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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第一節先介紹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內涵,包括兒少安置機構的定義與類 型、目的與意義、服務內容及對象;第二節介紹兒少安置機構人力配置、任用資 格與條件及專業人員角色與工作型態;第三節針對離職及離職傾向之意涵與理 論;第四節針對安置機構離職傾向相關之研究做一個綜合與整理。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內涵

本節分為三小段,第一段在說明兒少安置機構的定義與類型;第二段說明兒 少安置目的與意義;第三段則是說明兒少安置機構的服務內容與服務對象,藉此 了解兒少安置機構存在的意義。

壹、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的定義與類型

機構式的安置服務存在已久,育幼機構或昔日所稱之孤兒院(orphanages)、棄 嬰之家等早在西元二世紀末即已設立,在英國,安置照顧工作出現於1601年濟貧 法亦明文規定對於有特殊需求之兒童,如孤兒、棄嬰等採取安置於救濟院的作法(余 漢儀,1993;彭淑華,2004)。

Kadushin (1980)指出,兒童教養機構福利服務,係由一群彼此沒有血緣關係的 兒童,二十四小時住在一起,並由一群與他們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來照 顧兒童的生活起居,及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人員,進行身心、學習及生 活輔導的一種替代性機構福利服務(引自林勝義,2002),來提供完整的服務輸送,

並使案主得以回歸正常與穩定的生活。

安置機構從設立性質可分為公立、公設民營、私立,其中私立又分為一般財 團法人或其附屬機構及宗教財團法人或其附屬機構;而依機構的實務運作可分為 兩種模式:一為依機構成立宗旨自行辦理兒童安置服務;二為接受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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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託辦理安置服務;並依照服務體系可歸納以下三類(白倩如、胡中宜、陳玫 伶與曾華源,2006):

一、防制少年性剝削體系

依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裁定的對象為未婚懷孕、遭受性侵害、從 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者,依情況不同而有不同法源依據:

(一)關懷中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二條,提供緊急庇護、諮詢、

聯繫。

(二)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3條,於七十二小時 內提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兩週至一個月內提出觀察輔導報告。

(三)中途學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4條,安置時間為一到二年,或 延長至二十歲。

二、兒少年保護體系

(一)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五十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 置處理辦法第三條;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六條。

(二)緊急及短期收容(庇護)中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

三、少年非行輔導體系

(一)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三款、少年安置輔導之福 利及教養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更生保護收容機構(中途之家):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三)少年輔導機構: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11條。

因此,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指出,安置機構 乃是辦理下列兒少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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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二) 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三)無依兒童及少年。

(四)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六)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使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七)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不同型態的安置機構,所安置的對象與年紀也有所不同,會因對象所發生的 狀況給予個案適當的安置機構,故在照顧服務的內容也有所差異,也使個案可以 更容易適應安置機構的生活,得到最好的照顧服務。

貳、兒少安置目的與意義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12d)在工作基本信念中提到:「每一個孩子都應該 有一個安全而永久的家庭」,如果個案的原生家庭的功能不彰、遭逢變故無法得到 適當生活照顧與教育,又或者是兒童及少年觸犯法律規定或無依無靠的,故會依 問題的嚴重性給予支持性、補充性或替代行的服務,此時社會福利系統則有責任 提供一個替代性的家庭,在公家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所設立的安置機構就是替代 父母的角色來提供個案一個完整的生活照顧與教育 (王嘉瑜,2011;陳玫伶,2006)。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的目的,是藉由供替代性或補充性服務,保障即將 或是落入高危險群的兒童及少年,以確保他們得到良好之身心發展。學者 Kadushin 與 Martin(1988)將兒童福利服務依其與家庭系統互動之目的分成三類,分別為:

一、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

指家庭結構完整,只因親子關係產生緊張、壓力或家庭關係失調,因此需求 在於親職能力、家庭功能的增強。協助家庭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減輕親子之 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支持性服務的特質在於兒童能繼續居住在自己家中,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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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此服務幫助父母勝任親職角色,使親子之間的緊張或壓力獲得改善。

二、補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

意指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 的措施、日間托育,以及在宅服務。其特質是父母親職角色不當,已經對兒童造 成一定的傷害,影響兒童正常成長過程時,藉由的外界協助來補充父母職責,使 兒童仍能繼續住在自己家裡,在溫馨親情中健全成長。

三、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onal service)

意指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親職不彰,威脅到兒童受教養權益,其親子關係須 暫時或永久分離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收養、家庭寄養以及機構安置等。不過這 項服務除非是萬不得己,否則不會剝奪兒童受親生父母養育之權利。

當原生家庭發生危機無法滿足兒童生理照顧、心理與社會需求,甚至會危及 兒童生命安全,則父母教養權利與功能將被替代性服務給取代,故替代性服務為 兒童福利服務的最後一道防線(彭淑華,2004),兒少安置機構提供給兒童及少年一 個安全環境且可以重新成長的場所,避免孩子因為失去原生家庭的功能而無法在 健全的環境中發展。

而根據美國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指出,安置機構設 置的目的為下列八項(引自李淑娟、馮燕、彭淑華、謝友文與劉秀娟,2000):

(一)協助家庭發揮長處,以促使父母或兒童能發揮良好的角色功能、創造好的 家庭生活。

(二)提供兒童安全的、養育性、保護性的成長環境,以促進他們在文化、道德 上的認同發展良好,並且滿足其在教育、社會、行為,發展、醫學及情緒 上之需求。

(三)促進兒童與家人能夠互敬互愛。

(四)協助兒童及其家人促進關係,培養更好的凝聚力並且有利於家庭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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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家庭時,協助兒童及其父母對安置的選擇與決定。

(六)協助年齡較大的兒童或少年在離院時可以有安身立命的能力,並有能力成 為成人。

(七)為日漸增加的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寬廣的社會福利服務。

(八)為機構安置之團體提供長久安穩的社區環境與支援系統。

由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替代性服務為設置安置機構的原因,安置機構的 成立可以讓在家庭發生各種問題的個案可以暫時離開原生家庭,有一個安全的環 境可以讓個案繼續生活下去,而來到安置機構的個案會有一群專業人員提供安全 的、養育性及保護性的成長環境,來滿足教育、社會、行為,發展、醫學、情緒、

就業輔導、及就學輔導之幫助,並協助重建個案與原生家庭的關係,作為未來返 家的依據或協助身心成熟的少年在離院時,具有自立生活的能力與外在資源的連 結,使安置個案有更完善的成長環境。

参、兒少安置機構的服務內容與服務對象

現在安置機構盡力拋棄傳統僵化制式的照顧模式,反而以營造家庭和諧氣氛 為原則,提供擁有家庭型態與氣氛的安置服務,讓來到機構裡的孩子可以更容易 適應機構裡的生活。無論是在國內外,安置服務的內容主要均以兒童、少年為主,

提供強化其生活或生存能力及協助心理復健的服務(張紉,2000)。在內政部兒童局 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12b)第十八條即規定,安置及教養機 構,應以滿足安置個案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 生活照顧:給予安置個案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日常的生活照顧。

二. 衛生保健:對安置個案身心靈的健康照護與均衡飲食營養之提供。

三. 心理及行為輔導:對於心理創傷的安置個案給予心理諮商或治療;並對有偏差 的行為問題的個案給予行為導正之輔導。

四. 衛教指導及兩性教育:教導個案衛生常識與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並教導兩性平 權、互相尊重、自我保護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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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休閒活動輔導:培養個案健康休閒生活能力,以及藝術人文之陶冶。

六. 就學及課業輔導:依照個案之年齡與心智發展,給予適齡教育或特殊教育,並 孩子適應學校學習;對於有學習障礙的個案則需加強其個別課業之輔導。

七. 就業輔導:協助個案生涯規劃,依性向來培養專長並對離院的個案輔導他們就 業。

八. 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協助個案家庭關係的重建,培養個案獨立自主能力以便 早日返家。

九. 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培養個案基本能力,例如生活自理能力、人際 溝通能力、情緒處理能力、問題解決能力,以及離院的分離焦慮處理、資源 連 結或轉介等。

十. 追蹤輔導:對於離院的個案至少會有一年的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依照個案之個別需求來提供特殊之照顧與服務。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皆依據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皆依據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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