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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與分離情境的理解與認知 11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兒童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與分離情境的理解與認知 11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相關法律語彙

兒童經常被認為是缺乏可信度或沒有能力的證人,但兒童無法於法庭或司法 相關情境中提供豐碩或可靠的證詞,很可能是因為成人使用艱澀且難以理解的法 律語彙詢問兒童(Saywitz、Jaenicke 和 Camparo,1990)。過去調查兒童對於法庭相 關知識及與法院相關詞彙理解程度的研究(Pierre-Puysegur,1985;Schwaneflugel、

Guth 和 Bjorklund,1986;Flin、Stevenson 和 Davies,1989;Saywitz 等人,1990;

Quas、Wallin、Horwitz、Davis 和 Lyon,2009)顯示:兒童對於法律用語的理解呈 現與年齡相關的趨勢──兒童的年齡越大,理解的正確率越高。而較高的理解程度 使得兒童得以展現較佳的敘述能力及提供被認為是有效且正確的證詞(Flin 等人,

1989)。

然而,前述的研究有幾項欲待突破之處,一來,上述研究皆係針對歐美法系 國家的法庭制度所設計,故所研究的法律用語與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二來,

上述研究皆係針對法庭一般用語,或刑事法庭用語所設計,尚未就離婚後監護權 爭議案件相關或家事法庭相關用語為專門的研究。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的相關分離情境

過去已有相當多以「歷經離婚事件的兒童」為研究對象的的心理學研究,包 含:兒童是否受到離婚事件的影響、如何幫助兒童適應離婚情境、來自離婚家庭 的兒童與非離婚家庭的兒童是否有所差異、歷經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知離婚事 件……等(例如:Kurdek 和 Siesky,1980;Johnson,1994;Lamb、Sternberg 和 Thompson,

1997)。但鮮少有研究針對「尚未歷經過離婚事件的兒童」進行與離婚相關的研究,

包含:未歷經過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知離婚、未經歷過離婚事件的兒童如何認 知與離婚相關的概念。然而,在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訪談中,由於 通常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兒童必頇在「尚未經歷家長離異」的情境下,想像自 身「經歷家長離異」後的改變與情勢。而相關的認知與理解可能影響兒童如何提 供對於離婚相關問題的回答,以及兒童如何表達其意願,及其意願是否能為法庭 所用。故此類問題尚待更多討論與實證研究。

第五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假設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主要有二:

研究問題一: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理解程度為何?

研究問題二: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分離情境的理 解與說明意願的能力為何?

本研究的研究假設主要有四,研究假設一到三回應研究問題一;研究假設四 回應研究問題二:

研究假設一: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定義正確率不同。

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法律語彙的理解,與年級呈正相關,

並有線性發展趨勢。過去的研究顯示,針對同一個研究材料的法律語彙,六年級 兒童和三年級兒童有顯著差異,三年級兒童和帅稚園兒童有顯著差異(Saywitz 等人,

1990)。年級是預測正確率的重要指標。

研究假設二:不同年級的兒童對於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法律語彙的 定義錯誤型態不同。

過去研究顯示,除了正確率不同,兒童的錯誤型態也跟年級相關。一種可能 是「不知道」,一種可能是「諧音」造成的錯誤,一種可能是「同音異義字」造成 的錯誤──兒童傴知該語彙在法律脈絡外的用法,而無法回答。過去研究顯示六 年級兒童在兩種錯誤型態的表現上比起三年級兒童與帅稚園兒童的錯誤率顯著降 低(Saywitz 等人,1990)。因此,本文除了探究兒童的正確率、錯誤率之外,也將 細分不同的正確與錯誤型態,瞭解不同年級兒童的差異為何。

研究假設三:可能有其他變項影響同一年級組間兒童的定義正確率差異。

除了年級之外,以下變項對兒童就法律相關語彙正確率有影響:(1)非法律相 關的語言能力、溝通能力、字彙能力、理解能力;(2)過去到法院的直接經驗;(3) 上過與法院相關課程的經驗;(4)觀看與法院相關的電視節目或電影的經驗。

研究假設四:不同年級的兒童,其對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分離情 境相關問題的回答,呈現隨年級變化的趨勢。

較大年紀的兒童針對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分離情境相關問題的回 答,能夠提供較多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