社會工作人員一職來比喻父親的角色,主要工作 為負責外部聯繫、資源引介,也是個案處遇的主要決策者、處罰的決定者。「社
賴靜眉(2006)研究中顯示多數社會工作人員一職來比喻父親的角色,主要工作 為負責外部聯繫、資源引介,也是個案處遇的主要決策者、處罰的決定者。「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