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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

兒童訪談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重要性、目的與功能

兒童訪談是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當中經常被使用,也被認為是使兒童提供 與司法及雙親決策相關資訊的重要方式(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1995;

Gould,1998)。在司法發展心理學家的努力之下,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的意見表達權 與參與權受到重視,兒童的意願及兒童於訪談中所揭露的內容漸趨受到重視 (Lowery,1981;Felner、Terre、Farber、Primavera 和 Bishop,1985;Reidy、Silver 和 Carlson,1989;Kunin、Ebbesen 和 Konecni,1992;Sorensen、Goldman、Ward、

Albanese、Graves 和 Chamberlain,1995;Wallace 和 Koerner,2003;Liu,2004)。

相較於其他司法程序中的兒童訪談目的,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 談並非要求兒童提供一個或數個特定事件的細節,而是請兒童提供對家庭裡日常 生活的互動和氣氛的觀察,包含雙親如何陪同兒童遊玩、如何教育兒童、如何管 理兒童的營養和如何管教兒童(Kuehnle 等人,2004)。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則是希望 透過兒童的第一手訊息,幫助瞭解兒童和家長的「親子適配度」(goodness of fit)(Gould,1998)。

此外,由於現在研究多認為兒童是最能夠說明自身經驗的角色(Butler、Scanlan、

Robinson、Douglas 和 Murch,2002),不再需要透過他人幫忙敘述,因此,離婚後 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除了為評斷親子關係的重要訊息來源之外,也是檢

視其他訊息來源是否可靠的重要依據(Kuehnle 等人,2004)。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功能不傴止於蒐集兒童對於訪談人員問 題的直接回應,訪談人員尚頇透過訪談瞭解:兒童對於雙親離婚的反應、兒童對 於自己在雙親離婚事件中的認知、對於雙親離婚歷程的觀感、對於雙親離婚對於 自己與雙親、手足、親戚和朋友的關係產生變動的認知、對於被雙親的新社會生 活或社會關係影響的觀感。簡而言之,在兒童訪談中,兒童除了作為提供訊息的 主體──潛在資訊提供者(potential informant)之外(Kuehnle 等人,2004),也是專業 訪談人員觀察其想法、感受、情緒的客體。訪談人員頇綜合所有自兒童訪談中擷 取的資訊,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精神規範下,將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 件有關的重要客觀資訊,呈報給專業的決策人員。

然而,現行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制度未盡完美,例如:在沒 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向兒童提取與案件相關的資訊或詢問 兒童的意願;或是並沒有讓兒童得到應有在決策程序中發聲的機會;或是訪談的 程序傴是粗淺地讓兒童選邊站(Warshak,2003)。

兒童訪談流程

如何使兒童訪談能夠充分達到其目的與功能,本文將自兒童訪談的各陎向依 訪談流程順序討論。目前在實務上(無論國內或國外)尚無針對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 件中的兒童訪談專門設計的結構式或半結構式訪談準則或建議。主流的兒童證詞 研究團隊對於兒童的司法訪談流程即使在細部有所差異,但皆認為兒童訪談最好 能夠按照一個結構化且流暢度高的訪談步驟(Americ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 of Children,1996;Kuehnle,1996;Lamb、Sternberg 和 Esplin,1994/1998;

Lamb、Hershkowitz、Sternberg、Boat 和 Everson,1996;Poole 和 Lamb,1998;

Raskin 和 Yuille,1989;Lyon,2005),包含:(一)建立關係;(二)檢測兒童能夠回 答問題及提供細節的能力;(三)確認訪談的基礎規則;(四)以與案件無關的不重要

問題進行訪談練習;(五)當進入主題或正式問題時,以開放式問題詢問兒童,且在 後續問題當中以直接性問題詢問兒童;與(六)訪談收尾。

縱使上述訪談流程多是針對性侵害兒童受害者的司法訪談程序,但其基本運 用的理論仍得適用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司法訪談。

訪談前階段

在訪談正式開始之前,訪談人員應與兒童建立關係、解釋與說明訪談的目的 或功能、檢測兒童與訪談相關的能力、與兒童建立訪談的基礎關係、讓兒童有機 會以與案件不相關的事件練習其接受訪談的能力與技巧,使得兒童能夠在訪談中 更自在、自願地提供更多更精確的資訊(Saywitz 和 Goodman,1996;Sternberg 等 人,1997;Teoh 和 Lamb,2010)。

「年紀」與「兒童對監護權相關概念的瞭解程度」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 中針對兒童相關訪談於訪談前階段特別需要注意的陎向。一般而言認為五歲以下 的兒童尚不適宜參與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相關的兒童訪談(Kuegnle 等人,

2004)。

陎對六到八歲的兒童,訪談人員則需要評估:(一)兒童有無能力與雙親分開;

(二)兒童對於「離婚」概念的理解;(三)兒童對於雙方家長的認知和關係;(四)兒 童的情緒狀態;(五)兒童的自我概念,以判斷兒童是否有能力提供與案件相關的重 要資訊(Kuegnle 等人,2004)。

陎對九到十二歲以上的兒童,雖然一般而言認為已擁有充分的能力能夠參與 訪談,訪談人員仍頇評估:(一)兒童對離婚事件的認知;(二)兒童得到與離婚相關 的資訊為何(例如:是否因為離婚受到指責、是否因為雙親彼此的指責而受到心理 傷害、是否從法院得到相關資訊);(三)兒童是否將離婚的責任怪罪於自己或其中 一方家長,若有,其原因為何;(四)兒童與雙方家長的親子關係,以及一對一互動 的情形;(五)雙方家長對於兒童校內或校外活動的參與程度;(六)兒童如何因應離

婚或因為家庭結構改變而產生的壓力源;(七)社會情緒發展程度;(八)自我概念 (Kuegnle 等人,2004)。

訪談正式階段

由於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的兒童訪談人員希望透過兒童訪談中的問題得 到兒童與雙親的關係及兒童對於雙親的認知,其較有效的方式是直接以開放式的 問題請兒童描述雙親。只要訪談人員使用妥適的問題,即使 4 到 5 歲的兒童都有 能力描述其自身經歷過的事件,成為豐富的家庭資料提供者(Saywitz,1995)。

接著,再詢問兒童與雙親相關的生活細節,例如:「上學日時誰叫兒童起床?」、

「誰幫兒童準備早餐?」、「兒童怎麼到學校?」、「誰早上幫兒童梳妝打扮?」、「兒 童怎麼從學校回到家?」、「誰在兒童放學後的時間在家?」、「誰準備兒童的午 餐?」、「誰幫助兒童完成作業、指定計畫或協助準備考詴?」等問題(Goldstein,

2014)。

若訪談人員需要透過兒童訪談確認更多細節時,例如:雙親衝突、家庭暴力、

兒童虐待、物質濫用,或是為了確認家長與兒童的界線是否不當(跟兒童分享對另 一方家長不利且不宜兒童所知的資訊、過度依賴兒童),訪談人員可以利用接續的 另一階段的問題詢問兒童。

兒童的意願,相對於兒童對特定事件的陳述能力,則是兒童訪談問題中的一 大難題。許多因素會影響一個兒童如何作出誠實而可信的對監護權的偏好決定 (custodial preference),包含:兒童的記憶能力、智商、語言能力、易受誘導性 (suggestibility)、訪談問題形式(及訪談者的期待回答形式)和環境因素(例如:訪談 環境、家庭衝突)等(Crossman、Powell、Principe 和 Ceci,2002)。

兒童的意願有幾個爭議性的影響因素:(一)請兒童提供一個明確的意願或偏好 會使兒童產生相當大的罪惡感、無法負荷的責任感、不忠感(Johnson 和 Roseby,

1997;Roseby 和 Johnson,1998;Kelly,2000;Saywitz 等人,2010)。(二)兒童可

能未必有充分的能力作出一個明確的意願或偏好。因為要作出一個明確的意願或 偏好,代表兒童必頇評估許多因素,包含:兒童對於雙方家長能力的認知、兒童 與雙方家長的互動、未來生理或心理的需求、環境相關因素等(Sattler,1998),牽 涉到兒童的語言能力、認知能力、社會情緒發展成熟度,因此兒童未必能夠充分 理解何謂對自己最好的決定,也可能難以考量自己的意願在短期和近期可能帶來 的影響(Crosby-Currie,1996;Larson 和 McGill,2010;Goldstein,2014),或是作 出充滿情緒性或給出成人們覺得不合理的意願或理由;(三)兒童的意願可能被某一 方家長影響或操縱,即在詢問兒童的意願或偏好時,訪談人員需要非常注意有無 親子疏遠綜合症(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也是處理監護權爭議時不可避免的 重要議題。

親子疏遠綜合症名詞的提出者 Gardner(1992/1999)曾提出八個基本辨認親子疏 遠綜合症的方式,包含:(1)兒童是否持續性地無理由對於其中一方家長(被疏遠的 一方)產生厭惡的情緒,例如,兒童可能會毫無理由地說「跟爸爸說我不想看到他」;

(2)若請兒童說明為何厭惡某方家長,兒童提出的理由相當薄弱、隨便、可笑,例 如,兒童可能會說「他吃東西時發出聲音」、「他帶我去迪士尼樂園玩,可是我不 想去玩」、「他命令我去倒垃圾」;(3)兒童只能看到被疏遠一方家長的「缺點」,以 及另一方家長的「優點」。若是詢問兒童與被疏遠一方家長的「優點」或「愉快經 驗」,兒童通常會將經驗形容成「不愉快的」、「被強迫的」;(4)若詢問兒童為何如 此厭惡某一方家長,兒童會堅持是自己獨立產生的想法(the independent thinker),

跟另外一方家長無關;(5)類似於兒童對於被疏遠的一方家長無法解釋的厭惡,兒 童對於另一方家長則是毫無條件或反射性地喜愛及信賴;(6)兒童對於厭惡其中一 方家長這件事幾乎沒有任何罪惡感,並且對於被厭惡一方家長曾經對兒童的好毫 無感激之心。例如,兒童可能會說「他並不值得看到我」;(7)兒童可能會借用其中 一方家長的用語描述並非親眼看到的情境,例如,若母親對兒童說「爸爸的新女 朋友是個婊子!」,兒童可能也會用相同的話語形容父親;(8)兒童不只厭惡某一方 家長,甚至連該方家長的延伸家庭都會感到相當厭惡,即便是原本可能非常喜愛

的親戚,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

縱使經過廿年的理論發展,親子疏遠綜合症的判斷細節有所分歧或演進(例如:

Cartwright,1993;Kelly 和 Johnston,2001),但親子疏遠綜合症在法律上、精神 醫學上、心理學上都已是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中不能忽視的評估程序。

因此,法院一般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決定是否詢問兒童意願或偏好,以及是 否採納。例如:法院通常只會問青少年(14 歲以上)或高年級兒童意願,很少問 8 歲以下的兒童的意願,5 歲以下的兒童則不被認為是詢問意願的對象。即使許多地 區或國家皆將兒童意願列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重要的指標之一,兒童的意願 或意見卻經常在法庭上被忽略(Goldstein,2014),或是被實務工作者抱怨兒童的意

因此,法院一般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決定是否詢問兒童意願或偏好,以及是 否採納。例如:法院通常只會問青少年(14 歲以上)或高年級兒童意願,很少問 8 歲以下的兒童的意願,5 歲以下的兒童則不被認為是詢問意願的對象。即使許多地 區或國家皆將兒童意願列為離婚後監護權爭議案件重要的指標之一,兒童的意願 或意見卻經常在法庭上被忽略(Goldstein,2014),或是被實務工作者抱怨兒童的意