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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傾向之意涵與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離職傾向之意涵與理論

壹、離職與離職行為的研究

離職的英文名辭為「turnover」,就牛津辭典對其字面的解釋「turnover」是翻 轉、轉移,且有改變方向(change direction)或改變狀況(change condition)之意思。張 緯良(2003)認為離職係指員工尚未服務屆滿一定的年限,或不合於退休條件之下,

但因其他原因主動或被動離開組織之情形,而國內外研究對「turnover」的說法大 致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定義:黃英忠 (2007)認為廣義的離職即為勞動移動(labor turnover)。所謂勞動移動指勞工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或從某一職業移轉 到另一種職業,也就是職業間移動。或是從某一產業移轉到另一種產業,也就是 產業間移動。則狹義的離職即從組織的內部往外部的勞動移動,包括社會流動和 個人的生涯流動兩種。

Butler 與 Skipper 採廣義定義,認為「turnover」意味一個人在工作處境中的位 置 的 變 化 (position change) , Mobley(1977) 也 認 為 離 職 過 程 就 是 一 種 退 出 模 式 (withdrawal model)(引自王瑤芬、洪久賢,2004),下表為離職之定義彙整表,如表 2-4 所示。

表 2-4

離職之定義彙整表

學者 年代 離職之定義

余杏容 (1977)

離職是指經過一段時間考慮後,對工作一種否定,意味不但失去工 作且脫離此工作所給予的利益與職責。

林惠姿 (2003)

離職乃是員工經由評估的過程,發現現有工作的不適合或是基於其 他因素的考量,決定離開現有的組織另謀發展。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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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Price 的工作滿足離職模式

Price(1977)的離職模式主要探討決定因素、中介變項與離職的關係。決定因素 薪資、整合、工具性的溝通、正式溝通與中央集權五個因素為前置變項;中介變 項則為工作滿意度與工作機會。這五種前置變項在透過員工滿意度的表現,影響 到離職行為,其中,集中化與工作滿足呈現負相關,其餘四個變項與工作滿足呈 現正相關。經由這五個前置變項,使得個人獲得不同層次的工作滿足,再加上外 在機會的互動,因而產生自願性離職(轉引自鄭福見,2007),如圖 2-2 所示

圖 2-2 Price 工作滿足職模式

資料來源:鄭福見(2007)。離領導行為、工作滿足與離職傾向之關係探討--以營建工地組織為對象。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所碩士論文(頁 39)。

Bluedorn(1982)綜合了 Price(1977)與 Mobley(1977)離職模式的驗證,並增加組 織承諾和離職之間關係的研究整合成統合模式,此模式在於探討因果程序,從三 項前置變項著手。

(一) 環境因素(環境的機會、以前的 環境機會等)。

(二) 組織因素(升遷機會、集權、正式化、條件溝通、公平、報酬、例行化、

成員整合等)。

(三) 個人因素(角色衝突、服務時間、年齡、教育、婚姻狀況等)。

工作滿足前置變項 薪資

整合 工具性溝通

正式溝通 集中化

機會

工作滿足 自願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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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因素有正向影響、負向影響及無特定方向等三種。在正向影響方面有 升遷機會、正式化、條件溝通、公平、報酬、成員整合、服務時間、年齡等;在 負向影響方面有集權、例行化、環境的機會、角色衝突等;無特定方向有教育、

婚姻狀況等。此外,Bluedorn 使用路徑分析(path analysis)證實了工作滿足會影響組 織承諾,組織承諾則會影響離職意願;進而證實組織承諾是離職過程的重要中介

Mobley、Griffeth、Hand、Meglino(1979)等人將歷年學者研究影響離職行為的 因素歸納為以下七類(王傑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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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數、成就動機等。

(二)外在環境因素:如經濟狀況、對可能工作機會的期望。

(三)組織與工作環境因素:如薪資、升遷、主管、與同事關係、組織氣候、角 色壓力等。

(四)工作內容因素:如對工作本身的滿意與工作的特性等。

(五)整體工作滿意。

(六)職業行為:如藍領與白領階級個有不同的離職行為。

(七)其他:行為意願、組織承諾、工作投入、希望達成期望等。

也就是說離職並不單純與工作滿意度一個面向有關。雖然他與工作滿意有明 顯相關,但是仍有其他環境或是個人因素的影響。

而Abelson(1987)則將離職行為的種類做更進一步的分類,他認為一個組織無法

完全避免員工的離職問題,故依據「個人是否自願性離職」和「組織可否避免」

將離職的類型分為下列四類(轉引自張漢中,2002):

第一類:個人自願性與組織可避免的離職是因為組織因素,引發個人自願性離職 的行為,如與主管的關係、領導、組織政策、更好的工作機會等。

第二類:個人自願性與組織無法避免的離職是因為個人因素,而引發個人自願性 離職行為,如顧小孩、結婚、出國、照搬家、退休…等。

第三類:個人非自願性與組織可避免的離職:是為組織的強迫,而讓個人離職,

如解僱、開除或強制退休…等。

第四類:個人非自願性與組織不可避免的離職是,並非組織的強迫,亦非個人自 願性,而讓個人離職,如生病、死亡、兵役等,如下表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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